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創市場拓展專項資助計劃
申請時間: 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11月30日
計劃簡介
為助力本澳文創企業應對疫情引發的經濟挑戰,促使澳門文化產業快速恢復經濟活力,文化產業基金(下簡稱“基金”)推出“文創市場拓展專項資助計劃”,對成功取得本澳機構文創採購合約 的本澳文創企業給予免息貸款支援,支持他們的啟動資金及拓展澳門的文創消費市場,以及後續的持續營運。
申請日期: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11月30日
資助要求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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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執行期:12個月。 |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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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創產品或服務的採購機構必須為本澳政府部門、合法註冊登記的公共事業機構1、金融機構2、電信網絡及電視廣播機構3、航空企業4、星級酒店5、本澳學校6、高等院校7、或在財政局作A組納稅人登記的機構。 |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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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企業必須已與採購機構達成初步意向,並能夠出示於2020年4月至11月期間的文創產品或服務採購意向文件或臨時合約。文創產品或服務必須於執行期的12個月內提供。 |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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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申請項目為單一合約。 |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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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意向文件或臨時合約必須由申請企業與第3.2點所指的機構直接簽署。基金不接受分判或以合作、子合約形式採購的採購合約,例如由一家企業取得合約,而合約拆開多個子合約由其他不同企業提供的模式不屬於資助範圍。 | ||||||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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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內容必須是因應採購機構的具體需求而定製的產品或服務,以體現本澳文創企業的原創性,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方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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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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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不得涉及不雅、暴力、色情、淫褻、粗言穢語、影射或侵害他人等不當成分。 |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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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創市場拓展專項資助計劃”的受資助企業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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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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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申請企業最多只有一個項目可獲得資助。 |
申請資格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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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企業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且屬文化產業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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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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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與第3.2點所指的採購機構達成初步意向,並能夠出示文創產品或服務的採購意向文件或臨時合約。 |
資助名額、金額及範圍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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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名額:20個,倘沒有足夠符合資格的資助對象,基金將調整最終資助名額。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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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方式:免息貸款。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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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額度:項目預算支出的50%,上限為100萬澳門元,且不超過採購合約的金額,用於與項目相關的營運費用。 |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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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還期:償還期為60個月,第12個月開始償還,每6個月定額償還,共分9期償還。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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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要求:倘資助獲批准後,申請企業須提供信用擔保,每名擔保人的擔保上限一般為50萬澳門元,且擔保人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並須年滿18歲且於償還期完結前不超過65歲。基金將因應採購合同的內容及擔保人的經濟能力,決定擔保人的資格、擔保金額上限及是否允許擔保人同時為多個項目作出擔保。 |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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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獲基金或其他實體資助的費用不能在本計劃獲得資助。 |
申請文件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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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企業必須提交從基金網站下載的“文創市場拓展專項資助計劃”申請表、財務預算及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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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有申請文件(除影印本外)需要企業法定代表在每頁簡簽確認,並在最後一頁全簽並蓋章作實。 |
◎ | 提交影印本時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實。 |
◎ | 倘申請文件紙本與電子檔內容有差異,以紙本書面文件為準。 |
◎ | 申請表、採購內容介紹及財務預算電子文件請電郵至 cafp@fic.gov.mo(請確保電子檔與紙本文件一致,申請表右上方的編碼一致)。 |
◎ | 申請企業須另外提交相關文件(如企業股東身份證)證明其符合第4.1點所規定的申請條件。 |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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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預算包括預算收入、預算支出的組成部份、細項的計算方式、依據假設及相關詳細說明,需要列明數量及預計的單價水平。 |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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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請日期結束前,倘遞交的文件或申請表格所載資料未符合規定或不齊全者,經基金通知後,申請企業應最遲在申請日期結束前更正及補交;到期未補交、補交仍不齊全或仍不符合規定者,基金得不受理其申請。 |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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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就本計劃收取之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
評審程序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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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評審委員會由本澳及外地各界專業人士組成。 | ||||||||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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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企業的代表須出席評審會議,介紹申請項目的內容,並回答評審提問,倘未能出席,申請將按已遞交的申請文件評分。 | ||||||||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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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評審委員會將按下列的評審準則作出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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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報告及款項發放方式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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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佈獲選名單後,獲選企業必須提交與第3.2點所指採購機構簽署的正式採購合約副本,產品或服務內容和採購金額須與臨時合約相符。經基金核實後,將與獲選企業簽訂“文創市場拓展專項資助計劃協議書”(下簡稱“協議書”)。 |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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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協議書後,基金將向受資助企業的專項帳戶內發放資助額度的100%,作為支持採購合約的啟動經費。 |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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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必須在完成項目後60天內提交總結報告、財務報告及收款證明,並附上具體提供的服務、產品照片或錄影等。 |
受資助企業的義務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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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企業必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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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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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資助企業未能按本申請規定第9.1.1點所述期限完成有關程序,企業須在到期日前的15天向基金以書面方式詳述逾期的原因和理由,並申請在預期可完成之日期延長執行,有關申請延長執行按《文化產業基金資助批給規章》第十八條的規定。 | ||||||||||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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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發生本申請規定第9.2點並在限期前未具備合理理由者,或有關提交之理由不獲基金接納,基金得取消其獲資助資格。受資助企業須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計的30天內退回已接收之資助。 | ||||||||||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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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企業向基金提交報告後,倘基金發現有關結果對比提交申請時出現偏離項目核心的情況,基金得有條件接納或拒絕接納其報告,或導致中止項目或取消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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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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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項目的執行情況將作為往後資助申請的主要參考資料。 | ||||||||||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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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基金同意,受資助企業不得就申請項目收取其他使用公共款項的計劃資助。 |
企業的退出及違反規定之處理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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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請企業於提交申請後臨時申請退出,或採購服務合約獲任何一方終止,企業應立即以書面通知基金,申請即時視作終止。 |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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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獲選企業不簽署協議書,基金將視作放棄申請處理。 |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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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資助企業違反本申請規定或協議書之規定,基金得取消其獲資助資格;企業須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計的30天內退回已接收之資助;如未能於規定期間內返還已獲發放資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書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據,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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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資助企業未退回有關金額前,基金不接受企業隨後向基金遞交的申請。 |
其他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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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企業不得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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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企業不得將資助款項用於非批給決定所指用途。 |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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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企業保證申請項目的內容及執行程序均無違反法律規定,亦無侵犯他人的任何權利。 |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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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企業須自行向相關部門(包括澳門及澳門以外地區)申請並取得項目所必須的各類型准照及許可文件。 |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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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僅提供用於申請項目的款項,當中並沒有參與申請企業任何商業活動或商業決策,無論企業在進行與項目是否有關的所有決策、活動、言論立場等,均與基金無關。申請企業承諾申請項目內容遵守澳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倘因企業作出任何活動或決策而導致違反澳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負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企業需自行承擔,概與基金無關。 |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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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企業所提供的資料絕對保密,基金絕不用作本計劃以外的任何用途。 |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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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企業參與本計劃,即視作已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本規定的所有條款及內容,且無異議。 |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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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申請規定沒有提及的事項,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現行法律法規所規範,尤其是經第11/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經第18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1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文化產業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及其他有關文化產業基金資助的規定。 |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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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對本申請規定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
基本資料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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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名稱:“文創市場拓展專項資助計劃”。 |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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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產業基金。 |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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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屬文化產業範疇的商業企業。 |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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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地點: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4樓A室。 |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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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以電話2850 1000/電郵info@fic.gov.mo預約提交文件時間,並於預約時間內親臨或透過代辦人遞交本規定第6.1點所指之全部文件至申請地點。 |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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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文件須於上述截止日期前的預約時間內遞交至申請地點,逾期概不受理。 |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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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須出示所有提交申請文件的正本以供核實。 |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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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請文件紙本與電子檔內容有差異,以紙本書面文件為準。 |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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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就本計劃收取之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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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方式:電話:2850 1000/傳真:2850 1010/電子郵件:info@fic.gov.m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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