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艺术基金配套计划
申请时间: 2025年5月13日至6月12日
资助目的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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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发展基金根据《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的规定,设立国家艺术基金配套计划,为获得国家艺术基金资助的澳门文化艺术项目提供配套资金资助支持,以协助这些项目更好地得到实施,并鼓励澳门艺术机构和艺术工作者积极申报国家艺术基金,寻找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从而促进本澳文化艺术机构和艺术工作者的多元或专业化发展。 |
申请期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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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 2025年5月13日早上9时至2025年6月12日下午5时45分。 |
资助范围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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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国家艺术基金资助的“舞台艺术创作”、“传播交流推广”、“艺术人才培训”,以及“美术创作”、“青年艺术创作人才”的澳门特区项目。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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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本资助计划申请期首日或之前尚未向国家艺术基金提交结项。 |
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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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为获得国家艺术基金资助的“舞台艺术创作”、“传播交流推广”、“艺术人才培训”,以及“美术创作”、“青年艺术创作人才”澳门特区项目的项目主体单位。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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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及运作的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法人商业企业主、社团或财团,又或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
资助类型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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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 |
本资助计划的总预算金额、资助的名额及金额上限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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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助计划的总预算金额:1,000万澳门元。 |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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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名额:不设上限。 |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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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批给资助上限相等于项目获得国家艺术基金的资助金额(以已签订的《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为准)。 |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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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项目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曾受基金资助,则申请人须在收到批给决定的通知之日起计三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取消原有受资助项目并退回全数资助款项,才能获得配套资助。 |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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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经计算后所有获资助项目的资助上限合计高于本资助计划的预算,将以划一比例调整所有获资助项目的批给资助金额,以控制本资助计划的总资助金额于预算范围内。 |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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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资助金额将因应项目获国家艺术基金的最终资助金额而作出调整,详见第8点(资助调整)。 |
可获资助的开支范围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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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获资助的开支为国家艺术基金相应计划对应项目的资助范围。 |
资助调整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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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项目获国家艺术基金的资助金额出现下调,则基金的批给资助金额将调整至国家艺术基金的最终资助金额。 |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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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项目最终出现盈余,即国家艺术基金的最终资助金额、基金批给资助金额及受资助项目其他收入金额总和大于受资助项目的实际支出,受资助者须退回盈余部份(国家艺术基金的最终资助金额+基金资助金额+受资助项目其他收入-实际支出),但以基金批给资助金额为限。 |
资助期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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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期与国家艺术基金相应计划对应项目的资助期一致。 |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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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应在资助期内完成执行获资助项目。 |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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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获资助项目获国家艺术基金批准延期,本资助计划的资助期亦自动延期,以保持资助期一致。 |
担保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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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请人为法人商业企业主,其主要股东须作出信用担保,以担保受资助者在出现需退回或返还资助款项时(如资助批给被取消、资助金额出现扣减或下调)的债务。 |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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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需签发相当于获资助金额的本票及责任声明书作担保,并需提供保证人,相关签名需经当场认定。 |
申请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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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以澳门公共服务一户通/商社通(下称:一户通/商社通)帐户登入文化发展基金的网上申请系统,填写申请表及上传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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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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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申请文件均须通过网上系统提交。申请人须确保所填写资料及上传的文件准确无误,一经于网上确认提交申请后,无法修改项目内容。 | ||||||||||||||||||||||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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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申请文件的语文:须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写。 | ||||||||||||||||||||||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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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须遵守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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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分析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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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将对申请卷宗进行初步分析,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将驳回有关申请,不进入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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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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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欠缺提交第11.1.1点至11.1.4点所指的文件或相关文件不符合要求,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补交有关文件。 | ||||||||||||||||||||||||||||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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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没有出现驳回申请的情况,则基金行政委员会将申请卷宗送交批给实体作出决定。 |
同意书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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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以一户通/商社通帐户登入文化发展基金网上申请系统确认及提交同意书,其内载有批给决定的内容,尤其是资助计划章程所订的重要规定。 |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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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首次受资助者或资料有变动者,受资助者须提交在澳门银行开立之帐户(澳门元)存摺首页或澳门银行发出的相关证明文件副本,须载有银行名称、帐户名称和帐号的资料页。 |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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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提交同意书的后果:在收到批给决定的通知之日起计30个工作日内,如受资助者不提交同意书,有关批给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行政委员会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除外。 |
提交总结报告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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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资助者于本资助计划的所有受资助项目的批给资助金额合计100万澳门元或以上,受资助者必须于提交同意书翌日起计60日内以书面通知基金就项目所选用之执业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师、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公司,并提交业务约定书,但受资助者申请以第14.2.1.2.点所指的审计报告替代执行商定程序报告,并获基金批准,则无需提交业务约定书。 | ||||||||||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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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必须按时提交下列报告及文件,并按照基金指定的格式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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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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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按第14.1点规定,受资助者获批准以第14.2.1.2点所指的审计报告替代执行商定程序报告,但该审计报告最终未能满足基金受资助款项的查验要求,则受资助者须在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执行商定程序报告。 | ||||||||||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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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点所指的业务约定书及第14.2.1.3点所指的执行商定程序报告的格式须符合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发出的第001/GPSAP/AF/2023号《受资助活动或项目查验指引》的相关规定。 | ||||||||||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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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提交报告的申请: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照第14.2.1点规定的期间提交总结报告及相关附件,受资助者应自相关事实发生日起计7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 | ||||||||||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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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属第14.5点所指的情况,经基金行政委员会批准,提交总结报告及相关附件的期间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内,但不影响下点规定的适用。 | ||||||||||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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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具理由说明的例外情况,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将第14.2.1点所指的期间延长一次,期间不超过90日。 | ||||||||||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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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基金认为文件有不清楚之处或不齐备,受资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间内补交文件。到期未补交,或补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要求,将以当前已提交的文件结案且不影响逾期提交后果的适用,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除外。倘不具条件结案,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 |
开支的确认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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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支确认的目的及强制性:为确定受资助者在获资助的项目实际作出的开支属于本章程订定可获资助的开支,开支须经基金确认。 | ||||||||||||||||||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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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的方式:透过受资助者提交的执行商定程序报告/审计报告(资助金额100万澳门元或以上)或单据副本(资助金额100万澳门元以下)进行确认,且受资助者须完整保存受资助项目的原始收支凭证至少5年,以便基金倘需要时进行查验。 | ||||||||||||||||||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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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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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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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用本规章的规定,“关联方”是指与申请人或受资助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一方,其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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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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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或受资助者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确保相关交易公平合理,尤其是交易价格不偏离市场合理价格。 | ||||||||||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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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在申请资助阶段申请人预计作出或已作出或在项目执行阶段受资助者已作出属下列情况的关联交易,申请人或受资助者分别须在申请表或总结报告作出申报,且不影响下点规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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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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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点所指的须申报的情况且使用基金的资助款项达10万澳门元或以上,申请人或受资助者尚须提供文件证明事前已额外向至少2间非关联方的供应商(即不属于第16.1点所指的关联方)进行询价,并适用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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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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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的关联交易的内容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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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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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用第16.5.5点的规定,受资助者可将16.4点所指的询价文件作为其说明交易价格合理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 ||||||||||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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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请资助阶段已作申报预计作出或已作出的关联交易资料发生变更,受资助者应在总结报告内提供经更新后的资料及文件。 | ||||||||||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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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请人或受资助者违反本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行政委员会可不确认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开支。如情节严重者,按卷宗所处的阶段,基金行政委员会可驳回资助申请、不作出批给或取消批给。 |
款项发放方式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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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款项将根据下表的比例发放,但不影响下款规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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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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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首期资助款项的要件:于受资助者提交同意书及第13.2点所指之文件后,翌月内发放。 | ||||||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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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提交错误的银行帐户资料而导致未能成功转帐,除支付时间可能延迟外,银行所收取的行政费用须由受资助者自行承担。 | ||||||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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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资助者违反其他已获基金资助的计划规定的义务,基金可暂缓发放资助款项直至履行有关义务为止。 |
受资助者的义务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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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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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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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基金资助的项目内容,不得兼收澳门其他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的财政资助。 |
终止执行或未能完成项目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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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助期内,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可批准受资助者提出终止执行项目的申请,但不影响第20.1点规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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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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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第19.1.1点所指的情况,并获基金批准,受资助者须于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总结报告,以便进行结案程序。 | ||||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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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第19.1.2.点所指的情况,并获基金批准,受资助者须自接获申请获批准的通知日起计30日内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否则基金将进行强制征收,并于返还期届满之日起计两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申请。 | ||||
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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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第19.1点所指的申请不获批准,受资助者须继续执行有关项目,否则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 | ||||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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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期届满,受资助者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项目,基金须进行结案程序;如理由不获基金确认,则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 | ||||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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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非属上点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项目,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 |
资助批给的取消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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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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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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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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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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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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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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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返还第20.3.1点所指款项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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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提交报告及证明文件的后果—资助扣减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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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资助者逾期提交报告及证明文件,基金可作出以下资助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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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警告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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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资助者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尤其第18点规定的受资助者义务,基金可发出书面警告。 |
其他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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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仅提供用于受资助项目的款项,当中并不参与受资助者任何商业活动或商业决策,无论受资助者在进行与项目是否有关的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等,不代表基金立场。 |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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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遵守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倘因受资助者作出任何活动或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受资助者须自行承担。 |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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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自行向相关部门(包括澳门特区及外地)申请并取得项目所必须的各类型准照及许可文件。 |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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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章程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且无异议。 |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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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章程没有提及的事项,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第40/2021号行政法规《文化发展基金的组织及运作》、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5/202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及其他有关文化发展基金资助的规定。 |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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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对本章程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
查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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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2850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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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2850 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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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ac@fdc.gov.m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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