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產業項目資助

社區文創專項資助計劃

申請時間: 2018年4月9日至9月28日

  1. 計劃簡介

    配合澳門作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發展文化旅遊的定位,挾以澳門獲評定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創意城市美食之都"之美譽,文化產業基金(下簡稱「基金」)為著力社區的持續發展,遂推出《社區文創專項資助計劃(以文創打造社區特色店:零售業/飲食業)》(下簡稱“本計劃”),針對性地加強對社區文創微企的推動,藉文創說好文化故事來提升社區特色店的價值。

    本計劃將就面向社區的特色店舖,通過文創企業團隊的協助,以店舖特色發掘故事核心,融合文創元素以形象推廣及空間軟裝改造將故事形象化呈現,從而助店舖優化營運環境,將文創元素植入社區。

  1. 資助範圍

    2.1 品牌故事挖掘與刻畫;
    2.2 品牌形象推廣及空間軟裝改造
     
    2.2.1 品牌形象推廣(包括商標設計、包裝設計、制服設計、商品/菜單名錄設計、結合文創元素進行宣傳推廣:如平面、音樂、影片、動漫等);
    2.2.2 空間軟裝改造(包括門面設計、招牌設計、室內形象設計、空間規劃:如店內商品陳列及流程規劃等)。
  1. 申請手續

    本計劃申請者必須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不少於三年、屬文化產業範疇的商業企業,聯同一間設立不少於八年、以獨立商用空間經營的零售業/飲食業特色店舖共同申請。“申請者(文創企業+特色店舖)”可於申請限期內向基金遞交申請資料,由項目評審委員會甄選出“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獲選企業將獲發資助,在規定時限內,進行及完成申請內陳述的項目。
  1. 基本資料

    4.1 計劃名稱    :《社區文創專項資助計劃(以文創打造社區特色店:零售業/飲食業)》;
    4.2 主辦機構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產業基金;
    4.3 申請對象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不少於三年、屬文化產業範疇的商業企業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不少於八年、以獨立商用空間經營的零售業/飲食業特色店舖;
    4.4 申請地點    :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4樓A室;
    4.5 申請方式    :以電話2850 1000/電郵info@fic.gov.mo預約提交文件時間,並於預約時間內親臨或透過代辦人遞交本規定第7點所指之全部文件至申請地點;
    4.6 申請日期    :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9月28日;
    4.7 申請文件須於上述截止日期前的預約時間內遞交至申請地點,逾期概不受理;
    4.8 申請時須出示所有提交申請文件的正本以供核實;
    4.9 倘申請文件紙本與電子檔內容有差異,以紙本書面文件為準;
    4.10 本基金就本計劃收取之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4.11 查詢方式    : 電話:2850 1000/傳真:2850 1010/電子郵件:info@fic.gov.mo
  1. 申請條件

    5.1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且為稅務效力已在財政局登記不少於三年(以申請文件截止遞交日期計算)、屬文化產業範疇的商業企業:
     
    5.1.1 如商業企業主為自然人,其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5.1.2 如商業企業主為法人,則該法人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資本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擁有。
    5.2 聯同一間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且為稅務效力已在財政局登記不少於八年(以申請文件截止遞交日期計算)的零售業/飲食業特色店舖共同申請,其中店舖必須為獨立商用空間經營(商用空間如屬非自置物業,需提供不少於兩年有效期的租約);
     
    5.2.1 如商業企業主為自然人,其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5.2.2 如商業企業主為法人,則該法人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資本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擁有。
    5.3 特色店舖只能就本次計劃獲得一次資助;
    5.4 申請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不能就已獲基金或其他實體資助的費用向本計劃提出申請。
  1. 資助名額、金額及範圍

    6.1 資助名額最多為30個;
    6.2 “資助金額額度”分為“設計費用資助額度”及“實施費用資助額度”兩部份:
     
    6.2.1 設計費用資助額度”:為發放予文創企業之設計費用額度,資助金額為定額澳門幣10萬元,超出之費用由特色店舖自行承擔;
    6.2.2 “實施費用資助額度”:發放予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為項目之實施費用額度,最高為本計劃申請表中所指之“實施費用預計支出”總額的50%,上限為澳門幣20萬元(特色店舖須自行承擔餘下的50%及超出資助上限之費用)。最終資助金額將以實報實銷形式在進行結算程序後由基金計算定出。
  1. 申請文件

    7.1 申請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必須提交從基金網站下載的“《社區文創專項資助計劃(以文創打造社區特色店:零售業/飲食業)》申請表”及以下文件:
     
    7.1.1 申請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的法定代表身份證文件影印本;
    7.1.2 申請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的營業稅申報表(M/1表格)影印本或財政局發出的開業聲明書;
    7.1.3 若特色店舖所經營的商用空間屬非自置物業,需提供不少於兩年有效期的租約影印本;
    7.1.4 其他有助申請的文件。
    註:
    1. 所有申請文件(除影印本外)需要企業法定代表(文創企業+特色店舖)在每頁簡簽,並在最後一頁全簽並蓋章。
    2. 提交影印本時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實。
    3. 申請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須另外提交相關文件(如企業股東身份證)證明其符合5.1及5.2所規定的申請條件。
    4. 申請表電子文件請電郵至 cafp@fic.gov.mo(請確保電子文件與紙本文件右上方的編碼一致)。
  1. 補交文件

    8.1 倘遞交的文件或申請表格所載資料未符合規定或不齊全者,經基金通知後,申請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應於自獲通知日起計的15個工作天內更正及補交;
    8.2 到期未補交、補交仍不齊全或仍不符合規定者,基金得不受理其申請。
  1. 項目評審委員會及評審準則

    9.1 項目評審委員會由本地及外地各界專業人士組成;
    9.2 項目評審委員會將按下列的評審準則作出評分:
     
    9.2.1 優化方案創新性;
    9.2.2 文創企業執行團隊的技術能力;
    9.2.3 店舖未來發展潛力;
    9.2.4 計劃的可行性及成本效益。
  1. 簽訂協議書

    10.1 基金公佈獲選名單後,將與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簽訂“《社區文創專項資助計劃(以文創打造社區特色店:零售業/飲食業)》協議書”(下簡稱“協議書”);基金將向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發放本申請規定第6.2點所指的“資助金額額度”的50%作為第一期款項。
  1. 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的權利及義務

    11.1 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必須遵守:
     
    11.1.1 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必須自簽立協議書後翌月起計的6個月內,以連續日數方式進行計算,完成申請內陳述的項目;
    11.1.2 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必須自項目完成後的1個月內,以連續日數方式進行計算,向基金提交以下文件以申請開展結算程序(資助餘額將在基金接納結案報告及完成結算程序後發放):
     
    11.1.2.1 “《社區文創專項資助計劃(以文創打造社區特色店:零售業/飲食業)》結案報告”;
    11.1.2.2 “銀行收款紀錄(特色店舖繳付予文創企業有關超出資助額度之實施費用餘款)”;
    11.1.2.3 實施費用支付憑據;
    11.1.2.4 特色店舖之“收貨確認”;
    11.1.2.5 特色店舖之“滿意度意見書”;
    11.1.2.6 在確認完成項目後,特色店舖有義務於簽立“收貨確認”起計的15個工作天內,為文創企業填寫“滿意度意見書”;
    11.1.2.7 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必須同意,將積極配合執行申請項目之進程,基金將監察執行項目的過程;
    11.1.2.8 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必須同意,將積極配合基金就項目的監察工作及舉辦之相關宣傳活動,並同意基金於整個項目進程中擁有文字、攝影、拍照與其他形式記錄之權利,以及所有相關產出物之永久無償使用權;
    11.1.2.9 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必須同意,基金將在簽訂協議書後,有關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及設計團隊的基本資料、以及項目進行前後之比對結果將公示於基金網站及對外之公開文件中,以作施政宣傳推廣。
    11.2 基金為項目進行結算程序後,倘“實施費用資助額度”多於有關費用實際支付金額的50%,基金將會按本申請規定第6.2點在發放餘額進行扣除;
    11.3 倘在結算程序涉及外幣開支,則按照協議書簽署當日大西洋銀行與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兩行之外幣與澳門幣兌換率中間價進行兌換結算;若經計算後得出金額出現小數,則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小數點後一位;
    11.4 倘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未能按本申請規定第11.1點所述期限完成有關程序,企業須在逾期日起計的15個工作天內向基金以書面方式詳述逾期的原因和理由;
    11.5 倘發生本申請規定第11.4點並在限期前未具備合理理由者,或有關提交之理由不獲基金接納,基金得取消其獲資助資格,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須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計的15個工作天內,以現金或本票形式全數退回已接收之資助;
    11.6 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向基金提交結案報告後,倘基金發現有關結果對比提交申請時出現偏離項目核心的情況,基金得有條件接納或拒絕接納其結案報告:
     
    11.6.1 倘發生基金有條件接納結案報告的情況,基金得因應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對項目執行的偏離程度,按比例對“資助金額額度”進行扣除;
    11.6.2 倘發生基金拒絕接納結案報告的情況,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的獲資助資格即告取消;企業須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計的15個工作天內,以現金或本票形式全數退回已接收之資助;如未能於規定期間內返還已獲發放資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書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據,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11.7 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未經基金同意不得就申請項目收取其他機構或個人以任何形式給予的款項。
  1. 申請/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的退出、以及違反規定之處理

    12.1 倘申請/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於提交申請後臨時申請退出,企業應立即書面通知基金,申請即時視作終止;
    12.2 倘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決定不簽署協議書,基金將視作放棄申請處理;
    12.3 倘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違反本申請規定或協議書之規定,基金得取消其獲資助資格;企業須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計的15個工作天內,以現金或本票形式全數退回已接收之資助;
    12.4 在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未退回有關金額前,基金可不再接受企業隨後向基金遞交的申請。
  1. 其他

    13.1 本計劃之申請/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均不得提交虛假不實之資料;
    13.2 申請/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保證申請項目的內容及執行程序均無違反法律規定,亦無侵犯他人的任何權利;
    13.3 基金僅提供用於申請項目的款項,當中並沒有參與申請/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任何商業活動或商業決策,無論企業在進行與項目是否有關的所有決策、活動、言論立場等,均與基金無關。倘因企業作出任何活動或決策而導致違反澳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負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企業需自行承擔,概與基金無關;
    13.4 申請/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所提供的資料絕對保密,基金絕不用作本計劃以外的任何用途;
    13.5 申請/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參與本計劃,即視作已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本規定的所有條款及內容,且無異議;
    13.6 基金只接受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自遞交申請文件之日起計之支出費用;
    13.7 基金對本申請規定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