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產業項目資助

年份:

社區文創專項資助計劃

申請時間: 2020年6月26日至8月25日

  1. 計劃簡介

    為鼓勵以創意設計助力社區,配合澳門作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和 “創意城市 美食之都”, 協助振興社區經濟,文化產業基金(下簡稱“基金”)繼續實施第三期“社區文創專項資助計劃(以文創打造社區美食特色店)”(下簡稱“本計劃”)。

    本計劃旨在重點支持文化創意設計團隊,與八年或以上,在社區的美食特色店(餐飲或零售美食)跨界融合發展,通過發掘文創元素與文化美食結合的產業發展潛力,促進文創產業持續發展,並提升本澳美食的綜合旅遊服務競爭力。

  1. 申請日期:2020年6月26日至8月25日 (2個月)

  1. 資助要求

    3.1
    項目執行期:18個月
    3.2
    重點支持本澳文創企業為美食店構建品牌故事,結合文創元素將品牌故事用於品牌形象設計和空間軟裝改造,具體包括:
    3.2.1
    品牌形象設計(包括商標設計、包裝設計、制服設計、商品/菜單名錄設計);
    3.2.2
    空間軟裝改造(包括門面設計、招牌設計、室內形象設計、空間規劃:如店內商品陳列及流程規劃等);
    3.2.3
    文創相關等元素能提升顧客享用美食體驗之服務。
    3.3
    基金將委託專家對獲選企業提交的優化方案提供輔導顧問工作。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美食店)必須配合專家顧問的訪視工作、積極參與輔導課程,並配合輔導內容提交修改方案,否則,基金有權取消獲選企業的資格,並可要求企業退還收取的資助。
    3.4
    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美食店)必須提交結案報告。
    3.5
    項目不得涉及不雅、暴力、色情、淫褻、粗言穢語、影射或侵害他人等不當成分。
  1. 申請對象

    4.1
    必須由文創企業聯同美食店共同作出申請:
    4.1.1
    文創企業:一間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且為稅務效力已在財政局登記不少於3年(以申請文件截止遞交日期計算)、屬文化產業範疇的商業企業;
    4.1.2
    美食店:一間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且為稅務效力已在財政局登記、營運時間不少於8年(以申請文件截止遞交日期計算),在社區營運的美食特色店(餐飲或零售美食)。
    4.2
    倘申請企業(文創企業+美食店)為自然人,其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倘為法人,則該法人50%以上的資本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擁有。
    4.3
    美食店只能就基金推出的“社區文創專項資助計劃”獲得一次資助。
    4.4
    美食店必須為獨立商用空間經營(商用空間如屬非自置物業,需提供不少於一年有效期的租約)。
    4.5
    申請企業(文創企業+美食店)不能就已獲基金或其他實體資助的費用向本計劃提出申請。
  1. 資助名額、金額及範圍

    5.1
    資助名額最多20個(擇優選拔),倘沒有足夠符合資格的資助對象,基金將調整最終資助名額。
    5.2
    資助方式:項目補貼。
    5.3
    資助金額分為“優化方案的構建及統籌費用”及“實施費用”兩部份。
    5.3.1
    優化方案的構建及統籌費用:由文創企業挖掘社區美食店的品牌故事,把文化與創意通過設計融入品牌,通過文創手段將品牌故事用於品牌形象設計和空間軟裝改造,具體包括:
    5.3.1.1
    品牌形象設計(包括商標設計、包裝設計、制服設計、商品/菜單名錄設計);
    5.3.1.2
    空間軟裝改造(包括門面設計、招牌設計、室內形象設計、空間規劃:如店內商品陳列及流程規劃等);
    5.3.1.3
    文創相關等元素能提升顧客享用美食體驗之服務。
     
    該資助款項發放予文創企業,上限為12萬澳門元。
    5.3.2
    實施費用:包括5.3.1所述的服務中有關品牌形象設計及空間軟裝改造的實施費用,該資助款項發放予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美食店),最高為申請表中所指之“實施費用預計支出”總額的70%,上限為28萬澳門元(美食店須自行承擔餘下的30%及超出資助上限之費用)。最終資助金額將以實報實銷形式在進行結算程序後由基金計算定出。
  1. 申請文件

    6.1
    申請企業(文創企業+美食店)必須提交從基金網站下載的 “社區文創專項資助計劃(以文創打造社區美食特色店)”申請表及以下文件:
    6.1.1
    申請企業(文創企業+美食店)的法定代表身份證文件影印本;
    6.1.2
    申請企業(文創企業+美食店)的營業稅申報表影印本-M/1表格,或財政局發出的開業聲明書影印本;
    6.1.3
    申請企業(文創企業+美食店)最近期的營業稅徵稅憑單影印本-M/8表格;
    6.1.4
    若美食店所經營或擬經營的商用空間屬非自置物業,需提供不少於一年有效期的租約影印本;
    6.1.5
    故事概念、宣傳口號/廣告標語、商標設計及優化方案(包括空間軟裝設計方案及美食體驗方案)設計圖;
    6.1.6
    其他有助申請的文件(如商標註冊證明、營業場所名稱及標誌登記證明、餐廳牌照、飲料及飲食場所牌照等)。
    註:
    1.  所有申請文件(除影印本外)需要企業法定代表(文創企業+美食店)在每頁簡簽確認,並在最後一頁全簽並蓋章作實。
    2.  提交影印本時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實。
    3.  申請企業(文創企業+美食店)須另外提交相關文件(如企業股東身份證)證明其符合第4.2點所規定的申請條件。
    4.  申請表電子文件請電郵至 cafp@fic.gov.mo(請確保電子文件與紙本文件右上方的編碼一致)。
    5.  倘申請文件紙本與電子檔內容有差異,以紙本書面文件為準。
     
  1. 補交文件

    7.1
    在申請日期結束前,倘遞交的文件或申請表格所載資料未符合規定或不齊全者,經基金通知後,申請企業(文創企業+美食店)應最遲在申請日期結束前更正及補交。到期未補交、補交仍不齊全或仍不符合規定者,基金得不受理其申請。
    7.2
    基金就本計劃收取之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評審程序

    8.1
    項目評審委員會由本澳及外地各界專業人士組成。
    8.2
    項目評審委員會將按下列的評審準則作出評分:
    8.2.1
    優化方案創新性;
    8.2.2
    文創企業執行團隊的技術能力;
    8.2.3
    美食店的特色;
    8.2.4
    優化方案與美食店的契合度;
    8.2.5
    優化方案的可行性;
    8.2.6
    優化方案的成本效益;
    8.2.7
    優化方案對社區的影響力。
    8.3
    項目評審委員會在評審期間可對申請的美食店進行實地考察,對美食店進行查訪,而文創企業將獲通知安排出席評審會議,介紹申請項目的內容,並回答評審提問。如有需要,項目評審委員會可要求美食店代表也出席答辯。倘未能出席,申請將按已遞交的申請文件評分。
  1. 款項發放方式及受資助企業的義務

    9.1
    基金公佈獲選名單後,將與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美食店)簽訂 “社區文創專項資助計劃(以文創打造社區美食特色店)協議書”(下簡稱“協議書”)。簽署後,基金將向獲選文創企業發放本申請規定第5.3.1點所指的“優化方案的構建及統籌費用”的30%,即3.6萬澳門元,作為第一期款項。
    9.2
    基金將委託專家對受資助企業提交的優化方案提供輔導顧問工作。輔導課舉行日期由基金訂定,首階段將為受資助文創企業提供不少於3節輔導課。輔導期間,受資助企業(文創企業+美食店)必須配合顧問的訪視工作、積極參與輔導課程,並配合輔導內容提交修改方案。
    9.3
    文創企業須於完成首階段輔導課後向基金提交最終優化方案,有關方案必須由文創企業與美食店作出充分溝通並獲美食店同意執行。
    9.4
    若受資助文創企業於首階段輔導課出席率低於60%,在未具備合理理由、或有關提交之理由不獲基金接納的情況下,將喪失向基金提交最終優化方案資格,並須於基金確認喪失資格日起30天內,向基金退回已收取的第一期資助款項3.6萬澳門元。
    9.5
    倘最終優化方案獲得通過,基金將向受資助文創企業發放本申請規定第5.3.1點所指的“優化方案的構建及統籌費用”的30%,即3.6萬澳門元,以及,向受資助美食店發放“實施費用” 的50%,即14萬澳門元,作為第二期款項。
    9.6
    受資助企業(文創企業+美食店)必須自簽立協議書後,在18個月內完成實施優化方案的內容,有關內容必須符合經輔導後基金通過的最終優化方案。倘最終優化方案不獲通過或於指定限期內未能提交,資助將即時視作終止,餘下的資助金額將不獲發放。
    9.7
    倘受資助企業(文創企業+美食店)未能按本申請規定第9.6點所述期限完成有關程序,企業須在逾期日起計的15天內向基金以書面方式詳述逾期的原因和理由,並申請在預期可完成之日期延長執行,有關申請延長執行按《文化產業基金資助批給規章》第十八條的規定。
    9.8
    自項目完成後的60天內,受資助企業(文創企業+美食店)必須向基金提交結案報告,由下列文件組成:
    9.8.1
    社區文創專項資助計劃(以文創打造社區美食特色店)結案報告;
    9.8.2
    銀行收款紀錄(美食店繳付予文創企業有關超出資助額度之實施費用餘款);
    9.8.3
    實施費用支付憑據;
    9.8.4
    美食店之“收貨確認”及於簽立“收貨確認”起計的15天內,為文創企業填寫“滿意度意見書”。
    9.9
    資助餘額將在基金接納結案報告及完成結算程序後發放。為項目進行結算程序,倘有關實際支付金額的70%少於“實施費用資助額度”,基金將會按本申請規定第5.3點在發放餘額進行扣除。
    9.10
    獲選受資助企業(文創企業+美食店)必須同意,基金將在簽訂協議書後,將有關受資助企業(文創企業+美食店)及設計團隊的基本資料,以及項目進行前後之比對結果將公示於基金網站及對外之公開文件中,以作施政宣傳推廣。
    9.11
    受資助企業(文創企業+美食店)必須同意,積極配合基金的監察工作及舉辦之相關宣傳活動,並同意基金於整個項目進程中擁有文字、攝影、拍照與其他形式記錄之權利,以及所有相關產出物之永久無償使用權。
    9.12
    受資助企業(文創企業+美食店)必須配合基金委託第三方拍攝和訪問受資助企業(文創企業+美食店)的工作。
    9.13
    在完成項目後,基金將持續跟蹤和推廣有關項目。受資助企業(文創企業+美食店)必須同意,積極配合基金的工作,並確保有關實施優化方案自基金接納結案報告後開始計算,維持結案驗收時情況,不少於12個月。
    9.14
    受資助企業(文創企業+美食店)向基金提交結案報告後,基金將進行驗收。倘發現有關驗收結果對比提交申請時出現偏離項目核心的情況,基金得有條件接納或拒絕接納其結案報告。
    9.14.1
    倘發生基金有條件接納結案報告的情況,基金得因應受資助企業(文創企業+美食店)對項目執行的偏離程度,按比例對“資助金額額度”進行扣除。
    9.14.2
    倘發生基金拒絕接納結案報告的情況,受資助企業(文創企業+美食店)的獲資助資格即告取消,企業須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計的30天內,退回已接收之資助;如未能於規定期間內返還已獲發放資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書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據,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9.15
    受資助項目的執行情況將作為往後資助申請的主要參考資料。
    9.16
    未經基金同意,受資助企業(文創企業+美食店)不得就申請項目收取其他使用公共款項的資助計劃資助。
  1. 企業(文創企業+美食店)的退出及違反規定之處理

    10.1
    倘申請企業(文創企業+美食店)於提交申請後臨時申請退出,企業應立即書面通知基金,申請即時視作終止。
    10.2
    倘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美食店)不簽署協議書,基金將視作放棄申請處理。
    10.3
    倘受資助企業(文創企業+美食店)違反本申請規定或協議書之規定,基金得取消其獲資助資格;受資助企業須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計的30天內退回已接收之資助;如未能於規定期間內返還已獲發放資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書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據,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10.4
    在受資助企業(文創企業+美食店)未退回有關金額前,基金不接受企業隨後向基金遞交的申請。
  1. 其他

    11.1
    申請企業(文創企業+美食店)不得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11.2
    申請企業(文創企業+美食店)不得將資助款項用於非批給決定所指用途。
    11.3
    申請企業(文創企業+美食店)保證申請項目的內容及執行程序均無違反法律規定,亦無侵犯他人的任何權利。
    11.4
    申請企業(文創企業+美食店)須自行向相關部門申請並取得項目所必須的各類型准照及許可文件。
    11.5
    基金僅提供用於申請項目的款項,當中並沒有參與申請企業(文創企業+美食店)任何商業活動或商業決策,無論企業在進行與項目是否有關的所有決策、活動、言論立場等,均與基金無關。申請企業(文創企業+美食店)承諾申請項目內容遵守澳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倘因企業作出任何活動或決策而導致違反澳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負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企業需自行承擔,概與基金無關。
    11.6
    申請企業(文創企業+美食店)所提供的資料絕對保密,基金絕不用作本計劃以外的任何用途。
    11.7
    申請企業(文創企業+美食店)參與本計劃,即視作已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本規定的所有條款及內容,且無異議。
    11.8
    基金只接受申請企業(文創企業+美食店)於資助期內,就項目產生之支出費用。
    11.9
    就本申請規定沒有提及的事項,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現行法律法規所規範,尤其是經第11/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經18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1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文化產業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及其他有關文化產業基金資助的規定。
    11.10
    受資助項目的執行情況將作為往後資助申請的主要參考資料。
    11.11
    基金對本申請規定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1. 基本資料

    12.1
    計劃名稱:“社區文創專項資助計劃(以文創打造社區美食特色店)”。
    12.2
    主辦機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產業基金。
    12.3
    申請對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屬文化產業範疇的商業企業(不少於3年),聯同美食店(不少於8年)共同作出申請。
    12.4
    申請地點: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4樓A室。
    12.5
    申請方式:以電話2850 1000/電郵info@fic.gov.mo預約提交文件時間,並於預約時間內親臨或透過代辦人遞交本規定第6.1點所指之全部文件至申請地點。
    12.6
    申請文件須於上述截止日期前的預約時間內遞交至申請地點,逾期概不受理。
    12.7
    申請時須出示所有提交申請文件的正本以供核實。
    12.8
    倘申請文件紙本與電子檔內容有差異,以紙本書面文件為準。
    12.9
    基金就本計劃收取之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2.10
    查詢方式: 電話:2850 1000/傳真:2850 1010/電子郵件:info@fic.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