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琴联动大型文化品牌活动资助计划
资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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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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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优质文化品牌活动以“一节两办”、“一展两地”模式在澳门与横琴两地联动举办,文化发展基金根据《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规定,设立《2026年澳琴联动大型文化品牌活动资助计划》,以培育具代表性及区域影响力的大型文化品牌活动,促进两地文化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从而营造丰富多元的文化氛围,提升社区文化生活质素,汇聚区域人流与活力。 |
申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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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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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8日早上9时至8月27日下午5时45分 |
资助范围(范畴及类型)及非资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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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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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属于文化艺术范畴,具有澳门及横琴元素,同时属公开性或公众可参与,且必须分别于澳门及横琴举行(即同一活动须先在澳门举行,可同时及之后在横琴举行。另请留意本章程第11.1点关于资助期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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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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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须为以下的活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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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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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仅能在申请表选择第3.2点所指的其中一种类型,如项目内容涉及多个类型,申请人须选择其中最核心的类型,基金将以此作为核心内容进行评审及第10点资助调整的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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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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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项目内容不属于本资助计划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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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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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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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积极开展宣传推广,且澳门和横琴线下观众人次(两地分开计算)均须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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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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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基金资助的项目内容,不得兼收澳门其他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的财政资助,以及不能同时获得基金其他计划的资助批给。 |
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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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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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申请资格之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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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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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为所举办活动的主办单位(除经基金同意的例外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全国性组织举办的活动外)。 |
申请金额及申请项目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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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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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金额由申请人填写,每个项目的申请金额不能超出第9.1点所指的可获资助的开支之和,也不能超出申请项目的预算支出减去预算收入的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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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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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行政成本考量,不受理申请金额少于10,000澳门元之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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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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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数目的限制:每一申请人申请之项目数目上限为1个。 |
资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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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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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 |
本资助计划的总预算金额、资助名额及金额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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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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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助计划总预算金额:300万澳门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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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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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名额:不设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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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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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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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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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给资助金额可因应项目的量化指标(线下总观众人次/场数/日数)而作出调整,详见第10点(资助调整),但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行政委员会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除外。 |
可获资助及不获资助的开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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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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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获资助且计入预算支出的开支包括下列在资助期内作出与项目相关的开支〔倘有关开支涉及人员担任职位费用,每位人员的资助上限为4万澳门元(上限按人员计算,倘有关人员于同一项目中同时担任多个职位,该人员最高资助上限亦为4万澳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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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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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获资助但计入预算支出的项目开支包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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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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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点及第9.2点所指的开支可视为项目预算开支范围内,除外的开支如设备购置及维修费用、税项、慈善送赠用之物质、电话费、银行手续费、核酸、招待、茶点、庆功宴等及由申请人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的费用不视为项目预算开支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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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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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6点及第9.1.7点所指开支的报销总和不能超过项目批给资助金额的30%。 |
资助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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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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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人次未达4.1点所指的最低要求,将按相差的百分比扣减资助额度(澳门和横琴线下观众人次分开计算,并将扣减额度相加)。 · 例子:澳门演出线下观众累计400人次,横琴演出线下观众累计600人次,即: - 澳门演出:(400-800)/800*50%,则资助额度将下调25%。 - 横琴演出:(600-800)/800*50%,则资助额度将下调12.5%。 - 假设资助额度为80万元:(澳门演出:下调25%,即20万元)+ (横琴演出:下调12.5%,即10万元),即共下调37.5%,则资助额度将下调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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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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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总结时受资助项目的量化指标(详见下表)少于申请时预计的数目的90%(四捨五入计算),基金可按比例[(原申请数目-实际量化数目)/原申请数目]下调资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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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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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项目实际执行结果(加入基金批给资助金额后)最终出现盈余,资助额度将下调至使盈余为零的金额,但受资助者为商业企业主除外。 · 例子: A项目实际支出为35万元,实际收入为10万元,原批给资助金额为30万元,现有盈余5万元,则资助额度将下调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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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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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出现多种资助下调情况时,下调比例不会叠加,并以当中的下调比例最大值作为最终的调整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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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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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不可抗力或经基金行政委员会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而导致出现第10.2点的情况,基金可不调整资助金额。 |
资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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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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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期为2026年7月28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其中横琴方面的活动在202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举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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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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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应在资助期内完成执行受资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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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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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受资助者于资助期内预先提出具适当说明理由的申请,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长资助期,但累计延长的期间不得超过原资助期的一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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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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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提出上点所指的申请,基金不予受理,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除外。 |
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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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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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请人为法人商业企业主,其主要股东须作出信用担保,以担保受资助者在出现需退回或返还资助款项时(如资助批给被取消、资助金额出现扣减或下调)的债务,但主要股东为公法人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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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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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点所指的受资助者及担保人需签发相当于获资助金额的本票及责任声明书作担保,相关签名需经当场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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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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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受资助者同意在总结报告获基金接纳后方获发放全数资助款项,可获免除作出第12.1点所指的担保。 |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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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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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以商社通实体使用者帐户登入文化发展基金的网上申请系统,填写申请表及上传基本文件、倘有的有助评估资料,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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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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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申请文件均须通过网上提交。申请人须确保所填写资料及上传的文件准确无误,一经于网上确认提交申请后,无法修改项目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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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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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申请文件的语文:须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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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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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遵守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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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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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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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将对申请卷宗进行初步分析,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将驳回有关申请,不进入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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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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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请人提交多于一个项目申请的情况,基金将分析首个提交的申请,并驳回其他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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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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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欠缺提交第13.1.1点所指的文件或相关文件不符合要求,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在5日内补交有关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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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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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没有出现驳回申请的情况,则基金行政委员会将申请卷宗送交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
评审及批给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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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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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行政委员会主席根据每次需审议的项目性质,从相关领域的专家名单中邀请三至七名来自文化艺术领域、学术界别的专家出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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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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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至少过半数成员出席时方可举行会议,并须就每次会议缮立会议纪录,其内应记录评审结果及会议的重要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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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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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代表须出席评审会议,介绍申请项目的内容,并回答评审提问。倘申请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则将按其已提交的文件进行书面评审,否则视作放弃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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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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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按以下的评审标准作出评分(10分为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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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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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获国家艺术基金的资助项目或其延伸项目,可获得额外加分,上限为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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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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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合理性分数及评审总分数均不低于6分(10分为满分)视为通过评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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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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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按其意见或因应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发表的意见,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间调整申请项目内容、作出补充及按基金指定的格式填写申请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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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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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分考虑各项因素,尤其以下意见及纪录后,批给实体对申请作出决定,并可附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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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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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批给金额与申请项目的预算规模及所获的评审分数相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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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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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资助计划预算所限,基金可对申请项目作出不批给资助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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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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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行政委员会尤其可在下列情况作出不批给资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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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书/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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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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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资助者为社团或财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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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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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资助者为商业企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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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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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首次受资助者或资料有变动者,受资助者须提交在澳门银行开立之帐户(澳门元)存摺首页或澳门银行发出的相关证明文件副本,须载有银行名称、帐户名称和帐号的资料页。 |
项目内容的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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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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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项目举行地点的更改,澳门的地点按以下情况归类为第一类及第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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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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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涉及偏离受资助项目核心内容的更改,尤其是下述所指情况,不需要申请,受资助者可因应具体执行情况灵活作出调整,并在提交报告时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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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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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受资助项目内容的更改涉及项目的量化指标(如线下总观众人次/场数/日数)的缩减时,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按照第10点对资助额度进行调整(以总结报告时的资料作最终计算),但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行政委员会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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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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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受资助项目的内容更改涉及项目的核心内容,尤其是下述所指情况,则受资助者须提出申请并由基金作出事前审批,于资助期内受资助者仅可就项目提出1次更改申请,由于审批时间需时,受资助者需要在项目举办前至少60日主动就调整之内容提交清晰及充足的资料(尤其是拟更改后之内容详述)作申请,基金可因应更改对核心内容的偏离情况,倘需要时听取第15.1点所指的专家意见,以决定是否批准更改,故受资助者如未能按时提交申请,基金不保证可在项目举办前通知受资助者审批结果,受资助者须自行承担相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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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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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不接纳项目的主题更改申请,如演出剧目的更改、展览主题的更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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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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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资助者提交总结报告后,基金发现有核心内容更改的情况,可因应更改对原申请核心内容的偏离情况,倘需要时听取第15.1点所指的专家意见,以决定是否对受资助项目的资助额度进行调整、发出书面警告或取消资助批给。 |
提交项目执行具体方案、总结报告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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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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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必须积极配合基金就受资助活项目的监察工作,尤其按基金要求提交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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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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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必须于签订同意书/协议书翌日起计60日内以书面通知基金就项目所选用之执业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师、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公司,并提交业务约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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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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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必须按时提交下列方案及报告,并按照基金指定的格式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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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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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点、第18.3.3点所指的业务约定书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的格式须符合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发出的第001/GPSAP/AF/2023号《受资助活动或项目查验指引》的相关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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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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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报告须由以下内容组成,包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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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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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附带的证明文件:受资助者提交总结报告时,须按适用的情况附上项目执行情况的证明文件,且应符合第22.1.12 点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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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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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提交报告的申请: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照第18.3点规定的期间提交报告,受资助者应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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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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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属上点所指的情况,经基金行政委员会批准,提交报告的期间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内。但不影响下点规定的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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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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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具理由说明的例外情况,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第18.3点所指的期间延长一次,期间不超过9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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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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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基金认为文件有不清楚之处或不齐备,受资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补充说明文件,到期未补交,或补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要求,将以当前已提交的文件结案且不影响逾期提交后果的适用,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除外。倘不具条件结案,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 |
开支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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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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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支确认的目的及强制性:为确定受资助项目的实际支出金额及受资助者在受资助的项目实际作出的开支属于本章程订定可获资助的开支,且属批给的原计划开支范围,开支须经基金确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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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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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的方式:透过受资助者提交执行商定程序报告,以实报实销的方式进行,且受资助者须完整保存受资助项目的原始收支凭证至少5年,以便基金倘需要时进行查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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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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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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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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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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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用本规章的规定,“关联方”是指与申请人或受资助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一方,其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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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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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或受资助者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确保相关交易公平合理,尤其是交易价格不偏离市场合理价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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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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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在申请资助阶段申请人预计作出或已作出或在项目执行阶段受资助者已作出属下列情况的关联交易,申请人或受资助者分别须在申请文件或总结报告作出申报,且不影响下点规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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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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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点所指的须申报的情况且使用基金的资助款项达10万澳门元或以上,申请人或受资助者尚须提供文件证明事前已额外向至少2间非关联方的供应商(即不属于第20.1点所指的关联方)进行询价,并适用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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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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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申报的关联交易内容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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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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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用第20.5.5点的规定,受资助者可将第20.4点所指的询价文件作为其说明交易价格合理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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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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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请资助阶段已作申报预计作出或已作出的关联交易资料发生变更,受资助者应在总结报告内提供经更新后的资料及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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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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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请人或受资助者违反本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行政委员会可不确认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开支。如情节严重者,按卷宗所处的阶段,基金行政委员会可驳回资助申请、不作出批给或取消批给。 | ||||||||||
款项发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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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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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款项将根据下表的比例发放,且不影响以下三点及第 12.3点的规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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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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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首期资助款项的要件:于受资助者提交同意书/签署协议书及完成提交第12.2点(倘适用)及第16.3点所指之文件后,翌月内发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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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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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提交错误的银行帐户资料而导致未能成功转帐,除支付时间可能延迟外,银行所收取的行政费用须由收款单位自行承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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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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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资助者违反其他已获基金资助的计划规定的义务,基金可暂缓发放资助款项直至履行有关义务为止。 |
受资助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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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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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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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执行或未能完成活动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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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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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助期内,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可批准受资助者提出终止执行项目的申请,但不影响第24.1点规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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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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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第23.1.1点所指的情况,并获基金批准,受资助者须于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总结报告,以便进行结案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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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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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第23.1.2点所指的情况,并获基金批准,受资助者须自接获申请获批准的通知日起计30日内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否则基金将进行强制征收,并于返还期届满之日起计两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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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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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第23.1.1点所指的申请不获批准,受资助者须继续执行有关项目,否则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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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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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期届满,受资助者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项目,基金须进行结案程序;如理由不获基金确认,则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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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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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非属上点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项目,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 |
资助批给的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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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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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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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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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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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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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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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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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返还第24.3.1点所指款项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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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扣减及书面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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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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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资助者逾期提交报告或证明文件,基金可作出以下资助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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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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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资助者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尤其第22点规定的受资助者义务,基金可根据违反义务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决定扣减资助或发出书面警告。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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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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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仅提供用于受资助项目的款项,当中并不参与受资助者任何活动或决策,无论受资助者在进行与项目是否有关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等,不代表基金立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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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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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遵守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倘因受资助者作出任何活动或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受资助者需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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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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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自行向相关部门(包括澳门特区及外地)申请并取得项目所必须的各类型准照及许可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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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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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章程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且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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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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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章程没有提及的事宜,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适用40/2021号行政法规《文化发展基金的组织及运作》、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5/202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及其他有关文化发展基金资助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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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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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对本计划章程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
查询方式
| 电话:2850 1000; |
| 传真:2850 1010; |
| 电子邮件:ac@fdc.gov.m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