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活動交流資助

年份:

國家藝術基金配套計劃

申請時間: 2025年5月13日至6月12日

  • 2025年國家藝術基金配套計劃(一)

    2025年國家藝術基金配套計劃(一)

  • 2025年國家藝術基金配套計劃(二)

    2025年國家藝術基金配套計劃(二)

  • 2025年國家藝術基金配套計劃(三)

    2025年國家藝術基金配套計劃(三)

  1. 資助目的

    1.1
    文化發展基金根據《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的規定,設立國家藝術基金配套計劃,為獲得國家藝術基金資助的澳門文化藝術項目提供配套資金資助支持,以協助這些項目更好地得到實施,並鼓勵澳門藝術機構和藝術工作者積極申報國家藝術基金,尋找更廣闊的發展空間,從而促進本澳文化藝術機構和藝術工作者的多元或專業化發展。
  1. 申請期

    2.1 
    申請期: 2025年5月13日早上9時至2025年6月12日下午5時45分。
  1. 資助範圍

    3.1 
    獲得國家藝術基金資助的“舞台藝術創作”、“傳播交流推廣”、“藝術人才培訓”,以及“美術創作”、“青年藝術創作人才”的澳門特區項目
    3.2
    於本資助計劃申請期首日或之前尚未向國家藝術基金提交結項
  1. 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

    4.1 
    申請人須為獲得國家藝術基金資助的“舞台藝術創作”、“傳播交流推廣”、“藝術人才培訓”,以及“美術創作”、“青年藝術創作人才”澳門特區項目的項目主體單位
    4.2
    申請人須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及運作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法人商業企業主、社團或財團,又或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1. 資助類型

    5.1 
    補貼。
  1. 本資助計劃的總預算金額、資助的名額及金額上限

    6.1 
    本資助計劃的總預算金額:1,000萬澳門元。
    6.2
    資助名額:不設上限
    6.3
    補貼:批給資助上限相等於項目獲得國家藝術基金的資助金額(以已簽訂的《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為準)。
    6.4
    倘項目的部分或全部內容曾受基金資助,則申請人須在收到批給決定的通知之日起計三十個工作日內申請取消原有受資助項目並退回全數資助款項,才能獲得配套資助。
    6.5
    倘經計算後所有獲資助項目的資助上限合計高於本資助計劃的預算,將以劃一比例調整所有獲資助項目的批給資助金額,以控制本資助計劃的總資助金額於預算範圍內。
    6.6
    實際資助金額將因應項目獲國家藝術基金的最終資助金額而作出調整,詳見第8點(資助調整)。
  1. 可獲資助的開支範圍

    7.1 
    可獲資助的開支為國家藝術基金相應計劃對應項目的資助範圍。
  1. 資助調整

    8.1 
    倘項目獲國家藝術基金的資助金額出現下調,則基金的批給資助金額將調整至國家藝術基金的最終資助金額
    8.2
    倘項目最終出現盈餘,即國家藝術基金的最終資助金額、基金批給資助金額及受資助項目其他收入金額總和大於受資助項目的實際支出,受資助者須退回盈餘部份(國家藝術基金的最終資助金額+基金資助金額+受資助項目其他收入-實際支出),但以基金批給資助金額為限。
  1. 資助期

    9.1 
    資助期與國家藝術基金相應計劃對應項目的資助期一致
    9.2
    受資助者應在資助期內完成執行獲資助項目。
    9.3
    倘獲資助項目獲國家藝術基金批准延期,本資助計劃的資助期亦自動延期,以保持資助期一致。
  1. 擔保

    10.1 
    倘申請人為法人商業企業主,其主要股東須作出信用擔保,以擔保受資助者在出現需退回或返還資助款項時(如資助批給被取消、資助金額出現扣減或下調)的債務。
    10.2 
    受資助者需簽發相當於獲資助金額的本票及責任聲明書作擔保,並需提供保證人,相關簽名需經當場認定。
  1. 申請

    11.1 
    申請人須以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商社通(下稱:一戶通/商社通)帳戶登入文化發展基金的網上申請系統,填寫申請表及上傳下列文件
    11.1.1  
    倘申請人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法人商業企業主
    11.1.1.1
    倘有的商業登記證明;
    11.1.1.2
    由財政局發出的申請人未因結算的稅捐、稅項及任何其他款項而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的證明文件;
    11.1.1.3
    申請人最近期的營業稅徵稅憑單-M/8表格。
    11.1.2  
    倘申請人為自然人
    11.1.2.1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須提供正面及背面);
    11.1.2.2
    由財政局發出的申請人未因結算的稅捐、稅項及任何其他款項而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的證明文件。
    11.1.3  
    倘申請人為社團或財團
    11.1.3.1  
    身份證明局發出之《已成立社團/財團之領導架構證明書》文件,內容包括有效領導架構之組成。
    11.1.4
    申請人與國家藝術基金簽訂的《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及其附件
    11.1.5
    第16.5所指倘有的關聯交易申報文件。
    11.2
    所有申請文件均須通過網上系統提交。申請人須確保所填寫資料及上傳的文件準確無誤,一經於網上確認提交申請後,無法修改項目內容
    11.3
    撰寫申請文件的語文: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
    11.4
    申請須遵守的規定及注意事項
    11.4.1 
    申請人可在網上系統同意基金協助查閱第11.1.1.1點所指的商業登記證明及第11.1.1.2點、第11.1.2.2所指的無欠債務證明,藉此免除提交有關文件;
    11.4.2
    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說明及提交其他為組成申請卷宗屬不可或缺的文件、報告或資料;
    11.4.3
    除基金另有通知外,不接受申請人對已提交之文件及資料作出更改
    11.4.4
    申請人不得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11.4.5
    申請人擬撤回申請,應立即書面通知基金,申請即時視作撤銷;
    11.4.6
    基金就本計劃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初步分析

    12.1 
    基金將對申請卷宗進行初步分析,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將駁回有關申請,不進入評審程序:
    12.1.1   
    申請項目不符合基金的宗旨;
    12.1.2
    申請項目不符合第1點資助目的;
    12.1.3
    申請項目不屬於第3點所指的資助範圍;
    12.1.4
    申請人不符合第4點所指的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
    12.1.5
    申請文件不符合第11點的申請規定;
    12.1.6
    申請人在基金其他受資助項目正處於逾期未償還/未退回/未返還款項的狀況;
    12.1.7
    申請人處於基金拒絕資助名單內;
    12.1.8
    申請項目屬於澳門其他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已公佈的資助計劃範圍
    12.1.9
    申請人就相同項目作重覆申請(倘出現相同項目,將以首次提交為準);
    12.1.10
    申請項目渲染不雅、暴力、色情、淫褻、賭博、粗言穢語、影射或侵害他人之權利等不當成分;
    12.1.11
    申請項目內容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12.1.12
    申請項目內容涉及損害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文化發展基金形象和聲譽;
    12.1.13
    申請項目內容對澳門特區形象造成負面影響;
    12.1.14
    申請人未按指定期間補交所需的文件,或補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規定,但不影響第12.2點規定的適用。
    12.2
    倘欠缺提交第11.1.1點至11.1.4點所指的文件或相關文件不符合要求,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間內補交有關文件
    12.3
    沒有出現駁回申請的情況,則基金行政委員會將申請卷宗送交批給實體作出決定
  1. 同意書

    13.1 
    受資助者須以一戶通/商社通帳戶登入文化發展基金網上申請系統確認及提交同意書,其內載有批給決定的內容,尤其是資助計劃章程所訂的重要規定。
    13.2
    對於首次受資助者或資料有變動者,受資助者須提交在澳門銀行開立之帳戶(澳門元)存摺首頁或澳門銀行發出的相關證明文件副本,須載有銀行名稱、帳戶名稱和帳號的資料頁。
    13.3
    不提交同意書的後果:在收到批給決定的通知之日起計30個工作日內,如受資助者不提交同意書,有關批給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行政委員會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除外。
  1. 提交總結報告及執行商定程序報告

    14.1 
    倘受資助者於本資助計劃的所有受資助項目的批給資助金額合計100萬澳門元或以上,受資助者必須於提交同意書翌日起計60日內以書面通知基金就項目所選用之執業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師、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公司,並提交業務約定書,但受資助者申請以第14.2.1.2.點所指的審計報告替代執行商定程序報告,並獲基金批准,則無需提交業務約定書。
    14.2 
    受資助者必須按時提交下列報告及文件,並按照基金指定的格式填寫:
    14.2.1  
    受資助者須於項目獲國家藝術基金結項驗收通過後的30日內向基金提交總結報告,並附同以下文件:
    14.2.1.1  
    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結項證書
    14.2.1.2
    受資助者向國家藝術基金提交的敘述受資助活動執行及財務情況的結項驗收文件,尤其是按適用情況遞交結項驗收表、財務結項驗收報告、經費使用決算表、審計報告等。
    14.2.1.3
    倘受資助者於本資助計劃的所有受資助項目的批給資助金額合計100萬澳門元或以上,受資助者尚須於每一個受資助項目提交總結報告截止日期翌日起計的90日內提交“執行商定程序報告”(由受資助者聘請執業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師、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公司對受資助項目的收支狀況執行商定程序後編製,受資助者須自行負責有關費用),但已獲批准以審計報告代替者除外;另,受資助者須透過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的“受資助活動或項目總結報告申報系統”,以電子方式並按編製要求上載提交總結報告及執行商定程序報告或審計報告
    14.2.1.4
    倘受資助者於本資助計劃的所有受資助項目的批給資助金額合計低於100萬澳門元,受資助者必須就每一個受資助項目按編製要求向基金提交總結報告,且須提交使用基金資助款項的單據副本
    14.3
    如按第14.1點規定,受資助者獲批准以第14.2.1.2點所指的審計報告替代執行商定程序報告,但該審計報告最終未能滿足基金受資助款項的查驗要求,則受資助者須在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執行商定程序報告。
    14.4
    第14.1點所指的業務約定書及第14.2.1.3點所指的執行商定程序報告的格式須符合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發出的第001/GPSAP/AF/2023號《受資助活動或項目查驗指引》的相關規定。
    14.5
    延期提交報告的申請: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導致無法按照第14.2.1點規定的期間提交總結報告及相關附件,受資助者應自相關事實發生日起計7個工作日內通知基金。
    14.6
    倘屬第14.5點所指的情況,經基金行政委員會批准,提交總結報告及相關附件的期間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內,但不影響下點規定的適用。
    14.7
    屬具理由說明的例外情況,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將第14.2.1點所指的期間延長一次,期間不超過90日
    14.8
    倘基金認為文件有不清楚之處或不齊備,受資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間內補交文件。到期未補交,或補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要求,將以當前已提交的文件結案且不影響逾期提交後果的適用,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除外。倘不具條件結案,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
  1. 開支的確認

    15.1 
    開支確認的目的及強制性:為確定受資助者在獲資助的項目實際作出的開支屬於本章程訂定可獲資助的開支,開支須經基金確認
    15.2
    確認的方式:透過受資助者提交的執行商定程序報告/審計報告(資助金額100萬澳門元或以上)或單據副本(資助金額100萬澳門元以下)進行確認,且受資助者須完整保存受資助項目的原始收支憑證至少5年,以便基金倘需要時進行查驗。
    15.3 
    對單據的要求
    15.3.1  
    開支的對象為公司或機構:相關的開支憑證,例如:公司或機構發出的發票或收據,其內應載有買賣雙方名稱或姓名、產品或服務名稱、開立日期、憑單編號、金額以及賣方的聯絡資料,例如:地址、電話號碼、電郵地址等,或由受資助者註明相關公司或機構的上述聯絡資料。倘涉及租賃物業,除上述資料外,發票或收據內還應載有該物業的地址。
    15.3.2
    開支的對象為自然人:相關的開支憑證,如自然人發出的收據(載有買賣雙方名稱或姓名、產品或服務名稱、開立日期、憑單編號、金額及賣方的聯絡資料,例如:地址、電話號碼、電郵地址等,或由受資助者註明上述聯絡資料)、職業稅 M/7 格式憑單(載有顧客及發出者名稱或姓名、服務名稱、發出者的稅務編號、開立日期、憑單編號、職業稅章程附表所載之業務及金額)。
    15.3.3  
    單據的其他規定
    15.3.3.1  
    當單據的開支金額涉及折扣時,應列明實際支付金額;
    15.3.3.2
    就使用基金的資助款項達10萬澳門元或以上的交易,單據須為已付款的發票或收據,受資助者必須同時提交支付交易憑證(如支票副本、轉帳紀錄、網上支付工具的支付紀錄,如以現金支付的開支,則需提交開支的實證文件如實物相片、提供服務過程的相片)。倘有關開支屬支付予內地實體的交易,尚須提交當地統一格式的正規發票;
    15.3.3.3
    如涉及非澳門元的交易,受資助者應列明涉及之貨幣名稱及兌換率;
    15.3.3.4
    如單據資料不完整,受資助者須作出書面解釋,並由受資助者作為簽署人,在相關文件上簽署及註明簽署日期;
    15.3.3.5
    如需要修改單據上的資料,有關產品或服務提供者應按事實作出修改,並在修改之處蓋章作實;
    15.3.3.6
    交易倘涉及第16點所指的關聯交易情況,受資助者應在單據作出註明並提供相關交易方的聯絡資料。
  1. 關聯交易

    16.1  
    為適用本規章的規定,“關聯方”是指與申請人或受資助者存在關聯關係的一方,其範圍如下:
    倘申請人/受資助者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其關聯方包括: 倘申請人/受資助者為法人商業企業主,其關聯方包括: 倘申請人/受資助者為社團或財團,其關聯方包括:
    1. 申請資助者/受資助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姊妹,以及與之有事實婚關係之人;
    2. 由申請資助者/受資助者持有的(自然人)商業企業;
    3. 由申請資助者/受資助者擔任控權股東1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公司;
    4. 由第1點所指人士持有的(自然人)商業企業;
    5. 如第1點所指人士擔任控權股東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公司。
    1. 申請資助或受資助公司的控權股東(包括自然人及法人股東,尤其是其母公司) 及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以及此兩類人員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姊妹,以及與之有事實婚關係之人;
    2. 由申請資助或受資助公司擔任控權股東的公司,尤其是其子公司,亦為關聯方;
    3. 由第1點所指人士持有的(自然人)商業企業;
    4. 如第1點所指者在另一公司中擔任控權股東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則此公司為申請資助或受資助公司的關聯方。
    1. 申請資助或受資助社團或財團的會長/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校長,或同等職位的據位人;
    2. 申請資助或受資助社團或財團的副會長/副理事長/副監事長/副秘書長/副校長,或同等職位的據位人,但沒有實際參與有關交易的採購程序者除外;
    3. 如以上兩點所指人士在另一社團或非牟利機構擔任以上兩點所指的任一職位、或為另一企業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又或者為另一公司的控權股東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則該社團、非牟利機構、企業或公司為申請資助或受資助社團或財團的關聯方,但不影響上點後半部分規定的適用;
    4. 如第1點及第2點所指人士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姊妹,以及與之有事實婚關係之人在另一社團或非牟利機構擔任第1點及第2點所指的任一職位、或為另一企業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又或者為另一公司的控權股東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則該社團、非牟利機構、企業或公司為申請資助或受資助社團或財團的關聯方,但不影響第2點後半部分規定的適用。
    1 “控權股東”是指本身單獨佔有公司資本額之多數出資,或與其亦為控權股東之其他公司或與透過準公司協議而相聯繫之其他股東共同佔有公司資本額之多數出資,或擁有半數以上之投票權,又或有權令行政管理機關多數成員當選之自然人或法人。
    16.2
    申請人或受資助者在進行關聯交易時,應確保相關交易公平合理,尤其是交易價格不偏離市場合理價格。
    16.3
    倘在申請資助階段申請人預計作出或已作出或在項目執行階段受資助者已作出屬下列情況的關聯交易,申請人或受資助者分別須在申請表或總結報告作出申報,且不影響下點規定的適用:
    16.3.1 
    無論是否使用基金的資助款項,申請人或受資助者與同一關聯方進行交易的累計金額預計或實際達10萬澳門元或以上
    16.4
    對於上點所指的須申報的情況且使用基金的資助款項達10萬澳門元或以上,申請人或受資助者尚須提供文件證明事前已額外向至少2間非關聯方的供應商(即不屬於第16.1點所指的關聯方)進行詢價,並適用以下規定:
    16.4.1 
    詢價文件必須附有由供應商聲明與其他參與詢價的供應商“互不從屬、且無事先協同定價”的內容條文;
    16.4.2 
    基金將以最低價格的報價作為開支確認上限;
    16.4.3 
    倘未能提交相關詢價證明文件,則有關開支不能使用基金資助的款項進行支付,但不影響下點規定的適用;
    16.4.4 
    倘關聯方對其所提供的財貨或服務具專屬權,無須進行詢價,但須提交具專屬權相關的證明文件(對眾所周知專屬權權利人的情況,則無須提交證明文件)。
    16.5
    申報的關聯交易的內容應包括:
    16.5.1 
    關聯方的姓名或名稱、聯絡資料;
    16.5.2 
    關聯方與申請者或受資助者之間的關係;
    16.5.3 
    關聯交易的內容,包括:預計或實際交易的日期、標的及金額;
    16.5.4 
    進行關聯交易的理由,例如:相關交易的價格優於市場合理價格;基於技術或專業能力等原因,由關聯方執行優於同類的實體;關聯方對其所提供的財貨或服務具專屬權;
    16.5.5 
    說明關聯交易價格屬合理的證明文件或資料。
    16.6
    為適用第16.5.5點的規定,受資助者可將16.4點所指的詢價文件作為其說明交易價格合理的證明文件或資料。
    16.7
    倘申請資助階段已作申報預計作出或已作出的關聯交易資料發生變更,受資助者應在總結報告內提供經更新後的資料及文件。
    16.8
    如申請人或受資助者違反本章程關於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行政委員會可不確認關聯交易所涉及的開支。如情節嚴重者,按卷宗所處的階段,基金行政委員會可駁回資助申請、不作出批給或取消批給。
  1. 款項發放方式

    17.1 
    資助款項將根據下表的比例發放,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期數 首期
    (發放要件見下點規定)
    最後一期
    (接納總結報告後)
    資助額度發放比例 80% 20%
    17.2
    發放首期資助款項的要件:於受資助者提交同意書及第13.2點所指之文件後,翌月內發放。
    17.3
    受資助者提交錯誤的銀行帳戶資料而導致未能成功轉帳,除支付時間可能延遲外,銀行所收取的行政費用須由受資助者自行承擔
    17.4
    倘受資助者違反其他已獲基金資助的計劃規定的義務,基金可暫緩發放資助款項直至履行有關義務為止。
  1. 受資助者的義務

    18.1 
    受資助者須履行下列義務
    18.1.1   
    如實提供資料及作出聲明;
    18.1.2
    將資助款項用於批給決定指定的用途;
    18.1.3
    謹慎、合理規劃及組織受資助的項目;
    18.1.4
    在進行關聯交易時,應確保相關交易公平合理,尤其是交易價格不偏離市場合理價格;
    18.1.5
    按時提交第14點所指的總結報告及附同文件;
    18.1.6
    接受及配合基金對運用資助款項的監察,包括對相關收支及財務狀況的查驗;
    18.1.7
    根據第20.3.1點的規定,返還資助款項
    18.1.8
    退回未用於指定用途的資助款項;
    18.1.9
    完整保存受資助項目的原始收支憑證至少5年;
    18.1.10
    積極配合基金就項目的監察工作、培訓或宣傳活動,並同意基金於整個項目進程中擁有文字、攝影、拍照與其他形式紀錄之權利;
    18.1.11
    在任何與項目相關的宣傳活動、新聞稿及宣傳物品註明獲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或“資助單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發展基金”,以及倘基金要求時,加入特定字句、圖形及標誌;
    18.1.12
    同意提交同意書後,有關申請項目的基本資料及成果將公示於基金網站及對外之公開文件中,以作施政宣傳推廣;
    18.1.13
    為核實第18.2點所指情況,同意基金向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提供或取得受資助項目資料;
    18.1.14
    同意基金向國家藝術基金查詢及索取有關受資助項目的全部資料;
    18.1.15
    保證申請項目的內容及項目執行程序均無違反法律規定,確保項目成果不會對澳門特區形象造成負面影響,以及產生項目成果過程的合法性,包括使用的工具、採取的措施方法,獲取的信息等,不得渲染不雅、暴力、色情、淫褻、賭博、粗言穢語、影射或侵犯第三者合法權益的情況;
    18.1.16
    不作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
    18.1.17
    不作出損害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文化發展基金形象和聲譽的行為;
    18.1.18
    遵守同意書內所訂定的條款;
    18.1.19
    遵守基金及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為監察而發出的指引;
    18.1.20
    遵守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其他適用之法律法規、本資助計劃章程的規定。
    18.2
    受基金資助的項目內容,不得兼收澳門其他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的財政資助
  1. 終止執行或未能完成項目

    19.1  
    在資助期內,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可批准受資助者提出終止執行項目的申請,但不影響第20.1點規定的適用:
    19.1.1 
    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預計未能於資助期內完成項目;
    19.1.2
    受資助者承諾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
    19.2
    如屬第19.1.1點所指的情況,並獲基金批准,受資助者須於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總結報告,以便進行結案程序。
    19.3
    如屬第19.1.2.點所指的情況,並獲基金批准,受資助者須自接獲申請獲批准的通知日起計30日內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否則基金將進行強制徵收,並於返還期屆滿之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
    19.4
    如第19.1點所指的申請不獲批准,受資助者須繼續執行有關項目,否則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
    19.5
    資助期屆滿,受資助者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項目,基金須進行結案程序;如理由不獲基金確認,則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
    19.6
    如非屬上點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項目,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
  1. 資助批給的取消

    20.1 
    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的情況
    20.1.1  
    受資助者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20.1.2
    受資助者將資助款項用於非批給決定所指用途;
    20.1.3
    受資助者違反謹慎、合理規劃及組織受資助項目的義務而導致對參與者或公共利益,尤其是公眾安全或社會秩序造成嚴重風險或損害;
    20.1.4
    受資助者作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
    20.1.5
    受資助者作出損害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文化發展基金形象和聲譽的行為;
    20.1.6
    受資助項目渲染不雅、暴力、色情、淫褻、賭博、粗言穢語、影射或侵害他人之權利等不當成分;
    20.1.7
    國家藝術基金撤銷項目或強制終止項目;
    20.1.8
    不再符合第1點資助目的、第3點資助範圍、第4點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且未於基金訂定的期間內補正不當情事;
    20.1.9
    本章程訂定須取消資助批給的其它情況。
    20.2
    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的情況
    20.2.1  
    第14.8點所指的情況;
    20.2.2  
    受資助項目內容對澳門特區形象造成負面影響;
    20.2.3  
    第19.4點至第19.6點所指的情況;
    20.2.4  
    違反本章程的其他規定。
    20.3
    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
    20.3.1  
    受資助者須自接獲相關通知之日起計30日內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
    20.3.2
    如屬第20.1點所指的情況,基金須於受資助者接獲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通知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
    20.3.3
    如屬第20.2點所指的情況,基金可同時科處受資助者自接獲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通知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的處罰。
    20.4
    不返還第20.3.1點所指款項的後果
    20.4.1  
    如未能於規定期間內返還已獲發放資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書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據,將由財政局稅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1. 逾期提交報告及證明文件的後果—資助扣減

    21.1 
    倘受資助者逾期提交報告及證明文件,基金可作出以下資助扣減:
    情況 資助扣減
    超出期限提交總結報告、執行商定程序報告或審計報告、以及相關證明文件(但獲批准延期提交者除外)。 1. 被記錄違規一次。
    2. 視乎發生次數,扣減受資助項目補貼資助款項相應百分比,如下:
    -   倘發生1次:扣減5%;
    -   倘發生2次或以上:扣減10%。
    3. 上述資助扣減情況與第8點(資助調整)疊加計算,經扣減後資助款項 = 批給資助金額*(1-A)*(1-B),A及B為資助調整/扣減比例。
    備註:
    A為第8點所指的資助調整比例。
    B為超出期限提交總結報告的資助扣減比例。
  1. 書面警告

    22.1 
    倘受資助者違反本章程的規定,尤其第18點規定的受資助者義務,基金可發出書面警告
  1. 其他

    23.1 
    基金僅提供用於受資助項目的款項,當中並不參與受資助者任何商業活動或商業決策,無論受資助者在進行與項目是否有關的所有決策、活動、言論等,不代表基金立場。
    23.2
    受資助者須遵守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倘因受資助者作出任何活動或決策而導致違反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負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受資助者須自行承擔。
    23.3
    受資助者須自行向相關部門(包括澳門特區及外地)申請並取得項目所必須的各類型准照及許可文件。
    23.4
    申請人參與本計劃,即視作已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本章程的所有條款及內容,且無異議。
    23.5
    就本章程沒有提及的事項,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現行法律法規所規範,尤其是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及其他有關文化發展基金資助的規定。
    23.6
    基金對本章程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1. 查詢方式:

     
    電話:2850 1000;
     
    傳真:2850 1010;
     
    電子郵件:ac@fdc.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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