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產業項目資助

年份:

文化展演-品牌推廣資助計劃

申請時間: 2022年8月16日至10月14日

  1. 資助目的

    文化發展基金根據《文化發展基金資助及獎勵批給規章》的規定,設立本資助計劃,以鼓勵澳門文化展演領域的機構向商業運作轉型,推動本澳的展演節目到外地市場進行公開演出,積極利用區域合作拓展外地市場,尤其是“粵港澳大灣區”及“一帶一路”進行文化交流,以提高本澳舞台表演內容的品牌在外地市場的影響力及知名度,促進澳門表演藝術產業化發展。

  1. 申請期

    2.1
    申請期:2022年8月16日至10月14日。
  1. 資助範圍

    3.1
    下列領域的商業項目,屬本資助計劃範圍。
    -  文化展演領域:表演藝術製作及演出,主要支持戲曲、戲劇、舞蹈、音樂、魔術等舞台表演內容,並鼓勵跨領域融合的演出項目。
  1. 資助要求

    4.1
    最少進行3場,在澳門以外的城市進行的公開售票商業演出活動,且申請人能取得一定比例的票務收入分成,舞台表演內容的演出時長一般不少於60分鐘,演出須位於開售座位數目100人或以上的公開表演場地。
    4.2
    鼓勵申請項目開發衍生周邊產品,如劇本集、產品、原聲帶,並創造因合作、銷售IP或其他可以衍生版權的收入。
  1. 申請資格

    5.1
    申請人方面
    5.1.1
    如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其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且其企業須為稅務效力而已在財政局登記。
    5.1.2
    如屬法人商業企業主,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其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資本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擁有,且其企業須為稅務效力而已在財政局登記。
    5.2
    演出內容及創作演出團隊方面
    5.2.1
    申請項目已具有完整的劇本和完整的演出活動具體內容,可以是未安排首演的作品,也可以是曾演出的作品。
    5.2.2
    申請人須依法具有演出內容及倘有的衍生產品的知識產權使用權。
    5.2.3
    申請項目須具有穩定的創作演出團隊,且創作演出團隊主創人員(包括項目負責人、導演、編劇、編曲、編舞、男主角、女主角)須超過50%為澳門居民。
    5.3
    合作方面:項目可由多家企業及社團合作完成,由一家企業作為項目主體進行申請,並出示與合作方簽署的意向協議,但申請人應為主辦單位。
    5.4
    申請資格的限制:2020年“文化展演-品牌推廣專項資助計劃”的受資助企業未提交2020年受資助項目的總結報告前,不能提出申請。
  1. 資助方式

    補貼。
  1. 批給資助的名額及金額上限

    7.1
    名額:最多10個。
    7.2
    補貼:批給資助上限為申請項目預算支出的80%,上限為80萬澳門元。
    7.3
    批給資助金額將因應實際支出、演出場次或門票銷售率而作出扣減,詳見第9點(資助扣減)。
  1. 可獲資助及不可獲資助的開支範圍

    8.1
    可獲資助的開支包括下列在資助期內作出與項目相關的開支:
    8.1.1
    專業服務人員費用(創作、表演者和技術人員):直接參與製作、演出及幕後工作的人員費用,但不包括由股東擔任的創作、表演者和技術人員職務的人員支出;每位人員的資助上限為4萬澳門元
    8.1.2
    展演場地租金:因綵排/表演/裝卸台原因而支付的綵排/演出場地租金,如涉及轉租須提交符合法律要求的文件。
    8.1.3
    佈景、道具及服裝的製作費用:因演出需要而製作與演出內容相關的場地佈景、道具及服裝費用,以及搭建卸台的勞務費用。
    8.1.4
    燈光、音響等設備租賃:因演出需要而租賃燈光、音響器材等演出器材的費用。
    8.1.5
    推廣及宣傳費用:為宣傳演出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所產生的費用,例如報章、雜誌、電台、電視台、互聯網等廣告宣傳費;相關宣傳品例如宣傳單張、海報、紀念品的製作費用;以及舉辦推廣活動如快閃活動、新聞發佈會、分享會等費用。
    8.1.6
    演職員交通費用(經濟客位):直接參與製作、演出及幕後工作的人員往來演出目的地之經濟客位及展演當地交通費用。
    8.1.7
    衍生周邊產品費用:指與演出內容相關的衍生周邊產品費用,如開發產生的設計費、材料費及製作費等。
    8.1.8
    物流費用(不包括稅項):為執行演出活動而在進出場地所需運送的舞台物資如佈景、道具、服裝、樂器等的費用。
    8.2
    不可獲資助的項目開支包括如下
    8.2.1
    第8.1.1點以外的人員費用,如行政、財務、前線、行銷人員,以及由股東擔任的各種相關職位的人員費用;
    8.2.2
    設備購置或維修費用;
    8.2.3
    交際、住宿費、膳食、稅項;
    8.2.4
    核數費用。
    8.3
    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開支可視為項目預算開支範圍內,而票房分成支付的開支則不視為項目預算開支範圍
  1. 資助扣減

    9.1
    倘總結時受資助項目的實際支出低於申請表的預算支出,將按比例[(預算支出-實際支出)/預算支出]扣減資助金額。
    9.2
    倘完成的演出場次少於申請時預計的演出場次,將按比例[(預計演出場次-實際演出場次)/預計演出場次]扣減資助金額,且不影響第4.1點及第22點的適用。
    9.3
    倘所有演出場次的總售出門票低於表演場地開售座位總數的50%,將按比例2*(50%-總售出門票/開售座位總數)扣減資助金額。
    9.4
    倘出現多種扣減情況時,扣減比例不會疊加,並以當中的扣減比例最大值作為最終的扣減比例。
  1. 資助期

    10.1 
    資助期上限為18個月。
    10.2
    經受益人預先提出具適當說明理由的申請,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長資助期,但累計延長的期間不得超過原資助期的一半。
    10.3
    經受益人提出申請,基金行政委員會可基於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益人的原因,批准延長資助期,但每次延長不得超過半年。
  1. 擔保

    申請人的股東須作出信用擔保,以擔保申請人在出現需返還資助款項時(如項目被取消、項目實際支出少於預算支出)的債務。

  1. 申請

    12.1 
    申請人必須提交經填妥從基金網站下載的“2022年文化展演-品牌推廣資助計劃”申請表,並附同下列文件
    12.1.1   
    申請人的法定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及倘有的商業登記證明;
    12.1.2
    申請人符合第5.1.1點或第5.1.2點所規定的申請資格的證明文件(如企業股東身份證);
    12.1.3
    營業稅申報表(M/1表格)影印本或財政局發出的開業聲明;
    12.1.4
    由財政局發出的申請人未因結算的稅捐、稅項及任何其他款項而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的證明文件;
    12.1.5
    申請人最近期的營業稅徵稅憑單影印本-M/8表格;
    12.1.6
    近兩年的收益申報書副本;
    12.1.7
    企業的財務狀況說明;
    12.1.8
    向社會保障基金供款的證明文件影印本,但不具有供款義務者除外;
    12.1.9
    完整的劇本和完整的展演內容的詳細資料(詳細節目表、曲目資料、演出劇目、歌譜連曲詞)等;
    12.1.10
    提交證明文件,證明依法具有第12.1.9點所指表演內容的知識產權使用權;
    12.1.11
    申請資助項目的詳細計劃書(須包括演出詳細計劃及具體宣傳推廣計劃)及財務預算,其載有相關規劃及時間表;
    12.1.12
    申請人在文化產業領域的經驗,包括項目執行團隊、主創團隊及表演者的履歷及背景、其他曾參與的文化展演內容的相關資料;
    12.1.13
    倘有的展演承接方簽署的意向協議(應明確列出綵排日期及演出日期),如屬邀請,須提供邀請單位發出的邀請函或合作確認書;
    12.1.14
    其他有助申請的文件如合作同意書、過往相關經驗的介紹、預計支出的報價單、過往演出的證明及成效,包括錄音/錄像、演出的日期及時間、演出時長、場數及場地、開售座位總數、售票紀錄、入座率、人數及評論報導等。
    12.2 
    電子文件
    12.2.1  
    申請表、計劃書及財務預算電子文件請電郵至dgaf@fdc.gov.mo(請確保電子文件與紙本文件一致,申請表右上方的編碼一致)。
    12.2.2
    倘申請文件紙本與電子文件內容有差異,以紙本書面文件為準。
    12.3
    撰寫申請書的語文: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
    12.4 
    申請須遵守的規定及注意事項
    12.4.1  
    申請文件(除影印本外)需要企業法定代表在每頁簡簽確認,並在最後一頁全簽並蓋章作實。
    12.4.2
    如提交影印本時,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實。
    12.4.3
    申請人可在申請表的聲明部份同意基金協助查閱第12.1.1點所指的商業登記證明及第12.1.4點所指的無欠債務證明,藉此免除提交有關文件。
    12.5
    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說明及提交其他為組成申請卷宗屬不可或缺的文件、報告或資料。
    12.6
    申請人須確保所提交的文件及資料準確無誤,一經提交,除基金另有通知外,並不接受申請人對已提交之文件及資料作出更改
    12.7
    申請人不得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12.8
    申請人擬撤回申請,應立即書面通知基金,申請即時視作終止。
    12.9
    基金就本計劃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初步分析

    13.1 
    基金將對申請卷宗進行初步分析,以核實申請項目是否齊備資助計劃章程要求的文件及是否符合資助批給的要件。
    13.2
    倘申請卷宗不符合上點的規定,基金要求申請人在10天內補交有關文件。
    13.3
    倘申請人沒有在上點所指的期間補交所需的文件,或補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規定,則基金行政委員會駁回有關申請。
    13.4 
    經初步分析,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駁回有關申請,不進入評審程序
    13.4.1   
    申請項目不符合基金的宗旨;
    13.4.2
    申請項目不屬於第3點所指的資助範圍;
    13.4.3
    申請項目屬於澳門其他自治基金/公共實體已公佈的資助計劃範圍;
    13.4.4
    申請人不符合第5點所指的申請資格;
    13.4.5
    申請人在基金其他獲資助項目未返還已獲發放資助的欠款;
    13.4.6
    申請人在基金其他獲資助項目正處於逾期未償還款項的狀況;
    13.4.7
    申請人就相同項目作重覆申請;
    13.4.8
    申請文件不符合第12點所指的申請規定;
    13.4.9
    屬基金其他資助計劃的資助範疇(文化產業商業項目資助計劃除外);
    13.4.10
    項目涉及不雅、暴力、色情、淫褻、賭博、粗言穢語、影射或侵害他人之權利等不當成分;
    13.4.11
    項目內容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13.5
    倘沒有出現駁回申請的情況,則基金行政委員會將申請卷宗送交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1. 評審

    14.1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由行政委員會主席根據需審議的項目性質,從相關領域的專家名單中邀請七名來自演藝界別、學術界別、商業界別的專家出任
    14.2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至少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舉行會議,並須就每次會議繕立會議錄,其內應記錄評審結果及會議的重要事項。
    14.3
    申請人的代表須出席評審會議,介紹申請項目的內容,並回答評審提問。倘申請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則將按其已遞交的文件進行書面評審,否則視作放棄申請
    14.4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按以下的評審標準作出評分:
    14.4.1  
    項目預期的經濟效益(20%);
    14.4.2
    項目對塑造文化產業品牌形象的作用(15%);
    14.4.3
    項目的創意水平(20%);
    14.4.4
    項目實現的可能性(7.5%);
    14.4.5
    項目推廣策略(包括推行時間表及具體措施)的合理性(7.5%);
    14.4.6
    項目預算的合理性(15%);
    14.4.7
    申請人的管理水平、執行及主創團隊的專業性及技術能力,過往相關經驗(15%)。
    14.5
    曾獲國家藝術基金的資助項目演出內容,將會獲得額外加分,上限為10分。
    14.6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尚須考慮申請人倘曾獲批給資助活動及項目的執行及償還記錄
    14.7
    經評審後,評分達到60分或以上,且得分排名前10名的項目,方具條件獲批給資助。
  1. 協議書

    15.1 
    協議書尤須載有資助標的、資助期限、總資助金額、資助金額用途、發放資助款項程序、資助扣減、受益人義務、報告提交及進度監察及取消批給條款。
    15.2
    不簽署協議書的後果:在收到批給決定通知日起計30天內,如受益人不簽署協議書,視為放棄接受資助,但具不可抗力原因者除外。
  1. 項目內容的更改

    16.1 
    對於創作及商業營運上的決定如演出日期、設計概念、演出內容(不涉及故事主題)、宣傳方式、銷售渠道、非主要人員等方面的更改,當更改不涉及偏離項目的核心,則受益人可因應市場環境靈活作出調整,並在提交報告時進行說明。
    16.2 
    如項目內容的更改涉及下述所指情況,則受益人須提出申請並由基金作出事前審批:
    16.2.1  
    演出場地的更改(更改後的每一場次的演出場地開售座位數目應不少於申請計劃相對應的演出場地的開售座位數目);
    16.2.2
    受益人的股東、項目負責人、導演、編劇、編曲、編舞、男主角、女主角的更改;
    16.2.3
    其他涉及改變項目核心的內容。
  1. 提交進度執行報告、簡報、總結報告及核數報告

    17.1 
    受益人必須於簽訂協議書翌日起計30天內以書面通知基金就項目所選用之執業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並提交證明文件。
    17.2 
    受益人必須提交下列報告
    17.2.1  
    在完成展演內容的製作、確定演出時間和推廣計劃後,且在第一場演出不少於30天前,提交項目進度執行報告;
    17.2.2
    資助期內每6個月提交簡報;
    17.2.3
    完成項目後的30天內提交總結報告,60天內提交關於受資助項目的核數報告(即經執業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審核的記載整個資助期內項目運作情況的財務報表)。
    17.3 
    報告附帶的證明文件:受益人提交進度執行報告及總結報告時,須附上項目執行情況的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演出內容 衍生產品
    -  演出場地發出的官方確認聲明(如演出批文、租用確認書,須明確列出綵排及演出日期)
    -  演出活動的照片、影音檔案
    -  演出資料(須載有節目程序表、主創及演出者名單、演出內容,或可提供演出場刊)
    -  演出成效證明(包括每場開售座位數、售出票務、入座率,須由第三方售票機構發出)
    -  與項目直接相關的衍生周邊產品成品照片
    -  銷售渠道列表及相關證明(包括演出門票及衍生周邊產品,如銷售點照片、線上銷售平台截圖等)
    -  宣傳品圖片(如宣傳刊物、紀念品及衍生品)
    -  宣傳推廣證明(如線下宣傳活動照片、線上宣傳截圖及點擊數據、宣傳片檔案等)
    -  媒體報導
    17.4 
    延期提交報告的申請: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益人的原因,導致無法按照上點規定的期間提交報告,受益人應自相關事實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天內通知基金。倘屬上述所指的情況,經基金批准,提交報告的期間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天內。
    17.5
    倘基金認為文件有不清楚之處,受益人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補充說明文件,到期未提交將以當前已提交的文件處理。
  1. 開支的確認

    18.1 
    開支確認的目的及強制性:為確定受益人在獲資助的活動及項目實際作出的開支屬於本章程訂定可獲資助的開支,開支須經基金確認
    18.2
    確認的方式:補貼透過受益人提交核數報告及單據副本,以實報實銷的方式進行。
    18.3
    對單據的要求:須為已蓋章的收據證明,並列明發出機構(非受益人)、接受機構(即受益人)、發出日期、提供服務/產品的內容、金額等。如為發票則須提交付款證明。
    18.4
    提交單據的時點:提交第17點所指的進度執行報告或總結報告時。
  1. 關聯交易

    19.1 
    當申請人將向屬於下列任一情況的供應商採購服務或商品,須在申請文件中預先披露交易的對象名稱、與申請人的關係、預計交易的內容。
    19.1.1  
    申請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為供應商的股東、供應商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19.1.2
    申請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的配偶/父母/子女為供應商、供應商的股東、供應商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19.1.3
    申請人(法人商業企業主)的股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上述兩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為供應商、供應商的股東、供應商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19.1.4
    申請人(法人商業企業主)為供應商的股東。
    19.1.5
    供應商為申請人(法人商業企業主)的股東。
    19.2
    對於第19.1點提及的採購交易及核數報告提及的關聯交易,申請人須於進度執行報告/總結報告中申報及提供文件證明已額外向至少2間非關聯方的供應商(即不屬於第19.1點所指的供應商,亦不屬於核數報告曾提及的關聯交易供應商)進行詢價,基金將以最低價格的報價為開支確認上限,未能提交相關證明則該筆支出不能使用基金補貼的款項進行支付。
  1. 款項發放方式

    20.1 
    款項將根據下表的比例發放。
      首期發放比例 接納進度執行報告後發放比例 最後一期發放比例(接納總結報告後)
    須提交進度執行報告及總結報告 資助額度的50% 資助額度的30% 資助額度的20%
    20.2
    自有資金:受益人須於專用帳戶存入自有資金(預算支出的20%)作為項目的啟動資金,如項目已啟動可提供已出資的證明,基金將在受益人存入自有資金或提供已出資的證明後,向受益人發放首期資助款項
  1. 受益人的義務

    21.1 
    受益人須履行下列義務
    21.1.1   
    將資助款項根據批給決定所指的用途全數用於獲資助的活動及項目;
    21.1.2
    按照已預先訂定的活動及項目規劃,執行及完成活動及項目;
    21.1.3
    按時提交第17點所指的報告及簡報;
    21.1.4
    配合基金的監察職務,尤其是按時提供基金要求的資料;
    21.1.5
    自行向相關部門(包括澳門特區及外地)申請並取得項目所必須的各類型准照及許可文件;
    21.1.6
    為受資助項目開設專用帳戶,以存放資助款項,受益人可將項目的收入及自有資金存入專用帳戶,並須確保未被使用的資助款項存放在專用帳戶,如因營運需要(如在內地營運項目)需將未使用的資助款項存放在其他帳戶,企業需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
    21.1.7
    遵守與基金簽立協議書內所訂定的條款;
    21.1.8
    積極配合基金就項目的監察工作及舉辦之相關宣傳活動,並同意基金於整個項目進程中擁有文字、攝影、拍照與其他形式記錄之權利,以及所有相關產出物之永久無償使用權;
    21.1.9
    在任何與項目相關的宣傳活動、新聞稿及宣傳物品註明獲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發展基金支持”或“支持單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發展基金”,並向基金報備;
    21.1.10
    同意簽訂協議書後有關申請項目的基本資料及成果將公示於基金網站及對外之公開文件中,以作施政宣傳推廣;
    21.1.11
    保證申請項目的內容及項目執行程序均無違反法律規定,亦無侵犯他人的任何權利。
    21.2
    受基金資助的項目內容,不得兼收澳門其他自治基金、公共部門或實體的財政資助,但屬基金與其他公共實體合辦或作出協調的情況除外。
    21.3
    受基金資助的項目內容,不能同時獲得基金其他計劃的資助批給
  1. 資助批給的取消

    22.1 
    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情況
    22.1.1 
    受益人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22.1.2
    受益人將資助款項用於非批給決定所指用途;
    22.1.3
    受益人讓第三人使用資助款項;
    22.1.4
    受益人作出的活動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
    22.1.5
    不再符合批給資助的任一要件,且未於基金訂定的期間內補正不當情事。
    22.2
    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的情況
    22.2.1 
    受益人在資助期內終止執行或未完成活動及項目;
    22.2.2
    違反本章程的其他規定;
    22.2.3
    違反協議書訂定其他取消批給的情況。
    22.3
    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
    22.3.1 
    受益人須自接獲相關通知之日起計三十天內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
    22.3.2
    受益人將被列入黑名單,基金將於受益人接獲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通知日起計一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
    22.4
    不返還上點所指款項的後果:如未能於規定期間內返還已獲發放資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書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據,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1. 逾期提交報告的後果—資助扣減

    23.1 
    倘受益人逾期提交報告,基金可作出以下資助扣減:
    情況 資助扣減
    超出期限遞交項目進度執行報告、總結報告或核數報告(但獲批准延期提交者除外) 1. 扣減獲資助項目補貼資助款項相應百分比(倘出現多次逾期提交報告時,扣減比例會疊加計算),如下:
    -  倘未按第17.2.1點所指期限遞交項目進度執行報告:扣減30%;
    -  倘未按第17.2.3點所指期限遞交總結報告:扣減10%;
    -  倘未按第17.2.3點所指期限遞交核數報告:扣減10%。
    2. 上述資助扣減情況與第9點(資助扣減)疊加計算,經扣減後資助款項=(1-A)*(1-B),A及B為資助扣減比例。
  1. 其他

    24.1 
    基金僅提供用於受資助項目的款項,當中並不參與受益人任何商業活動或商業決策,無論受益人在進行與項目是否有關的所有決策、活動、言論等,不代表基金立場。
    24.2
    受益人須遵守澳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倘因企業作出任何活動或決策而導致違反澳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負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受益人需自行承擔。
    24.3
    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絕不用作本計劃以外的任何用途,但基金為遵守法定義務而提供的情況除外。
    24.4
    申請人參與本計劃,即視作已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本規定的所有條款及內容,且無異議。
    24.5
    就本計劃章程沒有提及的事項,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現行法律法規所規範,尤其是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25/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文化發展基金資助及奬勵批給規章》及其他有關文化發展基金資助的規定。
    24.6
    基金對本計劃章程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24.7 
    查詢方式:
    24.7.1 
    電話:2850 1000;
    24.7.2
    傳真:2850 1010;
    24.7.3
    電子郵件:dgaf@fdc.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