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元素”影視宣發資金補助計劃
申請時間: 2024年2月6日至11月29日
資助目的
文化發展基金根據《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規定,設立本資助計劃,鼓勵具澳門元素的影視作品進行宣傳及發行,推廣澳門形象。
申請期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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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由2024年2月6日上午9時至2024年11月29日下午5時30分。如本資助計劃預算使用完畢,則申請期將提早結束,並在基金網站對外公佈。 |
資助範圍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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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時長的影視作品的宣傳發行,不包括動畫作品,且作品同一季的不同集數只能申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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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要求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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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作品須為已完成拍攝製作且可供放映的影片,且含有澳門元素,如以澳門為取景地點、以澳門的當地美食、城市景觀、故事傳說、風俗典故、歷史文化、人物事跡等素材為題材。 |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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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以下至少一種方式進行影視作品的宣傳發行,另可舉辦相關的宣傳推廣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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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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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為影視作品的版權持有機構,或有權使用該影視作品的機構,且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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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類型
補貼。 |
本資助計劃的總預算金額、資助名額及金額上限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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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資助計劃總預算金額:500萬澳門元。 |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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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額:不設限制,定期進行評審。但最終獲批給資助的申請項目數量,受上點所指的本資助計劃總預算金額所限。 |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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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批給資助上限為申請項目宣傳發行預算支出(即第8.1點及第8.2點合計)的80%,上限為25萬澳門元。 |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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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給資助金額將因應項目實際宣傳發行支出而作出調整(詳見第9點資助調整)。 |
可獲資助及不可獲資助的開支範圍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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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獲資助且計入預算支出的開支包括在資助期內作出與項目相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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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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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獲資助但計入預算支出的項目開支包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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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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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開支可視為宣傳發行預算支出範圍內,其他開支以及由申請人提供的服務或產品的費用不視為預算支出範圍。 |
資助調整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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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總結時受資助項目的實際支出低於申請表的預算支出,將按比例[(預算宣發支出-實際宣發支出)/預算宣發支出]下調資助金額。 |
資助期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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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期為12個月,澳門特區私人實體的申請人最早可於網上確認提交申請之翌日起計,外地私人實體的申請人最早可由親臨基金提交申請憑條正本之翌日起計,最遲則可由簽訂協議書後翌月首日開始計算,具體開始日期由基金及受資助者協商訂定。 |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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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受資助者於資助期內預先提出具適當說明理由的申請,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長資助期,但累計延長的期間不得超過原資助期的一半。 |
擔保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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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請人為法人商業企業主,其主要股東須作出信用擔保,以擔保申請人在出現需退回或返還資助款項時(如資助批給被取消、項目實際支出少於預算支出)的債務。 |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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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及擔保人均須就項目簽署本票及責任聲明書。 |
申請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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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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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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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登入申請系統後,須填寫申請表及上傳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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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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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確保填寫資料、上傳的文件準確無誤,並須預先填報親臨提交的其他無法上傳的實物資料,一經於網上確認提交申請後(澳門特區私人實體的申請人)/親臨基金提交申請憑條後(外地私人實體的申請人),無法修改項目內容。 | ||||||||||||||||||||||||||||||||||||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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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於申請日期截止前(2024年11月29日下午5:30),親臨基金提交第12.3點所指的事前填報現場提交的實物資料,基金不接納逾期提交及任何沒有於網上系統事前填報的申請文件及資料。 | ||||||||||||||||||||||||||||||||||||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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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私人實體的申請人須於申請日期截止前(2024年11月29日下午5:30),親臨基金提交申請憑條正本(由申請人法定代表在每一頁簡簽確認,並在最後一頁全簽並蓋章作實)。 | ||||||||||||||||||||||||||||||||||||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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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申請文件的語文: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 | ||||||||||||||||||||||||||||||||||||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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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遵守的規定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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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分析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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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將對申請卷宗進行初步分析,以核實申請人的資格、申請項目是否齊備第12點要求的文件及資助申請是否具備獲資助批給的要件(即第3點資助範圍、第4點資助要求及第5點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的要求)。 | ||||||||||||||||||||||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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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請卷宗不符合上點的規定,基金要求申請人在5日內補交有關文件,但僅限於第12.2.1點所指的文件。 | ||||||||||||||||||||||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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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資助申請不具備獲資助批給的要件,或申請人未按上點所指的期間補交所需的文件,或補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規定,則基金行政委員會駁回有關申請。 | ||||||||||||||||||||||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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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初步分析,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駁回有關申請,不進入評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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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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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沒有出現駁回申請的情況,則基金行政委員會將申請卷宗送交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
評審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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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由行政委員會主席根據需審議的項目性質,從相關領域的專家名單中邀請三至七名來自影視界別、學術界別、商業界別的專家出任。 | ||||||||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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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至少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舉行會議,並須就每次會議繕立會議紀錄,其內應記錄評審結果及會議的重要事項。 | ||||||||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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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的代表須出席評審會議,介紹申請項目的內容,並回答評審提問。倘申請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則將按其已遞交的文件進行書面評審,否則視作放棄申請。 | ||||||||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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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按以下的評審標準作出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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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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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分數不低於60分視為通過評審。 | ||||||||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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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分考慮以下意見及記錄後,批給實體對申請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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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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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批給金額與申請項目的預算規模及所獲的評審分數相關。 | ||||||||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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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預算所限,基金可對申請項目作出不批給資助的決定。 |
協議書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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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與受資助者須簽訂協議書,協議書須載有資助批給決定的內容。 |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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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署協議書的後果:如受資助者沒有按基金指定的日期、時間及地點簽訂協議書,有關批給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行政委員會確認屬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除外。 |
項目內容的更改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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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更改涉及改變項目的公開播放的渠道、參加的影展等核心內容,又或屬於更改股東情況,則受資助者須提出申請並由基金作出事前審批。 |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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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更改不涉及偏離項目的核心,如相關的宣傳推廣活動,則受資助者可因應市場環境靈活作出調整,並在提交報告時進行說明。 |
提交總結報告及執行商定程序報告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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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必須於簽訂協議書翌日起計60日內以書面通知基金就項目所選用之執業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師、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公司,並提交業務約定書。 | |||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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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必須於資助期內按時向基金提交下列報告,並按照基金指定的格式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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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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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1點所指的業務約定書及第17.2.1點所指的執行商定程序報告的格式須符合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發出的第001/GPSAP/AF/2023號《受資助活動或項目查驗指引》的相關規定。 | |||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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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附帶的證明文件:受資助者人提交總結報告時,須附上項目執行情況的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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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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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提交報告的申請: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導致無法按第17.2點規定的期間提交報告,受資助者應自相關事實發生日起計7個工作日內通知基金。 | |||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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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屬上述所指的情況,經基金行政委員會批准,提交報告的期間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內,但不影響下點規定的適用。 | |||
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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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具理由說明的例外情況,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將第17.2點所指的期間延長一次,期間不超過90日。 | |||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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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基金認為文件有不清楚之處,受資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補充說明文件,到期未提交將以當前已提交的文件處理。 |
開支的確認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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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支確認的目的及強制性:為確定受資助者在受資助的活動及項目實際作出的開支屬於本章程訂定可獲資助的開支,開支須經基金確認。 | ||||||||||||||||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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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的方式:補貼透過受資助者提交執行商定程序報告,以實報實銷的方式進行,且受資助者須按第21.1.9點的規定保存單據以便基金倘需要時進行查驗。 | ||||||||||||||||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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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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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交易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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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申請人將向屬於下列任一情況的供應商採購服務或商品,須在申請文件中預先披露交易的對象名稱、與申請人的關係、預計交易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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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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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上點提及的關聯交易,無論是否使用基金的資助款項,倘由同一供應商向申請人合共提供2.5萬澳門元或以上的服務或商品的開支,申請人須於總結報告中申報並提供交易方的聯絡方式。 | ||||||||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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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上點所指的須申報的情況且使用基金的資助款項支付予第19.1點所指的關聯供應商的開支,受資助者須提供文件證明事前已額外向至少2間非關聯方的供應商(即不屬於第19.1點所指的供應商)進行詢價,且基金將以最低價格的報價為開支確認上限,倘未能提交相關證明則該筆支出不能使用基金資助的款項進行支付。 |
款項發放方式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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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款項將根據下表的比例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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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的義務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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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須履行下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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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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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基金資助的項目內容,不得兼收澳門特區其他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的財政資助。 |
終止執行或未能完成活動及項目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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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資助期內,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可批准受資助者提出終止執行活動/項目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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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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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第22.1點所指的申請不獲批准,且受資助者不繼續執行有關活動及項目,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 | ||||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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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屬第22.1.1點所指的情況,受資助者須於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總結報告,以便進行結案程序。 | ||||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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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屬第22.1.2點所指的情況,受資助者須自接獲申請獲批准的通知日起計30日內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否則基金將進行強制徵收,並於返還期屆滿之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 | ||||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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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期屆滿,受資助者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而未能完成活動/項目,基金須進行結案程序;如理由不獲基金確認,則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 |
資助批給的取消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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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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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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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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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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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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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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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返還上點所指款項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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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提交報告的後果—資助扣減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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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資助者逾期提交報告,基金可作出以下資助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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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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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僅提供用於受資助項目的款項,當中並不參與受資助者任何商業活動或商業決策,無論受資助者在進行與項目是否有關的所有決策、活動、言論等,不代表基金立場。 | |||
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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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須遵守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倘因企業作出任何活動或決策而導致違反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負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受資助者需自行承擔。 | |||
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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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須自行向相關部門(包括澳門特區及外地)申請並取得項目所必須的各類型准照及許可文件; | |||
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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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參與本計劃,即視作已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本規定的所有條款及內容,且無異議。 | |||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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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章程沒有提及的事項,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現行法律法規所規範,尤其是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及其他有關文化發展基金資助的規定。 | |||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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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對本章程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 |||
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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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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