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產業項目資助

年份:

文化展演-品牌推廣資助計劃

申請時間: 2025年6月17日至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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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文化展演-品牌推廣資助計劃圖文包 5

  1. 資助目的

    1.1 
    文化發展基金設立本項資助計劃,以鼓勵澳門文化展演領域的機構向商業運作轉型,推動本澳的展演節目到外地市場進行公開演出,積極利用區域合作拓展外地市場,尤其是“粵港澳大灣區”、東南亞地區及“一帶一路”國家和地區進行文化交流,並提高本澳舞台表演內容的品牌在外地市場的影響力及知名度,促進澳門表演藝術產業化發展。
  1. 申請期

    2.1 
    申請期:2025年6月17日早上9時至8月15日下午5時30分
  1. 資助範圍

    3.1 
    文化展演領域:表演藝術製作及演出,主要支持戲曲、戲劇、舞蹈、音樂、魔術等舞台表演內容,並鼓勵跨領域融合的演出項目。
  1. 資助要求

    4.1 
    最少進行3場,在澳門以外的城市進行的公開售票商業演出活動,且申請人能取得一定比例的門票收入分成,舞台表演內容的演出時長一般不少於60分鐘,演出須位於開售座位數目100人或以上的公開表演場地
    4.2 
    鼓勵申請項目開發衍生週邊產品,如劇本集、產品、原聲帶,並創造因合作、銷售IP或其他可以衍生著作權的收入。
    4.3 
    演出內容及創作演出團隊方面:
    4.3.1  
    申請項目須已具有完整的劇本和完整的演出活動具體內容,可以是未安排首演的作品,也可以是曾演出的作品;
    4.3.2
    申請項目須具有穩定的創作演出團隊,且項目負責人、導演、監製、編劇、編曲、編舞、主演、主唱的總人員人數須超過50%為澳門居民
    4.4 
    受基金資助的項目內容,不得兼收澳門其他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的財政資助,以及不能同時獲得基金其他計劃的資助批給。
  1. 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

    5.1 
    申請人須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及運作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法人商業企業主
    5.1.1  
    如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其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且其企業須為稅務效力而已在財政局登記;
    5.1.2
    如屬法人商業企業主,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且其企業須為稅務效力而已在財政局登記。
    5.2
    申請人須為演出內容及倘有衍生產品的著作權權利人或獲許可使用有關內容的權利人
    5.3
    合作方面:項目可由多家企業、社團合作完成,由一家企業作為項目統籌方進行申請,並出示與合作方簽署的意向協議。
    5.4
    申請資格的限制:歷屆“文化展演-品牌推廣專項資助計劃”的受資助者於未提交受資助項目的總結報告前,不能提出申請。
  1. 資助類型

    6.1 
    補貼。
  1. 本資助計劃的總預算金額、資助名額及金額上限

    7.1 
    本資助計劃總預算金額:800萬澳門元
    7.2
    資助名額:最多10個
    7.3
    補貼:批給資助上限為申請項目預算支出(即第8.1點及第8.2點合計)的40%至50%,且不超過80萬澳門元
    7.4
    實際資助金額將因應實際支出/實際收入/演出場次/門票銷售率而作出調整,詳見第9點(資助調整)
  1. 可獲資助及不可獲資助的開支範圍

    8.1 
    可獲資助且計入預算支出的開支包括下列在資助期內作出與項目相關的開支:
    8.1.1  
    銷貨開支:與演出內容相關的衍生周邊產品費用,如開發產生的設計費、材料費及製作費等;
    8.1.2
    製作開支:
    8.1.2.1  
    包括直接參與製作、演出及幕後工作的人員費用,每位人員的資助上限為4萬澳門元(上限按人員計算,倘有關人員於同一項目中同時擔任多個職位,該人員最高資助上限亦為4萬澳門元);
    8.1.2.2
    因演出需要而製作與演出內容相關的場地佈景、道具及服裝費用,以及搭建卸台的勞務費用。
    8.1.3
    交通、差旅以及運輸開支:直接參與製作、演出及幕後工作的人員往來演出目的地之經濟客位及展演當地交通費用;為執行演出活動而在進出場地所需運送的舞台物資如佈景、道具、服裝、樂器等及代收費的費用。
    8.1.3.1  
    一般情況下,出發地或到達地需為澳門;
    8.1.3.2
    對於非經濟客位,倘可提供同一行程的經濟客位參考價格(如官方網站顯示的同一時間同一航班的經濟客位價格),可按經濟客位的價格使用資助款項,惟差額仍須自行承擔。
    8.1.4
    宣傳及公關開支:為宣傳演出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所產生的費用,例如報章、雜誌、電台、電視台、互聯網等廣告宣傳費;相關宣傳品例如宣傳單張、海報、紀念品的製作費用;舉辦推廣活動如快閃活動、新聞發佈會、分享會等及票務銷售的費用;
    8.1.5
    場地、辦事處及其他不動產租賃開支:僅限於因綵排/表演/裝卸台原因而支付的場地租金,如涉及轉租須提交符合法律要求的文件;
    8.1.6
    設備及其他動產租賃開支:僅限於因演出需要而衍生的器材設備(攝影器材、燈光器材、音響器材)租賃費用。
    8.2
    不可獲資助但計入預算支出的項目開支包括如下
    8.2.1
    行政開支
    8.2.2
    住宿開支
    8.2.3
    保險開支
    8.2.4
    其他開支:僅限於執行商定程序費用及由門票分成支付的開支
    8.3
    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開支均視為項目預算支出範圍內,其他開支以及由申請人提供的服務或產品的費用則不視為項目預算支出範圍
  1. 資助調整

    9.1 
    倘總結時受資助項目的實際支出低於申請表的預算支出,將按比例[(預算支出-實際支出)/預算支出]下調資助金額。
    9.2
    倘總結時受資助項目的實際收入低於申請表的預算收入的80%,資助金額將下調10%
    9.3
    在不影響第4.1點規定的適用,不影響第4.1點規定的適用,倘完成的演出場次少於申請時預計的演出場次,將按比例[(預計演出場次-實際演出場次)/預計演出場次] 下調資助金額。
    9.4
    倘所有演出場次的總售出門票低於表演場地開售座位總數的50%,將按比例2*(50%-總售出門票/開售座位總數)下調資助金額。
    9.5
    倘出現多種下調情況時,下調比例不會疊加,並以當中的下調比例最大值作為最終的調整比例。
    9.6
    如屬不可抗力或經基金行政委員會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而導致出現第9.2點至第9.4點的情況,基金可不調整資助金額
  1. 資助期

    10.1 
    資助期為18個月,最早可由申請人於網上確認提交申請之翌日起計,最遲可由簽訂協議書後翌月首日開始計算,具體開始日期由基金及受資助者協商訂定。
    10.2
    受資助者必須於資助期內完成執行受資助項目。
    10.3
    經受資助者於資助期內預先提出具適當說明理由的申請,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長資助期,但累計延長的期間不得超過原資助期的一半。
  1. 擔保

    11.1 
    倘申請人為法人商業企業主,其主要股東須作出信用擔保,以擔保受資助者在出現需退回或返還資助款項時(如資助批給被取消、項目實際支出少於預算支出、項目實際完成的量化指標低於申請時的預計數目)的債務,但主要股東為公法人除外。
    11.2
    上點所指的受資助者及擔保人需簽發相當於獲資助金額的本票及責任聲明書作擔保,相關簽名需經當場認定。
  1. 申請

    12.1 
    申請人須以一戶通/商社通實體使用者帳戶登入文化發展基金的網上申請系統,填寫申請表及上傳基本文件、倘有的有助評估資料,具體如下:
    12.1.1
    申請人倘有的商業登記證明;
    12.1.2
    由財政局發出的申請人未因結算的稅捐、稅項及任何其他款項而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的證明文件;
    12.1.3
    申請人最近期的營業稅徵稅憑單影印本-M/8表格;
    12.1.4
    申請人向社會保障基金供款的證明文件影印本,倘不具有供款義務,則提供聲明書作聲明;
    12.1.5
    申請人近兩年的損益表(可按基金參考格式填寫);
    12.1.6
    申請人依法具有第12.1.7點所指表演內容的著作權或獲許可使用有關內容的證明文件;
    12.1.7
    申請項目完整的劇本和完整的展演內容的詳細資料(詳細節目表、曲目資料、演出劇目、歌譜連曲詞)等;
    12.1.8
    申請項目的詳細計劃書(須包括演出詳細計劃及具體宣傳推廣計劃),其載有相關規劃及時間表;;
    12.1.9
    申請項目的財務預算(建議按基金要求格式填寫);
    12.1.10
    申請人在文化產業領域的經驗,包括項目執行團隊、主創團隊及表演者的履歷及背景、其他曾參與的文化展演內容的相關資料;
    12.1.11
    申請人與倘有展演承接方簽署的意向協議(應明確列出綵排日期及演出日期),如屬邀請,須提供邀請單位發出的邀請函或合作確認書;
    12.1.12
    其他有助申請的文件如合作同意書、過往相關經驗的介紹、預計支出的報價單、過往演出的證明及成效,包括錄音/錄像、演出的日期及時間、演出時長、場數及場地、開售座位總數、售票紀錄、入座率、人數及評論報導等,以及第19.5所指倘有的關聯交易申報文件。
    12.2
    所有申請文件均須通過網上提交,申請人須確保填寫資料、上傳的文件準確無誤,一經於網上確認提交申請後,無法修改項目內容。
    12.3
    撰寫申請書的語文: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
    12.4
    申請須遵守的規定及注意事項
    12.4.1  
    申請人可在網上系統同意基金代為取得第12.1.1點所指的商業登記證明、第12.1.2點所指的無欠債務證明,藉此免除提交有關文件;
    12.4.2
    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說明及提交其他為組成申請卷宗屬不可或缺的文件、報告或資料;
    12.4.3
    除基金另有通知外,不接受申請人對已提交之文件及資料作出更改;
    12.4.4
    申請人不得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12.4.5
    申請人擬撤回申請,應立即書面通知基金,申請即時視作撤銷;
    12.4.6
    基金就本計劃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初步分析

    13.1 
    基金將對申請卷宗進行初步分析,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將駁回有關申請,不進入評審程序
    13.1.1  
    申請項目不符合基金的宗旨;
    13.1.2
    申請項目不符合第1點所指的資助目的;
    13.1.3
    申請項目不屬於第3點所指的資助範圍;
    13.1.4
    申請項目不符合第4點所指的資助要求;
    13.1.5
    申請人不符合第5點所指的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
    13.1.6
    申請文件不符合第12點所指的申請規定;
    13.1.7
    申請人在基金其他受資助項目正處於逾期未償還/未退回/未返還款項的狀況;
    13.1.8
    申請人處於基金拒絕資助名單內;
    13.1.9
    申請項目屬於澳門其他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已公佈的資助計劃範圍;
    13.1.10
    申請人就相同項目作重覆申請(倘出現相同項目,將以首次提交為準);
    13.1.11
    申請項目渲染不雅、暴力、色情、淫褻、賭博、粗言穢語、影射或侵害他人之權利等不當成分;
    13.1.12
    申請項目內容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13.1.13
    申請項目內容涉及損害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文化發展基金形象和聲譽;
    13.1.14
    申請項目內容對澳門特區形象造成負面影響;
    13.1.15
    申請人未按指定期間補交所需的文件,或補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規定。
    13.2
    倘欠缺提交第12.1.1點至第12.1.6點所指的文件或相關文件不符合要求,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在5日內補交有關文件。
    13.3
    沒有出現駁回申請的情況,則基金行政委員會將申請卷宗送交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1. 評審及批給決定

    14.1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由行政委員會主席根據需審議的項目性質,從相關領域的專家名單中邀請三至七名來自演藝界別、學術界別、商業界別的專家出任
    14.2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至少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舉行會議,並須就每次會議繕立會議錄,其內應記錄評審結果及會議的重要事項。
    14.3
    申請人的代表須出席評審會議,介紹申請項目的內容,並回答評審提問。倘申請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則將按其已遞交的文件進行書面評審,否則視作放棄申請。
    14.4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按以下的評審標準作出評分(100分為滿分):
    14.4.1  
    項目預期的經濟效益(20%);
    14.4.2
    項目的原創性(20%);
    14.4.3
    項目在外地市場(尤其為“大灣區”、東南亞及“一帶一路”國家和地區)所產生之影響力(15%);
    14.4.4
    項目實現的可能性及推廣策略(包括推行時間表及具體措施)的合理性(15%);
    14.4.5
    項目預算的合理性(15%);
    14.4.6
    申請人的管理水平、執行及主創團隊的專業性及技術能力、過往相關經驗,以及倘有展演承接方的影響力(15%)。
    14.5
    曾獲國家藝術基金的資助項目演出內容,將會獲得額外加分,上限為10分。
    14.6
    評審分數不低於60分視為通過評審。
    14.7
    在充分考慮以下意見及記錄後,批給實體對申請作出決定並可附設條件
    14.7.1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發表的意見;
    14.7.2
    申請人過往3年倘曾獲批給資助活動及項目的執行及償還記錄(包括書面警告及基金取消批給的記錄)。
    14.8
    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按其意見或因應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發表的意見,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間調整申請項目內容。
    14.9
    資助批給金額與申請項目的預算規模及所獲的評審分數相關。
    14.10
    基金行政委員會尤其可在下列情況作出不批給資助的決定:
    14.10.1  
    申請項目不通過評審;
    14.10.2
    申請項目得分排名於第7.2點的資助名額以外;
    14.10.3
    申請人違反第14.8點的規定;
    14.10.4
    嗣後發現申請項目屬第13.1點所指的情況。
  1. 協議書

    15.1 
    基金與受資助者須簽訂協議書,協議書須載有資助批給決定的內容。
    15.2
    不簽署協議書的後果:如受資助者沒有按基金指定的日期(由通知簽訂協議書之日起計,一般不多於30天)、時間及地點簽訂協議書,有關批給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行政委員會確認屬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除外。
  1. 項目內容的更改

    16.1 
    對於下列不涉及偏離受資助項目核心內容的更改不需要申請,受資助者可因應具體執行情況靈活作出調整,並在提交報告時進行說明
    16.1.1  
    演出日期;
    16.1.2
    不涉及故事大綱的演出內容或不超過50%的曲目內容;
    16.1.3
    宣傳方式;
    16.1.4
    銷售渠道;
    16.1.5
    第16.2.2點以外人員的增減。
    16.2
    如受資助項目內容的更改涉及項目的核心內容,尤其是下述所指情況,則受資助者須提出申請並由基金作出事前審批
    16.2.1  
    演出場地的更改(更改後的每一場次的演出場地開售座位數目應不少於申請計劃相對應的演出場地的開售座位數目);
    16.2.2
    增減或更改受資助者的股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項目負責人、導演、監製、編劇、編曲、編舞、主演、主唱;
    16.2.3
    更改涉及故事大綱的演出內容或更改超過50%的曲目內容。
  1. 提交進度執行報告、總結報告及執行商定程序報告

    17.1 
    受資助者必須於簽訂協議書翌日起計60日內以書面通知基金就項目所選用之執業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師、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公司,並提交業務約定書
    17.2
    受資助者必須向基金按時提交下列報告,並按照基金指定的格式填寫:
    17.2.1  
    在完成展演內容的製作、確定演出時間和推廣計劃後,且在第一場演出不少於30日前,提交項目進度執行報告
    17.2.2
    項目完成後的30日內向基金提交總結報告,90日內提交“執行商定程序報告”(由受資助者聘請執業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師、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公司對受資助項目的收支及財務狀況執行商定程序後編製,受資助者須自行負責有關費用);
    17.2.3  
    受資助者須按編製要求提交上述報告文件
    17.3
    第17.1點所指的業務約定書及第17.2.2點所指的執行商定程序報告的格式須符合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發出的第001/GPSAP/AF/2023號《受資助活動或項目查驗指引》的相關規定。
    17.4
    報告附帶的證明文件:受資助者提交進度執行報告及總結報告時,須附上項目執行情況的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演出內容 衍生產品
    - 演出活動的照片、影音檔案;
    - 演出資料(須載有節目程序表、主創及演出者名單、演出內容,或可提供演出場刊);
    - 演出成效證明(包括每場開售座位數、售出票務、入座率,須由第三方售票機構發出)。
    - 與項目直接相關的衍生週邊產品成品照片。
    - 銷售渠道列表及相關證明(包括演出門票及衍生週邊產品,如銷售點照片、線上銷售平台截圖等);
    - 宣傳品圖片(如宣傳刊物、紀念品及衍生品);
    - 宣傳推廣證明(如線下宣傳活動照片、線上宣傳截圖及點擊數據、宣傳片檔案等);
    - 媒體報導。
    17.5
    延期提交報告的申請: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導致無法按照第17.2點規定的期間提交報告,受資助者應自相關事實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知基金。
    17.6
    倘屬上述所指的情況,經基金批准,提交報告的期間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內,但不影響下點規定的適用。
    17.7
    屬具理由說明的例外情況,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將第17.2點所指的期間延長一次,期間不超過90日
    17.8
    倘基金認為文件有不清楚之處或不齊備,受資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間內補交文件,到期未補交,或補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要求,將以當前已提交的文件結案且不影響逾期提交後果的適用,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除外。倘不具條件結案,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
  1. 開支的確認

    18.1 
    開支確認的目的及強制性:為確定受資助者在獲資助的項目實際作出的開支屬於本章程訂定可獲資助的開支,開支須經基金確認
    18.2
    確認的方式:補貼透過受資助者提交執行商定程序報告,以實報實銷的方式進行確認,且受資助者須完整保存受資助項目的原始收支憑證至少5年,以便基金倘需要時進行查驗。
    18.3
    對單據的要求
    18.3.1  
    開支的對象為公司或機構:相關的開支憑證,如公司或機構發出的發票或收據,其內應載有買賣雙方名稱或姓名、產品或服務名稱、開立日期、憑單編號、金額以及賣方的聯絡資料,例如:地址、電話號碼、電郵地址等,或由受資助者註明相關公司或機構的上述聯絡資料。倘涉及租賃物業時,除上述資料外,發票或收據內還應載有該物業的地址。
    18.3.2
    開支的對象為自然人:相關的開支憑證,如自然人發出的收據(載有買賣雙方名稱或姓名、產品或服務名稱、開立日期、憑單編號、金額及賣方的聯絡資料,例如:地址、電話號碼、電郵地址等,或由受資助者註明上述聯絡資料)、職業稅 M/7 格式憑單(載有顧客及發出者名稱或姓名、服務名稱、發出者的稅務編號、開立日期、憑單編號、職業稅章程附表所載之業務及金額)。
    18.3.3
    單據的其他規定
    18.3.3.1  
    當單據的開支金額涉及折扣時,應列明實際支付金額;
    18.3.3.2
    就使用基金的資助款項達10萬澳門元或以上的交易,單據須為已付款的發票或收據,受資助者必須同時提交支付交易憑證(如支票副本、轉帳紀錄、網上支付工具的支付記錄,如以現金支付的開支,則需提交開支的實證文件如實物相片、提供服務過程的相片)。倘有關開支屬支付予內地實體的交易,尚須提交當地統一格式的正規發票;
    18.3.3.3
    如涉及非澳門元的交易,受資助者應列明涉及之貨幣名稱及兌換率;
    18.3.3.4
    如單據資料不完整,受資助者須作出書面解釋,並由受資助者作為簽署人,在相關文件上簽署及註明簽署日期;
    18.3.3.5
    如需要修改單據上的資料,有關產品或服務提供者應按事實作出修改,並在修改之處蓋章作實;
    18.3.3.6
    交易倘涉及第19點所指的關聯交易情況,受資助者應在單據作出註明並提供相關交易方的聯絡資料。
  1. 關聯交易

    19.1 
    為適用本規章的規定,“關聯方”是指與申請人或受資助者存在關聯關係的一方,其範圍如下:
    倘申請人/受資助者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其關聯方包括: 倘申請人/受資助者為法人商業企業主,其關聯方包括:
    1. 申請資助者/受資助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姊妹,以及與之有事實婚關係之人;
    2. 由申請資助者/受資助者持有的(自然人)商業企業;
    3. 由申請資助者/受資助者擔任控權股東1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公司;
    4. 由第1點所指人士持有的(自然人)商業企業;
    5. 如第1點所指人士擔任控權股東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公司。

    1“控權股東”是指本身單獨佔有公司資本額之多數出資,或與其亦為控權股東之其他公司或與透過準公司協議而相聯繫之其他股東共同佔有公司資本額之多數出資,或擁有半數以上之投票權,又或有權令行政管理機關多數成員當選之自然人或法人。
    1. 申請資助或受資助公司的控權股東(包括自然人及法人股東,尤其是其母公司) 及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以及此兩類人員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姊妹,以及與之有事實婚關係之人;
    2. 由申請資助或受資助公司擔任控權股東的公司,尤其是其子公司,亦為關聯方;
    3. 由第1點所指人士持有的(自然人)商業企業;
    4. 如第1點所指者在另一公司中擔任控權股東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則此公司為申請資助或受資助公司的關聯方。
    19.2
    申請人或受資助者在進行關聯交易時,應確保相關交易公平合理,尤其是交易價格不偏離市場合理價格。
    19.3
    倘在申請資助階段申請人預計作出或已作出或在項目執行階段受資助者已作出屬下列情況的關聯交易,申請人或受資助者分別須在申請文件或總結報告作出申報,且不影響下點規定的適用:
    19.3.1 
    無論是否使用基金的資助款項,申請人或受資助者與同一關聯方進行交易的累計金額預計或實際達8萬澳門元或以上。
    19.4
    對於上點所指的須申報的情況且使用基金的資助款項達8萬澳門元或以上,申請人或受資助者尚須提供文件證明事前已額外向至少2間非關聯方的供應商(即不屬於第19.1點所指的關聯方)進行詢價,並適用以下規定:
    19.4.1  
    詢價文件必須附有由供應商聲明與其他參與詢價的供應商“互不從屬、且無事先協同定價”的內容條文;
    19.4.2
    基金將以最低價格的報價作為開支確認上限;
    19.4.3  
    倘未能提交相關詢價證明文件,則有關開支不能使用基金資助的款項進行支付,但不影響下點規定的適用;
    19.4.4  
    倘關聯方對其所提供的財貨或服務具專屬權,無須進行詢價,但須提交具專屬權相關的證明文件(對眾所周知專屬權權利人的情況,則無須提交證明文件)。
    19.5
    申報的關聯交易的內容應包括:
    19.5.1  
    關聯方的姓名或名稱、聯絡資料;
    19.5.2
    關聯方與申請者或受資助者之間的關係;
    19.5.3  
    關聯交易的內容,包括:預計或實際交易的日期、標的及金額;
    19.5.4  
    進行關聯交易的理由,例如:相關交易的價格優於市場合理價格;基於技術或專業能力等原因,由關聯方執行優於同類的實體;關聯方對其所提供的財貨或服務具專屬權;
    19.5.5  
    說明關聯交易價格屬合理的證明文件或資料。
    19.6
    為適用第19.5.5點的規定,受資助者可將第19.4點所指的詢價文件作為其說明交易價格合理的證明文件或資料。
    19.7
    倘申請資助階段已作申報預計作出或已作出的關聯交易資料發生變更,受資助者應在總結報告內提供經更新後的資料及文件。
    19.8
    如申請人或受資助者違反本章程關於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行政委員會可不確認關聯交易所涉及的開支。如情節嚴重者,按卷宗所處的階段,基金行政委員會可駁回資助申請、不作出批給或取消批給。
  1. 款項發放方式

    20.1 
    資助款項將根據下表的比例發放,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期數 首期
    (發放要件見下點規定)
    第二期
    (接納進度執行報告後)
    最後一期
    (接納總結報告後)
    資助額度發放比例 50% 30% 20%
    20.2
    發放首期資助款項的要件:受資助者須於專用帳戶存入自有資金(基金批給額度的20%)作為項目的啟動資金。
    20.3
    倘受資助者違反其他已獲基金資助的計劃規定的義務,基金可暫緩發放資助款項直至履行有關義務為止。
  1. 受資助者的義務

    21.1 
    受資助者須履行下列義務
    21.1.1   
    如實提供資料及作出聲明;
    21.1.2
    將資助款項用於批給決定指定的用途;
    21.1.3
    謹慎、合理規劃及組織受資助的活動或項目;
    21.1.4
    在進行關聯交易時,應確保相關交易公平合理,尤其是交易價格不偏離市場合理價格;
    21.1.5
    按時提交第17點所指的報告及證明文件;
    21.1.6
    接受及配合基金對運用資助款項的監察,包括對相關收支及財務狀況的查驗;
    21.1.7
    根據第23.3.1點的規定,返還資助款項;
    21.1.8
    退回未用於指定用途的資助款項;
    21.1.9
    完整保存受資助項目的原始收支憑證至少5年;
    21.1.10
    為受資助項目以受資助者名義在澳門銀行開設專用帳戶(澳門元),以存放資助款項,受資助者可將項目的收入及自有資金存入專用帳戶,並須確保未被使用的資助款項存放在專用帳戶,如因營運需要需將未使用的資助款項存放在其他帳戶,受資助者需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
    21.1.11
    積極配合基金就受資助項目的監察工作、培訓或宣傳活動,並同意基金於整個項目進程中擁有文字、攝影、拍照與其他形式記錄之權利;
    21.1.12
    在任何與受資助項目相關的宣傳活動、新聞稿及宣傳物品註明獲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或“資助單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發展基金” 或等同表述,以及倘基金要求時,加入特定字句、圖形及標誌;
    21.1.13
    同意簽訂協議書後有關申請項目的基本資料及成果,尤其是相片、文字、圖檔及數據,將公示於基金網站及對外之公開文件中,以作宣傳推廣;
    21.1.14
    為核實第4.4點所指情況,同意基金向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提供或取得受資助項目資料;
    21.1.15
    保證申請項目的內容及項目執行程序均無違反法律規定,確保項目成果不會對澳門特區形象造成負面影響,以及產生項目成果過程的合法性,包括使用的工具、採取的措施方法,獲取的信息等,不得渲染不雅、暴力、色情、淫褻、賭博、粗言穢語、影射或侵犯第三者合法權益的情況;
    21.1.16
    不作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
    21.1.17
    不作出損害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文化發展基金形象和聲譽的行為;
    21.1.18
    不作出對澳門特區形象造成負面影響的行為;
    21.1.19
    遵守與基金簽立協議書內所訂定的條款;
    21.1.20
    遵守基金及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為監察而發出的指引;
    21.1.21
    遵守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其他適用之法律法規以及本章程的規定。
  1. 終止執行或未能完成項目

    22.1 
    在資助期內,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可批准受資助者提出終止執行項目的申請,但不影響第23.1點規定的適用:
    21.1.1  
    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預計未能於資助期內完成項目;
    21.1.2
    受資助者承諾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
    22.2
    如屬第22.1.1點所指的情況,並獲基金批准,受資助者須於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總結報告,以便進行結案程序。
    22.3
    如屬第22.1.2點所指的情況,並獲基金批准,受資助者須自接獲申請獲批准的通知日起計30日內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否則基金將進行強制徵收,並於返還期屆滿之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
    22.4
    如第22.1點所指的申請不獲批准,受資助者須繼續執行有關項目,否則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
    22.5
    資助期屆滿,受資助者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項目,基金須進行結案程序;如理由不獲基金確認,則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
    22.6
    如非屬上點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項目,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
  1. 資助批給的取消

    23.1 
    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情況
    23.1.1 
    受資助者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23.1.2
    受資助者將資助款項用於非批給決定所指用途;
    23.1.3
    受資助者違反謹慎、合理規劃及組織受資助項目的義務而導致對參與者或公共利益,尤其是公眾安全或社會秩序造成嚴重風險或損害;
    23.1.4
    受資助者作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
    23.1.5
    受資助者作出損害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文化發展基金形象和聲譽的行為;
    23.1.6
    受資助項目內容渲染不雅、暴力、色情、淫褻、賭博、粗言穢語、影射或侵害他人之權利等不當成分;
    23.1.7
    不再符合第1點資助目的、第3點資助範圍、第4點資助要求、第5點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且未於基金訂定的期間內補正不當情事;
    23.1.8
    本章程訂定須取消資助批給的其他情況。
    23.2
    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的情況
    23.2.1 
    受資助項目進度之審查結果偏離核心;
    23.2.2
    第16.2點所指的更改申請不獲批准,且受資助者仍繼續執行更改後的內容;
    23.2.3
    第17.8點所指的情況;
    23.2.4
    受資助項目內容對澳門特區形象造成負面影響;
    23.2.5
    第22.4點至第22.6點所指的情況;
    23.2.6
    違反本章程的其他規定。
    23.3
    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
    23.3.1 
    受資助者須自接獲相關通知之日起計30日內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
    23.3.2
    如屬第23.1點所指的情況,基金須於受資助者自接獲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通知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的處罰
    23.3.3
    如屬第23.2點所指的情況,基金可同時科處受資助者自接獲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通知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的處罰
    23.4
    不返還第23.3.1點所指款項的後果
    23.4.1 
    如未能於規定期間內返還已獲發放資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書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據,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1. 逾期提交報告或證明文件的後果—資助扣減

    24.1 
    倘受資助者逾期提交報告或證明文件,基金可作出以下資助扣減:
    情況 資助扣減
    超出期限提交項目進度執行報告、總結報告、執行商定程序報告或相關證明文件(但獲批准延期提交者除外) 1. 視乎發生次數,扣減受資助項目補貼資助款項相應百分比,如下:
      -   倘發生1次:扣減5%
      -   倘發生2次:扣減10%
      -   倘發生3次或以上:扣減15%
    2. 上述資助扣減情況與第9點(資助調整)疊加計算,經扣減後補貼資助款項=補貼批給資助金額*(1-A)*(1-B),A及B為資助扣減及調整比例。
    備註:
        A為第9點所指的資助調整比例;
        B為超出期限提交報告及相關證明文件的資助扣減比例。
  1. 書面警告

    25.1 
    倘受資助者違反本章程的規定,尤其第21點規定的受資助者義務,基金可發出書面警告。
  1. 其他

    26.1 
    基金僅提供用於受資助項目的款項,當中並不參與受資助者任何商業活動或商業決策,無論受資助者在進行與項目是否有關的所有決策、活動、言論等,不代表基金立場。
    26.2
    受資助者須遵守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倘因受資助者作出任何活動或決策而導致違反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負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受資助者需自行承擔。
    26.3
    受資助者須自行向相關部門(包括澳門特區及外地)申請並取得項目所必須的各類型准照及許可文件。
    26.4
    申請人參與本計劃,即視作已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本規定的所有條款及內容,且無異議。
    26.5
    就本章程沒有提及的事項,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現行法律法規所規範,尤其是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及其他有關文化發展基金資助的規定。
    26.6
    基金對本章程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1. 查詢方式

    電話:2850 1000;
    傳真:2850 1010;
    電子郵件:dgaf@fdc.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