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取景”影视拍摄资金补助计划
申请时间: 2023年6月21日至12月29日
资助目的
为配合“2023年财政年度施政报告”提出发展影视服务业的目标,文化发展基金根据《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的规定,设立本资助计划,提供财政支援,鼓励或吸引外地拍摄团队到澳门实地取景拍摄,藉此让本地影视企业有更多参与外地影视作品拍摄机会,从而提升本地从业人员的知识与经验,并为本地人创造更多的工作机会,以及加强宣传澳门的形象,提升澳门的国际知名度,带动文创及旅游的联动性。
申请期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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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由2023年6月21日开始接受申请,最后接受申请限期为2023年12月29日,如本资助计划预算使用完毕,则申请期将提早结束,并在基金网站对外公佈。 |
资助范围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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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时长的影视作品在澳门进行拍摄取景工作,不包括动画作品,且作品同一季的不同集数只能申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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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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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外地影视项目,即由外地拍摄团队主导并在澳门实地取景拍摄(外地团队须来澳参与在澳门的拍摄工作)。 |
资助要求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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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影片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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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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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为“外地影视项目”的澳门制片单位(负责统筹在澳门拍摄的工作安排和预算执行)且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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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类型
补贴。
批给资助的名额及金额上限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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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额:不设上限,定期进行评审。 |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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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批给资助上限为申请项目在澳门进行拍摄取景工作预算支出(即第8.1点及第8.2点合计)的40%,资助上限为200万澳门元。 |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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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给资助金额将因应实际支出而作出调整,详见第9点(资助调整)。 |
可获资助及不可获资助的开支范围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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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获资助且计入预算支出的开支包括在资助期内作出与项目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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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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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获资助但计入预算支出的项目开支包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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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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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点及第8.2点所指的开支可视为项目在澳门进行拍摄取景工作的预算支出范围内,其他开支以及由申请人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的费用不视为预算支出范围。 |
资助调整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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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总结时受资助项目在澳门进行拍摄取景工作的实际支出低于申请表的预算支出,将按比例([ 预算支出-实际支出)/预算支出]下调资助金额。 |
资助期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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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期为36个月,最早可由申请人提交申请凭条正本之翌日起计,最迟可由签订协议书后翌月开始计算,具体开始日期由基金及受资助者协商订定。 |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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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受资助者于资助期内预先提出具适当说明理由的申请,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长资助期,但累计延长的期间不得超过原资助期的一半。 |
担保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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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请人为法人商业企业主,其主要股东须作出信用担保,以担保申请人在出现需退回或返还资助款项时(如资助批给被取消、项目实际支出少于预算支出)的债务。 |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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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及担保人均须就项目签署本票及责任声明书。 |
申请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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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使用已註册的网上系统帐户登入申请系统,填写申请表及上传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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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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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确保填写资料、上传的文件准确无误,并须预先填报亲临提交的其他无法上传的实物资料,一经确认提交并生成申请凭条后,无法修改项目内容。 | ||||||||||||||||||||||||||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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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于申请日期截止前(2023年12月29日下午5:30)亲临基金递交申请凭条正本(由申请人法定代表在每一页简签确认,并在最后一页全签并盖章作实)及事前填报现场提交的实物资料,基金不接纳逾期提交的申请及不接纳现场提交任何没有于网上系统事前填报的其他文件。 | ||||||||||||||||||||||||||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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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申请书的语文:须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写。 | ||||||||||||||||||||||||||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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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须遵守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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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分析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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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将对申请卷宗进行初步分析,以核实申请人的资格、申请项目是否齐备第12点要求的文件及资助申请是否具备获资助批给的要件(即第3点、第4点及第5点的要求)。 | ||||||||||||||||||||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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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请卷宗不符合上点的规定,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在10日内补交有关文件,但仅限于第12.1.1点至第12.1.7点所指的文件。 | ||||||||||||||||||||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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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资助申请不具备获资助批给的要件,或申请人未按上点所指的期间内补交所需的文件,或补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规定,则基金行政委员会驳回有关申请。 | ||||||||||||||||||||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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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步分析,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驳回有关申请,不进入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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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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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没有出现驳回申请的情况,则基金行政委员会将申请卷宗送交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
评审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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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行政委员会主席根据需审议的项目性质,从相关领域的专家名单中邀请三至七名来自影视界别、学术界别、商业界别的专家出任。 | ||||||||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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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至少过半数成员出席时方可举行会议,并须就每次会议缮立会议录,其内应记录评审结果及会议的重要事项。 | ||||||||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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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代表须出席评审会议,介绍申请项目的内容,并回答评审提问。倘申请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则将按其已递交的文件进行书面评审,否则视作放弃申请。 | ||||||||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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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按以下的评审标准作出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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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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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按照上述评审标准作出评分时,尚须考虑申请人倘曾获批给资助活动及项目的执行及偿还记录。 | ||||||||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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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分数不低于60分视为通过评审,批给实体在充分考虑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发表的意见后,对申请作出决定。 | ||||||||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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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预算所限,基金可对申请活动/项目作出不批给资助的决定。 |
协议书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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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与受资助者须签订协议书,协议书须载有资助批给决定的内容。 |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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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署协议书的后果:如受资助者没有按基金指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签订协议书,有关批给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行政委员会确认属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除外。 |
项目内容的更改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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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创作的决定如拍摄手法、剧本内容(不涉及“故事大纲”的更改)、非主要成员等方面的更改,当更改不涉及偏离项目的核心,则受资助者可因应实际情况灵活作出调整,并在提交报告时进行说明。 | ||||||||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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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项目内容的更改涉及下述所指情况,受资助者须提出申请并由基金作出事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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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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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不接纳项目影片类型更改之申请。 |
项目进度执行报告、总结报告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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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必须于签订协议书翌日起计60日内以书面通知基金就项目所选用之执业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师、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公司,并提交业务约定书。 | ||||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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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必须于资助期内按时提交下列报告,并按照基金指定的格式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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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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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1点所指的业务约定书及第17.2.2点所指的执行商定程序报告的格式须符合公共资产监督规划办公室发出的第001/GPSAP/AF/2023号《受资助活动或项目查验指引》的相关规定。 | ||||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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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附带的证明文件:受资助者提交项目进度执行报告及总结报告时,须附上项目执行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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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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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提交报告的申请: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第17.2点规定的期间提交报告,受资助者应自相关事实发生日起计7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 | ||||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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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属上述所指的情况,经基金行政委员会批准,提交报告的期间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内,但不影响下点规定的适用。 | ||||
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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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具理由说明的例外情况,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将第17.2点所指的期间延长一次,期间不超过90日。 | ||||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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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基金认为文件有不清楚之处,受资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补充说明文件,到期未提交将以当前已提交的文件处理。 |
开支的确认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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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支确认的目的及强制性:为确定受资助者在受资助的活动及项目实际作出的开支属于本章程订定可获资助的开支,开支须经基金确认。 | ||||||||||||||||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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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的方式:透过受资助者提交执行商定程序报告,以实报实销的方式进行,且受资助者须按第21.1.8点的规定保存单据以便基金倘需要时进行查验。 | ||||||||||||||||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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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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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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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申请人将向属于下列任一情况的供应商採购服务或商品,须在申请文件中预先披露交易的对象名称、与申请人的关系及预计交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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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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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19.1点提及的关联交易,申请人须于项目进度执行报告及总结报告中申报及提供文件证明已额外向至少2间非关联方的供应商(即不属于第19.1点所指的供应商)进行询价,基金将以最低价格的报价为开支确认上限,未能提交相关证明则该笔支出不能使用基金资助的款项进行支付。 |
款项发放方式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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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将根据下表的比例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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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的义务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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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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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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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基金资助的项目内容,不得兼收澳门其他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的财政资助。 |
终止执行或未能完成活动及项目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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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期内,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且应受资助者的终止执行申请,基金可批准终止执行活动及项目。 |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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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点所指的情况,受资助者须于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总结报告,以便进行结案程序。 |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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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第22.1点所指的申请不获批准,且受资助者不继续执行有关活动及项目,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 |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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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期届满,受资助者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而未能完成活动及项目,基金须进行结案程序;如理由不获基金确认,则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 |
资助批给的取消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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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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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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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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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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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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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提交报告的后果—资助扣减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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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资助者逾期提交报告,基金可作出以下资助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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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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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仅提供用于受资助项目的款项,当中并不参与受资助者任何商业活动或商业决策,无论受资助者在进行与项目是否有关的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等,不代表基金立场。 | |||
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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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遵守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倘因企业作出任何活动或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受资助者需自行承担。 | |||
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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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自行向相关部门(包括澳门特区及外地)申请并取得项目所必须的各类型准照及许可文件; | |||
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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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规定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且无异议。 | |||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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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章程没有提及的事项,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第40/2021号行政法规《文化发展基金的组织及运作》、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5/202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及其他有关文化发展基金资助的规定。 | |||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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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对本章程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 |||
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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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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