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文创专项资助计划
申请时间: 2018年4月9日至9月28日
计划简介
配合澳门作为世界旅游休闲中心、发展文化旅游的定位,挟以澳门获评定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创意城市美食之都"之美誉,文化产业基金(下简称「基金」)为着力社区的持续发展,遂推出《社区文创专项资助计划(以文创打造社区特色店:零售业/饮食业)》(下简称“本计划”),针对性地加强对社区文创微企的推动,藉文创说好文化故事来提升社区特色店的价值。
本计划将就面向社区的特色店铺,通过文创企业团队的协助,以店铺特色发掘故事核心,融合文创元素以形象推广及空间软装改造将故事形象化呈现,从而助店铺优化营运环境,将文创元素植入社区。
资助范围
2.1 | 品牌故事挖掘与刻画; | ||||
2.2 | 品牌形象推广及空间软装改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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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手续
本计划申请者必须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不少于三年、属文化产业范畴的商业企业,联同一间设立不少于八年、以独立商用空间经营的零售业/饮食业特色店铺共同申请。“申请者(文创企业+特色店铺)”可于申请限期内向基金递交申请资料,由项目评审委员会甄选出“获选企业(文创企业+特色店铺)”。获选企业将获发资助,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及完成申请内陈述的项目。基本资料
4.1 | 计划名称 :《社区文创专项资助计划(以文创打造社区特色店:零售业/饮食业)》; |
4.2 | 主办机构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产业基金; |
4.3 | 申请对象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不少于三年、属文化产业范畴的商业企业 +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不少于八年、以独立商用空间经营的零售业/饮食业特色店铺; |
4.4 | 申请地点 :澳门冼星海大马路105号金龙中心14楼A室; |
4.5 | 申请方式 :以电话2850 1000/电邮info@fic.gov.mo预约提交文件时间,并于预约时间内亲临或透过代办人递交本规定第7点所指之全部文件至申请地点; |
4.6 | 申请日期 :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9月28日; |
4.7 | 申请文件须于上述截止日期前的预约时间内递交至申请地点,逾期概不受理; |
4.8 | 申请时须出示所有提交申请文件的正本以供核实; |
4.9 | 倘申请文件纸本与电子档内容有差异,以纸本书面文件为准; |
4.10 | 本基金就本计划收取之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
4.11 | 查询方式 : 电话:2850 1000/传真:2850 1010/电子邮件:info@fic.gov.mo |
申请条件
5.1 |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且为税务效力已在财政局登记不少于三年(以申请文件截止递交日期计算)、属文化产业范畴的商业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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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联同一间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且为税务效力已在财政局登记不少于八年(以申请文件截止递交日期计算)的零售业/饮食业特色店铺共同申请,其中店铺必须为独立商用空间经营(商用空间如属非自置物业,需提供不少于两年有效期的租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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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特色店铺只能就本次计划获得一次资助; | ||||
5.4 | 申请企业(文创企业+特色店铺)不能就已获基金或其他实体资助的费用向本计划提出申请。 |
资助名额、金额及范围
6.1 | 资助名额最多为30个; | ||||
6.2 | “资助金额额度”分为“设计费用资助额度”及“实施费用资助额度”两部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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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文件
7.1 | 申请企业(文创企业+特色店铺)必须提交从基金网站下载的“《社区文创专项资助计划(以文创打造社区特色店:零售业/饮食业)》申请表”及以下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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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所有申请文件(除影印本外)需要企业法定代表(文创企业+特色店铺)在每页简签,并在最后一页全签并盖章。 |
2. | 提交影印本时须出示正本以供核实。 |
3. | 申请企业(文创企业+特色店铺)须另外提交相关文件(如企业股东身份证)证明其符合5.1及5.2所规定的申请条件。 |
4. | 申请表电子文件请电邮至 cafp@fic.gov.mo(请确保电子文件与纸本文件右上方的编码一致)。 |
补交文件
8.1 | 倘递交的文件或申请表格所载资料未符合规定或不齐全者,经基金通知后,申请企业(文创企业+特色店铺)应于自获通知日起计的15个工作天内更正及补交; |
8.2 | 到期未补交、补交仍不齐全或仍不符合规定者,基金得不受理其申请。 |
项目评审委员会及评审准则
9.1 | 项目评审委员会由本地及外地各界专业人士组成; | ||||||||
9.2 | 项目评审委员会将按下列的评审准则作出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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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书
10.1 | 基金公佈获选名单后,将与获选企业(文创企业+特色店铺)签订“《社区文创专项资助计划(以文创打造社区特色店:零售业/饮食业)》协议书”(下简称“协议书”);基金将向获选企业(文创企业+特色店铺)发放本申请规定第6.2点所指的“资助金额额度”的50%作为第一期款项。 |
获选企业(文创企业+特色店铺)的权利及义务
11.1 | 获选企业(文创企业+特色店铺)必须遵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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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基金为项目进行结算程序后,倘“实施费用资助额度”多于有关费用实际支付金额的50%,基金将会按本申请规定第6.2点在发放余额进行扣除; | ||||||||||||||||||||||||
11.3 | 倘在结算程序涉及外币开支,则按照协议书签署当日大西洋银行与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两行之外币与澳门币兑换率中间价进行兑换结算;若经计算后得出金额出现小数,则以四捨五入方式计算至小数点后一位; | ||||||||||||||||||||||||
11.4 | 倘获选企业(文创企业+特色店铺)未能按本申请规定第11.1点所述期限完成有关程序,企业须在逾期日起计的15个工作天内向基金以书面方式详述逾期的原因和理由; | ||||||||||||||||||||||||
11.5 | 倘发生本申请规定第11.4点并在限期前未具备合理理由者,或有关提交之理由不获基金接纳,基金得取消其获资助资格,获选企业(文创企业+特色店铺)须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计的15个工作天内,以现金或本票形式全数退回已接收之资助; | ||||||||||||||||||||||||
11.6 | 获选企业(文创企业+特色店铺)向基金提交结案报告后,倘基金发现有关结果对比提交申请时出现偏离项目核心的情况,基金得有条件接纳或拒绝接纳其结案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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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获选企业(文创企业+特色店铺)未经基金同意不得就申请项目收取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任何形式给予的款项。 |
申请/获选企业(文创企业+特色店铺)的退出、以及违反规定之处理
12.1 | 倘申请/获选企业(文创企业+特色店铺)于提交申请后临时申请退出,企业应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申请即时视作终止; |
12.2 | 倘获选企业(文创企业+特色店铺)决定不签署协议书,基金将视作放弃申请处理; |
12.3 | 倘获选企业(文创企业+特色店铺)违反本申请规定或协议书之规定,基金得取消其获资助资格;企业须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计的15个工作天内,以现金或本票形式全数退回已接收之资助; |
12.4 | 在获选企业(文创企业+特色店铺)未退回有关金额前,基金可不再接受企业随后向基金递交的申请。 |
其他
13.1 | 本计划之申请/获选企业(文创企业+特色店铺)均不得提交虚假不实之资料; |
13.2 | 申请/获选企业(文创企业+特色店铺)保证申请项目的内容及执行程序均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无侵犯他人的任何权利; |
13.3 | 基金仅提供用于申请项目的款项,当中并没有参与申请/获选企业(文创企业+特色店铺)任何商业活动或商业决策,无论企业在进行与项目是否有关的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立场等,均与基金无关。倘因企业作出任何活动或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企业需自行承担,概与基金无关; |
13.4 | 申请/获选企业(文创企业+特色店铺)所提供的资料绝对保密,基金绝不用作本计划以外的任何用途; |
13.5 | 申请/获选企业(文创企业+特色店铺)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规定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且无异议; |
13.6 | 基金只接受获选企业(文创企业+特色店铺)自递交申请文件之日起计之支出费用; |
13.7 | 基金对本申请规定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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