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项目资助

“澳门元素”影视宣发资金补助计划

申请时间: 2024年2月6日至11月29日

  1. 资助目的

    文化发展基金根据《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规定,设立本资助计划,鼓励具澳门元素的影视作品进行宣传及发行,推广澳门形象。

  1. 申请期

    2.1 
    申请期:由2024年2月6日上午9时至2024年11月29日下午5时30分。如本资助计划预算使用完毕,则申请期将提早结束,并在基金网站对外公佈。
  1. 资助范围

    3.1 
    符合下列时长的影视作品的宣传发行,不包括动画作品,且作品同一季的不同集数只能申请一次
    3.1.1 
    时长不少于225分钟之电视剧(整套);
    3.1.2
    时长不少于80分钟之电影、纪录片;
    3.1.3
    时长不少于30分钟之综艺节目;
    3.1.4
    时长不少于3分钟的音乐录像(MV);
    3.1.5
    时长不少于30秒的广告片。
  1. 资助要求

    4.1 
    影视作品须为已完成拍摄制作且可供放映的影片,且含有澳门元素,如以澳门为取景地点、以澳门的当地美食、城市景观、故事传说、风俗典故、历史文化、人物事迹等素材为题材。
    4.2
    採用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影视作品的宣传发行,另可举办相关的宣传推广活动:
    4.2.1 
    参加影展。
    4.2.2
    进行公开播放。
    4.2.2.1 
    对于电影、纪录片、综艺节目、电视剧,公开播放指公开放映,即院线发行/上映、电视播出、影视视频网站发行/上映、影展放映,但不包括自行放在自媒体平台播放。
    4.2.2.2
    对于音乐录像(MV)、广告片,公开播放指在线上媒体如互联网网站播放、电视播放、线下媒介如商场或户外电视、交通工具的电视播放,且播放期间为不少于5个连续日。
  1. 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

    5.1 
    申请人应为影视作品的版权持有机构,或有权使用该影视作品的机构,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5.1.1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及运作的私人实体;
    5.1.2
    依法设立及运作的外地私人实体。
  1. 资助类型

    补贴。
  1. 本资助计划的总预算金额、资助名额及金额上限

    7.1 
    本资助计划总预算金额:500万澳门元。
    7.2
    名额:不设限制,定期进行评审。但最终获批给资助的申请项目数量,受上点所指的本资助计划总预算金额所限。
    7.3
    补贴:批给资助上限为申请项目宣传发行预算支出(即第8.1点及第8.2点合计)的80%,上限为25万澳门元
    7.4
    批给资助金额将因应项目实际宣传发行支出而作出调整(详见第9点资助调整)。
  1. 可获资助及不可获资助的开支范围

    8.1 
    可获资助且计入预算支出的开支包括在资助期内作出与项目相关的:
    8.1.1 
    场地、办事处及其他不动产租赁开支:仅限于举办放映活动或举办宣传活动而支付的场地租金,如涉及转租须提交符合法律要求的文件。
    8.1.2
    设备及其他动产租赁开支:仅限于举办放映活动或举办宣传活动需要而租赁设备的费用。
    8.1.3
    宣传及公关开支:指为发行或宣传影视项目而衍生的宣传材料费、参展费用、首映礼费用、发行费用(包括电影院上映费、网络媒体上架费)、广告费,以及举办宣传活动的费用。
    8.1.4
    交通、差旅以及运输开支:仅限于参加影展的交通费(经济客位)。
    8.1.5
    住宿开支:仅限于参加影展的住宿费用(普通/标准客房)。
    8.2
    不可获资助但计入预算支出的项目开支包括如下:
    8.2.1 
    其他开支:仅限于执行商定程序费用
    8.3
    第8.1点及第8.2点所指的开支可视为宣传发行预算支出范围内,其他开支以及由申请人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的费用不视为预算支出范围。
  1. 资助调整

    9.1 
    倘总结时受资助项目的实际支出低于申请表的预算支出,将按比例[(预算宣发支出-实际宣发支出)/预算宣发支出]下调资助金额。
  1. 资助期

    10.1 
    资助期为12个月,澳门特区私人实体的申请人最早可于网上确认提交申请之翌日起计,外地私人实体的申请人最早可由亲临基金提交申请凭条正本之翌日起计,最迟则可由签订协议书后翌月首日开始计算,具体开始日期由基金及受资助者协商订定。
    10.2
    经受资助者于资助期内预先提出具适当说明理由的申请,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长资助期,但累计延长的期间不得超过原资助期的一半。
  1. 担保

    11.1 
    倘申请人为法人商业企业主,其主要股东须作出信用担保,以担保申请人在出现需退回或返还资助款项时(如资助批给被取消、项目实际支出少于预算支出)的债务。
    11.2
    受资助者及担保人均须就项目签署本票及责任声明书
  1. 申请

    12.1 
    申请人为:
    12.1.1  
    澳门特区私人实体,须以澳门公共服务一户通(下称:一户通)实体使用者帐户登入文化发展基金的网上申请系统。
    12.1.2
    外地私人实体,须使用已註册的网上系统帐户登入文化发展基金的网上申请系统。
    12.2
    申请人登入申请系统后,须填写申请表及上传下列文件:
    12.2.1 
    申请人依法成立及运作的证明文件,以及申请人法定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其中,对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及运作的私人实体:
    12.2.1.1  
    倘申请人为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或法人商业企业主,须上传以下文件:
    12.2.1.1.1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
    12.2.1.1.2
    倘有的商业登记证明;
    12.2.1.1.3
    由财政局发出的申请人未因结算的税捐、税项及任何其他款项而结欠澳门特别行政区债务的证明文件;
    12.2.1.1.4
    申请人最近期营业税征税凭单-M/8表格;
    12.2.1.1.5
    向社会保障基金供款的证明文件,倘不具有供款义务,则提供声明书作声明;
    12.2.1.1.6
    企业近两年的损益表。
    12.2.1.2  
    倘申请人为社团或财团,须上传以下文件:
    12.2.1.2.1  
    社团或财团签署代表之身份证明文件。倘由受权人签署,应提交确认其权力的相关文件,如经会员大会通过之会议纪录或法定代表授权书副本;
    12.2.1.2.2
    申请人刊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章程(必须载于印务局网页上之中、葡文PDF版本);
    12.2.1.2.3
    身份证明局发出之《已成立社团/财团之领导架构证明书》文件,内容包括有效领导架构之组成。
    12.2.2
    申请人作为申请项目的版权持有机构,或有权使用该影视作品的证明;
    12.2.3
    申请项目的宣发计划的详细计划书;
    12.2.4
    申请项目的宣发费用预算(须按基金要求格式填写);
    12.2.5
    申请人在影视作品宣发方面的经验,包括项目执行团队的履历及背景、其他曾参与的宣发项目相关资料;
    12.2.6
    将公开上映及公开发表的申请项目影视作品成片(可透过链结下载方式提供,如需以实物资料方式提供,请按第12.3点预先填报);
    12.2.7
    其他有助申请的文件,如:申请项目影视作品介绍及制作团队介绍、与其他合作方已签定有关作品于宣发方面的协议文件、报价单等。
    12.3
    申请人须确保填写资料、上传的文件准确无误,并须预先填报亲临提交的其他无法上传的实物资料,一经于网上确认提交申请后(澳门特区私人实体的申请人)/亲临基金提交申请凭条后(外地私人实体的申请人),无法修改项目内容
    12.4
    申请人须于申请日期截止前(2024年11月29日下午5:30),亲临基金提交第12.3点所指的事前填报现场提交的实物资料,基金不接纳逾期提交及任何没有于网上系统事前填报的申请文件及资料。
    12.5
    外地私人实体的申请人须于申请日期截止前(2024年11月29日下午5:30),亲临基金提交申请凭条正本(由申请人法定代表在每一页简签确认,并在最后一页全签并盖章作实)。
    12.6
    撰写申请文件的语文:须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写。
    12.7
    申请须遵守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12.7.1  
    申请人可在网上系统同意基金协助查阅第12.2.1.1.2点所指的商业登记证明及第12.2.1.1.3点所指的无欠债务证明,藉此免除提交有关文件。
    12.7.2
    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说明及提交其他为组成申请卷宗属不可或缺的文件、报告或资料。
    12.7.3
    申请人须确保所提交的文件及资料准确无误,一经提交,除基金另有通知外,并不接受申请人对已提交之文件及资料作出更改
    12.7.4
    申请人不得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12.7.5
    申请人拟撤回申请,应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申请即时视作终止。
    12.7.6
    基金就本计划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初步分析

    13.1 
    基金将对申请卷宗进行初步分析,以核实申请人的资格、申请项目是否齐备第12点要求的文件及资助申请是否具备获资助批给的要件(即第3点资助范围、第4点资助要求及第5点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的要求)。
    13.2
    倘申请卷宗不符合上点的规定,基金要求申请人在5日内补交有关文件,但仅限于第12.2.1点所指的文件
    13.3
    倘资助申请不具备获资助批给的要件,或申请人未按上点所指的期间补交所需的文件,或补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规定,则基金行政委员会驳回有关申请。
    13.4
    经初步分析,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驳回有关申请,不进入评审程序
    13.4.1   
    申请项目不符合基金的宗旨;
    13.4.2
    申请项目不属于第3点所指的资助范围;
    13.4.3
    申请项目不符合第4点所指的资助要求;
    13.4.4
    申请项目不属于第5点所指的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
    13.4.5
    申请文件不符合第12点所指的申请规定;
    13.4.6
    申请人在基金其他受资助项目正处于逾期未偿还/未退回/未返还款项的状况;
    13.4.7
    申请人处于基金拒绝资助名单内;
    13.4.8
    申请项目属于澳门其他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已公佈的资助计划范围;
    13.4.9
    申请人就相同项目作重覆申请;
    13.4.10
    申请项目影视作品属于七月八日第10/78/M号法律(订定在本地区贩卖、陈列及展出色情及淫亵物品之措施)所指的色情影片,或于外地被评定为色情类别的影片;
    13.4.11
    申请项目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13.5
    倘没有出现驳回申请的情况,则基金行政委员会将申请卷宗送交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1. 评审

    14.1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行政委员会主席根据需审议的项目性质,从相关领域的专家名单中邀请三至七名来自影视界别、学术界别、商业界别的专家出任
    14.2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至少过半数成员出席时方可举行会议,并须就每次会议缮立会议纪录,其内应记录评审结果及会议的重要事项。
    14.3
    申请人的代表须出席评审会议,介绍申请项目的内容,并回答评审提问。倘申请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则将按其已递交的文件进行书面评审,否则视作放弃申请
    14.4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按以下的评审标准作出评分:
    14.4.1   
    宣发方案的可行性(10%);
    14.4.2
    宣发支出预算合理性(10%);
    14.4.3
    影视作品的国际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40%);
    14.4.4
    项目宣传澳门整体形象程度(40%);
    14.5
    评审分数不低于60分视为通过评审。
    14.6
    在充分考虑以下意见及记录后,批给实体对申请作出决定
    14.6.1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发表的意见;
    14.6.2
    申请人倘曾获批给资助活动及项目的执行及偿还记录。
    14.7
    资助批给金额与申请项目的预算规模及所获的评审分数相关。
    14.8
    由于预算所限,基金可对申请项目作出不批给资助的决定
  1. 协议书

    15.1 
    基金与受资助者须签订协议书,协议书须载有资助批给决定的内容。
    15.2
    不签署协议书的后果:如受资助者没有按基金指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签订协议书,有关批给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行政委员会确认属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除外。
  1. 项目内容的更改

    16.1 
    如更改涉及改变项目的公开播放的渠道、参加的影展等核心内容,又或属于更改股东情况,则受资助者须提出申请并由基金作出事前审批。
    16.2
    当更改不涉及偏离项目的核心,如相关的宣传推广活动,则受资助者可因应市场环境灵活作出调整,并在提交报告时进行说明。
  1. 提交总结报告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

    17.1 
    受资助者必须于签订协议书翌日起计60日内以书面通知基金就项目所选用之执业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师、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公司,并提交业务约定书
    17.2
    受资助者必须于资助期内按时向基金提交下列报告,并按照基金指定的格式填写:
    17.2.1 
    受资助者必须完成项目后的30日内向基金提交总结报告,90日内提交“执行商定程序报告”(由受资助者聘请执业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师、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公司对受资助项目的收支及财务状况执行商定程序后编制,受资助者须自行负责有关费用)。
    17.3
    第17.1点所指的业务约定书及第17.2.1点所指的执行商定程序报告的格式须符合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发出的第001/GPSAP/AF/2023号《受资助活动或项目查验指引》的相关规定。
    17.4
    报告附带的证明文件:受资助者人提交总结报告时,须附上项目执行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证明文件
    宣传推广及发行相关
    - 发行合同
    - 宣传品图片(如宣传单张、海报等)
    - 宣传推广证明(如线下宣传活动照片、线上宣传截图及点击数据、宣传片档案等)
    - 媒体报导
    - 参与影展的照片(每个影展不少于六张)
    - 首映礼的现场照片(不少于十二张)
    - 公开放映资讯及销售渠道的相关证明(包括线上销售平台截图或影视视频网站的发行/放映渠道截图)
    - 放映成效证明(包括票房数据证明;若採用影视视频网站放映/互联网网站播放的方式,须提供点击流量等证明)
    - 取得奖项证明
    17.5
    延期提交报告的申请: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第17.2点规定的期间提交报告,受资助者应自相关事实发生日起计7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
    17.6
    倘属上述所指的情况,经基金行政委员会批准,提交报告的期间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内,但不影响下点规定的适用。
    17.7
    属具理由说明的例外情况,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将第17.2点所指的期间延长一次,期间不超过90日。
    17.8
    倘基金认为文件有不清楚之处,受资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补充说明文件,到期未提交将以当前已提交的文件处理。
  1. 开支的确认

    18.1 
    开支确认的目的及强制性:为确定受资助者在受资助的活动及项目实际作出的开支属于本章程订定可获资助的开支,开支须经基金确认
    18.2
    确认的方式:补贴透过受资助者提交执行商定程序报告,以实报实销的方式进行,且受资助者须按第21.1.9点的规定保存单据以便基金倘需要时进行查验。
    18.3
    对单据的要求
    18.3.1 
    开支的对象为公司或机构:相关的开支凭证,如公司或机构发出的发票或收据,其内应载有买卖双方名称或姓名、产品或服务名称、开立日期、凭单编号、金额以及卖方的聯络资料,例如:地址、电话号码、电邮地址等,或由受资助者註明相关公司或机构的上述联络资料。倘涉及租赁物业时,除上述资料外,发票或收据内还应载有该物业的地址。
    18.3.2
    开支的对象为自然人:相关的开支凭证,如自然人发出的收据(载有买卖双方名称或姓名、产品或服务名称、开立日期、凭单编号、金额及卖方的聯络资料,例如:地址、电话号码、电邮地址等,或由受资助者註明上述联络资料)、职业税 M/7 格式凭单(载有顾客及发出者名称或姓名、服务名称、发出者的税务编号、开立日期、凭单编号、职业税章程附表所载之业务及金额)。
    18.3.3
    单据的其他规定:
    18.3.3.1  
    当单据的开支金额涉及折扣时,应列明实际支付金额;
    18.3.3.2
    如涉及非澳门元的交易,受资助者应列明涉及之货币名称及兑换率;
    18.3.3.3
    如单据资料不完整,受资助者须作出书面解释,并由受资助者作为签署人,在相关文件上签署及註明签署日期;
    18.3.3.4
    如需要修改单据上的资料,有关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应按事实作出修改,并在修改之处盖章作实;
    18.3.3.5
    交易倘涉及第19点所指的关联交易情况,受资助者应在单据作出註明并提供相关交易方的聯络资料。
  1. 关联交易

    19.1  
    当申请人将向属于下列任一情况的供应商採购服务或商品,须在申请文件中预先披露交易的对象名称、与申请人的关系、预计交易的内容。
    19.1.1 
    申请人(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法人商业企业主/社团/财团/外地私人实体)为供应商的股东或行政管理机关成员。
    19.1.2
    申请人(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配偶/父母/子女为供应商、供应商的股东、供应商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
    19.1.3
    申请人(社团/财团/外地私人实体)的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及上述人士的配偶/父母/子女为供应商、供应商的股东、供应商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
    19.1.4
    申请人(法人商业企业主/外地私人实体)的股东、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及上述两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为供应商、供应商的股东、供应商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
    19.2
    对于上点提及的关联交易,无论是否使用基金的资助款项,倘由同一供应商向申请人合共提供2.5万澳门元或以上的服务或商品的开支,申请人须于总结报告中申报并提供交易方的联络方式。
    19.3
    对于上点所指的须申报的情况且使用基金的资助款项支付予第19.1点所指的关联供应商的开支,受资助者须提供文件证明事前已额外向至少2间非关联方的供应商(即不属于第19.1点所指的供应商)进行询价,且基金将以最低价格的报价为开支确认上限,倘未能提交相关证明则该笔支出不能使用基金资助的款项进行支付。
  1. 款项发放方式

    20.1 
    资助款项将根据下表的比例发放:
      首期 最后一期 (接纳总结报告后)
    资助额度发放比例 50% 50%
  1. 受资助者的义务

    21.1 
    受资助者须履行下列义务
    21.1.1   
    如实提供资料及作出声明;
    21.1.2
    将资助款项用于批给决定指定的用途;
    21.1.3
    谨慎、合理规划及组织受资助的活动或项目;
    21.1.4
    按时提交第17点所指的报告;
    21.1.5
    接受及配合基金对运用资助款项的监察,包括对相关收支及财务状况的查验;
    21.1.6
    自行向相关部门(包括澳门特区及外地)申请并取得项目所必须的各类型准照及许可文件;
    21.1.7
    根据第23.3.1点的规定,返还资助款项;
    21.1.8
    退回未用于指定用途的资助款项;
    21.1.9
    完整保留受资助活动/项目的原始收支凭证至少5年;
    21.1.10
    为受资助项目开设专用帐户,以存放资助款项,受资助者可将项目的收入及自有资金存入专用帐户,并须确保未被使用的资助款项存放在专用帐户,如因营运需要需将未使用的资助款项存放在其他帐户,企业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21.1.11
    积极配合基金就项目的监察工作、培训或宣传活动,并同意基金于整个项目进程中拥有文字、摄影、拍照与其他形式记录之权利,以及所有相关产出物之永久无偿使用权;
    21.1.12
    在任何与项目相关的宣传活动、新闻稿及宣传物品註明获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或“资助单位: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发展基金”;
    21.1.13
    同意签订协议书后有关申请项目的基本资料及成果将公示于基金网站及对外之公开文件中,以作施政宣传推广;
    21.1.14
    保证申请项目的内容及项目执行程序均无违反法律规定,确保项目成果,以及产生项目成果过程的合法性,包括使用的工具、採取的措施方法,获取的信息等;
    21.1.15
    遵守与基金签立协议书内所订定的条款;
    21.1.16
    遵守基金及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为监察而发出的指引;
    21.1.17
    遵守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5/202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其他适用之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
    21.2
    受基金资助的项目内容,不得兼收澳门特区其他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的财政资助
  1. 终止执行或未能完成活动及项目

    22.1 
    在资助期内,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可批准受资助者提出终止执行活动/项目的申请:
    21.1.1  
    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预计未能于资助期内完成活动/项目;
    21.1.2
    受资助者承诺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
    22.2
    如第22.1点所指的申请不获批准,且受资助者不继续执行有关活动及项目,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
    22.3
    如属第22.1.1点所指的情况,受资助者须于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总结报告,以便进行结案程序。
    22.4
    如属第22.1.2点所指的情况,受资助者须自接获申请获批准的通知日起计30日内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否则基金将进行强制征收,并于返还期届满之日起计两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申请。
    22.5
    资助期届满,受资助者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而未能完成活动/项目,基金须进行结案程序;如理由不获基金确认,则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
  1. 资助批给的取消

    23.1 
    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
    23.1.1 
    受资助者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23.1.2
    受资助者将资助款项用于非批给决定所指用途;
    23.1.3
    受资助者违反谨慎、合理规划及组织受资助的活动或项目的义务而导致对参与者或公共利益,尤其是公众安全或社会秩序造成严重风险或损害;
    23.1.4
    受资助者作出的活动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
    23.1.5
    不再符合第3点资助范围、第4点资助要求、第5点申请资格及申请对象,且未于基金订定的期间内补正不当情事;
    23.1.6
    本章程订定须取消资助批给的其他情况。
    23.2
    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
    23.2.1 
    项目进度之审查结果偏离核心。
    23.2.2
    第16.1点所指的更改申请不获批准,且受资助者仍继续执行更改后的内容。
    23.2.3
    违反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23.3
    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
    23.3.1 
    受资助者须自接获相关通知之日起计30日内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
    23.3.2
    基金将于受资助者接获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通知日起计两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申请
    23.4
    不返还上点所指款项的后果
    23.4.1 
    如未能于规定期间内返还已获发放资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书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据,将由财政局税务执行处进行强制征收。
  1. 逾期提交报告的后果—资助扣减

    24.1 
    倘受资助者逾期提交报告,基金可作出以下资助扣减:
    情况 资助扣减
    超出期限提交总结报告或执行商定程序报告(但获批准延期提交者除外) 1. 倘未按第17.2点所指期限提交报告,被记录违规一次。
    2. 视乎发生次数,扣减受资助项目补贴资助款项相应百分比,如下:
    -   倘发生1次:扣减5%
    -   倘发生2次:扣减10%
    3. 上述资助扣减情况与第9点(资助调整)叠加计算,经扣减后资助款项=批给资助金额*(1-A)*(1-B),A及B为资助扣减及调整比例。
    备註:
    A为第9点所指的资助调整比例;
    B为超出期限提交报告的资助扣减比例。
  1. 其他

    25.1 
    基金仅提供用于受资助项目的款项,当中并不参与受资助者任何商业活动或商业决策,无论受资助者在进行与项目是否有关的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等,不代表基金立场。
    25.2
    受资助者须遵守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倘因企业作出任何活动或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受资助者需自行承担。
    25.3
    受资助者须自行向相关部门(包括澳门特区及外地)申请并取得项目所必须的各类型准照及许可文件;
    25.4
    申请人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规定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且无异议。
    25.5
    就本章程没有提及的事项,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第40/2021号行政法规《文化发展基金的组织及运作》、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5/202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及其他有关文化发展基金资助的规定。
    25.6
    基金对本章程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25.7
    查询方式
    电话:2850 1000;
    传真:2850 1010;
    电子邮件:dgaf@fdc.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