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藝術基金配套計劃
申請時間: 2025年5月13日至6月12日
資助目的
1.1
|
文化發展基金根據《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的規定,設立國家藝術基金配套計劃,為獲得國家藝術基金資助的澳門文化藝術項目提供配套資金資助支持,以協助這些項目更好地得到實施,並鼓勵澳門藝術機構和藝術工作者積極申報國家藝術基金,尋找更廣闊的發展空間,從而促進本澳文化藝術機構和藝術工作者的多元或專業化發展。 |
申請期
2.1
|
申請期: 2025年5月13日早上9時至2025年6月12日下午5時45分。 |
資助範圍
3.1
|
獲得國家藝術基金資助的“舞台藝術創作”、“傳播交流推廣”、“藝術人才培訓”,以及“美術創作”、“青年藝術創作人才”的澳門特區項目。 |
3.2
|
於本資助計劃申請期首日或之前尚未向國家藝術基金提交結項。 |
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
4.1
|
申請人須為獲得國家藝術基金資助的“舞台藝術創作”、“傳播交流推廣”、“藝術人才培訓”,以及“美術創作”、“青年藝術創作人才”澳門特區項目的項目主體單位。 |
4.2
|
申請人須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及運作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法人商業企業主、社團或財團,又或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
資助類型
5.1
|
補貼。 |
本資助計劃的總預算金額、資助的名額及金額上限
6.1
|
本資助計劃的總預算金額:1,000萬澳門元。 |
6.2
|
資助名額:不設上限。 |
6.3
|
補貼:批給資助上限相等於項目獲得國家藝術基金的資助金額(以已簽訂的《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為準)。 |
6.4
|
倘項目的部分或全部內容曾受基金資助,則申請人須在收到批給決定的通知之日起計三十個工作日內申請取消原有受資助項目並退回全數資助款項,才能獲得配套資助。 |
6.5
|
倘經計算後所有獲資助項目的資助上限合計高於本資助計劃的預算,將以劃一比例調整所有獲資助項目的批給資助金額,以控制本資助計劃的總資助金額於預算範圍內。 |
6.6
|
實際資助金額將因應項目獲國家藝術基金的最終資助金額而作出調整,詳見第8點(資助調整)。 |
可獲資助的開支範圍
7.1
|
可獲資助的開支為國家藝術基金相應計劃對應項目的資助範圍。 |
資助調整
8.1
|
倘項目獲國家藝術基金的資助金額出現下調,則基金的批給資助金額將調整至國家藝術基金的最終資助金額。 |
8.2
|
倘項目最終出現盈餘,即國家藝術基金的最終資助金額、基金批給資助金額及受資助項目其他收入金額總和大於受資助項目的實際支出,受資助者須退回盈餘部份(國家藝術基金的最終資助金額+基金資助金額+受資助項目其他收入-實際支出),但以基金批給資助金額為限。 |
資助期
9.1
|
資助期與國家藝術基金相應計劃對應項目的資助期一致。 |
9.2
|
受資助者應在資助期內完成執行獲資助項目。 |
9.3
|
倘獲資助項目獲國家藝術基金批准延期,本資助計劃的資助期亦自動延期,以保持資助期一致。 |
擔保
10.1
|
倘申請人為法人商業企業主,其主要股東須作出信用擔保,以擔保受資助者在出現需退回或返還資助款項時(如資助批給被取消、資助金額出現扣減或下調)的債務。 |
10.2
|
受資助者需簽發相當於獲資助金額的本票及責任聲明書作擔保,並需提供保證人,相關簽名需經當場認定。 |
申請
11.1
|
申請人須以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商社通(下稱:一戶通/商社通)帳戶登入文化發展基金的網上申請系統,填寫申請表及上傳下列文件:
|
||||||||||||||||||||||
11.2
|
所有申請文件均須通過網上系統提交。申請人須確保所填寫資料及上傳的文件準確無誤,一經於網上確認提交申請後,無法修改項目內容。 | ||||||||||||||||||||||
11.3
|
撰寫申請文件的語文: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 | ||||||||||||||||||||||
11.4
|
申請須遵守的規定及注意事項:
|
初步分析
12.1
|
基金將對申請卷宗進行初步分析,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將駁回有關申請,不進入評審程序:
|
||||||||||||||||||||||||||||
12.2
|
倘欠缺提交第11.1.1點至11.1.4點所指的文件或相關文件不符合要求,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間內補交有關文件。 | ||||||||||||||||||||||||||||
12.3
|
倘沒有出現駁回申請的情況,則基金行政委員會將申請卷宗送交批給實體作出決定。 |
同意書
13.1
|
受資助者須以一戶通/商社通帳戶登入文化發展基金網上申請系統確認及提交同意書,其內載有批給決定的內容,尤其是資助計劃章程所訂的重要規定。 |
13.2
|
對於首次受資助者或資料有變動者,受資助者須提交在澳門銀行開立之帳戶(澳門元)存摺首頁或澳門銀行發出的相關證明文件副本,須載有銀行名稱、帳戶名稱和帳號的資料頁。 |
13.3
|
不提交同意書的後果:在收到批給決定的通知之日起計30個工作日內,如受資助者不提交同意書,有關批給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行政委員會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除外。 |
提交總結報告及執行商定程序報告
14.1
|
倘受資助者於本資助計劃的所有受資助項目的批給資助金額合計100萬澳門元或以上,受資助者必須於提交同意書翌日起計60日內以書面通知基金就項目所選用之執業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師、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公司,並提交業務約定書,但受資助者申請以第14.2.1.2.點所指的審計報告替代執行商定程序報告,並獲基金批准,則無需提交業務約定書。 | ||||||||||
14.2
|
受資助者必須按時提交下列報告及文件,並按照基金指定的格式填寫:
|
||||||||||
14.3
|
如按第14.1點規定,受資助者獲批准以第14.2.1.2點所指的審計報告替代執行商定程序報告,但該審計報告最終未能滿足基金受資助款項的查驗要求,則受資助者須在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執行商定程序報告。 | ||||||||||
14.4
|
第14.1點所指的業務約定書及第14.2.1.3點所指的執行商定程序報告的格式須符合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發出的第001/GPSAP/AF/2023號《受資助活動或項目查驗指引》的相關規定。 | ||||||||||
14.5
|
延期提交報告的申請: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導致無法按照第14.2.1點規定的期間提交總結報告及相關附件,受資助者應自相關事實發生日起計7個工作日內通知基金。 | ||||||||||
14.6
|
倘屬第14.5點所指的情況,經基金行政委員會批准,提交總結報告及相關附件的期間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內,但不影響下點規定的適用。 | ||||||||||
14.7
|
屬具理由說明的例外情況,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將第14.2.1點所指的期間延長一次,期間不超過90日。 | ||||||||||
14.8
|
倘基金認為文件有不清楚之處或不齊備,受資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間內補交文件。到期未補交,或補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要求,將以當前已提交的文件結案且不影響逾期提交後果的適用,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除外。倘不具條件結案,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 |
開支的確認
15.1
|
開支確認的目的及強制性:為確定受資助者在獲資助的項目實際作出的開支屬於本章程訂定可獲資助的開支,開支須經基金確認。 | ||||||||||||||||||
15.2
|
確認的方式:透過受資助者提交的執行商定程序報告/審計報告(資助金額100萬澳門元或以上)或單據副本(資助金額100萬澳門元以下)進行確認,且受資助者須完整保存受資助項目的原始收支憑證至少5年,以便基金倘需要時進行查驗。 | ||||||||||||||||||
15.3
|
對單據的要求:
|
關聯交易
16.1
|
為適用本規章的規定,“關聯方”是指與申請人或受資助者存在關聯關係的一方,其範圍如下:
|
||||||||||
16.2
|
申請人或受資助者在進行關聯交易時,應確保相關交易公平合理,尤其是交易價格不偏離市場合理價格。 | ||||||||||
16.3
|
倘在申請資助階段申請人預計作出或已作出或在項目執行階段受資助者已作出屬下列情況的關聯交易,申請人或受資助者分別須在申請表或總結報告作出申報,且不影響下點規定的適用:
|
||||||||||
16.4
|
對於上點所指的須申報的情況且使用基金的資助款項達10萬澳門元或以上,申請人或受資助者尚須提供文件證明事前已額外向至少2間非關聯方的供應商(即不屬於第16.1點所指的關聯方)進行詢價,並適用以下規定:
|
||||||||||
16.5
|
申報的關聯交易的內容應包括:
|
||||||||||
16.6
|
為適用第16.5.5點的規定,受資助者可將16.4點所指的詢價文件作為其說明交易價格合理的證明文件或資料。 | ||||||||||
16.7
|
倘申請資助階段已作申報預計作出或已作出的關聯交易資料發生變更,受資助者應在總結報告內提供經更新後的資料及文件。 | ||||||||||
16.8
|
如申請人或受資助者違反本章程關於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行政委員會可不確認關聯交易所涉及的開支。如情節嚴重者,按卷宗所處的階段,基金行政委員會可駁回資助申請、不作出批給或取消批給。 |
款項發放方式
17.1
|
資助款項將根據下表的比例發放,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
||||||
17.2
|
發放首期資助款項的要件:於受資助者提交同意書及第13.2點所指之文件後,翌月內發放。 | ||||||
17.3
|
受資助者提交錯誤的銀行帳戶資料而導致未能成功轉帳,除支付時間可能延遲外,銀行所收取的行政費用須由受資助者自行承擔。 | ||||||
17.4
|
倘受資助者違反其他已獲基金資助的計劃規定的義務,基金可暫緩發放資助款項直至履行有關義務為止。 |
受資助者的義務
18.1
|
受資助者須履行下列義務:
|
||||||||||||||||||||||||||||||||||||||||
18.2
|
受基金資助的項目內容,不得兼收澳門其他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的財政資助。 |
終止執行或未能完成項目
19.1
|
在資助期內,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可批准受資助者提出終止執行項目的申請,但不影響第20.1點規定的適用:
|
||||
19.2
|
如屬第19.1.1點所指的情況,並獲基金批准,受資助者須於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總結報告,以便進行結案程序。 | ||||
19.3
|
如屬第19.1.2.點所指的情況,並獲基金批准,受資助者須自接獲申請獲批准的通知日起計30日內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否則基金將進行強制徵收,並於返還期屆滿之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 | ||||
19.4
|
如第19.1點所指的申請不獲批准,受資助者須繼續執行有關項目,否則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 | ||||
19.5
|
資助期屆滿,受資助者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項目,基金須進行結案程序;如理由不獲基金確認,則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 | ||||
19.6
|
如非屬上點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項目,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 |
資助批給的取消
20.1
|
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的情況:
|
||||||||||||||||||
20.2
|
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的情況:
|
||||||||||||||||||
20.3
|
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
|
||||||||||||||||||
20.4
|
不返還第20.3.1點所指款項的後果:
|
逾期提交報告及證明文件的後果—資助扣減
21.1
|
倘受資助者逾期提交報告及證明文件,基金可作出以下資助扣減:
|
書面警告
22.1
|
倘受資助者違反本章程的規定,尤其第18點規定的受資助者義務,基金可發出書面警告。 |
其他
23.1
|
基金僅提供用於受資助項目的款項,當中並不參與受資助者任何商業活動或商業決策,無論受資助者在進行與項目是否有關的所有決策、活動、言論等,不代表基金立場。 |
23.2
|
受資助者須遵守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倘因受資助者作出任何活動或決策而導致違反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負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受資助者須自行承擔。 |
23.3
|
受資助者須自行向相關部門(包括澳門特區及外地)申請並取得項目所必須的各類型准照及許可文件。 |
23.4
|
申請人參與本計劃,即視作已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本章程的所有條款及內容,且無異議。 |
23.5
|
就本章程沒有提及的事項,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現行法律法規所規範,尤其是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及其他有關文化發展基金資助的規定。 |
23.6
|
基金對本章程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
查詢方式:
|
電話:2850 1000; |
|
傳真:2850 1010; |
|
電子郵件:ac@fdc.gov.mo。 |
請使用 Adobe Reader 8.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https://get.adobe.com/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