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项目资助

年份:

时装设计样版制作补助计划

申请时间: 2024年6月4日至7月12日

  1. 资助目的

    文化发展基金根据《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的规定,设立本计划,以支持推动澳门时装设计行业的发展,进行样版制作及宣传品制作,藉此鼓励本地时装设计研发创新,推动时装设计师制订可行及完善的营销规划,促进开展商业活动或参与海内外的时装展销活动,从而提升知名度及市场竞争力,持续推进本地时装设计行业发展。

  1. 申请期

    2.1 
    申请期:2024年6月4日早上9时至2024年7月12日下午5时30分。
  1. 资助范围

    3.1 
    原创时装系列作品的样版制作宣传推广
  1. 资助要求

    4.1 
    申请作品必须为一个系列的设计、款式数量下限为8款
    4.2
    申请作品可以为春夏或秋冬装系列(不包括制服设计),男装、女装或童装皆可。
    4.3
    申请作品必须为原创作品,不得为委约的作品,并须为于递交申请文件日前尚未公开发表之原创时装设计作品,且其不得为已投入生产或已制作样版的作品。
    4.4
    制作完成的样版必须于资助期内至少参与1次时装展销活动。
  1. 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

    5.1 
    申请人应以个人组合形式(以其中一人作为代表提出申请)申请,组合人数最多为二人,而该个人或组合中的至少一人应为申请作品之设计者。
    5.2
    本计划的申请人均须持有有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及年满18岁(以申请文件截止递交日期计算)。
    5.3
    每位申请人只可提交一份申请,每个时装品牌亦只可提交一份申请。
    5.4 
    申请资格的限制
    5.4.1 
    过去曾成为“时装设计样版制作补助计划”获补助者累计5次或以上之人士不得申请
    5.4.2
    过去曾获“时装设计样版制作补助计划”资助累计5次或以上时装品牌不得申请
  1. 资助类型

    6.1 
    补贴。
  1. 本资助计划的总预算金额、批给资助的名额及金额上限

    7.1 
    本资助计划总预算金额:163.5万澳门元(补助144万澳门元及复选补贴19.5万澳门元)。
    7.2
    资助名额:最多8个
    7.3
    补贴:批给资助金额相等于申请表的预算支出总额,上限为18万澳门元
    7.4
    批给资助金额将因应实际支出、样版款式数量而作出调整,详见第9点(资助调整)。
  1. 可获资助及不可获资助的开支范围

    8.1 
    可获资助的开支包括下列在资助期内作出与项目相关的开支:
    8.1.1 
    制作开支:获选作品整个系列的样版制作费(起版费及物料费),但不包括复选要求制作的一款时装样版的起版费及物料费(该部分开支另获发放复选补贴,见第13.13点);
    8.1.2
    宣传及公关开支:获选作品的宣传品制作费,包括造型照、影片、印刷品及网络宣传之制作费;及参展费用,包括参与展览的报名费;
    8.1.3
    交通、差旅以及运输开支:获选作品参展所需的往来澳门及外地人员之交通费(经济客位)及时装样版运输费;及为制作第8.1.1点及第8.1.2点所指的样版及宣传品而产生之运输费
    8.2
    其他开支以及由申请人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的费用不视为资助开支范围。
  1. 资助调整

    9.1 
    倘结案时受资助项目的实际支出低于申请表的预算支出,将按比例[(预算支出-实际支出)/预算支出]下调资助金额。
    9.2
    倘完成的样板制作款式少于申请时预计的款式数量,将按比例[(申请时预计的款式数量-实际制作的款式数量)/申请时预计的款式数量]下调资助金额,且不影响第4.1点及第22点的适用。
    9.3
    倘上述两种下调情况均出现时,下调比例不会叠加,并以当中的下调比例最大值作为最终的扣减比例。
  1. 资助期

    10.1 
    资助期为12个月,最早可由申请人于网上确认提交申请之翌日起计,最迟可由签订同意书后翌月首日开始计算,具体开始日期由基金及受资助者协商订定。
    10.2
    经受资助者于资助期内预先提出具适当说明理由的申请,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长资助期,但累计延长的期间不得超过原资助期的一半
  1. 申请

    11.1 
    申请人应使用其个人已註册的澳门公共服务一户通(下称:一户通)帐户登入文化发展基金的网上申请系统,填写申请表及上传下列文件:
    11.1.1  
    申请人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正面及背面;
    11.1.2
    倘属组合形式,申请人授权其中一人代表作出申请的证明文件,如授权书;
    11.1.3
    申请人的履历;
    11.1.4
    倘有的申请人过往作品图集,图片数量在10张以内(建议为全彩色及以PDF/JPG格式提交);
    11.1.5  
    申请作品的设计图(建议为全彩色及以PDF/JPG格式提交),包括以下:
    11.1.5.1  
    精选款式系列彩色效果图:倘申请系列的款式不多于15款,须提交所有款式的彩色效果图;倘申请系列的款式多于15款,则须提供系列内精选的15款时装的彩色效果图(建议以阿拉伯数字为每款时装编号)。倘所提交的系列彩色效果图之款式数量与申请表填写的款式数量不同,则以实际提交的系列彩色效果图之款式数量为准;
    11.1.5.2
    设计意念图:透过图片表达系列主题,设计系列带出的感觉、气氛,建议以文字详细说明系列主题、灵感来源、设计构思;春夏或秋冬装系列;女装、男装或童装;
    11.1.5.3
    物料图:须先于基金申请系统上载,并于系统完成提交申请后,于申请期截止前亲临基金现场提交实物(建议附上系列採用之色系及布料样本,现场提交的实物样本尺寸建议不小于4 × 4 公分,并对样本进行编号,以对应第11.1.5.4点所指之彩色款式图的选料说明);
    11.1.5.4
    每款时装的彩色款式图(或称机械图、生产图):建议每款时装独立以一张彩色款式图介绍,款式图上附正面及背面的彩色款式图样,列明编号(即该款式于第11.1.5.1点系列彩色效果图之编号),以文字详细介绍每款设计、用色及选料,可附上设计细节示范;并提供每款时装之预计零售价(澳门元)。
    11.1.6
    其他有助申请的文件,如:品牌介绍、知识产权证明文件、报价单等。
    11.2
    申请人须确保填写资料、上传的文件准确无误,并须预先填报将亲临基金现场提交的其他无法上传的实物资料,一经确认提交申请后,无法修改项目内容
    11.3
    申请人须于申请期截止前(2024年7月12日下午5时30分)亲临基金现场提交第11.1.5.3点所指物料图实物及第11.2点所指的事前填报现场提交的实物资料,基金不接纳逾期提交的申请及相关资料、以及不接纳现场提交除第11.1.5.3点所指物料图实物外任何没有于网上系统事前填报的其他文件
    11.4
    撰写申请书的语文:须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写。
    11.5
    申请须遵守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11.5.1 
    倘申请人未有按照第11.1.5点建议的内容提供申请文件,将有可能影响其评分;
    11.5.2
    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说明及提交其他为组成申请卷宗属不可或缺的文件、报告或资料;
    11.5.3
    申请人须确保提交的资料及上传的文件准确无误,除基金另有通知外,并不接受申请人对已提交的资料及文件作出更改
    11.5.4
    申请人不得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11.5.5
    申请人拟撤回申请,应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申请即时视作撤销;
    11.5.6
    基金就本计划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初步分析

    12.1 
    基金将对申请卷宗进行初步分析,以核实申请人的资格、申请项目是否齐备第11点要求的文件及资助申请是否具备获资助批给的要件(即第3点资助范围、第4点资助要求及第5点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的要求)。
    12.2
    倘申请卷宗不符合上点的规定,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在5日内补交有关文件,但仅限于第11.1.1点至第11.1.2点所指的文件。
    12.3
    倘资助申请不具备获资助批给的要件,或申请人未按上点所指的期间内补交所需的文件,或补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规定,则基金行政委员会驳回有关申请。
    12.4 
    经初步分析,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驳回有关申请,不进入评审程序
    12.4.1   
    申请项目不符合基金的宗旨;
    12.4.2
    申请项目不属于第3点所指的资助范围;
    12.4.3
    申请项目不符合第4点所指的资助要求;
    12.4.4
    申请人不符合第5点所指的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
    12.4.5
    申请文件不符合第11点所指的申请规定;
    12.4.6
    申请人在基金其他受资助项目正处于逾期未偿还/未退回/未返还款项的状况;
    12.4.7
    申请人处于基金拒绝资助名单内;
    12.4.8
    申请项目属于澳门其他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已公佈的资助计划范围;
    12.4.9
    申请人就相同项目作重覆申请;
    12.4.10
    出现多于一个相同时装品牌的申请(以最早提交时间为准);
    12.4.11
    申请项目渲染不雅、暴力、色情、淫亵、赌博、粗言秽语、影射或侵害他人之权利等不当成分;
    12.4.12
    申请项目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12.4.13
    申请项目内容涉及损害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文化发展基金形象和声誉。
    12.5
    倘没有出现驳回申请的情况,则基金行政委员会将申请卷宗送交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1. 评审

    13.1 
    评审程序分为初选(文件评审)复选(现场答辩)
    13.2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行政委员会主席根据需审议的项目性质,从相关领域的专家名单中邀请三至七名来自时装界别的专家出任
    13.3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至少过半数成员出席时方可举行会议,并须就每次会议缮立会议纪录,其内应记录评审结果及会议的重要事项。
    初选环节
    13.4  
    初选评审标准包括以下6项:
    13.4.1  
    创意及原创性(15%);
    13.4.2
    品质(15%);
    13.4.3
    整体视觉效果(10%);
    13.4.4
    市场潜力(20%);
    13.4.5
    参展及营销计划可行性及完善度(20%);
    13.4.6
    计划预算合理性(20%)。
    13.5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按照第13.4点的标准,对初选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及评分
    13.6
    评审分数不低于60分视为通过评审,批给实体在充分考虑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发表的意见后,对申请作出决定,并在基金网站公佈进入复选名单,进入复选的项目最多为15个
    复选环节
    13.7 
    进入复选的申请人须于复选名单公佈日起计50日内,完成制作其于申请表所选定之复选展示作品
    13.8
    申请人须出席复选,自选模特儿进行展示(需配合化妆及髮型设计等,带出整体造型效果),并亲身(个人或组合形式)向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作介绍及回答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的提问。倘申请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则将按其已递交的文件进行书面评审,否则视作放弃申请
    13.9
    复选评审标准包括以下8项:
    13.9.1  
    创意及原创性(10%);
    13.9.2
    品质(10%);
    13.9.3
    整体视觉效果(10%);
    13.9.4
    市场潜力(15%);
    13.9.5
    参展及营销计划可行性及完善度(10%);
    13.9.6
    计划预算合理性(20%);
    13.9.7
    复选展示作品的选料及手工(10%);
    13.9.8
    复选展示作品的实际效果(15%)。
    13.10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按第13.9点的标准,对进入复选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及展示作品进行评分。
    13.11
    评审分数不低于60分视为通过评审
    13.12
    在充分考虑以下意见及记录后,批给实体对申请作出决定
    13.12.1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发表的意见;
    13.12.2
    申请人过往3年倘曾获批给资助活动及项目的执行及偿还记录(包括书面警告及基金取消批给的记录)。
    13.13
    进入复选之申请人可获发补贴,金额相等于申请表中“复选开支项目预算支出”,上限为1万3仟澳门元,以用于支付“复选展示作品”样版制作及展示费用,并以实报实销方式支付。
    13.14
    复选开支须根据申请人于申请表所填写之复选开支项目预计支出执行。复选开支同样适用于第17点的规定。
    13.15
    进入复选未能获得补助之申请人,在制作“复选展示作品”及完成复选评审展示后,提交本计划之“复选支出报表”及所有支出单据,复选补贴于获基金确认后发放。另,受资助者之复选补贴则于提交总结报告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并获接纳后,连同最后一期的资助余额结算发放。
    13.16
    基金对复选展示作品具有使用、发表、展示、表演、研究、传播及教育推广等权利,且基金有权对该等作品进行拍摄及录影,有关照片及活动影像的版权属基金所有,申请人不得因此而要求基金支付任何费用或额外报酬。
  1. 同意书

    14.1 
    受资助者须签署一份同意书,其内载有批给决定的内容,尤其是资助计划章程所订的须遵守规定。
    14.2
    不签署同意书的后果:在收到批给决定的通知之日起计30个工作日内,如受资助者不提交已签署的同意书,有关批给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行政委员会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除外。
  1. 项目内容的更改

    15.1 
    对于创作及商业营运上的决定如设计细微改动(不涉及整体视觉效果)、宣传方式、销售渠道、时装展销活动等方面的更改,当更改不涉及偏离项目的核心,则受资助者可因应市场环境灵活作出调整,并在提交样版制作相片及总结报告时进行说明
    15.2
    如上述更改涉及改变项目的核心,则受资助者须提出申请并由基金作出事前审批
  1. 提交相片、总结报告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

    16.1 
    受资助者必须于签订同意书翌日起计60日内以书面通知基金就项目所选用之执业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师、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公司,并提交业务约定书
    16.2
    受资助者必须于资助期内按时向基金提交下列相片及报告,并按照基金指定的格式提交/填写:
    16.2.1  
    受资助者必须于资助期起计的180日内完成获选作品整个系列的样版制作及提交获选作品整个系列的样版制作相片
    16.2.2
    受资助者必须于完成项目后30日提交总结报告,90日内提交“执行商定程序报告”(由受资助者聘请执业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师、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公司对受资助项目的收支状况(须按开支类别详细分列复选开支及项目开支的状况)执行商定程序后编制,受资助者须自行负责有关费用)。
    16.3
    第16.1点所指的业务约定书及第16.2.2点所指的执行商定程序报告的格式须符合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发出的第001/GPSAP/AF/2023号《受资助活动或项目查验指引》的相关规定。
    16.4
    相片及报告附带的证明文件
    16.4.1  
    当基金要求时,受资助者在提交获选作品整个系列的样版制作相片时,必须提交完成的样版以作进一步的核实;
    16.4.2
    在受资助者提交总结报告时,须附上项目执行情况的证明文件/实物,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渠道列表及相关証明(如销售点照片、线上销售平台截图等)、宣传活动资料(如线下宣传活动照片、线上宣传截图及点击数据、宣传片档案等)、参展及获奖资料(如参展照片、奖状等)、媒体报导、宣传品副本等。
    16.5
    延期提交相片及报告的申请: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第16.2点规定的期间提交相片或报告,受资助者应自相关事实发生日起计7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
    16.6
    倘属上述所指的情况,经基金行政委员会批准,提交相片或报告的期间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内,但不影响下点规定的适用。
    16.7
    属具理由说明的例外情况,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将第16.2点所指的期间延长一次,期间不超过90日
    16.8
    倘基金认为文件有不清楚之处,受资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补充说明文件或样版实物,到期未提交将以当前已提交的文件处理。
  1. 开支的确认

    17.1 
    开支确认的目的及强制性:为确定受资助者在获资助项目实际作出的开支属于本章程订定可获资助的开支,开支须经基金确认
    17.2
    确认的方式:透过受资助者提交执行商定程序报告,以实报实销的方式进行,且受资助者须按第20.1.8点的规定保存单据以便基金倘需要时进行查验。
    17.3 
    对单据的要求
    17.3.1 
    开支的对象为公司或机构:相关的开支凭证,如公司或机构发出的发票或收据,其内应载有买卖双方名称或姓名、产品或服务名称、开立日期、凭单编号、金额以及卖方的聯络资料,例如:地址、电话号码、电邮地址等,或由受资助者註明相关公司或机构的上述联络资料。倘涉及租赁物业时,除上述资料外,发票或收据内还应载有该物业的地址;
    17.3.2
    开支的对象为自然人:相关的开支凭证,如自然人发出的收据(载有买卖双方名称或姓名、产品或服务名称、开立日期、凭单编号、金额及卖方的聯络资料,例如:地址、电话号码、电邮地址等,或由受资助者註明上述联络资料)、职业税 M/7 格式凭单(载有顾客及发出者名称或姓名、服务名称、发出者的税务编号、开立日期、凭单编号、职业税章程附表所载之业务及金额)。
    17.3.3
    单据的其他规定
    17.3.3.1  
    当单据的开支金额涉及折扣时,应列明实际支付金额;
    17.3.3.2
    如涉及非澳门元的交易,受资助者应列明涉及之货币名称及兑换率;
    17.3.3.3
    如单据资料不完整,受资助者须作出书面解释,并由受资助者作为签署人,在相关文件上签署及註明签署日期;
    17.3.3.4
    如需要修改单据上的资料,有关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应按事实作出修改,并在修改之处盖章作实;
    17.3.3.5
    交易倘涉及第18点所指的关联交易情况,受资助者应在单据作出註明并提供相关交易方的聯络资料。
    17.4
    倘本计划资助项目任一类开支(样版制作(复选)、样版展示(复选)、制作开支、宣传及公关开支、交通、差旅以及运输开支)使用基金补贴的支出高于申请表格填写之相应类别预算支出的20%,受资助者须向基金以书面方式详述原因和理由,如提出原因和理由不被基金接纳,基金将按申请时该类别的预算支出金额确认开支。
  1. 关联交易

    18.1 
    当申请人将向属于下列任一情况的供应商採购服务或商品,须在申请文件中预先披露交易的对象名称、与申请人的关系及预计交易的内容
    18.1.1  
    申请人为供应商的股东、供应商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
    18.1.2
    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为供应商、供应商的股东、供应商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
    18.2
    对于第18.1点提及的关联交易,无论是否使用基金的资助款项,倘由同一供应商向申请人合共提供1.8万澳门元或以上的服务或商品的开支(包括复选开支及项目开支),申请人须于总结报告中申报并提供交易方的联络方式。
    18.3
    对于上点所指的须申报的情况且使用基金的资助款项1.8万澳门元或以上支付予第18.1点所指的关联供应商的开支(包括复选开支及项目开支),受资助者须提供文件证明事前已额外向至少2间非关联方的供应商(即不属于第18.1点所指的供应商)进行询价,基金将以最低价格的报价为开支确认上限,倘未能提交相关证明则该笔支出不能使用基金资助的款项进行支付。
  1. 款项发放方式

    19.1 
    资助款项将于受资助者提交已签署的同意书后发放资助额度的70%,提交总结报告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并获接纳后发放余下的30%
  1. 受资助者的义务

    20.1 
    受资助者须履行下列义务
    20.1.1   
    如实提供资料及作出声明;
    20.1.2
    将资助款项用于批给决定指定的用途;
    20.1.3
    谨慎、合理规划及组织受资助项目;
    20.1.4
    按时提交第16点所指的相片及报告;
    20.1.5
    接受及配合基金对运用资助款项的监察,包括对相关收支状况的查验;
    20.1.6
    根据第22.3.1点的规定,返还资助款项;
    20.1.7
    退回未用于指定用途的资助款项;
    20.1.8
    完整保留受资助项目的原始收支凭证至少5年
    20.1.9
    积极配合基金就项目的监察工作及相关作品汇演、培训或宣传活动,并同意基金于整个项目进程中拥有文字、摄影、拍照与其他形式记录之权利,以及所有相关产出物之永久无偿使用权;
    20.1.10
    在任何与项目相关的宣传活动、新闻稿及宣传物品註明获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或“资助单位: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发展基金”,以及倘基金要求时,加入特定字句、图形及标志;
    20.1.11
    同意提交已签署的同意书后,有关申请项目的基本资料及成果将公示于基金网站及对外之公开文件中,以作施政宣传推广;
    20.1.12
    为核实第20.2点所指情况,受资助者需同意基金向其他公共部门或实体提供或取得受资助项目资料;
    20.1.13
    保证申请项目的内容及项目执行程序均无违反法律规定,确保项目成果,以及产生项目成果过程的合法性,包括使用的工具、採取的措施方法,获取的信息等,不得渲染不雅、暴力、色情、淫亵、赌博、粗言秽语、影射或侵犯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20.1.14
    不作出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
    20.1.15
    不作出损害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文化发展基金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20.1.16
    遵守同意书内所订定的条款;
    20.1.17
    遵守基金及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为监察而发出的指引;
    20.1.18
    遵守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5/202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其他适用之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
    20.2
    受基金资助的项目内容,不得兼收澳门其他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的财政资助
  1. 终止执行或未能完成项目

    21.1 
    在资助期内,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可批准受资助者提出终止执行项目的申请:
    21.1.1  
    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预计未能于资助期内完成项目;
    21.1.2
    受资助者承诺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
    21.2
    如第21.1点所指的申请不获批准,且受资助者不继续执行有关项目,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
    21.3
    如属第21.1.1.点所指的情况,受资助者须于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总结报告,以便进行结案程序。
    21.4
    如属第21.1.2.点所指的情况,受资助者须自接获申请获批准的通知日起计30日内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否则基金将进行强制征收,并于返还期届满之日起计两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申请
    21.5
    资助期届满,受资助者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项目,基金须进行结案程序;如理由不获基金确认,则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
  1. 资助批给的取消

    22.1 
    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
    22.1.1 
    受资助者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22.1.2
    受资助者将资助款项用于非批给决定所指用途;
    22.1.3
    受资助者违反谨慎、合理规划及组织受资助项目的义务而导致对参与者或公共利益,尤其是公众安全或社会秩序造成严重风险或损害;
    22.1.4
    受资助者作出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
    22.1.5
    受资助者作出损害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文化发展基金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22.1.6
    不再符合第3点资助范围、第4点资助要求、第5点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且未于基金订定的期间内补正不当情事;
    22.1.7
    本章程订定须取消资助批给的其他情况。
    22.2
    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
    22.2.1 
    项目进度之审查结果偏离核心;
    22.2.2
    第15.2点所指的更改申请不获批准,且受资助者仍继续执行更改后的内容;
    22.2.3
    违反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22.3
    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
    22.3.1 
    受资助者须自接获相关通知之日起计30日内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
    22.4
    如属第22.1点所指的情况,基金须于受资助者接获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通知日起计两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申请。
    22.5
    如属第22.2点所指的情况,基金可同时科处受资助者自接获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通知日起计两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申请的处罚。
    22.6
    不返还第22.3点所指款项的后果
    22.6.1 
    如未能于规定期间内返还已获发放资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书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据,将由财政局税务执行处进行强制征收。
  1. 逾期提交相片或报告的后果—资助扣减

    23.1 
    倘受资助者逾期提交相片或报告,基金可作出以下资助扣减:
    情况 资助扣减
    超出期限提交相片、总结报告或执行商定程序报告(但获批准延期提交者除外) 1. 倘未按第16.2点所指期限提交相片或报告,被记录违规一次。
    2. 视乎发生次数,扣减获资助项目补贴资助款项相应百分比,如下:
      -   倘发生1次:扣减5%;
      -   倘发生2次:扣减10%;
      -   倘发生3次或以上:扣减15%。
    3. 上述资助扣减情况与第9点(资助调整)叠加计算,经扣减后资助款项=批给资助金额*(1-A)*(1-B),A及B为资助扣减及调整比例。

    备註:
        A为第9点所指的资助调整比例;
        B为超出期限提交报告的资助扣减比例。
  1. 书面警告

    24.1 
    倘受资助者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尤其第20点规定的受资助者义务,基金可发出书面警告。
  1. 其他

    25.1 
    基金仅提供用于受资助项目的款项,当中并不参与受资助者任何商业活动或商业决策,无论受资助者在进行与项目是否有关的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等,不代表基金立场。
    25.2
    受资助者须遵守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倘因受资助者作出任何活动或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受资助者需自行承担。
    25.3
    受资助者须自行向相关部门(包括澳门特区及外地)申请并取得项目所必须的各类型准照及许可文件。
    25.4
    申请人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规定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且无异议。
    25.5
    就本章程没有提及的事项,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第40/2021号行政法规《文化发展基金的组织及运作》、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5/202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及其他有关文化发展基金资助的规定。
    25.6
    基金对本章程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1. 查询方式

    电话:2850 1000;
    传真:2850 1010;
    电子邮件:dgaf@fdc.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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