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展演-品牌推廣資助計劃
申請時間: 2022年8月16日至10月14日
資助目的
文化發展基金根據《文化發展基金資助及獎勵批給規章》的規定,設立本資助計劃,以鼓勵澳門文化展演領域的機構向商業運作轉型,推動本澳的展演節目到外地市場進行公開演出,積極利用區域合作拓展外地市場,尤其是“粵港澳大灣區”及“一帶一路”進行文化交流,以提高本澳舞台表演內容的品牌在外地市場的影響力及知名度,促進澳門表演藝術產業化發展。
申請期: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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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2022年8月16日至10月14日。 |
資助範圍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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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領域的商業項目,屬本資助計劃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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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要求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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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少進行3場,在澳門以外的城市進行的公開售票商業演出活動,且申請人能取得一定比例的票務收入分成,舞台表演內容的演出時長一般不少於60分鐘,演出須位於開售座位數目100人或以上的公開表演場地。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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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申請項目開發衍生周邊產品,如劇本集、產品、原聲帶,並創造因合作、銷售IP或其他可以衍生版權的收入。 |
申請資格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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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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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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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內容及創作演出團隊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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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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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方面:項目可由多家企業及社團合作完成,由一家企業作為項目主體進行申請,並出示與合作方簽署的意向協議,但申請人應為主辦單位。 | ||||||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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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的限制:2020年“文化展演-品牌推廣專項資助計劃”的受資助企業未提交2020年受資助項目的總結報告前,不能提出申請。 |
資助方式:
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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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給資助的名額及金額上限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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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額:最多10個。 |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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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批給資助上限為申請項目預算支出的80%,上限為80萬澳門元。 |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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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給資助金額將因應實際支出、演出場次或門票銷售率而作出扣減,詳見第9點(資助扣減)。 |
可獲資助及不可獲資助的開支範圍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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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獲資助的開支包括下列在資助期內作出與項目相關的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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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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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獲資助的項目開支包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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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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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開支可視為項目預算開支範圍內,而票房分成支付的開支則不視為項目預算開支範圍。 |
資助扣減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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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總結時受資助項目的實際支出低於申請表的預算支出,將按比例[(預算支出-實際支出)/預算支出]扣減資助金額。 |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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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完成的演出場次少於申請時預計的演出場次,將按比例[(預計演出場次-實際演出場次)/預計演出場次]扣減資助金額,且不影響第4.1點及第22點的適用。 |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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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所有演出場次的總售出門票低於表演場地開售座位總數的50%,將按比例2*(50%-總售出門票/開售座位總數)扣減資助金額。 |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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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出現多種扣減情況時,扣減比例不會疊加,並以當中的扣減比例最大值作為最終的扣減比例。 |
資助期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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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期上限為18個月。 |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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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受益人預先提出具適當說明理由的申請,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長資助期,但累計延長的期間不得超過原資助期的一半。 |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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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受益人提出申請,基金行政委員會可基於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益人的原因,批准延長資助期,但每次延長不得超過半年。 |
擔保
申請人的股東須作出信用擔保,以擔保申請人在出現需返還資助款項時(如項目被取消、項目實際支出少於預算支出)的債務。
申請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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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必須提交經填妥從基金網站下載的“2022年文化展演-品牌推廣資助計劃”申請表,並附同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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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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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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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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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申請書的語文: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 | ||||||||||||||||||||||||||||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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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遵守的規定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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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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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說明及提交其他為組成申請卷宗屬不可或缺的文件、報告或資料。 | ||||||||||||||||||||||||||||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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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確保所提交的文件及資料準確無誤,一經提交,除基金另有通知外,並不接受申請人對已提交之文件及資料作出更改。 | ||||||||||||||||||||||||||||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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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不得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 ||||||||||||||||||||||||||||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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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請人擬撤回申請,應立即書面通知基金,申請即時視作終止。 | ||||||||||||||||||||||||||||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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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就本計劃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
初步分析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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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將對申請卷宗進行初步分析,以核實申請項目是否齊備資助計劃章程要求的文件及是否符合資助批給的要件。 | ||||||||||||||||||||||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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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請卷宗不符合上點的規定,基金要求申請人在10天內補交有關文件。 | ||||||||||||||||||||||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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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請人沒有在上點所指的期間補交所需的文件,或補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規定,則基金行政委員會駁回有關申請。 | ||||||||||||||||||||||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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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初步分析,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駁回有關申請,不進入評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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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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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沒有出現駁回申請的情況,則基金行政委員會將申請卷宗送交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
評審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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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由行政委員會主席根據需審議的項目性質,從相關領域的專家名單中邀請七名來自演藝界別、學術界別、商業界別的專家出任。 | ||||||||||||||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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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至少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舉行會議,並須就每次會議繕立會議錄,其內應記錄評審結果及會議的重要事項。 | ||||||||||||||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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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的代表須出席評審會議,介紹申請項目的內容,並回答評審提問。倘申請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則將按其已遞交的文件進行書面評審,否則視作放棄申請。 | ||||||||||||||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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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按以下的評審標準作出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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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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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獲國家藝術基金的資助項目演出內容,將會獲得額外加分,上限為10分。 | ||||||||||||||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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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尚須考慮申請人倘曾獲批給資助活動及項目的執行及償還記錄。 | ||||||||||||||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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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評審後,評分達到60分或以上,且得分排名前10名的項目,方具條件獲批給資助。 |
協議書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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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尤須載有資助標的、資助期限、總資助金額、資助金額用途、發放資助款項程序、資助扣減、受益人義務、報告提交及進度監察及取消批給條款。 |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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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署協議書的後果:在收到批給決定通知日起計30天內,如受益人不簽署協議書,視為放棄接受資助,但具不可抗力原因者除外。 |
項目內容的更改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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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創作及商業營運上的決定如演出日期、設計概念、演出內容(不涉及故事主題)、宣傳方式、銷售渠道、非主要人員等方面的更改,當更改不涉及偏離項目的核心,則受益人可因應市場環境靈活作出調整,並在提交報告時進行說明。 | ||||||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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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項目內容的更改涉及下述所指情況,則受益人須提出申請並由基金作出事前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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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進度執行報告、簡報、總結報告及核數報告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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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必須於簽訂協議書翌日起計30天內以書面通知基金就項目所選用之執業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並提交證明文件。 | ||||||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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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必須提交下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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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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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附帶的證明文件:受益人提交進度執行報告及總結報告時,須附上項目執行情況的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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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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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提交報告的申請: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益人的原因,導致無法按照上點規定的期間提交報告,受益人應自相關事實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天內通知基金。倘屬上述所指的情況,經基金批准,提交報告的期間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天內。 |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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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基金認為文件有不清楚之處,受益人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補充說明文件,到期未提交將以當前已提交的文件處理。 |
開支的確認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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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支確認的目的及強制性:為確定受益人在獲資助的活動及項目實際作出的開支屬於本章程訂定可獲資助的開支,開支須經基金確認。 |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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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的方式:補貼透過受益人提交核數報告及單據副本,以實報實銷的方式進行。 |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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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據的要求:須為已蓋章的收據證明,並列明發出機構(非受益人)、接受機構(即受益人)、發出日期、提供服務/產品的內容、金額等。如為發票則須提交付款證明。 |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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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單據的時點:提交第17點所指的進度執行報告或總結報告時。 |
關聯交易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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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申請人將向屬於下列任一情況的供應商採購服務或商品,須在申請文件中預先披露交易的對象名稱、與申請人的關係、預計交易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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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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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第19.1點提及的採購交易及核數報告提及的關聯交易,申請人須於進度執行報告/總結報告中申報及提供文件證明已額外向至少2間非關聯方的供應商(即不屬於第19.1點所指的供應商,亦不屬於核數報告曾提及的關聯交易供應商)進行詢價,基金將以最低價格的報價為開支確認上限,未能提交相關證明則該筆支出不能使用基金補貼的款項進行支付。 |
款項發放方式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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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項將根據下表的比例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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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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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資金:受益人須於專用帳戶存入自有資金(預算支出的20%)作為項目的啟動資金,如項目已啟動可提供已出資的證明,基金將在受益人存入自有資金或提供已出資的證明後,向受益人發放首期資助款項。 |
受益人的義務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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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須履行下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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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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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基金資助的項目內容,不得兼收澳門其他自治基金、公共部門或實體的財政資助,但屬基金與其他公共實體合辦或作出協調的情況除外。 | ||||||||||||||||||||||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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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基金資助的項目內容,不能同時獲得基金其他計劃的資助批給。 |
資助批給的取消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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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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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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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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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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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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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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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返還上點所指款項的後果:如未能於規定期間內返還已獲發放資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書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據,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
逾期提交報告的後果—資助扣減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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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益人逾期提交報告,基金可作出以下資助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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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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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僅提供用於受資助項目的款項,當中並不參與受益人任何商業活動或商業決策,無論受益人在進行與項目是否有關的所有決策、活動、言論等,不代表基金立場。 |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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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須遵守澳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倘因企業作出任何活動或決策而導致違反澳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負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受益人需自行承擔。 |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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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絕不用作本計劃以外的任何用途,但基金為遵守法定義務而提供的情況除外。 |
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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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參與本計劃,即視作已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本規定的所有條款及內容,且無異議。 |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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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計劃章程沒有提及的事項,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現行法律法規所規範,尤其是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25/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文化發展基金資助及奬勵批給規章》及其他有關文化發展基金資助的規定。 |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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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對本計劃章程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
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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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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