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產業項目資助

文創市場拓展專項資助計劃

申請時間: 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11月30日

  1. 計劃簡介

    為助力本澳文創企業應對疫情引發的經濟挑戰,促使澳門文化產業快速恢復經濟活力,文化產業基金(下簡稱“基金”)推出“文創市場拓展專項資助計劃”,對成功取得本澳機構文創採購合約 的本澳文創企業給予免息貸款支援,支持他們的啟動資金及拓展澳門的文創消費市場,以及後續的持續營運。

  1. 申請日期: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11月30日

  1. 資助要求

    3.1
    項目執行期:12個月。
    3.2
    文創產品或服務的採購機構必須為本澳政府部門、合法註冊登記的公共事業機構1、金融機構2、電信網絡及電視廣播機構3、航空企業4、星級酒店5、本澳學校6、高等院校7、或在財政局作A組納稅人登記的機構。
    註1:
    載於https://www.gov.mo/zh-hant/about-government/apm/apm-entity-index 的政府部門及公共事業機構
    註2:
    載於https://www.amcm.gov.mo/zh/banking-sector/institutions-list 的銀行業名單
    註3:
    載於https://telecommunications.ctt.gov.mo/web/tc/fieldinfo 的電信網絡及電視廣播機構
    註4:
    載於https://www.aacm.gov.mo/overview_company.php?pageid=83 的航空企業
    註5:
    載於http://mbtc-mgto.gov.mo/cn/license/search.php?page_id=89&com_type=2&com_class=11 的星級酒店
    註6:
    載於http://portal.dsej.gov.mo/webdsejspace/internet/Inter_main_page.jsp?id=8301# 的學校
    註7:
    載於https://www.dses.gov.mo/counseling/local/universities 的高等院校
    3.3
    申請企業必須已與採購機構達成初步意向,並能夠出示於2020年4月至11月期間的文創產品或服務採購意向文件或臨時合約。文創產品或服務必須於執行期的12個月內提供。
    3.4
    每個申請項目為單一合約。
    3.5
    採購意向文件或臨時合約必須由申請企業與第3.2點所指的機構直接簽署。基金不接受分判或以合作、子合約形式採購的採購合約,例如由一家企業取得合約,而合約拆開多個子合約由其他不同企業提供的模式不屬於資助範圍。
    3.6
    採購內容必須是因應採購機構的具體需求而定製的產品或服務,以體現本澳文創企業的原創性,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方式包括:
    3.6.1
    創意設計及製作 (包括商業及品牌設計、室內設計、工業設計、平面設計、廣告設計、展覽設計、時裝設計、紀念品設計,利用插畫、塗鴉作推廣,並鼓勵利用環保元素);
    3.6.2
    文化展演(包括音樂、舞蹈、戲劇、魔術等文化展演類的策劃及演出活動);
    3.6.3
    數碼媒體(包括書刊和電子出版、動漫或影視製作、支持本土影視作品播放、新媒體的廣告宣傳、軟件/小程序遊戲製作、AR/VR應用創作)。
    3.7
    項目不得涉及不雅、暴力、色情、淫褻、粗言穢語、影射或侵害他人等不當成分。
    3.8
    “文創市場拓展專項資助計劃”的受資助企業必須:
    3.8.1
    開立封閉式的專項帳戶結算受資助款項。
    3.8.2
    於項目完結後,連同採購合約最終交付清單及最終獲支付憑證,提交總結報告及財務報告。
    3.9
    每個申請企業最多只有一個項目可獲得資助。
  1. 申請資格

    4.1
    申請企業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且屬文化產業範疇:
    4.1.1
    如商業企業主為自然人,其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4.1.2
    如商業企業主為法人,則該法人50%以上的資本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擁有。
    4.2
    已與第3.2點所指的採購機構達成初步意向,並能夠出示文創產品或服務的採購意向文件或臨時合約。
  1. 資助名額、金額及範圍

    5.1
    資助名額:20個,倘沒有足夠符合資格的資助對象,基金將調整最終資助名額。
    5.2
    資助方式:免息貸款。
    5.3
    資助額度:項目預算支出的50%,上限為100萬澳門元,且不超過採購合約的金額,用於與項目相關的營運費用。
    5.4
    償還期:償還期為60個月,第12個月開始償還,每6個月定額償還,共分9期償還。
    5.5
    擔保要求:倘資助獲批准後,申請企業須提供信用擔保,每名擔保人的擔保上限一般為50萬澳門元,且擔保人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並須年滿18歲且於償還期完結前不超過65歲。基金將因應採購合同的內容及擔保人的經濟能力,決定擔保人的資格、擔保金額上限及是否允許擔保人同時為多個項目作出擔保。
    5.6
    已獲基金或其他實體資助的費用不能在本計劃獲得資助。
  1. 申請文件

    6.1
    申請企業必須提交從基金網站下載的“文創市場拓展專項資助計劃”申請表、財務預算及以下文件:
    6.1.1
    申請企業法定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6.1.2
    營業稅申報表(M/1表格)影印本或財政局發出的開業聲明書。
    6.1.3
    申請企業最近期的營業稅徵稅憑單影印本-M/8表格。
    6.1.4
    向社會保障基金供款的證明文件影印本,但不具有供款義務者除外。
    6.1.5
    與採購機構達成的文創產品或服務採購意向文件或臨時合約,需列明採購產品或服務的明細價格、數量、服務內容、交付日期或服務期。
    6.1.6
    申請企業在文化產業領域的經驗及項目執行團隊主要成員的履歷。
    6.1.7
    提供的文創產品或服務的詳細內容介紹,包括創作意念、具體內容如設計圖、演出內容及活動規劃、推行時間表等。
    6.1.8
    其他有助申請的文件,如過往相關經驗的介紹、報價單、採購機構介紹,以及有助評審工作的資料。
    註:
    ◎   所有申請文件(除影印本外)需要企業法定代表在每頁簡簽確認,並在最後一頁全簽並蓋章作實。
    ◎   提交影印本時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實。
    ◎   倘申請文件紙本與電子檔內容有差異,以紙本書面文件為準。
    ◎   申請表、採購內容介紹及財務預算電子文件請電郵至 cafp@fic.gov.mo(請確保電子檔與紙本文件一致,申請表右上方的編碼一致)。
    ◎   申請企業須另外提交相關文件(如企業股東身份證)證明其符合第4.1點所規定的申請條件。
     
    6.2
    財務預算包括預算收入、預算支出的組成部份、細項的計算方式、依據假設及相關詳細說明,需要列明數量及預計的單價水平。
    6.3
    在申請日期結束前,倘遞交的文件或申請表格所載資料未符合規定或不齊全者,經基金通知後,申請企業應最遲在申請日期結束前更正及補交;到期未補交、補交仍不齊全或仍不符合規定者,基金得不受理其申請。
    6.4
    基金就本計劃收取之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評審程序

    7.1
    項目評審委員會由本澳及外地各界專業人士組成。
    7.2
    申請企業的代表須出席評審會議,介紹申請項目的內容,並回答評審提問,倘未能出席,申請將按已遞交的申請文件評分。
    7.3
    項目評審委員會將按下列的評審準則作出評分:
    7.3.1
    採購內容的原創性。
    7.3.2
    採購內容與企業現有業務的相關性。
    7.3.3
    申請企業的預算支出的合理性。
    7.3.4
    申請企業的管理水平及項目執行團隊的技術能力,過往相關經驗。
  1. 提交報告及款項發放方式

    8.1
    基金公佈獲選名單後,獲選企業必須提交與第3.2點所指採購機構簽署的正式採購合約副本,產品或服務內容和採購金額須與臨時合約相符。經基金核實後,將與獲選企業簽訂“文創市場拓展專項資助計劃協議書”(下簡稱“協議書”)。
    8.2
    簽訂協議書後,基金將向受資助企業的專項帳戶內發放資助額度的100%,作為支持採購合約的啟動經費。
    8.3
    企業必須在完成項目後60天內提交總結報告、財務報告及收款證明,並附上具體提供的服務、產品照片或錄影等。
  1. 受資助企業的義務

    9.1
    受資助企業必須遵守:
    9.1.1
    受資助企業必須按協議書所規定執行期的12個月期限內,以連續日數方式進行計算,完成申請內陳述的項目。
    9.1.2
    受資助企業必須按時提交報告。
    9.1.3
    受資助企業必須同意,將積極配合執行申請項目之進程,基金將監察執行項目的過程。
    9.1.4
    受資助企業必須同意,將積極配合基金就項目的監察工作及舉辦之相關宣傳活動,並同意基金於整個項目進程中擁有文字、攝影、拍照與其他形式記錄之權利,以及所有相關產出物之永久無償使用權。
    9.1.5
    受資助企業必須同意,簽訂協議書後有關申請項目的基本資料(包括採購方名稱及採購項目,如XXX文創公司獲XXX機構採購XXX服務)公示於基金網站及對外之公開文件中,以作施政宣傳推廣。
    9.2
    倘受資助企業未能按本申請規定第9.1.1點所述期限完成有關程序,企業須在到期日前的15天向基金以書面方式詳述逾期的原因和理由,並申請在預期可完成之日期延長執行,有關申請延長執行按《文化產業基金資助批給規章》第十八條的規定。
    9.3
    倘發生本申請規定第9.2點並在限期前未具備合理理由者,或有關提交之理由不獲基金接納,基金得取消其獲資助資格。受資助企業須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計的30天內退回已接收之資助。
    9.4
    受資助企業向基金提交報告後,倘基金發現有關結果對比提交申請時出現偏離項目核心的情況,基金得有條件接納或拒絕接納其報告,或導致中止項目或取消資助:
    9.4.1
    倘發生基金有條件接納總結報告的情況,基金得因應受資助企業對項目執行的偏離程度,按比例對“資助額度”進行扣除。
    9.4.2
    倘發生基金拒絕接納總結報告的情況,受資助企業的獲資助資格即告取消;企業須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計的30天內退回已接收之資助;如未能於規定期間內返還已獲發放資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書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據,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9.5
    受資助項目的執行情況將作為往後資助申請的主要參考資料。
    9.6
    未經基金同意,受資助企業不得就申請項目收取其他使用公共款項的計劃資助。
  1. 企業的退出及違反規定之處理

    10.1
    倘申請企業於提交申請後臨時申請退出,或採購服務合約獲任何一方終止,企業應立即以書面通知基金,申請即時視作終止。
    10.2
    倘獲選企業不簽署協議書,基金將視作放棄申請處理。
    10.3
    倘受資助企業違反本申請規定或協議書之規定,基金得取消其獲資助資格;企業須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計的30天內退回已接收之資助;如未能於規定期間內返還已獲發放資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書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據,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10.4
    在受資助企業未退回有關金額前,基金不接受企業隨後向基金遞交的申請。
  1. 其他

    11.1
    申請企業不得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11.2
    申請企業不得將資助款項用於非批給決定所指用途。
    11.3
    申請企業保證申請項目的內容及執行程序均無違反法律規定,亦無侵犯他人的任何權利。
    11.4
    申請企業須自行向相關部門(包括澳門及澳門以外地區)申請並取得項目所必須的各類型准照及許可文件。
    11.5
    基金僅提供用於申請項目的款項,當中並沒有參與申請企業任何商業活動或商業決策,無論企業在進行與項目是否有關的所有決策、活動、言論立場等,均與基金無關。申請企業承諾申請項目內容遵守澳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倘因企業作出任何活動或決策而導致違反澳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負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企業需自行承擔,概與基金無關。
    11.6
    申請企業所提供的資料絕對保密,基金絕不用作本計劃以外的任何用途。
    11.7
    申請企業參與本計劃,即視作已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本規定的所有條款及內容,且無異議。
    11.8
    就本申請規定沒有提及的事項,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現行法律法規所規範,尤其是經第11/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經第18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1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文化產業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及其他有關文化產業基金資助的規定。
    11.9
    基金對本申請規定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1. 基本資料

    12.1
    計劃名稱:“文創市場拓展專項資助計劃”。
    12.2
    主辦機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產業基金。
    12.3
    申請對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屬文化產業範疇的商業企業。
    12.4
    申請地點: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4樓A室。
    12.5
    申請方式:以電話2850 1000/電郵info@fic.gov.mo預約提交文件時間,並於預約時間內親臨或透過代辦人遞交本規定第6.1點所指之全部文件至申請地點。
    12.6
    申請文件須於上述截止日期前的預約時間內遞交至申請地點,逾期概不受理。
    12.7
    申請時須出示所有提交申請文件的正本以供核實。
    12.8
    倘申請文件紙本與電子檔內容有差異,以紙本書面文件為準。
    12.9
    基金就本計劃收取之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2.10
    查詢方式:電話:2850 1000/傳真:2850 1010/電子郵件:info@fic.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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