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元素”影视宣发资金补助计划
申请时间: 2024年2月6日至11月29日
资助目的
文化发展基金根据《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规定,设立本资助计划,鼓励具澳门元素的影视作品进行宣传及发行,推广澳门形象。
申请期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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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由2024年2月6日上午9时至2024年11月29日下午5时30分。如本资助计划预算使用完毕,则申请期将提早结束,并在基金网站对外公佈。 |
资助范围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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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时长的影视作品的宣传发行,不包括动画作品,且作品同一季的不同集数只能申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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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要求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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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须为已完成拍摄制作且可供放映的影片,且含有澳门元素,如以澳门为取景地点、以澳门的当地美食、城市景观、故事传说、风俗典故、历史文化、人物事迹等素材为题材。 |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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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影视作品的宣传发行,另可举办相关的宣传推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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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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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为影视作品的版权持有机构,或有权使用该影视作品的机构,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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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类型
补贴。 |
本资助计划的总预算金额、资助名额及金额上限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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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助计划总预算金额:500万澳门元。 |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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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额:不设限制,定期进行评审。但最终获批给资助的申请项目数量,受上点所指的本资助计划总预算金额所限。 |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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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批给资助上限为申请项目宣传发行预算支出(即第8.1点及第8.2点合计)的80%,上限为25万澳门元。 |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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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给资助金额将因应项目实际宣传发行支出而作出调整(详见第9点资助调整)。 |
可获资助及不可获资助的开支范围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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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获资助且计入预算支出的开支包括在资助期内作出与项目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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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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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获资助但计入预算支出的项目开支包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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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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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点及第8.2点所指的开支可视为宣传发行预算支出范围内,其他开支以及由申请人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的费用不视为预算支出范围。 |
资助调整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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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总结时受资助项目的实际支出低于申请表的预算支出,将按比例[(预算宣发支出-实际宣发支出)/预算宣发支出]下调资助金额。 |
资助期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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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期为12个月,澳门特区私人实体的申请人最早可于网上确认提交申请之翌日起计,外地私人实体的申请人最早可由亲临基金提交申请凭条正本之翌日起计,最迟则可由签订协议书后翌月首日开始计算,具体开始日期由基金及受资助者协商订定。 |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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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受资助者于资助期内预先提出具适当说明理由的申请,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长资助期,但累计延长的期间不得超过原资助期的一半。 |
担保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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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请人为法人商业企业主,其主要股东须作出信用担保,以担保申请人在出现需退回或返还资助款项时(如资助批给被取消、项目实际支出少于预算支出)的债务。 |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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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及担保人均须就项目签署本票及责任声明书。 |
申请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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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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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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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登入申请系统后,须填写申请表及上传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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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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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确保填写资料、上传的文件准确无误,并须预先填报亲临提交的其他无法上传的实物资料,一经于网上确认提交申请后(澳门特区私人实体的申请人)/亲临基金提交申请凭条后(外地私人实体的申请人),无法修改项目内容。 | ||||||||||||||||||||||||||||||||||||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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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于申请日期截止前(2024年11月29日下午5:30),亲临基金提交第12.3点所指的事前填报现场提交的实物资料,基金不接纳逾期提交及任何没有于网上系统事前填报的申请文件及资料。 | ||||||||||||||||||||||||||||||||||||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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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私人实体的申请人须于申请日期截止前(2024年11月29日下午5:30),亲临基金提交申请凭条正本(由申请人法定代表在每一页简签确认,并在最后一页全签并盖章作实)。 | ||||||||||||||||||||||||||||||||||||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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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申请文件的语文:须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写。 | ||||||||||||||||||||||||||||||||||||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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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须遵守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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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分析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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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将对申请卷宗进行初步分析,以核实申请人的资格、申请项目是否齐备第12点要求的文件及资助申请是否具备获资助批给的要件(即第3点资助范围、第4点资助要求及第5点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的要求)。 | ||||||||||||||||||||||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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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请卷宗不符合上点的规定,基金要求申请人在5日内补交有关文件,但仅限于第12.2.1点所指的文件。 | ||||||||||||||||||||||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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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资助申请不具备获资助批给的要件,或申请人未按上点所指的期间补交所需的文件,或补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规定,则基金行政委员会驳回有关申请。 | ||||||||||||||||||||||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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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步分析,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驳回有关申请,不进入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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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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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没有出现驳回申请的情况,则基金行政委员会将申请卷宗送交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
评审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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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行政委员会主席根据需审议的项目性质,从相关领域的专家名单中邀请三至七名来自影视界别、学术界别、商业界别的专家出任。 | ||||||||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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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至少过半数成员出席时方可举行会议,并须就每次会议缮立会议纪录,其内应记录评审结果及会议的重要事项。 | ||||||||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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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代表须出席评审会议,介绍申请项目的内容,并回答评审提问。倘申请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则将按其已递交的文件进行书面评审,否则视作放弃申请。 | ||||||||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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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按以下的评审标准作出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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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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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分数不低于60分视为通过评审。 | ||||||||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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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分考虑以下意见及记录后,批给实体对申请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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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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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批给金额与申请项目的预算规模及所获的评审分数相关。 | ||||||||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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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预算所限,基金可对申请项目作出不批给资助的决定。 |
协议书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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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与受资助者须签订协议书,协议书须载有资助批给决定的内容。 |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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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署协议书的后果:如受资助者没有按基金指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签订协议书,有关批给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行政委员会确认属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除外。 |
项目内容的更改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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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更改涉及改变项目的公开播放的渠道、参加的影展等核心内容,又或属于更改股东情况,则受资助者须提出申请并由基金作出事前审批。 |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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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更改不涉及偏离项目的核心,如相关的宣传推广活动,则受资助者可因应市场环境灵活作出调整,并在提交报告时进行说明。 |
提交总结报告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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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必须于签订协议书翌日起计60日内以书面通知基金就项目所选用之执业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师、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公司,并提交业务约定书。 | |||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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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必须于资助期内按时向基金提交下列报告,并按照基金指定的格式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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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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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1点所指的业务约定书及第17.2.1点所指的执行商定程序报告的格式须符合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发出的第001/GPSAP/AF/2023号《受资助活动或项目查验指引》的相关规定。 | |||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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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附带的证明文件:受资助者人提交总结报告时,须附上项目执行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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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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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提交报告的申请: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第17.2点规定的期间提交报告,受资助者应自相关事实发生日起计7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 | |||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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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属上述所指的情况,经基金行政委员会批准,提交报告的期间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内,但不影响下点规定的适用。 | |||
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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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具理由说明的例外情况,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将第17.2点所指的期间延长一次,期间不超过90日。 | |||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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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基金认为文件有不清楚之处,受资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补充说明文件,到期未提交将以当前已提交的文件处理。 |
开支的确认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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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支确认的目的及强制性:为确定受资助者在受资助的活动及项目实际作出的开支属于本章程订定可获资助的开支,开支须经基金确认。 | ||||||||||||||||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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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的方式:补贴透过受资助者提交执行商定程序报告,以实报实销的方式进行,且受资助者须按第21.1.9点的规定保存单据以便基金倘需要时进行查验。 | ||||||||||||||||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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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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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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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申请人将向属于下列任一情况的供应商採购服务或商品,须在申请文件中预先披露交易的对象名称、与申请人的关系、预计交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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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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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点提及的关联交易,无论是否使用基金的资助款项,倘由同一供应商向申请人合共提供2.5万澳门元或以上的服务或商品的开支,申请人须于总结报告中申报并提供交易方的联络方式。 | ||||||||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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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点所指的须申报的情况且使用基金的资助款项支付予第19.1点所指的关联供应商的开支,受资助者须提供文件证明事前已额外向至少2间非关联方的供应商(即不属于第19.1点所指的供应商)进行询价,且基金将以最低价格的报价为开支确认上限,倘未能提交相关证明则该笔支出不能使用基金资助的款项进行支付。 |
款项发放方式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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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款项将根据下表的比例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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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的义务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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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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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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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基金资助的项目内容,不得兼收澳门特区其他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的财政资助。 |
终止执行或未能完成活动及项目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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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助期内,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可批准受资助者提出终止执行活动/项目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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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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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第22.1点所指的申请不获批准,且受资助者不继续执行有关活动及项目,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 | ||||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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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第22.1.1点所指的情况,受资助者须于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总结报告,以便进行结案程序。 | ||||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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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第22.1.2点所指的情况,受资助者须自接获申请获批准的通知日起计30日内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否则基金将进行强制征收,并于返还期届满之日起计两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申请。 | ||||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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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期届满,受资助者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而未能完成活动/项目,基金须进行结案程序;如理由不获基金确认,则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 |
资助批给的取消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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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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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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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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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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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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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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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返还上点所指款项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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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提交报告的后果—资助扣减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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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资助者逾期提交报告,基金可作出以下资助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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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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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仅提供用于受资助项目的款项,当中并不参与受资助者任何商业活动或商业决策,无论受资助者在进行与项目是否有关的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等,不代表基金立场。 | |||
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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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遵守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倘因企业作出任何活动或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受资助者需自行承担。 | |||
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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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自行向相关部门(包括澳门特区及外地)申请并取得项目所必须的各类型准照及许可文件; | |||
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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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规定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且无异议。 | |||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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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章程没有提及的事项,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第40/2021号行政法规《文化发展基金的组织及运作》、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5/202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及其他有关文化发展基金资助的规定。 | |||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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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对本章程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 |||
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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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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