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艺术活动交流资助

年份:

国家艺术基金配套计划

申请时间: 2025年5月13日至6月12日

  • 2025年国家艺术基金配套计划(一)

    2025年国家艺术基金配套计划(一)

  • 2025年国家艺术基金配套计划(二)

    2025年国家艺术基金配套计划(二)

  • 2025年国家艺术基金配套计划(三)

    2025年国家艺术基金配套计划(三)

  1. 资助目的

    1.1
    文化发展基金根据《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的规定,设立国家艺术基金配套计划,为获得国家艺术基金资助的澳门文化艺术项目提供配套资金资助支持,以协助这些项目更好地得到实施,并鼓励澳门艺术机构和艺术工作者积极申报国家艺术基金,寻找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从而促进本澳文化艺术机构和艺术工作者的多元或专业化发展。
  1. 申请期

    2.1 
    申请期: 2025年5月13日早上9时至2025年6月12日下午5时45分。
  1. 资助范围

    3.1 
    获得国家艺术基金资助的“舞台艺术创作”、“传播交流推广”、“艺术人才培训”,以及“美术创作”、“青年艺术创作人才”的澳门特区项目
    3.2
    于本资助计划申请期首日或之前尚未向国家艺术基金提交结项
  1. 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

    4.1 
    申请人须为获得国家艺术基金资助的“舞台艺术创作”、“传播交流推广”、“艺术人才培训”,以及“美术创作”、“青年艺术创作人才”澳门特区项目的项目主体单位
    4.2
    申请人须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及运作的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法人商业企业主、社团或财团,又或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1. 资助类型

    5.1 
    补贴。
  1. 本资助计划的总预算金额、资助的名额及金额上限

    6.1 
    本资助计划的总预算金额:1,000万澳门元。
    6.2
    资助名额:不设上限
    6.3
    补贴:批给资助上限相等于项目获得国家艺术基金的资助金额(以已签订的《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为准)。
    6.4
    倘项目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曾受基金资助,则申请人须在收到批给决定的通知之日起计三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取消原有受资助项目并退回全数资助款项,才能获得配套资助。
    6.5
    倘经计算后所有获资助项目的资助上限合计高于本资助计划的预算,将以划一比例调整所有获资助项目的批给资助金额,以控制本资助计划的总资助金额于预算范围内。
    6.6
    实际资助金额将因应项目获国家艺术基金的最终资助金额而作出调整,详见第8点(资助调整)。
  1. 可获资助的开支范围

    7.1 
    可获资助的开支为国家艺术基金相应计划对应项目的资助范围。
  1. 资助调整

    8.1 
    倘项目获国家艺术基金的资助金额出现下调,则基金的批给资助金额将调整至国家艺术基金的最终资助金额
    8.2
    倘项目最终出现盈余,即国家艺术基金的最终资助金额、基金批给资助金额及受资助项目其他收入金额总和大于受资助项目的实际支出,受资助者须退回盈余部份(国家艺术基金的最终资助金额+基金资助金额+受资助项目其他收入-实际支出),但以基金批给资助金额为限。
  1. 资助期

    9.1 
    资助期与国家艺术基金相应计划对应项目的资助期一致
    9.2
    受资助者应在资助期内完成执行获资助项目。
    9.3
    倘获资助项目获国家艺术基金批准延期,本资助计划的资助期亦自动延期,以保持资助期一致。
  1. 担保

    10.1 
    倘申请人为法人商业企业主,其主要股东须作出信用担保,以担保受资助者在出现需退回或返还资助款项时(如资助批给被取消、资助金额出现扣减或下调)的债务。
    10.2 
    受资助者需签发相当于获资助金额的本票及责任声明书作担保,并需提供保证人,相关签名需经当场认定。
  1. 申请

    11.1 
    申请人须以澳门公共服务一户通/商社通(下称:一户通/商社通)帐户登入文化发展基金的网上申请系统,填写申请表及上传下列文件
    11.1.1  
    倘申请人为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或法人商业企业主
    11.1.1.1
    倘有的商业登记证明;
    11.1.1.2
    由财政局发出的申请人未因结算的税捐、税项及任何其他款项而结欠澳门特别行政区债务的证明文件;
    11.1.1.3
    申请人最近期的营业税征税凭单-M/8表格。
    11.1.2  
    倘申请人为自然人
    11.1.2.1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须提供正面及背面);
    11.1.2.2
    由财政局发出的申请人未因结算的税捐、税项及任何其他款项而结欠澳门特别行政区债务的证明文件。
    11.1.3  
    倘申请人为社团或财团
    11.1.3.1  
    身份证明局发出之《已成立社团/财团之领导架构证明书》文件,内容包括有效领导架构之组成。
    11.1.4
    申请人与国家艺术基金签订的《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及其附件
    11.1.5
    第16.5所指倘有的关联交易申报文件。
    11.2
    所有申请文件均须通过网上系统提交。申请人须确保所填写资料及上传的文件准确无误,一经于网上确认提交申请后,无法修改项目内容
    11.3
    撰写申请文件的语文:须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写。
    11.4
    申请须遵守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11.4.1 
    申请人可在网上系统同意基金协助查阅第11.1.1.1点所指的商业登记证明及第11.1.1.2点、第11.1.2.2所指的无欠债务证明,藉此免除提交有关文件;
    11.4.2
    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说明及提交其他为组成申请卷宗属不可或缺的文件、报告或资料;
    11.4.3
    除基金另有通知外,不接受申请人对已提交之文件及资料作出更改
    11.4.4
    申请人不得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11.4.5
    申请人拟撤回申请,应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申请即时视作撤销;
    11.4.6
    基金就本计划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初步分析

    12.1 
    基金将对申请卷宗进行初步分析,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将驳回有关申请,不进入评审程序:
    12.1.1   
    申请项目不符合基金的宗旨;
    12.1.2
    申请项目不符合第1点资助目的;
    12.1.3
    申请项目不属于第3点所指的资助范围;
    12.1.4
    申请人不符合第4点所指的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
    12.1.5
    申请文件不符合第11点的申请规定;
    12.1.6
    申请人在基金其他受资助项目正处于逾期未偿还/未退回/未返还款项的状况;
    12.1.7
    申请人处于基金拒绝资助名单内;
    12.1.8
    申请项目属于澳门其他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已公佈的资助计划范围
    12.1.9
    申请人就相同项目作重覆申请(倘出现相同项目,将以首次提交为准);
    12.1.10
    申请项目渲染不雅、暴力、色情、淫亵、赌博、粗言秽语、影射或侵害他人之权利等不当成分;
    12.1.11
    申请项目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12.1.12
    申请项目内容涉及损害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文化发展基金形象和声誉;
    12.1.13
    申请项目内容对澳门特区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12.1.14
    申请人未按指定期间补交所需的文件,或补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规定,但不影响第12.2点规定的适用。
    12.2
    倘欠缺提交第11.1.1点至11.1.4点所指的文件或相关文件不符合要求,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补交有关文件
    12.3
    没有出现驳回申请的情况,则基金行政委员会将申请卷宗送交批给实体作出决定
  1. 同意书

    13.1 
    受资助者须以一户通/商社通帐户登入文化发展基金网上申请系统确认及提交同意书,其内载有批给决定的内容,尤其是资助计划章程所订的重要规定。
    13.2
    对于首次受资助者或资料有变动者,受资助者须提交在澳门银行开立之帐户(澳门元)存摺首页或澳门银行发出的相关证明文件副本,须载有银行名称、帐户名称和帐号的资料页。
    13.3
    不提交同意书的后果:在收到批给决定的通知之日起计30个工作日内,如受资助者不提交同意书,有关批给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行政委员会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除外。
  1. 提交总结报告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

    14.1 
    倘受资助者于本资助计划的所有受资助项目的批给资助金额合计100万澳门元或以上,受资助者必须于提交同意书翌日起计60日内以书面通知基金就项目所选用之执业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师、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公司,并提交业务约定书,但受资助者申请以第14.2.1.2.点所指的审计报告替代执行商定程序报告,并获基金批准,则无需提交业务约定书。
    14.2 
    受资助者必须按时提交下列报告及文件,并按照基金指定的格式填写:
    14.2.1  
    受资助者须于项目获国家艺术基金结项验收通过后的30日内向基金提交总结报告,并附同以下文件:
    14.2.1.1  
    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结项证书
    14.2.1.2
    受资助者向国家艺术基金提交的叙述受资助活动执行及财务情况的结项验收文件,尤其是按适用情况递交结项验收表、财务结项验收报告、经费使用决算表、审计报告等。
    14.2.1.3
    倘受资助者于本资助计划的所有受资助项目的批给资助金额合计100万澳门元或以上,受资助者尚须于每一个受资助项目提交总结报告截止日期翌日起计的90日内提交“执行商定程序报告”(由受资助者聘请执业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师、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公司对受资助项目的收支状况执行商定程序后编制,受资助者须自行负责有关费用),但已获批准以审计报告代替者除外;另,受资助者须透过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的“受资助活动或项目总结报告申报系统”,以电子方式并按编制要求上载提交总结报告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或审计报告
    14.2.1.4
    倘受资助者于本资助计划的所有受资助项目的批给资助金额合计低于100万澳门元,受资助者必须就每一个受资助项目按编制要求向基金提交总结报告,且须提交使用基金资助款项的单据副本
    14.3
    如按第14.1点规定,受资助者获批准以第14.2.1.2点所指的审计报告替代执行商定程序报告,但该审计报告最终未能满足基金受资助款项的查验要求,则受资助者须在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执行商定程序报告。
    14.4
    第14.1点所指的业务约定书及第14.2.1.3点所指的执行商定程序报告的格式须符合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发出的第001/GPSAP/AF/2023号《受资助活动或项目查验指引》的相关规定。
    14.5
    延期提交报告的申请: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照第14.2.1点规定的期间提交总结报告及相关附件,受资助者应自相关事实发生日起计7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
    14.6
    倘属第14.5点所指的情况,经基金行政委员会批准,提交总结报告及相关附件的期间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内,但不影响下点规定的适用。
    14.7
    属具理由说明的例外情况,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将第14.2.1点所指的期间延长一次,期间不超过90日
    14.8
    倘基金认为文件有不清楚之处或不齐备,受资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间内补交文件。到期未补交,或补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要求,将以当前已提交的文件结案且不影响逾期提交后果的适用,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除外。倘不具条件结案,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
  1. 开支的确认

    15.1 
    开支确认的目的及强制性:为确定受资助者在获资助的项目实际作出的开支属于本章程订定可获资助的开支,开支须经基金确认
    15.2
    确认的方式:透过受资助者提交的执行商定程序报告/审计报告(资助金额100万澳门元或以上)或单据副本(资助金额100万澳门元以下)进行确认,且受资助者须完整保存受资助项目的原始收支凭证至少5年,以便基金倘需要时进行查验。
    15.3 
    对单据的要求
    15.3.1  
    开支的对象为公司或机构:相关的开支凭证,例如:公司或机构发出的发票或收据,其内应载有买卖双方名称或姓名、产品或服务名称、开立日期、凭单编号、金额以及卖方的聯络资料,例如:地址、电话号码、电邮地址等,或由受资助者註明相关公司或机构的上述联络资料。倘涉及租赁物业,除上述资料外,发票或收据内还应载有该物业的地址。
    15.3.2
    开支的对象为自然人:相关的开支凭证,如自然人发出的收据(载有买卖双方名称或姓名、产品或服务名称、开立日期、凭单编号、金额及卖方的聯络资料,例如:地址、电话号码、电邮地址等,或由受资助者註明上述联络资料)、职业税 M/7 格式凭单(载有顾客及发出者名称或姓名、服务名称、发出者的税务编号、开立日期、凭单编号、职业税章程附表所载之业务及金额)。
    15.3.3  
    单据的其他规定
    15.3.3.1  
    当单据的开支金额涉及折扣时,应列明实际支付金额;
    15.3.3.2
    就使用基金的资助款项达10万澳门元或以上的交易,单据须为已付款的发票或收据,受资助者必须同时提交支付交易凭证(如支票副本、转帐纪录、网上支付工具的支付纪录,如以现金支付的开支,则需提交开支的实证文件如实物相片、提供服务过程的相片)。倘有关开支属支付予内地实体的交易,尚须提交当地统一格式的正规发票;
    15.3.3.3
    如涉及非澳门元的交易,受资助者应列明涉及之货币名称及兑换率;
    15.3.3.4
    如单据资料不完整,受资助者须作出书面解释,并由受资助者作为签署人,在相关文件上签署及註明签署日期;
    15.3.3.5
    如需要修改单据上的资料,有关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应按事实作出修改,并在修改之处盖章作实;
    15.3.3.6
    交易倘涉及第16点所指的关联交易情况,受资助者应在单据作出註明并提供相关交易方的聯络资料。
  1. 关联交易

    16.1  
    为适用本规章的规定,“关联方”是指与申请人或受资助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一方,其范围如下:
    倘申请人/受资助者为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其关联方包括: 倘申请人/受资助者为法人商业企业主,其关联方包括: 倘申请人/受资助者为社团或财团,其关联方包括:
    1. 申请资助者/受资助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姊妹,以及与之有事实婚关系之人;
    2. 由申请资助者/受资助者持有的(自然人)商业企业;
    3. 由申请资助者/受资助者担任控权股东1或行政管理机关成员的公司;
    4. 由第1点所指人士持有的(自然人)商业企业;
    5. 如第1点所指人士担任控权股东或行政管理机关成员的公司。
    1. 申请资助或受资助公司的控权股东(包括自然人及法人股东,尤其是其母公司) 及行政管理机关成员,以及此两类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姊妹,以及与之有事实婚关系之人;
    2. 由申请资助或受资助公司担任控权股东的公司,尤其是其子公司,亦为关联方;
    3. 由第1点所指人士持有的(自然人)商业企业;
    4. 如第1点所指者在另一公司中担任控权股东或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则此公司为申请资助或受资助公司的关联方。
    1. 申请资助或受资助社团或财团的会长/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校长,或同等职位的据位人;
    2. 申请资助或受资助社团或财团的副会长/副理事长/副监事长/副秘书长/副校长,或同等职位的据位人,但没有实际参与有关交易的採购程序者除外;
    3. 如以上两点所指人士在另一社团或非牟利机构担任以上两点所指的任一职位、或为另一企业的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又或者为另一公司的控权股东或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则该社团、非牟利机构、企业或公司为申请资助或受资助社团或财团的关联方,但不影响上点后半部分规定的适用;
    4. 如第1点及第2点所指人士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姊妹,以及与之有事实婚关系之人在另一社团或非牟利机构担任第1点及第2点所指的任一职位、或为另一企业的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又或者为另一公司的控权股东或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则该社团、非牟利机构、企业或公司为申请资助或受资助社团或财团的关联方,但不影响第2点后半部分规定的适用。
    1 “控权股东”是指本身单独佔有公司资本额之多数出资,或与其亦为控权股东之其他公司或与透过准公司协议而相联繫之其他股东共同佔有公司资本额之多数出资,或拥有半数以上之投票权,又或有权令行政管理机关多数成员当选之自然人或法人。
    16.2
    申请人或受资助者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确保相关交易公平合理,尤其是交易价格不偏离市场合理价格。
    16.3
    倘在申请资助阶段申请人预计作出或已作出或在项目执行阶段受资助者已作出属下列情况的关联交易,申请人或受资助者分别须在申请表或总结报告作出申报,且不影响下点规定的适用:
    16.3.1 
    无论是否使用基金的资助款项,申请人或受资助者与同一关联方进行交易的累计金额预计或实际达10万澳门元或以上
    16.4
    对于上点所指的须申报的情况且使用基金的资助款项达10万澳门元或以上,申请人或受资助者尚须提供文件证明事前已额外向至少2间非关联方的供应商(即不属于第16.1点所指的关联方)进行询价,并适用以下规定:
    16.4.1 
    询价文件必须附有由供应商声明与其他参与询价的供应商“互不从属、且无事先协同定价”的内容条文;
    16.4.2 
    基金将以最低价格的报价作为开支确认上限;
    16.4.3 
    倘未能提交相关询价证明文件,则有关开支不能使用基金资助的款项进行支付,但不影响下点规定的适用;
    16.4.4 
    倘关联方对其所提供的财货或服务具专属权,无须进行询价,但须提交具专属权相关的证明文件(对众所周知专属权权利人的情况,则无须提交证明文件)。
    16.5
    申报的关联交易的内容应包括:
    16.5.1 
    关联方的姓名或名称、联络资料;
    16.5.2 
    关联方与申请者或受资助者之间的关系;
    16.5.3 
    关联交易的内容,包括:预计或实际交易的日期、标的及金额;
    16.5.4 
    进行关联交易的理由,例如:相关交易的价格优于市场合理价格;基于技术或专业能力等原因,由关联方执行优于同类的实体;关联方对其所提供的财货或服务具专属权;
    16.5.5 
    说明关联交易价格属合理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16.6
    为适用第16.5.5点的规定,受资助者可将16.4点所指的询价文件作为其说明交易价格合理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16.7
    倘申请资助阶段已作申报预计作出或已作出的关联交易资料发生变更,受资助者应在总结报告内提供经更新后的资料及文件。
    16.8
    如申请人或受资助者违反本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行政委员会可不确认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开支。如情节严重者,按卷宗所处的阶段,基金行政委员会可驳回资助申请、不作出批给或取消批给。
  1. 款项发放方式

    17.1 
    资助款项将根据下表的比例发放,但不影响下款规定的适用:
    期数 首期
    (发放要件见下点规定)
    最后一期
    (接纳总结报告后)
    资助额度发放比例 80% 20%
    17.2
    发放首期资助款项的要件:于受资助者提交同意书及第13.2点所指之文件后,翌月内发放。
    17.3
    受资助者提交错误的银行帐户资料而导致未能成功转帐,除支付时间可能延迟外,银行所收取的行政费用须由受资助者自行承担
    17.4
    倘受资助者违反其他已获基金资助的计划规定的义务,基金可暂缓发放资助款项直至履行有关义务为止。
  1. 受资助者的义务

    18.1 
    受资助者须履行下列义务
    18.1.1   
    如实提供资料及作出声明;
    18.1.2
    将资助款项用于批给决定指定的用途;
    18.1.3
    谨慎、合理规划及组织受资助的项目;
    18.1.4
    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确保相关交易公平合理,尤其是交易价格不偏离市场合理价格;
    18.1.5
    按时提交第14点所指的总结报告及附同文件;
    18.1.6
    接受及配合基金对运用资助款项的监察,包括对相关收支及财务状况的查验;
    18.1.7
    根据第20.3.1点的规定,返还资助款项
    18.1.8
    退回未用于指定用途的资助款项;
    18.1.9
    完整保存受资助项目的原始收支凭证至少5年;
    18.1.10
    积极配合基金就项目的监察工作、培训或宣传活动,并同意基金于整个项目进程中拥有文字、摄影、拍照与其他形式纪录之权利;
    18.1.11
    在任何与项目相关的宣传活动、新闻稿及宣传物品註明获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或“资助单位: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发展基金”,以及倘基金要求时,加入特定字句、图形及标志;
    18.1.12
    同意提交同意书后,有关申请项目的基本资料及成果将公示于基金网站及对外之公开文件中,以作施政宣传推广;
    18.1.13
    为核实第18.2点所指情况,同意基金向其他公共部门或实体提供或取得受资助项目资料;
    18.1.14
    同意基金向国家艺术基金查询及索取有关受资助项目的全部资料;
    18.1.15
    保证申请项目的内容及项目执行程序均无违反法律规定,确保项目成果不会对澳门特区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以及产生项目成果过程的合法性,包括使用的工具、採取的措施方法,获取的信息等,不得渲染不雅、暴力、色情、淫亵、赌博、粗言秽语、影射或侵犯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18.1.16
    不作出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
    18.1.17
    不作出损害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文化发展基金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18.1.18
    遵守同意书内所订定的条款;
    18.1.19
    遵守基金及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为监察而发出的指引;
    18.1.20
    遵守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5/202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其他适用之法律法规、本资助计划章程的规定。
    18.2
    受基金资助的项目内容,不得兼收澳门其他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的财政资助
  1. 终止执行或未能完成项目

    19.1  
    在资助期内,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可批准受资助者提出终止执行项目的申请,但不影响第20.1点规定的适用:
    19.1.1 
    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预计未能于资助期内完成项目;
    19.1.2
    受资助者承诺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
    19.2
    如属第19.1.1点所指的情况,并获基金批准,受资助者须于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总结报告,以便进行结案程序。
    19.3
    如属第19.1.2.点所指的情况,并获基金批准,受资助者须自接获申请获批准的通知日起计30日内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否则基金将进行强制征收,并于返还期届满之日起计两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申请
    19.4
    如第19.1点所指的申请不获批准,受资助者须继续执行有关项目,否则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
    19.5
    资助期届满,受资助者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项目,基金须进行结案程序;如理由不获基金确认,则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
    19.6
    如非属上点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项目,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
  1. 资助批给的取消

    20.1 
    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
    20.1.1  
    受资助者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20.1.2
    受资助者将资助款项用于非批给决定所指用途;
    20.1.3
    受资助者违反谨慎、合理规划及组织受资助项目的义务而导致对参与者或公共利益,尤其是公众安全或社会秩序造成严重风险或损害;
    20.1.4
    受资助者作出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
    20.1.5
    受资助者作出损害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文化发展基金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20.1.6
    受资助项目渲染不雅、暴力、色情、淫亵、赌博、粗言秽语、影射或侵害他人之权利等不当成分;
    20.1.7
    国家艺术基金撤销项目或强制终止项目;
    20.1.8
    不再符合第1点资助目的、第3点资助范围、第4点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且未于基金订定的期间内补正不当情事;
    20.1.9
    本章程订定须取消资助批给的其它情况。
    20.2
    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
    20.2.1  
    第14.8点所指的情况;
    20.2.2  
    受资助项目内容对澳门特区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20.2.3  
    第19.4点至第19.6点所指的情况;
    20.2.4  
    违反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20.3
    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
    20.3.1  
    受资助者须自接获相关通知之日起计30日内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
    20.3.2
    如属第20.1点所指的情况,基金须于受资助者接获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通知日起计两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申请
    20.3.3
    如属第20.2点所指的情况,基金可同时科处受资助者自接获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通知日起计两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申请的处罚。
    20.4
    不返还第20.3.1点所指款项的后果
    20.4.1  
    如未能于规定期间内返还已获发放资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书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据,将由财政局税执行处进行强制征收
  1. 逾期提交报告及证明文件的后果—资助扣减

    21.1 
    倘受资助者逾期提交报告及证明文件,基金可作出以下资助扣减:
    情况 资助扣减
    超出期限提交总结报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或审计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文件(但获批准延期提交者除外)。 1. 被记录违规一次。
    2. 视乎发生次数,扣减受资助项目补贴资助款项相应百分比,如下:
    -   倘发生1次:扣减5%;
    -   倘发生2次或以上:扣减10%。
    3. 上述资助扣减情况与第8点(资助调整)叠加计算,经扣减后资助款项 = 批给资助金额*(1-A)*(1-B),A及B为资助调整/扣减比例。
    备註:
    A为第8点所指的资助调整比例。
    B为超出期限提交总结报告的资助扣减比例。
  1. 书面警告

    22.1 
    倘受资助者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尤其第18点规定的受资助者义务,基金可发出书面警告
  1. 其他

    23.1 
    基金仅提供用于受资助项目的款项,当中并不参与受资助者任何商业活动或商业决策,无论受资助者在进行与项目是否有关的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等,不代表基金立场。
    23.2
    受资助者须遵守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倘因受资助者作出任何活动或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受资助者须自行承担。
    23.3
    受资助者须自行向相关部门(包括澳门特区及外地)申请并取得项目所必须的各类型准照及许可文件。
    23.4
    申请人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章程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且无异议。
    23.5
    就本章程没有提及的事项,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第40/2021号行政法规《文化发展基金的组织及运作》、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5/202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及其他有关文化发展基金资助的规定。
    23.6
    基金对本章程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1. 查询方式:

     
    电话:2850 1000;
     
    传真:2850 1010;
     
    电子邮件:ac@fdc.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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