文化产业商业项目资助计划
申请时间: 2022年9月27日至10月26日
资助目的
文化发展基金(下称“基金”)根据《文化发展基金资助及奖励批给规章》的规定,设立本资助计划,以支持企业投资及发展符合市场需求的文化产业商业项目,促进澳门特区文化产业的多元发展。
申请期: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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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接受三轮申请,是次开放第二轮申请。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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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的申请期:9月27日至10月26日。 |
资助范围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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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文化产业定义的商业项目,属本资助计划的资助范围。 文化产业是指源自于文化积累、运用创意及知识产权,生产具文化含量的商品并提供有关服务和体验,创造财富及就业机会,促进整体生活环境提升的经济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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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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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领域可参见附表,尤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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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格: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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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其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其企业须为税务效力而已在财政局登记。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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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法人商业企业主,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其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资本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拥有,且其企业须为税务效力而已在财政局登记。 |
资助批给的原则
企业投资为主,基金扶持为辅为批给原则。
资助方式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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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从下列四种资助方式中选择一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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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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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方式的限制:如申请人于申请前,仍有以补贴方式获资助的项目未提交总结报告(不包括其他资助计划),或申请人以补贴获资助的次数已达到3次(不包括其他资助计划),则有关申请只可选择免息贷款或银行贷款贴息的资助方式。 |
批给资助的金额上限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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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批给资助上限为申请项目预算支出的25%,且不高于免息贷款的资助额度。 |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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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贴息:批给资助上限为项目实际的利息支出,年利率上限是4%。 |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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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息贷款:批给资助上限为申请项目预算支出的50%。 |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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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给资助金额将因应实际支出而作出扣减,详见第9点(资助扣减)。 |
可获资助及不可获资助的开支范围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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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获补贴资助的开支包括下列在资助期内作出与项目相关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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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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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获补贴资助的开支包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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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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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项目的执行违反卫生局发出的防疫指引,相关的开支将不获资助,且不影响第24点的适用。 |
资助扣减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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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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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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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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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期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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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期上限为60个月,最早可由资助批给翌日起计。 |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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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受益人于资助期内预先提出具适当说明理由的申请,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长资助期,但累计延长的期间不得超过原资助期的一半,且不影响下点规定的适用。 |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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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受益人于资助期内申请的延长期间超过原资助期的一半,基金行政委员会可基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受益人的原因,批准延长资助期,但每次延长不得超过半年。 |
偿还期及方式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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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应申请项目的开始盈利时间、资助期、担保方式订定开始偿还时间及偿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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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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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作经公证认定签署本票及责任声明书。 | ||||||||||||||||||||||||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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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免息贷款,申请人须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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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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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补贴,申请人的股东须作出信用担保,以担保申请人在出现需返还资助款项时(如项目被取消、项目实际支出少于预算支出)的债务。 |
申请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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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于网上系统註册企业帐户,其后可绑定一户通实体帐户登入上述系统,填写申请表及上传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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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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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确保填写资料、上传的文件准确无误,并须预先填报亲临提交的其他无法上传的实物资料,一经确认提交并生成申请凭条后,无法修改项目内容。 | ||||||||||||||||||||||||||||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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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于申请日期截止前亲临基金递交申请凭条正本(由企业法定代表在每一页简签确认,并在最后一页全签并盖章作实)及事前填报现场提交的实物资料,基金不接纳现场提交任何没有于网上系统事前填报的其他文件。经基金接纳并发出收据后,申请卷宗方视为完成提交并进入下一步初步分析程序。 | ||||||||||||||||||||||||||||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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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申请文件的语文:须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写。 | ||||||||||||||||||||||||||||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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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须遵守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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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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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说明及提交其他为组成申请卷宗属不可或缺的文件、报告或资料。 | ||||||||||||||||||||||||||||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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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确保填写资料及上传的文件准确无误,除基金另有通知外,并不接受申请人对已提交之文件及资料作出更改。 | ||||||||||||||||||||||||||||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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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不得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 ||||||||||||||||||||||||||||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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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请人拟撤回申请,应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申请即时视作终止。 | ||||||||||||||||||||||||||||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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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就本计划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
初步分析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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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将对申请卷宗进行初步分析,以核实申请人的资格、申请项目是否齐备资助计划章程要求的文件及是否符合资助批给的要件。 | ||||||||||||||||||||||||||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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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请卷宗不符合上款的规定,基金要求申请人在10天内补交有关文件。 | ||||||||||||||||||||||||||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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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请人没有在上款所指的期间补交所需的文件,或补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规定,则基金行政委员会驳回有关申请。 | ||||||||||||||||||||||||||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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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步分析,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驳回有关申请,不进入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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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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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没有出现驳回申请的情况,则基金行政委员会将申请卷宗送交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
评审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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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行政委员会主席根据需审议的项目性质,从相关领域的专家名单中邀请三至七名来自学术界别、商业界别、专业范畴界别的专家出任。 |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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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至少过半数成员出席时方可举行会议,并须就每次会议缮立会议录,其内应记录评审结果及会议的重要事项。 |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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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代表须出席评审会议,介绍申请项目的内容,并回答评审提问。倘申请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则将按其已递交的文件进行书面评审,否则视作放弃申请。 |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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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按以下的评审标准作出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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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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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尚须考虑申请人倘曾获批给资助活动及项目的执行及偿还记录。 |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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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评审后,补贴评分达到60分或以上,或免息贷款评分达到55分或以上,或银行贷款贴息评分达到50分或以上,方具条件获批给资助,且不影响下点规定的适用。 |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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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预算所限,基金可对申请项目作出不批给资助的决定。 |
协议书: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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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尤须载有资助标的、资助期限、总资助金额、资助金额用途、发放资助款项程序、资助扣减、受益人义务、报告提交、进度监察及取消批给条款。 |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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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署协议书的后果:在收到批给决定通知日起计30天内,如受益人不签署协议书,视为放弃接受资助,但具不可抗力原因者除外。 |
项目内容的更改: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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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创作及商业营运上的决定如设计概念、演出或影片内容(不涉及故事主题)、宣传方式、销售渠道、非主要人员等方面的更改,当更改不涉及偏离项目的核心,则受益人可因应市场环境灵活作出调整,并在提交项目进度执行报告或总结报告时进行说明。 |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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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述更改涉及改变项目的核心,又或属于更改股东、主要人员情况,则受益人须提出申请并由基金作出事前审批。 |
提交进度执行报告、简要报告、总结报告及核数报告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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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必须于签订协议书翌日起计30天内以书面通知基金就项目所选用之执业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并提交证明文件。 |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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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必须于资助期内按时提交下列报告,并按照基金指定的格式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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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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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附带的证明文件:受益人提交进度执行报告及总结报告时,须附上项目执行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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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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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提交报告的申请: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益人的情况,导致无法按照第18.2点规定提交报告,受益人应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计7个工作天内通知基金。倘属上述所指的情况,经基金批准,提交报告的期间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天内。 |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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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基金认为文件有不清楚之处,受益人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补充说明文件,到期未提交将以当前已提交的文件处理。 |
开支的确认: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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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支确认的目的及强制性:为确定受益人在获资助的活动及项目实际作出的开支属于本章程订定可获资助的开支,开支须经基金确认。 |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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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的方式:补贴透过受益人提交的核数报告及单据副本,以实报实销的方式进行,免息贷款透过受益人提交的声明书及核数报告的内容进行确认。 |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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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据的要求:须为已盖章的收据证明,并列明发出机构(非受益人)、接受机构(即受益人)、发出日期、提供服务/产品的内容、金额等。如为发票则须提交付款证明。 |
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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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单据的时点:提交第18点所指的进度执行报告或总结报告时。 |
关联交易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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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申请人将向属于下列任一情况的供应商採购服务或商品,须在申请文件中预先披露交易的对象名称、与申请人的关系、预计交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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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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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20.1点提及的採购交易及核数报告提及的关联交易,申请人须于进度执行报告/总结报告中申报及提供文件证明已额外向至少2间非关联方的供应商(即不属于第20.1点所指的供应商,亦不属于核数报告曾提及的关联交易供应商)进行询价,基金将以最低价格的报价为开支确认上限,未能提交相关证明则该笔支出不能使用基金补贴及免息贷款的款项进行支付。 |
款项发放方式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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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将採用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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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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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资金:受益人须于专用帐户存入自有资金(基金批给额度的20%)作为项目的启动资金,如项目已启动可提供已出资的证明,基金将在受益人存入自有资金或提供已出资的证明后,向受益人发放首期资助款项。 |
受益人的义务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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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须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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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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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基金资助的项目内容,不得兼收澳门其他自治基金、公共部门或实体的财政资助,但属基金与其他公共实体合办或作出协调的情况除外。 | ||||||||||||||||||||||||||||||||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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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基金资助的项目内容,不能同时获得基金其他计划的资助批给。 |
偿还阶段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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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资助期完结后、偿还完毕前,受益人须每年向基金提交收益申报书及资产负债表、每半年提交企业主要的银行帐户流水纪录等资料。 |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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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倘有的偿还纪录将作为往后资助申请的主要参考资料。 |
资助批给的取消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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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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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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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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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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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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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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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返还上款所指款项的后果:如未能于规定期间内返还已获发放资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书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据,将由财政局税务执行处进行强制征收。 |
逾期提交报告的后果—资助扣减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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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益人逾期提交报告,基金可作出以下资助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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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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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仅提供用于受资助项目的款项,当中并不参与受益人任何商业活动或商业决策,无论受益人在进行与项目是否有关的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等,不代表基金立场。 |
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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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须遵守澳门、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倘因企业作出任何活动或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受益人需自行承担。 |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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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绝不用作本计划以外的任何用途,但基金为遵守法定义务而提供的情况除外。 |
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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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规定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且无异议。 |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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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计划章程没有提及的事项,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第40/2021号行政法规《文化发展基金的组织及运作》、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25/202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及奬励批给规章》及其他有关文化发展基金资助的规定。 |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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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对本计划章程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
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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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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