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

2020年创意设计范畴

申请时间: 2020年9月8日至2020年11月9日

2020年创意设计范畴“优秀文产企业奖”

 

  1. 奖励类型:优秀文产企业奖

    奖励具良好财政营运实力及产业化程度较高的创意设计企业。获奖企业须提供具独特创意及澳门元素的产品或服务,过往三年营运情况良好,企业规模逐年增大并产生经济效益。

  1. 奖励范畴:创意设计

    包括商业及品牌设计、时装/时尚、平面设计、广告设计、展览设计、工业设计。

  1. 奖励名额:最多10名

  1. 奖励:包括奖励金及奖状,奖励金见下表:

    “优秀文产企业奖”奖励金

    奖励等级  莲花金奖   莲花银奖   莲花铜奖   优异奖 
    奖金(单位:万澳门元)  50 30 20 10
    名额  1 1 1 7

    奖励金须于获奖之日起计两年内用于有助推广宣传企业的用途。

  1. 申请对象及资格:

    5.1
    申请企业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三年或以上、且属文化产业范畴:
    5.1.1
    如商业企业主为自然人,其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5.1.2
    如商业企业主为法人,则该法人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资本须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拥有
    5.2
    申请企业须属创意设计范畴,即经营设计类产品或设计服务,包括商业及品牌设计、时装/时尚、平面设计、广告设计、展览设计、工业设计。
    5.3
    申请企业于2016年12月31日或之前已成立,并于2017-2019年期间持续营运。
    5.4
    申请企业业务不得涉及不雅、暴力、色情、淫亵、粗言秽语、影射或侵害他人等不当成分。
  1. 申请文件

    6.1
    申请企业必须提交从基金网站下载的“优秀文产企业奖”申请表及以下文件:
    6.1.1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如企业由法人商业企业主经营,尚须提交由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的商业登记证明;
    6.1.2
    营业税申报表(M/1表格)影印本或财政局发出的开业声明书;
    6.1.3
    由财政局发出的申请企业未因结算的税捐、税项及任何其他款项而结欠澳门特别行政区债务的证明文件;
    6.1.4
    向社会保障基金供款的证明文件影印本,但不具有供款义务者除外;
    6.1.5
    申请企业最近期的营业税征税凭单影印本-M/8表格;
    6.1.6
    过往3年(2017-2019年)的收益申报书副本;
    6.1.7
    申请企业业务介绍、在文化产业领域的经验及团队主要成员的履历;
    6.1.8
    其他有助了解企业财政营运情况及产业化程度的文件,以及取得成果的相关证明文件,如产品或作品目录、财务报表、获得具国际认受性奖项的证明、相关媒体报导。

    註:
    1.   所有申请文件(除影印本外)需要企业法定代表在每页简签作实,并在最后一页全签并盖章确认。
    2.   提交影印本时须出示正本以供核实。
    3.   倘申请文件纸本与电子档内容有差异,以纸本书面文件为准。
    4.   申请表电子文件请电邮至cafp@fic.gov.mo(请确保电子文件与纸本文件一致,申请表右上方的编码一致)。
    5.   申请企业须另外提交相关文件(如企业股东身份证)证明其符合第5.1点所规定的申请条件。
    6.   针对6.1.1项所指的商业登记证明及6.1.3项所指的无结欠澳门特别行政区债务的证明文件,申请企业可通过签署同意书的方式要求基金协助查阅相关资料,藉此免除提交该等文件。
     
    6.2
    倘申请卷宗不符合上述规定,经基金通知后,申请企业应于十五日内补交,否则申请不被接纳。
    6.3
    基金就本奖励申请收取之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评审程序

    7.1
    奖励评审委员会由本澳及外地专业人士组成。
    7.2
    奖励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及要求企业代表出席评审答辩。
    7.3
    奖励评审委员会将按下列的评审标准作出评分:
    7.3.1
    企业的成长:申请企业近三年的发展情况及经济效益,包括业务收入、投资额及净利润水平等营运指标及增长情况,企业创造的工作职位数目。
    7.3.2
    创新性:申请企业所提供的服务/产品的创意独特程度,能否较好地体现澳门文化元素。
    7.3.3
    企业的影响力:申请企业对本澳文化产业相关行业的带动效应,能否成功打造澳门文化产业品牌,是否具有国际知名度,如获得具国际认受性奖项(如奖项由个人所获得,其须为申请企业股东或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成为大型企业的服务提供者或供应商。
    7.3.4
    倘申请企业为基金受资助企业,评审委员会尚须考虑受资助项目的执行记录及倘有的免息贷款偿还情况。
    7.4
    倘没有符合资格的奖励对象,评审委员会得建议不发放该奖项。
    7.5
    基金将在网页公佈评审委员会建议的获奖者名单,如任何实体或个人对有关建议名单有异议,应在公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金提出。
    7.6
    如无异议或基金决定对建议名单所提出的异议为无效,由基金负责将该名单呈监督实体核准及公佈确定名单。
  1. 获奖企业的义务

    8.1
    获奖企业必须遵守:
    8.1.1
    向基金提交将奖励金用于有助推广宣传企业用途的计划书,以便由基金核准。
    8.1.2
    自获奖之日起计两年内将奖励金用于基金已核准的用途。
    8.1.3
    使用奖励金后,向基金提交具适当说明及附证明的奖励金使用报告。
    8.1.4
    获奖企业必须同意,其基本资料及成果将公示于基金网站及对外之公开文件以作宣传推广; 积极配合基金举办之相关宣传活动; 同意基金拥有文字、摄影、拍照及其他形式记录之权利,以及所有相关产出物之永久无偿使用权。
    8.1.5
    基金为获奖企业进行结算程序后,倘使用的实际金额少于已获发的奖励金,基金将会要求获奖企业返还未使用之奖励金。
  1. 奖励的撤销及返还

    9.1
    倘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基金可撤销奖励的发放,且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
    9.1.1
    获奖者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的事实;
    9.1.2
    获奖者将奖励金用于异于获核准之用途;
    9.1.3
    获奖者于两年内未使用奖励金于获核准之用途。
    9.2
    倘奖励被撤销,获奖者须即时返还所有收取的奖励金及奖状。
  1. 其他

    10.1
    申请企业保证申请内容及执行程序均无违法,亦无侵犯他人的任何权利。
    10.2
    申请企业须自行向相关部门(包括澳门及澳门以外地区)申请并取得营运所必须的各类型准照及许可文件。
    10.3
    基金仅提供用于奬励申请企业的奖励金,当中并没有参与申请企业任何商业活动或商业决策,无论企业在进行与营运是否有关的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立场等,均与基金无关。倘因企业作出任何活动或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企业需自行承担,概与基金无关。
    10.4
    基金对申请企业所提供的资料绝对保密,絶不用于非本申请以外的任何用途。
    10.5
    申请企业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规定的所有条款及内容。
    10.6
    就本申请规定没有提及的事项,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经第11/2019号行政法规修改第26/2013号行政法规《文化产业基金》、第4/2019号行政长官批示《文化产业奖励规章》及其他有关文化产业基金的规定。
    10.7
    基金对本申请规定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1. 基本资料

    11.1
    主办机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产业基金。
    11.2
    申请地点:澳门冼星海大马路105号金龙中心14楼A室。
    11.3
    申请方式:以电话2850 1000/电邮info@fic.gov.mo预约提交文件时间,并于预约时间内亲临或透过代办人递交本规定第6.1点所指之全部文件至申请地点。
    11.4
    申请日期:2020年9月8日至2020年11月9日。
    11.5
    查询方式: 电话:2850 1000/传真:2850 1010/电子邮件:info@fic.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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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基金根据第4/2019 号行政长官批示《文化产业奖励规章》第十四条第三款,公佈经社会文化司司长于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核准的优秀文产企业奖获奖者名单:

优秀文产企业奖
创意设计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