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项目资助

年份:

文化展演-品牌推广资助计划

申请时间: 2023年6月30日至8月31日

  1. 资助目的

    文化发展基金根据《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的规定,设立本资助计划,鼓励澳门文化展演领域的机构向商业运作转型,推动本澳的展演节目到外地市场进行公开演出,积极利用区域合作拓展外地市场,尤其是“粤港澳大湾区”及“一带一路”进行文化交流,以提高本澳舞台表演内容的品牌在外地市场的影响力及知名度,促进澳门表演艺术产业化发展。

  1. 申请期

    2.1
    申请期:2023年6月30日至8月31日。
  1. 资助范围

    3.1
    下列领域的商业项目,属本资助计划范围。
    -  
    文化展演领域:表演艺术制作及演出,主要支持戏曲、戏剧、舞蹈、音乐、魔术等舞台表演内容,并鼓励跨领域融合的演出项目。
  1. 资助要求

    4.1
    最少进行3场,在澳门以外的城市进行的公开售票商业演出活动,且申请人能取得一定比例的票务收入分成,舞台表演内容的演出时长一般不少于60分钟,演出须位于开售座位数目100人或以上的公开表演场地
    4.2
    鼓励申请项目开发衍生週边产品,如剧本集、产品、原声带,并创造因合作、销售IP或其他可以衍生版权的收入。
  1. 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

    5.1
    申请人方面:
    5.1.1 
    如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其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其企业须为税务效力而已在财政局登记。
    5.1.2
    如属法人商业企业主,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且其企业须为税务效力而已在财政局登记。
    5.2
    演出内容及创作演出团队方面:
    5.2.1 
    申请项目已具有完整的剧本和完整的演出活动具体内容,可以是未安排首演的作品,也可以是曾演出的作品。
    5.2.2
    申请人须依法具有演出内容及倘有的衍生产品的知识产权使用权
    5.2.3
    申请项目须具有稳定的创作演出团队,且创作演出团队主创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导演、监制、编剧、编曲、编舞、男主角、女主角、主唱)须超过50%为澳门居民
    5.3
    合作方面:项目可由多家企业及社团合作完成,由一家企业作为项目主体进行申请,并出示与合作方签署的意向协议,但申请人应为主办单位
    5.4
    申请资格的限制:2020年或2022年“文化展演-品牌推广专项资助计划”的受资助企业未提交受资助项目的总结报告前,不能提出申请
  1. 资助类型

    补贴。

  1. 批给资助的名额及金额上限

    7.1
    名额:最多10个
    7.2
    补贴:批给资助上限为申请项目预算支出(即第8.1点及第8.2点合计)的80%,上限为80万澳门元
    7.3
    批给资助金额将因应实际支出、实际收入、演出场次或门票销售率而作出下调,详见第9点(资助调整)。
  1. 可获资助及不可获资助的开支范围

    8.1
    可获资助且计入预算支出的开支包括下列在资助期内作出与项目相关的开支:
    8.1.1 
    销货开支:与演出内容相关的衍生周边产品费用,如开发产生的设计费、材料费及制作费等。
    8.1.2
    制作开支:
    8.1.2.1  
    包括直接参与制作、演出及幕后工作的人员费用,每位人员的资助上限为4万澳门元
    8.1.2.2
    因演出需要而制作与演出内容相关的场地佈景、道具及服装费用,以及搭建卸台的劳务费用。
    8.1.3
    交通及运输开支:直接参与制作、演出及幕后工作的人员往来演出目的地之经济客位及展演当地交通费用,以及为执行演出活动而在进出场地所需运送的舞台物资如佈景、道具、服装、乐器等的费用。
    8.1.4
    宣传及公关开支:为宣传演出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所产生的费用,例如报章、杂志、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广告宣传费;相关宣传品例如宣传单张、海报、纪念品的制作费用;以及举办推广活动如快闪活动、新闻发佈会、分享会等费用。
    8.1.5
    场地、办事处及其他不动产租赁开支:因綵排/表演/装卸台原因而支付的綵排/演出场地租金,如涉及转租须提交符合法律要求的文件。
    8.1.6
    设备及其他动产租赁开支:因演出需要而衍生器材设备租赁(摄影器材、灯光器材、音响器材)的费用。
    8.2
    不可获资助但计入预算支出的项目开支包括如下:
    8.2.1 
    行政开支。
    8.2.2
    住宿开支。
    8.2.3
    保险开支。
    8.2.4
    其他开支:仅限于器材购置或维修费用、执行商定程序费用。
    8.3
    第8.1点及第8.2点所指的开支可视为项目预算支出范围内,其他开支以及由申请人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的费用及票房分成支付的开支则不视为项目预算支出范围。
  1. 资助调整

    9.1
    倘总结时受资助项目的实际支出低于申请表的预算支出,将按比例[ (预算支出-实际支出)/预算支出]下调资助金额。
    9.2
    倘总结时受资助项目的实际收入低于申请表的预算收入的80%,资助金额将下调10%
    9.3
    倘完成的演出场次少于申请时预计的演出场次,将按比例[(预计演出场次-实际演出场次)/预计演出场次] 下调资助金额,且不影响第4.1点及第23点的适用。
    9.4
    倘所有演出场次的总售出门票低于表演场地开售座位总数的50%,将按比例2*(50%-总售出门票/开售座位总数)下调资助金额。
    9.5
    倘出现多种下调情况时,下调比例不会叠加,并以当中的下调比例最大值作为最终的扣减比例。
  1. 资助期

    10.1 
    资助期为18个月,由签订协议书后的翌月首日开始计算。
    10.2
    经受资助者于资助期内预先提出具适当说明理由的申请,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长资助期,但累计延长的期间不得超过原资助期的一半。
  1. 担保

    11.1 
    倘申请人为法人商业企业主,其主要股东须作出信用担保,以担保申请人在出现需退回或返还资助款项时(如资助批给被取消、项目实际支出少于预算支出、项目实际完成的量化指标低于申请时的预计数目)的债务。
    11.2
    受资助者及担保人均须就项目签署本票及责任声明书
  1. 申请

    12.1 
    申请人应使用已註册的网上系统帐户登入上述系统,填写申请表及上传下列文件:
    12.1.1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
    12.1.2
    倘有的商业登记证明;
    12.1.3
    由财政局发出的申请人未因结算的税捐、税项及任何其他款项而结欠澳门特别行政区债务的证明文件;
    12.1.4
    申请人最近期的营业税征税凭单-M/8表格;
    12.1.5
    向社会保障基金供款的证明文件影印本,但不具有供款义务者除外;
    12.1.6
    企业近两年的损益表;
    12.1.7
    企业的财务状况说明(须按基金要求格式填写);
    12.1.8
    依法具有第12.1.9点所指表演内容的知识产权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12.1.9
    完整的剧本和完整的展演内容的详细资料(详细节目表、曲目资料、演出剧目、歌谱连曲词)等;
    12.1.10
    申请资助项目的详细计划书(须包括演出详细计划及具体宣传推广计划),其载有相关规划及时间表;
    12.1.11
    申请资助项目的财务预算(须按基金要求格式填写);
    12.1.12
    申请人在文化产业领域的经验,包括项目执行团队、主创团队及表演者的履历及背景、其他曾参与的文化展演内容的相关资料;
    12.1.13
    倘有的展演承接方签署的意向协议(应明确列出綵排日期及演出日期),如属邀请,须提供邀请单位发出的邀请函或合作确认书;
    12.1.14
    其他有助申请的文件如合作同意书、过往相关经验的介绍、预计支出的报价单、过往演出的证明及成效,包括录音/录像、演出的日期及时间、演出时长、场数及场地、开售座位总数、售票纪录、入座率、人数及评论报导等。
    12.2
    申请人须确保填写资料、上传的文件准确无误,并须预先填报亲临提交的其他无法上传的实物资料,一经确认提交并生成申请凭条后,无法修改项目内容
    12.3
    申请人须于申请日期截止前(2023年8月31日下午5:45)亲临基金递交申请凭条正本(由申请人法定代表在每一页简签确认,并在最后一页全签并盖章作实)及事前填报现场提交的实物资料,基金不接纳逾期提交的申请及不接纳现场提交任何没有于网上系统事前填报的其他文件
    12.4
    撰写申请书的语文:须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写。
    12.5
    申请须遵守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12.5.1  
    申请人可在网上系统同意基金协助查阅第12.1.2点所指的商业登记证明、第12.1.3点所指的无欠债务证明,藉此免除提交有关文件。
    12.5.2
    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说明及提交其他为组成申请卷宗属不可或缺的文件、报告或资料。
    12.5.3
    申请人须确保填写资料及上传的文件准确无误,除基金另有通知外,并不接受申请人对已提交之文件及资料作出更改
    12.5.4
    申请人不得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12.5.5
    申请人拟撤回申请,应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申请即时视作撤销。
    12.5.6
    基金就本计划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初步分析

    13.1 
    基金将对申请卷宗进行初步分析,以核实申请人的资格、申请项目是否齐备资助计划章程要求的文件及资助申请是否具备获资助批给的要件(即第3点资助范围、第4点资助要求及第5点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的要求)。
    13.2
    倘申请卷宗不符合上点的规定,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在10日内补交有关文件,但仅限于第12.1.1点至第12.1.8点所指的文件。
    13.3
    倘资助申请不具备获资助批给的要件,或申请人未按上点所指的期间内补交所需的文件,或补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规定,则基金行政委员会驳回有关申请。
    13.4
    经初步分析,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驳回有关申请,不进入评审程序
    13.4.1   
    申请项目不符合基金的宗旨;
    13.4.2
    申请项目不属于第3点所指的资助范围;
    13.4.3
    申请项目不符合第4点所指的资助要求;
    13.4.4
    申请人不符合第5点所指的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
    13.4.5
    申请文件不符合第12点所指的申请规定;
    13.4.6
    申请人在基金其他受资助项目正处于逾期未偿还/未退回/未返还款项的状况;
    13.4.7
    申请人处于基金拒绝资助名单内;
    13.4.8
    申请人就相同项目作重覆申请;
    13.4.9
    申请项目属于澳门其他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已公佈的资助计划范围;
    13.4.10
    项目涉及不雅、暴力、色情、淫亵、赌博、粗言秽语、影射或侵害他人之权利等不当成分;
    13.4.11
    项目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13.5
    倘没有出现驳回申请的情况,则基金行政委员会将申请卷宗送交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1. 评审

    14.1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行政委员会主席根据需审议的项目性质,从相关领域的专家名单中邀请三至七名来自演艺界别、学术界别、商业界别的专家出任
    14.2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至少过半数成员出席时方可举行会议,并须就每次会议缮立会议录,其内应记录评审结果及会议的重要事项。
    14.3
    申请人的代表须出席评审会议,介绍申请项目的内容,并回答评审提问。倘申请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则将按其已递交的文件进行书面评审,否则视作放弃申请
    14.4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按以下的评审标准作出评分:
    14.4.1  
    项目预期的经济效益(20%);
    14.4.2
    项目对塑造文化产业品牌形象的作用(15%);
    14.4.3
    项目的原创性(20%);
    14.4.4
    项目实现的可能性(7.5%);
    14.4.5
    项目推广策略(包括推行时间表及具体措施)的合理性(7.5%);
    14.4.6
    项目预算的合理性(15%);
    14.4.7
    申请人的管理水平、执行及主创团队的专业性及技术能力,过往相关经验(15%)。
    14.5
    曾获国家艺术基金的资助项目演出内容,将会获得额外加分,上限为10分。
    14.6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按照上述评审标准作出评分时,尚须考虑申请人倘曾获批给资助活动及项目的执行及偿还记录
    14.7
    评审分数不低于60分视为通过评审,批给实体在充分考虑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发表的意见后,对申请作出决定。
    14.8
    资助批给金额与申请项目的预算规模及所获的评审分数相关。
  1. 协议书

    15.1 
    基金与受资助者须签订协议书,协议书须载有资助批给决定的内容。
    15.2
    不签署协议书的后果:如受资助者没有按基金指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签订协议书,有关批给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行政委员会确认属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除外。
  1. 项目内容的更改

    16.1 
    对于创作及商业营运上的决定如演出日期、设计概念、演出内容(不涉及故事主题)、宣传方式、销售渠道、非主要人员等方面的更改,当更改不涉及偏离项目的核心,则受资助者可因应市场环境灵活作出调整,并在提交报告时进行说明
    16.2
    如项目内容的更改涉及下述所指情况,则受资助者须提出申请并由基金作出事前审批:
    16.2.1  
    演出场地的更改(更改后的每一场次的演出场地开售座位数目应不少于申请计划相对应的演出场地的开售座位数目);
    16.2.2
    受资助者的股东、项目负责人、导演、监制、编剧、编曲、编舞、男主角、女主角、主唱的更改;
    16.2.3
    其他涉及改变项目核心的内容。
  1. 提交进度执行报告、总结报告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

    17.1 
    受资助者必须于签订协议书翌日起计60日内以书面通知基金就项目所选用之执业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师、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公司,并提交业务约定书
    17.2
    受资助者必须于资助期内向基金按时提交下列报告,并按照基金指定的格式填写:
    17.2.1  
    在完成展演内容的制作、确定演出时间和推广计划后,且在第一场演出不少于30日前,提交项目进度执行报告
    17.2.2
    完成项目后的30日内提交总结报告,90日内提交“执行商定程序报告”(由受资助者聘请执业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师、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公司对受资助项目的收支及财务状况执行商定程序后编制)。
    17.3
    第17.1点所指的业务约定书及第17.2.2点所指的执行商定程序报告的格式须符合公共资产监督规划办公室发出的第001/GPSAP/AF/2023号《受资助活动或项目查验指引》的相关规定。
    17.4
    报告附带的证明文件:受资助者提交进度执行报告及总结报告时,须附上项目执行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演出内容 衍生产品
    -  演出场地发出的官方确认声明(如演出批文、租用确认书,须明确列出綵排及演出日期)
    -  演出活动的照片、影音档案
    -  演出资料(须载有节目程序表、主创及演出者名单、演出内容,或可提供演出场刊)
    -  演出成效证明(包括每场开售座位数、售出票务、入座率,须由第三方售票机构发出)
    -  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衍生週边产品成品照片
    -  销售渠道列表及相关证明(包括演出门票及衍生週边产品,如销售点照片、线上销售平台截图等)
    -  宣传品图片(如宣传刊物、纪念品及衍生品)
    -  宣传推广证明(如线下宣传活动照片、线上宣传截图及点击数据、宣传片档案等)
    -  媒体报导
    17.5
    延期提交报告的申请: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照第17.2点规定的期间提交报告,受资助者应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
    17.6
    倘属上述所指的情况,经基金批准,提交报告的期间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内,但不影响下点规定的适用。
    17.7
    属具理由说明的例外情况,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将第17.2点所指的期间延长一次,期间不超过90日。
    17.8
    倘基金认为文件有不清楚之处,受资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补充说明文件,到期未提交将以当前已提交的文件处理。
  1. 开支的确认

    18.1 
    开支确认的目的及强制性:为确定受资助者在获资助的活动及项目实际作出的开支属于本章程订定可获资助的开支,开支须经基金确认
    18.2
    确认的方式:补贴透过受资助者提交执行商定程序报告,以实报实销的方式进行,且受资助者须按第21.1.8点的规定保存单据以便基金倘需要时进行查验。
    18.3
    对单据的要求
    18.3.1 
    开支的对象为公司或机构:相关的开支凭证,如公司或机构发出的发票或收据,其内应载有买卖双方名称或姓名、产品或服务名称、开立日期、凭单编号、金额以及卖方的聯络资料,例如:地址、电话号码、电邮地址等,或由受资助者註明相关公司或机构的上述联络资料。倘涉及租赁物业时,除上述资料外,发票或收据内还应载有该物业的地址。
    18.3.2
    开支的对象为自然人:相关的开支凭证,如自然人发出的收据(载有买卖双方名称或姓名、产品或服务名称、开立日期、凭单编号、金额及卖方的聯络资料,例如:地址、电话号码、电邮地址等,或由受资助者註明上述联络资料)、职业税 M/7 格式凭单(载有顾客及发出者名称或姓名、服务名称、发出者的税务编号、开立日期、凭单编号、职业税章程附表所载之业务及金额)。
    18.3.3
    单据的其他规定:
    18.3.3.1  
    当单据的开支金额涉及折扣时,应列明实际支付金额;
    18.3.3.2
    如涉及非澳门元的交易,受资助者应列明涉及之货币名称及兑换率;
    18.3.3.3
    如单据资料不完整,受资助者须作出书面解释,并由受资助者作为签署人,在相关文件上签署及註明签署日期;
    18.3.3.4
    如需要修改单据上的资料,有关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应按事实作出修改,并在修改之处盖章作实;
    18.3.3.5
    交易倘涉及第19点所指的关联交易情况,受资助者应在单据作出註明并提供相关交易方的聯络资料。
  1. 关联交易

    19.1 
    当申请人将向属于下列任一情况的供应商採购服务或商品,须在申请文件中预先披露交易的对象名称、与申请人的关系、预计交易的内容。
    19.1.1 
    申请人(自然人商业企业主)为供应商的股东、供应商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
    19.1.2
    申请人(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配偶/父母/子女为供应商、供应商的股东、供应商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
    19.1.3
    申请人(法人商业企业主)的股东、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及上述两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为供应商、供应商的股东、供应商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
    19.1.4
    申请人(法人商业企业主)为供应商的股东;
    19.1.5
    供应商为申请人(法人商业企业主)的股东。
    19.2
    对于第19.1点提及的关联交易,申请人须于项目进度执行报告及总结报告中申报及提供文件证明已额外向至少2间非关联方的供应商(即不属于第19.1点所指的供应商)进行询价,基金将以最低价格的报价为开支确认上限,未能提交相关证明则该笔支出不能使用基金资助的款项进行支付。
  1. 款项发放方式

    20.1 
    款项将根据下表的比例发放:
      首期发放比例
    (发放要件见下点规定)
    接纳进度执行报告后发放比例 最后一期发放比例(接纳总结报告后)
    须提交进度执行报告及总结报告 资助额度的50% 资助额度的30% 资助额度的20%
    20.2
    发放首期资助款项的要件:受资助者须于专用帐户存入自有资金(基金批给额度的20%)作为项目的启动资金。
  1. 受资助者的义务

    21.1 
    受资助者须履行下列义务
    21.1.1   
    如实提供资料及作出声明;
    21.1.2
    将资助款项用于批给决定指定的用途;
    21.1.3
    谨慎、合理规划及组织受资助的活动或项目;
    21.1.4
    按时提交第17点所指的报告;
    21.1.5
    接受及配合基金对运用资助款项的监察,包括对相关收支及财务状况的查验;
    21.1.6
    根据第23.3.1点的规定,返还资助款项;
    21.1.7
    退回未用于指定用途的资助款项;
    21.1.8
    完整保留受资助活动/项目的原始收支凭证至少5年;
    21.1.9
    为受资助项目开设专用帐户,以存放资助款项,受资助者可将项目的收入及自有资金存入专用帐户,并须确保未被使用的资助款项存放在专用帐户,如因营运需要需将未使用的资助款项存放在其他帐户,企业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21.1.10
    积极配合基金就项目的监察工作以及举办之相关宣传活动,并同意基金于整个项目进程中拥有文字、摄影、拍照与其他形式记录之权利,以及所有相关产出物之永久无偿使用权;
    21.1.11
    在任何与项目相关的宣传活动、新闻稿及宣传物品註明获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发展基金支持”或“支持单位: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发展基金”,并向基金报备;
    21.1.12
    同意签订协议书后有关申请项目的基本资料及成果将公示于基金网站及对外之公开文件中,以作施政宣传推广;
    21.1.13
    保证申请项目的内容及项目执行程序均无违反法律规定,确保项目成果,以及产生项目成果过程的合法性,包括使用的工具、採取的措施方法,获取的信息等,不得涉及不雅、暴力、色情、淫亵、赌博、粗言秽语、影射或侵犯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21.1.14
    遵守与基金签立协议书内所订定的条款;
    21.1.15
    遵守基金及公共资产监督规划办公室为监察而发出的指引;
    21.1.16
    遵守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5/202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其他适用之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
    21.2
    受基金资助的项目内容,不得兼收澳门其他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的财政资助
  1. 终止执行或未能完成活动及项目

    22.1 
    资助期内,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且应受资助者的终止执行申请,基金可批准终止执行活动及项目。
    22.2
    在上点所指的情况,受资助者须于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总结报告,以便进行结案程序。
    22.3
    如第22.1点所指的申请不获批准,且受资助者不继续执行有关活动及项目,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
    22.4
    资助期届满,受资助者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而未能完成活动及项目,基金须进行结案程序;如理由不获基金确认,则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
  1. 资助批给的取消

    23.1 
    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
    23.1.1 
    受资助者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23.1.2
    受资助者将资助款项用于非批给决定所指用途;
    23.1.3
    受资助者违反谨慎、合理规划及组织受资助的活动或项目的义务而导致对参与者或公共利益,尤其是公众安全或社会秩序造成严重风险或损害;
    23.1.4
    受资助者作出的活动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
    23.1.5
    不再符合第3点资助范围、第4点资助要求、第5点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且未于基金订定的期间内补正不当情事;
    23.1.6
    本章程订定须取消资助批给的其他情况。
    23.2
    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
    23.2.1 
    违反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23.2.2
    违反协议书订定其他取消批给的情况;
    23.2.3
    项目进度之审查结果偏离核心;
    23.2.4
    第16.2点所指的更改申请不获批准,且受资助者仍继续执行更改后的内容。
    23.3
    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
    23.3.1 
    受资助者须自接获相关通知之日起计30日内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
    23.3.2
    基金将于受资助者接获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通知日起计两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申请
  1. 逾期提交报告的后果—资助扣减

    24.1 
    倘受资助者逾期提交报告,基金可作出以下资助扣减:
    情况 资助扣减
    超出期限提交项目进度执行报告、总结报告或执行商定程序报告(但获批准延期提交者除外) 1. 倘未按第17.2点所指期限提交报告,被记录违规一次
    2. 视乎发生次数,扣减受资助项目补贴资助款项相应百分比,如下:
      -   倘发生1次:扣减5%
      -   倘发生2次:扣减10%
      -   倘发生3次或以上:扣减15%
    3. 上述资助扣减情况与第9点(资助调整)叠加计算,经扣减后补贴资助款项=补贴批给资助金额*(1-A)*(1-B),A及B为资助扣减及调整比例。
    4. 备註:
        A为第9点所指的资助调整比例;
        B为超出期限提交报告的资助扣减比例。
  1. 其他

    25.1 
    基金仅提供用于受资助项目的款项,当中并不参与受资助者任何商业活动或商业决策,无论受资助者在进行与项目是否有关的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等,不代表基金立场。
    25.2
    受资助者须遵守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倘因企业作出任何活动或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受资助者需自行承担。
    25.3
    受资助者须自行向相关部门(包括澳门特区及外地)申请并取得项目所必须的各类型准照及许可文件。
    25.4
    申请人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规定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且无异议。
    25.5
    就本章程没有提及的事项,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第40/2021号行政法规《文化发展基金的组织及运作》、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5/202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及其他有关文化发展基金资助的规定。
    25.6
    基金对本章程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25.7
    查询方式:
    电话:2850 1000;
    传真:2850 1010;
    电子邮件:dgaf@fdc.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