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艺术活动交流资助

澳琴联动大型文化品牌活动资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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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澳琴联动大型文化品牌活动资助计划图文包 5

  1. 资助目的

    1.1 
    为鼓励优质文化品牌活动以“一节两办”、“一展两地”模式在澳门与横琴两地联动举办,文化发展基金根据《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规定,设立《2026年澳琴联动大型文化品牌活动资助计划》,以培育具代表性及区域影响力的大型文化品牌活动,促进两地文化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从而营造丰富多元的文化氛围,提升社区文化生活质素,汇聚区域人流与活力。
  1. 申请期

    2.1 
    2026年7月28日早上9时至8月27日下午5时45分
  1. 资助范围(范畴及类型)及非资助范围

    3.1 
    项目属于文化艺术范畴,具有澳门及横琴元素,同时属公开性或公众可参与,且必须分别于澳门及横琴举行(即同一活动须先在澳门举行,可同时及之后在横琴举行。另请留意本章程第11.1点关于资助期的规定)。
    3.2
    项目须为以下的活动类型:
    3.2.1  
    演出;
    3.2.2
    举办展览;
    3.2.3
    举办艺术节或文化节。
    3.3
    申请人仅能在申请表选择第3.2点所指的其中一种类型,如项目内容涉及多个类型,申请人须选择其中最核心的类型,基金将以此作为核心内容进行评审及第10点资助调整的基准。
    3.4
    下列项目内容不属于本资助计划的范围:
    3.4.1  
    体育舞蹈(如:非舞蹈剧场形式的表演、拉丁舞、标准舞、排排舞、广场舞等)、体育竞技、武术、花艺/茶艺、烹饪技巧、种植、美食/饮食、网站构建及维护、程式开发及维护、电子竞技之项目;
    3.4.2
    属联谊、联欢、聚餐、参观景点、探访、拜访、交流、考察、参加会议性质等为主要目的之项目;
    3.4.3
    属赴外比赛、赴外获奖的活动/项目;
    3.4.4
    以会务宣传为主要目的之项目;
    3.4.5
    涉及商务/商业性质之项目(如:具商业性质之演唱会等),但受资助者为商业企业主除外;
    3.4.6
    含筹款性质的慈善项目;
    3.4.7
    属非公开性或公众无法参与的项目;
    3.4.8
    属受第三方委约进行制作之项目。
  1. 资助要求

    4.1
    须积极开展宣传推广,且澳门和横琴线下观众人次(两地分开计算)均须满足以下条件:
    4.1.1  
    演出:累计达800人次或以上;
    4.1.2
    举办展览:累计达4,000人次或以上;
    4.1.3
    举办艺术节或文化节:累计达8,000人次或以上。
    4.2
    受基金资助的项目内容,不得兼收澳门其他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的财政资助,以及不能同时获得基金其他计划的资助批给。
  1. 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

    5.1 
    符合申请资格之申请人:
    5.1.1  
    如属非牟利本地社团或财团,须于2023年12月31日或之前已在澳门依法设立及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刊登有关章程;
    5.1.2
    如属商业企业主,须于2023年12月31日或之前已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且符合以下条件:
    5.1.2.1  
    如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其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其企业须为税务效力而已在财政局登记;
    5.1.2.2
    如属法人商业企业主,其企业须为税务效力而已在财政局登记。
    5.2
    申请人须为所举办活动的主办单位(除经基金同意的例外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全国性组织举办的活动外)。
  1. 申请金额及申请项目数目

    6.1 
    申请金额由申请人填写,每个项目的申请金额不能超出第9.1点所指的可获资助的开支之和,也不能超出申请项目的预算支出减去预算收入的差额
    6.2 
    基于行政成本考量,不受理申请金额少于10,000澳门元之申请。
    6.3 
    申请项目数目的限制:每一申请人申请之项目数目上限为1个
  1. 资助类型

    7.1 
    补贴。
  1. 本资助计划的总预算金额、资助名额及金额上限

    8.1
    本资助计划总预算金额:300万澳门元。
    8.2
    资助名额:不设限制
    8.3 
    资助额度:
    8.3.1  
    项目的资助金额不高于申请金额;
    8.3.2
    资助金额不高于项目的类型对应的资助上限,资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80%,详见下表:
    项目类型 项目的资助上限
    (澳门元)
    演出、举办展览、举办艺术节或文化节 1,000,000
    8.3.3
    受资助者可依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文化事业发展扶持办法》第九条“支持澳门品牌文化活动延伸至合作区举办”的相关规定,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民生事务局提交申请,经评审认定后,按活动在合作区举办首日的人民币汇率折算,获得1:1的配套资助。
    8.4
    批给资助金额可因应项目的量化指标(线下总观众人次/场数/日数)而作出调整,详见第10点(资助调整),但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行政委员会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除外。
  1. 可获资助及不获资助的开支范围

    9.1 
    可获资助且计入预算支出的开支包括下列在资助期内作出与项目相关的开支〔倘有关开支涉及人员担任职位费用,每位人员的资助上限为4万澳门元(上限按人员计算,倘有关人员于同一项目中同时担任多个职位,该人员最高资助上限亦为4万澳门元)〕:
    9.1.1  
    销货开支:与项目所销售的产品相关的消耗性原材料及生产开支;
    9.1.2
    制作开支:由受资助者採购第三方提供制作及设计服务的开支,包括:
    9.1.2.1  
    直接参与制作、幕前及幕后工作的人员费用,如导演费、监制费、编剧费、编舞费、作曲费、作词费、表演者费、策展费、艺术家费、导师费、评审费、嘉宾费、主持费;
    9.1.2.2
    因项目需要而制作与项目内容相关的设计费用及制作费用,如舞台设计、平面设计、场地设计、灯光设计、佈景/装置/横额费、服装费、化妆费、道具费、材料费、装裱费、拍摄、摄影/录影及录音费、排版校对印刷费、证书费、版权费用、翻译及传译费。
    9.1.3
    场地、办事处及其他不动产租赁开支(非恆常性租金):仅限于因举办项目原因而支付的非恆常性租金,如拍摄场地、展览场地、演出场地、快闪店等,如涉及转租须提交证明出租人有权出租并同意出租的证明文件;
    9.1.4
    设备及其他动产租赁开支:因项目需要而租赁设备的费用,如灯光租赁费、音响器材租赁费;
    9.1.5
    宣传及公关开支:为宣传及推广项目,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所产生的费用,例如报章、杂志、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广告宣传费;以及宣传品如宣传影片、宣传单张、海报的制作费用,以及举办推广活动的费用及宣传人员费用;
    9.1.6
    交通、差旅以及运输开支:当项目涉及赴外,工作人员往来项目目的地之经济客位及当地交通费用;当项目涉及邀请外地嘉宾时,外地嘉宾往来澳门/横琴之经济客位及本澳交通费用;以及为执行项目而运送物资如佈景、道具、服装、乐器、及代收费等的费用;
    9.1.6.1  
    一般情况下,出发地或到达地需为澳门/横琴;
    9.1.6.2
    对于非经济客位,倘可提供同一行程的经济客位参考价格(如官方网站显示的同一时间同一航班的经济客位价格),可按经济客位的价格使用资助款项,惟差额仍须自行承担。
    9.1.7
    住宿开支(四星或以下酒店的普通/标准客房):当项目涉及赴外,工作人员当地住宿费;当项目涉及邀请外地嘉宾时,外地嘉宾在澳门/横琴之住宿费;
    9.1.8
    保险开支:为执行项目而所购买的保险费用;
    9.1.9
    清洁服务开支:仅限于因举办项目原因而支付的临时性场地清洁费用;
    9.1.10
    物业管理及保安开支:仅限于因举办项目原因而支付的临时性场地保安费用;
    9.1.11
    损耗品开支:奖杯、奖牌、奖状、纪念品、文具费用。
    9.2
    不可获资助但计入预算支出的项目开支包括如下
    9.2.1  
    行政开支;
    9.2.2
    其他开支:仅限于执行商定程序费用、销售分成、奖金、奖品、礼物、花束、工作餐。
    9.3
    第9.1点及第9.2点所指的开支可视为项目预算开支范围内,除外的开支如设备购置及维修费用、税项、慈善送赠用之物质、电话费、银行手续费、核酸、招待、茶点、庆功宴等及由申请人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的费用不视为项目预算开支范围。
    9.4
    第9.1.6点及第9.1.7点所指开支的报销总和不能超过项目批给资助金额的30%
  1. 资助调整

    10.1
    倘人次未达4.1点所指的最低要求,将按相差的百分比扣减资助额度(澳门和横琴线下观众人次分开计算,并将扣减额度相加)。
    · 例子:澳门演出线下观众累计400人次,横琴演出线下观众累计600人次,即:
    - 澳门演出:(400-800)/800*50%,则资助额度将下调25%。
    - 横琴演出:(600-800)/800*50%,则资助额度将下调12.5%。
    - 假设资助额度为80万元:(澳门演出:下调25%,即20万元)+ (横琴演出:下调12.5%,即10万元),即共下调37.5%,则资助额度将下调30万元
    10.2 
    倘总结时受资助项目的量化指标(详见下表)少于申请时预计的数目的90%(四捨五入计算),基金可按比例[(原申请数目-实际量化数目)/原申请数目]下调资助金额。
    项目类型 量化指标
    演出 场数
    举办展览、举办艺术节或文化节 场数/日数
    (以展览/艺术节/文化节开始日至展览/艺术节/文化节结束日期间计算日数)
    10.3
    倘项目实际执行结果(加入基金批给资助金额后)最终出现盈余,资助额度将下调至使盈余为零的金额,但受资助者为商业企业主除外。
    · 例子: A项目实际支出为35万元,实际收入为10万元,原批给资助金额为30万元,现有盈余5万元,则资助额度将下调5万元。
    10.4
    倘出现多种资助下调情况时,下调比例不会叠加,并以当中的下调比例最大值作为最终的调整比例。
    10.5
    如属不可抗力或经基金行政委员会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而导致出现第10.2点的情况,基金可不调整资助金额。
  1. 资助期

    11.1 
    资助期为2026年7月28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其中横琴方面的活动在202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举办。
    11.2 
    受资助者应在资助期内完成执行受资助项目。
    11.3
    经受资助者于资助期内预先提出具适当说明理由的申请,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长资助期,但累计延长的期间不得超过原资助期的一半
    11.4
    逾期提出上点所指的申请,基金不予受理,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除外。
  1. 担保

    12.1 
    倘申请人为法人商业企业主,其主要股东须作出信用担保,以担保受资助者在出现需退回或返还资助款项时(如资助批给被取消、资助金额出现扣减或下调)的债务,但主要股东为公法人除外。
    12.2 
    上点所指的受资助者及担保人需签发相当于获资助金额的本票及责任声明书作担保,相关签名需经当场认定。
    12.3
    如受资助者同意在总结报告获基金接纳后方获发放全数资助款项,可获免除作出第12.1点所指的担保。
  1. 申请

    13.1 
    申请人须以商社通实体使用者帐户登入文化发展基金的网上申请系统,填写申请表及上传基本文件、倘有的有助评估资料,具体如下:
    13.1.1  
    基本文件
    13.1.1.1  
    倘申请人为社团或财团,须上传以下文件:
    13.1.1.1.1    
    身份证明局发出之《已成立社团或财团之领导架构证明书》文件,内容包括有效领导架构之组成。
    13.1.1.2  
    倘申请人为商业企业主,须上传以下文件:
    13.1.1.2.1    
    倘有的商业登记证明;
    13.1.1.2.2    
    由财政局发出的申请人未因结算的税捐、税项及任何其他款项而结欠澳门特别行政区债务的证明文件;
    13.1.1.2.3    
    申请人最近期的营业税征税凭单影印本-M/8表格。
    13.1.2
    倘有的有助评估资料(如申请人未有提供下述的有助评估资料,有可能影响评分):
    13.1.2.1    
    项目具体安排(如艺术节或文化节的流程);
    13.1.2.2    
    内容介绍;
    13.1.2.3
    演出者及参与者简历;
    13.1.2.4
    主要计划人员(特别是主创人员)简历;
    13.1.2.5
    演出剧目内容;
    13.1.2.6
    展览作品图片;
    13.1.2.7
    项目的参考短片;
    13.1.2.8
    邀请函;
    13.1.2.9
    报价单;
    13.1.2.10
    场地预约文件;
    13.1.2.11
    机构简介;
    13.1.2.12
    过去一年举办的活动资料;
    13.1.2.13
    倘有的关联交易申报文件。
    13.1.3
    申请人应提供清晰及充足的申请资料予基金作评估之用,〔如:列明与拟开展项目对应的具体时间(开始及结束日期应与拟进行的项目匹配)、具体场地,以及活动详情〕。
    13.1.4
    倘网上申请系统填写申请表格中的资料与上载之有助评估资料的表述有任何差异,概以网上申请系统填写之申请表(不包括上载之附件)为准。
    13.2
    所有申请文件均须通过网上提交。申请人须确保所填写资料及上传的文件准确无误,一经于网上确认提交申请后,无法修改项目内容
    13.3
    撰写申请文件的语文:须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写。
    13.4
    申请人须遵守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13.4.1  
    申请人可在网上系统同意基金协助查阅第13.1.1.2.1点及第13.1.1.2.2点所指的商业登记证明及无欠债务证明,藉此免除提交有关文件。
    13.4.2  
    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说明及提交其他为组成申请卷宗属不可或缺的文件、报告或资料;
    13.4.3
    除基金另有通知外,不接受申请人对已提交之文件及资料作出更改;
    13.4.4
    申请人不得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13.4.5
    申请人拟撤回申请,应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申请即时视作撤销;
    13.4.6
    基金就本计划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初步分析

    14.1 
    基金将对申请卷宗进行初步分析,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将驳回有关申请,不进入评审程序
    14.1.1  
    申请项目不符合基金的宗旨;
    14.1.2
    申请项目不符合第1点的资助目的;
    14.1.3
    申请项目不属于第3点所指的资助范围;
    14.1.4
    申请项目不符合第4.2点所指的资助要求;
    14.1.5
    申请人不属于第5点所指的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
    14.1.6
    申请项目不符合第6点所指的申请金额及申请项目数目;
    14.1.7
    申请文件不符合第13点的申请规定;
    14.1.8
    申请人在基金其他受资助活动/项目正处于逾期未退回/未返还款项的状况;
    14.1.9
    申请人处于基金拒绝资助名单内;
    14.1.10
    申请项目属于澳门其他公共实体或公共部门已公佈的资助计划之项目;
    14.1.11
    申请项目渲染不雅、暴力、色情、淫亵、赌博、粗言秽语、影射或侵害他人之权利等不当成分;
    14.1.12
    申请项目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14.1.13
    申请项目内容涉及损害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文化发展基金形象和声誉
    14.1.14
    申请项目内容对澳门特区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14.1.15
    申请人未按指定期间补交所需的文件,或补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规定,但不影响第14.3点规定的适用。
    14.2
    倘申请人提交多于一个项目申请的情况,基金将分析首个提交的申请,并驳回其他申请。
    14.3
    倘欠缺提交第13.1.1点所指的文件或相关文件不符合要求,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在5日内补交有关文件
    14.4
    没有出现驳回申请的情况,则基金行政委员会将申请卷宗送交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1. 评审及批给决定

    15.1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行政委员会主席根据每次需审议的项目性质,从相关领域的专家名单中邀请三至七名来自文化艺术领域、学术界别的专家出任。
    15.2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至少过半数成员出席时方可举行会议,并须就每次会议缮立会议纪录,其内应记录评审结果及会议的重要事项。
    15.3
    申请人的代表须出席评审会议,介绍申请项目的内容,并回答评审提问。倘申请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则将按其已提交的文件进行书面评审,否则视作放弃申请。
    15.4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按以下的评审标准作出评分(10分为满分):
    15.4.1  
    内容素质及规划的完善程度(30%)
    申请之项目是否具吸引力、可执行性,能否呈现文化艺术素质、意义及价值,是否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能否有系统及有策略地预计、规划和统筹即将进行的项目,且能合理分配资源,并能提供详尽资料。
    15.4.2
    预算合理性(30%)
    预算有否夸大不实及有否积极拓展收入(包括门票收入、广告收入或贊助等)、各开支项目(如制作开支、场地开支)是否合理。
    15.4.3
    申请者执行能力(20%)
    申请人或参与项目的人员(如主要创作人员或艺术行政人员等)背景及专业性是否具足够执行及统筹能力完成所拟定之计划及达至其预期效果,并参考申请人或参与项目的人员过往活动之执行情况(包括过往项目的受众人数或上座率、社会迴响),以及社团或财团宗旨与项目之性质的吻合度。
    15.4.4
    对澳琴文化多元发展的推动(20%)
    以项目对象、观众人次、规模、改善两地文化环境、项目可持续发展性、澳门居民的参与程度及打造具区域影响力的文化品牌作为考量。
    15.5
    曾获国家艺术基金的资助项目或其延伸项目,可获得额外加分,上限为1分
    15.6
    预算合理性分数及评审总分数均不低于6分(10分为满分)视为通过评审
    15.7
    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按其意见或因应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发表的意见,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间调整申请项目内容、作出补充及按基金指定的格式填写申请资料。
    15.8
    在充分考虑各项因素,尤其以下意见及纪录后,批给实体对申请作出决定,并可附设条件
    15.8.1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发表的意见;
    15.8.2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民生事务局的意见;
    15.8.3
    申请人过往3年倘曾获批给资助活动及项目的执行及返还纪录(例如书面警告、资助扣减及取消批给的纪录)。
    15.9
    资助批给金额与申请项目的预算规模及所获的评审分数相关。
    15.10
    由于资助计划预算所限,基金可对申请项目作出不批给资助的决定
    15.11
    基金行政委员会尤其可在下列情况作出不批给资助的决定:
    15.11.1  
    申请项目不通过评审;
    15.11.2
    申请人违反第15.7点的规定;
    15.11.3
    嗣后发现申请项目属第14.1点所指的情况。
  1. 同意书/协议书

    16.1
    倘受资助者为社团或财团:
    16.1.1  
    受资助者须以商社通实体使用者帐户登入文化发展基金网上申请系统确认及提交同意书,其内载有批给决定的内容,尤其是资助计划章程所订的须遵守重要规定。
    16.1.2
    不提交同意书的后果:在收到批给决定通知之日起计30个工作日内,如受资助者不提交已签署的同意书,有关批给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行政委员会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除外。
    16.2
    倘受资助者为商业企业主:
    16.2.1  
    基金与受资助者须签订协议书,协议书须载有资助批给决定的内容。
    16.2.2
    不签署协议书的后果:如受资助者没有按基金指定的日期(由通知签订协议书之日起计,一般不多于30天)、时间及地点签订协议书,有关批给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行政委员会确认属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除外。
    16.3
    对于首次受资助者或资料有变动者,受资助者须提交在澳门银行开立之帐户(澳门元)存摺首页或澳门银行发出的相关证明文件副本,须载有银行名称、帐户名称和帐号的资料页。
  1. 项目内容的更改

    17.1
    就项目举行地点的更改,澳门的地点按以下情况归类为第一类及第二类:
    第一类举行地点 文化中心综合剧院和小剧院、综合休闲企业场地
    第二类举行地点 第一类除外的地点
    17.2 
    对于不涉及偏离受资助项目核心内容的更改,尤其是下述所指情况,不需要申请,受资助者可因应具体执行情况灵活作出调整,并在提交报告时进行说明:
    17.2.1  
    项目名称的调整(不涉及项目主题新增/删减/更改);
    17.2.2
    项目举行日期(不涉及项目场次/日数的减少);
    17.2.3
    项目举行地点
    于澳门举行的项目
    第二类举行地点更改至第一类
    17.2.4
    新增主要人员;
    17.2.5
    辅助人员(即主要人员以外的人员)的增减;
    17.2.6
    项目的举行方式由线上转移为线下;
    17.2.7
    项目执行内容的增加(不涉及新增项目主题)。
    17.3
    如受资助项目内容的更改涉及项目的量化指标(如线下总观众人次/场数/日数)的缩减时,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按照第10点对资助额度进行调整(以总结报告时的资料作最终计算),但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行政委员会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除外。
    17.4
    如受资助项目的内容更改涉及项目的核心内容,尤其是下述所指情况,则受资助者须提出申请并由基金作出事前审批,于资助期内受资助者仅可就项目提出1次更改申请,由于审批时间需时,受资助者需要在项目举办前至少60日主动就调整之内容提交清晰及充足的资料(尤其是拟更改后之内容详述)作申请,基金可因应更改对核心内容的偏离情况,倘需要时听取第15.1点所指的专家意见,以决定是否批准更改,故受资助者如未能按时提交申请,基金不保证可在项目举办前通知受资助者审批结果,受资助者须自行承担相关后果
    17.4.1  
    项目的主题在原有的基础上出现调整(如:新增/删减主题);
    17.4.2
    项目的举行方式由线下转移为线上;
    17.4.3
    项目的举行地点:
    于澳门举行的项目
    第一类举行地点更改至第二类。
    17.4.4
    项目的任一主要人员退出项目或作出更改:
    活动类型 主要人员(以申请表为准)
    演出 导演、监制、编剧、作词、作曲、编曲、编舞、主要表演人员
    举办艺术节或文化节 艺术总监、艺术家、主要表演人员
    举办展览 策展人、艺术家
     
    註: 如主要人员的岗位由多人同时担任,则该岗位的一半以上人员变动视为涉及核心内容的更改(如原计划一个艺术展览有3名艺术家,则2名艺术家出现变动才视为涉及核心内容的更改)。
    17.5
    基金不接纳项目的主题更改申请,如演出剧目的更改、展览主题的更改。
    17.6
    倘受资助者提交总结报告后,基金发现有核心内容更改的情况,可因应更改对原申请核心内容的偏离情况,倘需要时听取第15.1点所指的专家意见,以决定是否对受资助项目的资助额度进行调整、发出书面警告或取消资助批给
  1. 提交项目执行具体方案、总结报告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

    18.1 
    受资助者必须积极配合基金就受资助活项目的监察工作,尤其按基金要求提交文件。
    18.2 
    受资助者必须于签订同意书/协议书翌日起计60日内以书面通知基金就项目所选用之执业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师、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公司,并提交业务约定书
    18.3
    受资助者必须按时提交下列方案及报告,并按照基金指定的格式填写
    18.3.1   
    受资助者须于活动正式举办前30日向基金提交已落实的详细执行具体方案,并待基金同意后才可举办活动
    18.3.2   
    受资助者须于项目完结后翌日起30日内向基金提交总结报告。倘受资助者因未获悉项目获批给资助而未能于上述期间内提交,须自接获批给通知翌日起计30日内递交。
    18.3.3
    受资助者尚须于受资助项目提交总结报告截止日期翌日起计的90日内提交“执行商定程序报告”(由受资助者聘请执业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师、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公司对受资助项目的收支状况执行商定程序后编制,受资助者须自行负责有关费用)
    18.3.4
    受资助者须透过基金指定的系统,以电子方式并按编制要求上载提交报告文件及 “执行商定程序报告”
    18.4
    第18.2点、第18.3.3点所指的业务约定书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的格式须符合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发出的第001/GPSAP/AF/2023号《受资助活动或项目查验指引》的相关规定。
    18.5
    总结报告须由以下内容组成,包括如下:
    18.5.1  
    “受资助项目评估报告及收支费用表”
    18.5.2
    项目的执行情况:受资助项目的实际执行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
    18.5.3
    实际使用补贴金额的开支明细表
    18.5.4
    实际使用补贴金额的开支总结表
    18.6
    报告附带的证明文件:受资助者提交总结报告时,须按适用的情况附上项目执行情况的证明文件,且应符合第22.1.12 点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执行结果相关
    - 不同角度展示举办活动当日全景的照片(需包括活动执行情况及项目参与情况相片;如属演出项目,包括能呈现观众数目的相片)
    - 倘有的演出录像片段之DVD/CD-R拷贝;
    - 节目清单或活动流程表;
    - 独立第三方人流统计证明,如场地管理方、保安公司或公关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出的人流统计证明。
    宣传推广及发行相关
    - 宣传品图片(如宣传刊物或衍生品);
    - 宣传推广证明(如线下宣传项目的照片、线上宣传截图、宣传片档案);
    - 媒体报导(如:新闻稿、剪报);
    - 参展及获奖资料(如参展照片、奖状等);
    - 线上传播方式的流量证明(如网站播放点击率)
    18.7
    延期提交报告的申请: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照第18.3点规定的期间提交报告,受资助者应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
    18.8
    倘属上点所指的情况,经基金行政委员会批准,提交报告的期间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内。但不影响下点规定的适用。
    18.9
    属具理由说明的例外情况,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第18.3点所指的期间延长一次,期间不超过90日
    18.10
    倘基金认为文件有不清楚之处或不齐备,受资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补充说明文件,到期未补交,或补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要求,将以当前已提交的文件结案且不影响逾期提交后果的适用,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除外。倘不具条件结案,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
  1. 开支的确认

    19.1 
    开支确认的目的及强制性:为确定受资助项目的实际支出金额及受资助者在受资助的项目实际作出的开支属于本章程订定可获资助的开支,且属批给的原计划开支范围,开支须经基金确认
    19.2
    确认的方式:透过受资助者提交执行商定程序报告,以实报实销的方式进行,且受资助者须完整保存受资助项目的原始收支凭证至少5年,以便基金倘需要时进行查验。
    19.3
    对单据的要求
    19.3.1  
    开支的对象为公司或机构:相关的开支凭证,如公司或机构发出的发票或收据,其内应载有买卖双方名称或姓名、产品或服务名称、开立日期、凭单编号、金额以及卖方的聯络资料,例如:地址、电话号码、电邮地址等,或由受资助者註明相关公司或机构的上述联络资料。倘涉及租赁物业,除上述资料外,发票或收据内还应载有该物业的地址。
    19.3.2
    开支的对象为自然人:相关的开支凭证,如自然人发出的收据(载有买卖双方名称或姓名、产品或服务名称、开立日期、凭单编号、金额及卖方的聯络资料,例如:地址、电话号码、电邮地址等,或由受资助者註明上述联络资料)、职业税 M/7 格式凭单(载有顾客及发出者名称或姓名、服务名称、发出者的税务编号、开立日期、凭单编号、职业税章程附表所载之业务及金额)。
    19.3.3
    单据的其他规定
    19.3.3.1  
    当单据的开支金额涉及折扣时,应列明实际支付金额;
    19.3.3.2
    就使用基金的资助款项达10万澳门元或以上的交易,单据须为已付款的发票或收据,受资助者必须同时提交支付交易凭证(如支票副本、转帐纪录、网上支付工具的支付纪录,如以现金支付的开支,则需提交开支的实证文件如实物相片、提供服务过程的相片)。倘有关开支属支付予内地实体的交易,尚须提交当地统一格式的正规发票;
    19.3.3.3
    如涉及非澳门元的交易,受资助者应列明涉及之货币名称及兑换率;
    19.3.3.4
    如单据资料不完整,受资助者须作出书面解释,并由受资助者作为签署人,在相关文件上签署及註明签署日期;
    19.3.3.5
    如需要修改单据上的资料,有关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应按事实作出修改,并在修改之处盖章作实;
    19.3.3.6
    交易倘涉及第20点所指的关联交易情况,受资助者应在单据作出註明并提供相关交易方的聯络资料。
  1. 关联交易

    20.1 
    为适用本规章的规定,“关联方”是指与申请人或受资助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一方,其范围如下:
    倘申请人/受资助者为社团/财团,其关联方包括: 倘申请人/受资助者为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其关联方包括: 倘申请人/受资助者为法人商业企业主,其关联方包括:
    1. 申请资助或受资助社团或财团的会长/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校长,或同等职位的据位人;
    2. 申请资助或受资助社团或财团的副会长/副理事长/副监事长/副秘书长/副校长,或同等职位的据位人,但没有实际参与有关交易的採购程序者除外;
    3. 如以上两点所指人士在另一社团或非牟利机构担任以上两点所指的任一职位、或为另一企业的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又或者为另一公司的控权股东1或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则该社团、非牟利机构、企业或公司为申请资助或受资助社团或财团的关联方,但不影响上点后半部分规定的适用;
    4. 如第1点及第2点所指人士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姊妹,以及与之有事实婚关系之人在另一社团或非牟利机构担任第1点及第2点所指的任一职位、或为另一企业的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又或者为另一公司的控权股东或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则该社团、非牟利机构、企业或公司为申请资助或受资助社团或财团的关联方,但不影响第2点后半部分规定的适用。
     
    1. 申请资助者/受资助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姊妹,以及与之有事实婚关系之人;
    2. 由申请资助者/受资助者持有的(自然人)商业企业
    3. 由申请资助者/受资助者担任控权股东1或行政管理机关成员的公司;
    4. 由第1点所指人士持有的(自然人)商业企业;
    5. 如第1点所指人士担任控权股东1或行政管理机关成员的公司。
    1. 申请资助或受资助公司的控权股东(包括自然人及法人股东,尤其是其母公司)及行政管理机关成员,以及此两类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姊妹,以及与之有事实婚关系之人;
    2. 由申请资助或受资助公司担任控权股东1的公司,尤其是其子公司,亦为关联方;
    3. 由第1点所指人士持有的(自然人)商业企业;
    4. 如第1点所指者在另一公司中担任控权股东1或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则此公司为申请资助或受资助公司的关联方。
    1 “控权股东”是指本身单独佔有公司资本额之多数出资,或与其亦为控权股东之其他公司或与透过准公司协议而相联繫之其他股东共同佔有公司资本额之多数出资,或拥有半数以上之投票权,又或有权令行政管理机关多数成员当选之自然人或法人。
    20.2
    申请人或受资助者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确保相关交易公平合理,尤其是交易价格不偏离市场合理价格。
    20.3
    倘在申请资助阶段申请人预计作出或已作出或在项目执行阶段受资助者已作出属下列情况的关联交易,申请人或受资助者分别须在申请文件或总结报告作出申报,且不影响下点规定的适用:
    20.3.1 
    无论是否使用基金的资助款项,申请人或受资助者与同一关联方进行交易的累计金额预计或实际达10万澳门元或以上。
    20.4
    对于上点所指的须申报的情况且使用基金的资助款项达10万澳门元或以上,申请人或受资助者尚须提供文件证明事前已额外向至少2间非关联方的供应商(即不属于第20.1点所指的关联方)进行询价,并适用以下规定:
    20.4.1  
    询价文件必须附有由供应商声明与其他参与询价的供应商“互不从属、且无事先协同定价”的内容条文;
    20.4.2
    基金将以最低价格的报价为开支确认上限;
    20.4.3  
    倘未能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则有关开支不能使用基金资助的款项进行支付,但不影响下点规定的适用;
    20.4.4  
    倘关联方对其所提供的财货或服务具专属权,无须进行询价,但须提交具专属权相关的证明文件(对众所周知专属权权利人的情况,则无须提交证明文件)。
    20.5
    需申报的关联交易内容应包括:
    20.5.1  
    关联方的姓名或名称、联络资料;
    20.5.2
    关联方与申请者或受资助者之间的关系;
    20.5.3  
    关联交易的内容,包括:预计或实际交易的日期、标的及金额;
    20.5.4  
    进行关联交易的理由,例如:相关交易的价格优于市场合理价格;基于技术或专业能力等原因,由关联方执行优于同类的实体;关联方对其所提供的财货或服务具专属权;
    20.5.5  
    说明关联交易价格属合理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20.6
    为适用第20.5.5点的规定,受资助者可将第20.4点所指的询价文件作为其说明交易价格合理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20.7
    倘申请资助阶段已作申报预计作出或已作出的关联交易资料发生变更,受资助者应在总结报告内提供经更新后的资料及文件。
    20.8
    如申请人或受资助者违反本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行政委员会可不确认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开支。如情节严重者,按卷宗所处的阶段,基金行政委员会可驳回资助申请、不作出批给或取消批给。
  1. 款项发放方式

    21.1
    资助款项将根据下表的比例发放,且不影响以下三点及第 12.3点的规定的适用:
    期数 首期
    (发放要件见下点规定)
    第二期
    (基金通过执行具体方案后)
    最后一期
    (接纳总结报告后)
    资助额度发放比例 50% 40% 10%
    21.2
    发放首期资助款项的要件:于受资助者提交同意书/签署协议书及完成提交第12.2点(倘适用)及第16.3点所指之文件后,翌月内发放。
    21.3
    受资助者提交错误的银行帐户资料而导致未能成功转帐,除支付时间可能延迟外,银行所收取的行政费用须由收款单位自行承担
    21.4
    倘受资助者违反其他已获基金资助的计划规定的义务,基金可暂缓发放资助款项直至履行有关义务为止。
  1. 受资助者的义务

    22.1 
    受资助者须履行下列义务
    22.1.1   
    如实提供资料及作出声明;
    22.1.2
    将资助款项用于批给决定指定的用途;
    22.1.3
    谨慎、合理规划及组织受资助的活动或项目;
    22.1.4
    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确保相关交易公平合理,尤其是交易价格不偏离市场合理价格;
    22.1.5
    按时提交第18点所指的方案、报告及证明文件;
    22.1.6
    接受及配合基金对运用资助款项的监察,包括对相关收支状况的查验,倘受资助项目需凭门券入场,在基金要求时,受资助者须提供最多五张入场券予基金;
    22.1.7
    根据第24.3.1点的规定,返还资助款项
    22.1.8
    退回未用于指定用途的资助款项;
    22.1.9
    完整保留受资助项目的原始收支凭证至少5年
    22.1.10  
    配合基金的指示,参与或不参与基金指定的活动,及受资助项目不参与基金指定的活动,尤其是国家官方机构禁止、不建议参加的活动;
    22.1.11  
    积极配合基金就受资助项目的监察工作、培训或相关宣传活动,尤其按基金要求提交文件,并同意基金于整个项目进程中拥有文字、摄影、拍照与其他形式纪录之权利;
    22.1.12
    在任何与受资助项目相关的宣传活动、新闻稿及宣传物品註明获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或“资助单位: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发展基金”或等同表述,以及倘基金要求时,加入特定字句、图形及标志;
    22.1.13
    同意提交/签署第16点所指的同意书/协议书后,基金可将有关受资助项目的基本资料及成果,尤其是相片、文字、图档及数据,公示于基金网站及对外之公开文件中,以作宣传推广;
    22.1.14
    为核实第4.2点所指情况,受资助者需同意基金向其他公共部门或实体提供或取得受资助项目资料;
    22.1.15
    保证申请项目的内容及项目执行程序均无违反法律规定,确保项目成果不会对澳门特区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以及产生项目成果过程的合法性,包括使用的工具、採取的措施方法,获取的信息等,不得渲染不雅、暴力、色情、淫亵、赌博、粗言秽语、影射或侵犯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22.1.16
    不作出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
    22.1.17
    不作出损害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文化发展基金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22.1.18
    不作出对澳门特区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
    22.1.19
    遵守同意书/协议书内所订定的条款;
    22.1.20
    遵守基金及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为监察而发出的指引;
    22.1.21
    遵守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5/202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其他适用之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
  1. 终止执行或未能完成活动及项目

    23.1
    在资助期内,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可批准受资助者提出终止执行项目的申请,但不影响第24.1点规定的适用:
    23.1.1  
    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预计未能于资助期内完成项目;
    23.1.2
    受资助者承诺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
    23.2
    如属第23.1.1点所指的情况,并获基金批准,受资助者须于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总结报告,以便进行结案程序。
    23.3
    如属第23.1.2点所指的情况,并获基金批准,受资助者须自接获申请获批准的通知日起计30日内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否则基金将进行强制征收,并于返还期届满之日起计两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申请
    23.4
    如第23.1.1点所指的申请不获批准,受资助者须继续执行有关项目,否则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
    23.5
    资助期届满,受资助者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项目,基金须进行结案程序;如理由不获基金确认,则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
    23.6
    如非属上点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项目,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
  1. 资助批给的取消

    24.1
    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情况
    24.1.1 
    受资助者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24.1.2
    受资助者将资助款项用于非批给决定所指用途
    24.1.3
    受资助者违反谨慎、合理规划及组织受资助的活动或项目的义务而导致对参与者或公共利益,尤其是公众安全或社会秩序造成严重风险或损害
    24.1.4
    受资助者作出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
    24.1.5
    受资助者作出损害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文化发展基金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24.1.6
    受资助项目渲染不雅、暴力、色情、淫亵、赌博、粗言秽语、影射或侵害他人之权利等不当成分;
    24.1.7
    不再符合第1点资助目的、第3点资助范围、第4点资助要求、第5点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且未于基金订定的期间内补正不当情事;
    24.1.8
    本章程订定须取消资助批给的其他情况
    24.2
    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
    24.2.1 
    项目进度之审查结果偏离核心;
    24.2.2
    第17.4点所指的更改申请不获批准,且受资助者仍继续执行更改后的 内容;
    24.2.3
    第18.10点所指的情况;
    24.2.4
    受资助项目内容对澳门特区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24.2.5
    第23.4点至23.6点所指的情况;
    24.2.6
    违反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24.3
    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
    24.3.1 
    受资助者须自接获相关通知之日起计30日内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
    24.3.2
    如属第24.1点所指的情况,基金须于受资助者接获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通知日起计两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申请;
    24.3.3
    如属第24.2点所指的情况,基金可同时科处受资助者自接获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通知日起计两年内拒绝其提出资助申请的处罚
    24.4
    不返还第24.3.1点所指款项的后果
    24.4.1 
    如未能于规定期间内返还已获发放资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书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据,将由财政局税务执行处进行强制征收
  1. 资助扣减及书面警告

    25.1 
    倘受资助者逾期提交报告或证明文件,基金可作出以下资助扣减:
    情况 资助扣减
    超出期限提交执行具体方案、总结报告或执行商定程序报告、或相关证明文件(但获批准延期提交者除外)。 1. 视乎发生次数,扣减受资助项目补贴资助款项相应百分比,如下:
      -   倘发生1次:扣减5%;
      -   倘发生2次:扣减10%;
      -   倘发生3次或以上:扣减15%。
    2. 上述资助扣减情况与第10点(资助调整)叠加计算,经扣减后资助款项=补贴批给资助金额*(1-A)* (1-B),A及B为资助扣减及调整比例。
    备註:
        A为第10点所指的资助调整比例;
        B为超出期限提交报告及证明文件的资助扣减比例。
    25.2
    倘受资助者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尤其第22点规定的受资助者义务,基金可根据违反义务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决定扣减资助或发出书面警告
  1. 其他

    26.1 
    基金仅提供用于受资助项目的款项,当中并不参与受资助者任何活动或决策,无论受资助者在进行与项目是否有关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等,不代表基金立场。
    26.2
    受资助者须遵守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倘因受资助者作出任何活动或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受资助者需自行承担。
    26.3
    受资助者须自行向相关部门(包括澳门特区及外地)申请并取得项目所必须的各类型准照及许可文件。
    26.4
    申请人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章程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且无异议。
    26.5
    就本章程没有提及的事宜,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适用40/2021号行政法规《文化发展基金的组织及运作》、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5/202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及其他有关文化发展基金资助的规定。
    26.6
    基金对本计划章程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1. 查询方式

    电话:2850 1000;
    传真:2850 1010;
    电子邮件:ac@fdc.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