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建筑维修资助计划
申请时间: 第一轮: 2025年3月31日至5月30日;第二轮: 2025年9月15日至11月14日
资助目的
为更好推动历史建筑的保护和活化,文化发展基金推出历史建筑维修资助计划,支持业权人为私人文物建筑和具文化价值建筑,定期开展结构检查或检测、实施外观保养,以及因应检测结果为建筑的结构、墙体、屋顶,以及其他属价值组成之部分,实施必要的修復及维护等工作,提升业权人自主开展定期维修保养的积极性,加强对文物建筑和具文化价值建筑的保护。
申请期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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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共分为两轮,每轮申请期截止后基金将统一安排该段期间提交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每轮申请期的资助名额不设限制,如本资助计划预算使用完毕,则申请期将提早结束,并在基金网站对外公佈。申请期间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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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范围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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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定、待评定的不动产及具文化价值的不动产的下列检查、检测及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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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要求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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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在确认提交申请前,尚未开展维修工程。 |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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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由已在土地工务局註册符合资格的公司或具相应执业资格的技术员,提供由检查或检测、编制维修方案、准照申请、工程招标、工程记录至竣工检验等所有工作的顾问服务(因应工程内容需要或文化遗产委员会的意见,可要求由已註册建筑师参与编制计划及跟进工程质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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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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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工程须聘用已在土地工务局註册的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或公司(下称“工程公司”),并由符合相关工程范畴的註册技术员负责。 | ||||||||||||||||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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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工程须以询价方式进行,须取得不少于三个报价,并把工程合同批予综合评分最高(施工计划、经验、工期、价格、持续经营能力)且又符合询价规定的工程公司。 | ||||||||||||||||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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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服务公司及工程公司不能为同一间公司或关联公司。 | ||||||||||||||||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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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涉及被评定或待评定的不动产的任何工程工作,须按照第11/2013号法律《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
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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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被评定或待评定的不动产、具文化价值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俗称“业权人”)或获授权人提交申请。如所有权(俗称“业权”)由多人拥有,可由任一共有人提交申请。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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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幢建筑物只可提交一份申请。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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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格的限制:接受本资助之不动产,在第18.6.1点“竣工声明书”签署日起计两年内不可再就维修资助计划作出申请。 |
资助类型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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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类型:补贴。 |
本资助计划的总预算金额、资助名额、金额及上限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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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计划总预算金额:2,000万澳门元。 |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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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名额:不设限制,按每轮申请期进行评审。但最终获批给资助的申请项目数量,受上点所指的本资助计划总预算金额所限。 |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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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金额及上限:资助比例为预算支出(即第8.1点)的50%至80%,与所获的评审分数相关,且不超过200万澳门元。 |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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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资助金额将因应项目实际支出而作出调整(详见第9点资助调整)。 |
可获资助及不可获资助的开支范围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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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获资助的开支且纳入预算支出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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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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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获资助的开支且不纳入预算支出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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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调整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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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总结时受资助项目的实际支出低于项目的预算支出,将按比例[(预算支出 - 实际支出)/预算支出]调整资助金额。 |
资助期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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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期上限为12个月,最早可由提交申请翌日起计,最迟可由签订同意书后翌月首日开始计算,具体开始日期由基金及受资助者协商订定。 |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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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应在资助期内完成执行获资助项目。 |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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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受资助者于资助期内预先提出具适当说明理由的申请,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长资助期,但累计延长的期间不得超过原资助期的一半。 |
担保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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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为法人商业企业主,其主要股东须独立作出信用担保,以担保所有权人在出现需退回或返还资助款项时(如资助批给被取消、项目实际支出少于预算支出)的债务。 |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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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需签发相当于获资助金额的本票及责任声明书作担保,并需提供保证人,相关签名需经当场认定。 |
申请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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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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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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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登入申请系统后,须填写申请表及上传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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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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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申请文件均须通过网上提交,除基金要求外,现场补充文件将不纳入申请卷宗内容。 | ||||||||||||||||||||||||||||||||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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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申请文件的语文:须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写。 | ||||||||||||||||||||||||||||||||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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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须遵守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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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分析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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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将对申请卷宗进行初步分析,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将驳回有关申请,不进入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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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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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欠缺提交第12.2.1点至第12.2.5点所指的文件,基金将要求申请人在10日内补交有关文件;倘申请人欠缺提交第12.2.6至第12.2.8点规定的文件,将不设补交。 | ||||||||||||||||||||||||||||||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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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将申请送交文化局进行技术分析及发表意见,并可按该局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倘需的文件,尤其是对第12.2.6点至第12.2.7点所指的文件进行补充说明。 | ||||||||||||||||||||||||||||||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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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同意基金、文化局或委派之第三方授权的任何人士,由申请项目审批至总结报告获通过的期间,进入申请资助拟进行维修的建筑物,以实地考察建筑物现况。 | ||||||||||||||||||||||||||||||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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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没有出现驳回申请的情况,则基金行政委员会将申请卷宗送交文化遗产委员会发表意见。 |
文化遗产委员会发表意见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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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建议文化遗产委员会就以下考虑因素发表意见,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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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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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分考虑文化遗产委员会的意见后,基金行政委员会对申请作出初步通过或驳回的决定。 | ||||||||||||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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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请项目获初步通过,基金将通知申请人于指定限期内提交历史建筑维修方案,该方案须由第4.2点所指顾问服务公司的註册技术员拟定(须附由建筑、工程及城市规划专业委员会发出的专业证明及最近年度的註册/续期文件副本),维修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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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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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就历史建筑维修方案的内容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作出补充说明或补交所需文件,如申请人未能按时提交维修方案或其他基金要求的补充文件,则基金行政委员会驳回申请,但有合理理由者除外。 | ||||||||||||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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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没有出现驳回申请的情况,则基金行政委员会将申请卷宗送交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
评审及批给决定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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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行政委员会主席根据需审议的项目性质,从相关领域的专家名单中邀请三至七名来自文遗界别及建筑界别的专家出任。 | ||||||||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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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至少过半数成员出席时方可举行会议,并须就每次会议缮立会议纪录,其内应记录评审结果及会议的重要事项。 | ||||||||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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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代表须出席评审会议,介绍申请项目的内容,并回答评审提问。倘申请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并获基金接纳,则将按其已递交的文件进行书面评审,否则视作放弃申请。 | ||||||||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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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认为维修方案属于第3.1点所指的工程范围内,将按以下的评审标准作出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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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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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分数不低于60分视为通过评审,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认为维修方案不属于第3.1点所指的工程范围内或评审分数低于60分视为未能通过评审。 | ||||||||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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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请项目未能通过评审且本资助计划的总预算仍未使用完毕,申请人可参考评审委员会倘有的意见对维修方案进行调整1次,并自收到评审结果通知日起计指定期间内提交经调整的维修方案,基金将安排复审会议。 | ||||||||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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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分考虑以下意见及记录后,批给实体对申请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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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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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按其意见或因应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发表的意见或信託委员会的意见,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间调整申请项目内容、作出补充及按基金指定的格式填写申请资料。 | ||||||||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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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给实体可附条件作出批给决定,包括删减不属维修方案应有的项目及相应地调低维修方案的预算。 | ||||||||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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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批给金额与申请项目的预算规模及所获的评审分数相关。 | ||||||||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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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行政委员会尤其可在下列情况作出不批给资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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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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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请项目不获资助,申请人可提交维修方案支出单据,获基金确认后可获发补贴,上限为5万澳门元,并以实报实销方式支付,且日后向同类型计划再次提交申请时,可免除进行第14点所指的程序。 |
同意书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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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签署一份同意书,其内载有批给决定的内容,尤其是本资助计划章程所订的须遵守规定。 |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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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署同意书的后果:在收到批给决定的通知之日起计30个工作日内,如受资助者不提交已签署的同意书,有关批给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行政委员会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除外。 |
项目内容的更改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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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项目内容的更改,受资助者须取得基金行政委员会同意后才能作出更改。 |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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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维修方案的更改,基金将听取文化局的意见后对修改申请作出决定。 |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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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需要时,尤其是应文化局建议,基金将更改内容向活动和评审委员会索取意见。 |
提交工程进展文件、总结报告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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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用会计师/会计公司:受资助者必须于签订同意书翌日起计60日内以书面通知基金就项目所选用之执业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师、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公司,并提交业务约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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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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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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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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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总结报告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的期间:受资助者必须于维修工程经第18.2.2程序确认后30日内提交总结报告,90日内提交“执行商定程序报告”。 | ||||||||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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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总结报告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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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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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书及报告编制:第18.1点所指的业务约定书、第18.3点所指的总结报告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的格式均须符合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发出的第001/GPSAP/AF/2023号《受资助活动或项目查验指引》的相关规定编制。 | ||||||||
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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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报告附带的证明文件:受资助者提交总结报告时,须附上项目执行情况的证明文件/实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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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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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提交报告的申请: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第18.3点规定的期间提交报告,受资助者应自相关事实发生日起计7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 | ||||||||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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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属上点所指的情况,经基金行政委员会批准,提交报告的期间为自上点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内,但不影响下点规定的适用。 | ||||||||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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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具理由说明的例外情况,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将第18.3点所指的期间延长一次,期间不超过90日。 | ||||||||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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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基金认为文件有不清楚之处或不齐备,受资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间内补交文件。到期未补交,或补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要求,将以当前已提交的文件结案且不影响逾期提交后果的适用,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除外。倘不具条件结案,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 |
开支的确认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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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支确认的目的及强制性:为确定受资助者在受资助的项目实际作出的开支属于本资助计划章程订定可获资助的开支,开支须经基金确认。 | ||||||||||||||||||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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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的方式:补贴透过受资助者提交执行商定程序报告,以实报实销的方式进行,且受资助者须完整保存受资助项目的原始收支凭证至少5年,以便基金倘需要时进行查验。 | ||||||||||||||||||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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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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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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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用本规章的规定,“关联方”是指与申请人或受资助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一方,其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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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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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或受资助者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确保相关交易公平合理,尤其是交易价格不偏离市场合理价格。 | ||||||||||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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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在申请资助阶段申请人预计作出或已作出或在项目执行阶段受资助者已作出属下列情况的关联交易,申请人或受资助者分别须在申请文件或总结报告作出申报,且不影响下点规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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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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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上点所指的须申报的情况且使用基金的资助款项达10万澳门元或以上,申请人或受资助者尚须提供文件证明事前已额外向至少2间非关联方的供应商(即不属于第20.1点所指的关联方)进行询价,并适用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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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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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的关联交易的内容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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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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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用第20.5.5点的规定,受资助者可将第20.4点所指的询价文件作为其说明交易价格合理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 ||||||||||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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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请资助阶段已作申报预计作出或已作出的关联交易资料发生变更,受资助者应在总结报告内提供经更新后的资料及文件。 | ||||||||||
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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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请人或受资助者违反本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行政委员会可不确认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开支。如情节严重者,按卷宗所处的阶段,基金行政委员会可驳回资助申请、不作出批给或取消批给。 |
款项发放方式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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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影响下款规定的适用,款项将採用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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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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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资助者违反其他已获基金资助的计划规定的义务,基金可暂缓发放资助款项直至履行有关义务为止。 |
受资助者的义务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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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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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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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基金资助的项目内容,不得兼收澳门其他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的财政资助。 |
终止执行或未能完成项目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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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助期内,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可批准受资助者提出终止执行项目的申请,但不影响第24.1点规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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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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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第23.1.1.点所指的情况,并获基金批准,受资助者须于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总结报告,以便进行结案程序。 | ||||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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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第23.1.2.点所指的情况,并获基金批准,受资助者须自接获申请获批准的通知日起计30日内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否则基金将进行强制征收,并于返还期届满之日起计两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申请。 | ||||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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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第23.1点所指的申请不获批准,受资助者须继续执行有关项目,否则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 | ||||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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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期届满,受资助者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项目,基金须进行结案程序;如理由不获基金确认,则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 | ||||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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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非属上点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项目,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 |
资助批给的取消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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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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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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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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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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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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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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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返还第24.3.1点所指款项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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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提交报告及证明文件的后果—资助扣减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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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资助者逾期提交报告或证明文件,基金可作出以下资助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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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警告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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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资助者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尤其第22点规定的受资助者义务,基金可发出书面警告。 |
其他
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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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仅提供用于受资助项目的款项,当中并不参与受资助者任何商业活动或商业决策,无论受资助者在进行与项目是否有关的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等,不代表基金立场。 |
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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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遵守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倘因受资助者作出任何活动或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受资助者需自行承担。 |
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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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自行向相关部门(包括澳门特区及外地)申请并取得项目所必须的各类型准照及许可文件。 |
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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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规定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且无异议。 |
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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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章程没有提及的事项,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第40/2021号行政法规《文化发展基金的组织及运作》、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5/202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及其他有关适用于文化发展基金资助的规定。 |
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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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对本章程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
查询方式:
电话:285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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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2850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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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dgaf@fdc.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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