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展演-品牌推廣資助計劃
申請時間: 2025年6月17日至8月15日
資助目的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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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發展基金設立本項資助計劃,以鼓勵澳門文化展演領域的機構向商業運作轉型,推動本澳的展演節目到外地市場進行公開演出,積極利用區域合作拓展外地市場,尤其是“粵港澳大灣區”、東南亞地區及“一帶一路”國家和地區進行文化交流,並提高本澳舞台表演內容的品牌在外地市場的影響力及知名度,促進澳門表演藝術產業化發展。 |
申請期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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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2025年6月17日早上9時至8月15日下午5時30分 |
資助範圍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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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展演領域:表演藝術製作及演出,主要支持戲曲、戲劇、舞蹈、音樂、魔術等舞台表演內容,並鼓勵跨領域融合的演出項目。 |
資助要求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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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少進行3場,在澳門以外的城市進行的公開售票商業演出活動,且申請人能取得一定比例的門票收入分成,舞台表演內容的演出時長一般不少於60分鐘,演出須位於開售座位數目100人或以上的公開表演場地。 |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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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申請項目開發衍生週邊產品,如劇本集、產品、原聲帶,並創造因合作、銷售IP或其他可以衍生著作權的收入。 |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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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內容及創作演出團隊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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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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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基金資助的項目內容,不得兼收澳門其他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的財政資助,以及不能同時獲得基金其他計劃的資助批給。 |
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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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及運作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法人商業企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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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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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為演出內容及倘有衍生產品的著作權權利人或獲許可使用有關內容的權利人。 |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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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方面:項目可由多家企業、社團合作完成,由一家企業作為項目統籌方進行申請,並出示與合作方簽署的意向協議。 | ||||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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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的限制:歷屆“文化展演-品牌推廣專項資助計劃”的受資助者於未提交受資助項目的總結報告前,不能提出申請。 |
資助類型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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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 |
本資助計劃的總預算金額、資助名額及金額上限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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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資助計劃總預算金額:800萬澳門元。 |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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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名額:最多10個。 |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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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批給資助上限為申請項目預算支出(即第8.1點及第8.2點合計)的40%至50%,且不超過80萬澳門元。 |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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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資助金額將因應實際支出/實際收入/演出場次/門票銷售率而作出調整,詳見第9點(資助調整)。 |
可獲資助及不可獲資助的開支範圍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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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獲資助且計入預算支出的開支包括下列在資助期內作出與項目相關的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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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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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獲資助但計入預算支出的項目開支包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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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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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開支均視為項目預算支出範圍內,其他開支以及由申請人提供的服務或產品的費用則不視為項目預算支出範圍。 |
資助調整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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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總結時受資助項目的實際支出低於申請表的預算支出,將按比例[(預算支出-實際支出)/預算支出]下調資助金額。 |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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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總結時受資助項目的實際收入低於申請表的預算收入的80%,資助金額將下調10%。 |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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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影響第4.1點規定的適用,不影響第4.1點規定的適用,倘完成的演出場次少於申請時預計的演出場次,將按比例[(預計演出場次-實際演出場次)/預計演出場次] 下調資助金額。 |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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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所有演出場次的總售出門票低於表演場地開售座位總數的50%,將按比例2*(50%-總售出門票/開售座位總數)下調資助金額。 |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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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出現多種下調情況時,下調比例不會疊加,並以當中的下調比例最大值作為最終的調整比例。 |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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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屬不可抗力或經基金行政委員會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而導致出現第9.2點至第9.4點的情況,基金可不調整資助金額。 |
資助期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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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期為18個月,最早可由申請人於網上確認提交申請之翌日起計,最遲可由簽訂協議書後翌月首日開始計算,具體開始日期由基金及受資助者協商訂定。 |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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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必須於資助期內完成執行受資助項目。 |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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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受資助者於資助期內預先提出具適當說明理由的申請,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長資助期,但累計延長的期間不得超過原資助期的一半。 |
擔保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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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請人為法人商業企業主,其主要股東須作出信用擔保,以擔保受資助者在出現需退回或返還資助款項時(如資助批給被取消、項目實際支出少於預算支出、項目實際完成的量化指標低於申請時的預計數目)的債務,但主要股東為公法人除外。 |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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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點所指的受資助者及擔保人需簽發相當於獲資助金額的本票及責任聲明書作擔保,相關簽名需經當場認定。 |
申請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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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以一戶通/商社通實體使用者帳戶登入文化發展基金的網上申請系統,填寫申請表及上傳基本文件、倘有的有助評估資料,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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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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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申請文件均須通過網上提交,申請人須確保填寫資料、上傳的文件準確無誤,一經於網上確認提交申請後,無法修改項目內容。 | ||||||||||||||||||||||||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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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申請書的語文: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 | ||||||||||||||||||||||||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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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遵守的規定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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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分析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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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將對申請卷宗進行初步分析,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將駁回有關申請,不進入評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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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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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欠缺提交第12.1.1點至第12.1.6點所指的文件或相關文件不符合要求,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在5日內補交有關文件。 | ||||||||||||||||||||||||||||||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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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沒有出現駁回申請的情況,則基金行政委員會將申請卷宗送交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
評審及批給決定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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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由行政委員會主席根據需審議的項目性質,從相關領域的專家名單中邀請三至七名來自演藝界別、學術界別、商業界別的專家出任。 | ||||||||||||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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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至少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舉行會議,並須就每次會議繕立會議錄,其內應記錄評審結果及會議的重要事項。 | ||||||||||||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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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的代表須出席評審會議,介紹申請項目的內容,並回答評審提問。倘申請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則將按其已遞交的文件進行書面評審,否則視作放棄申請。 | ||||||||||||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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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按以下的評審標準作出評分(100分為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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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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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獲國家藝術基金的資助項目演出內容,將會獲得額外加分,上限為10分。 | ||||||||||||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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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分數不低於60分視為通過評審。 | ||||||||||||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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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分考慮以下意見及記錄後,批給實體對申請作出決定並可附設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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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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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按其意見或因應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發表的意見,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間調整申請項目內容。 | ||||||||||||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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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批給金額與申請項目的預算規模及所獲的評審分數相關。 | ||||||||||||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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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行政委員會尤其可在下列情況作出不批給資助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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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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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與受資助者須簽訂協議書,協議書須載有資助批給決定的內容。 |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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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署協議書的後果:如受資助者沒有按基金指定的日期(由通知簽訂協議書之日起計,一般不多於30天)、時間及地點簽訂協議書,有關批給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行政委員會確認屬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除外。 |
項目內容的更改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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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下列不涉及偏離受資助項目核心內容的更改不需要申請,受資助者可因應具體執行情況靈活作出調整,並在提交報告時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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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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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受資助項目內容的更改涉及項目的核心內容,尤其是下述所指情況,則受資助者須提出申請並由基金作出事前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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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進度執行報告、總結報告及執行商定程序報告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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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必須於簽訂協議書翌日起計60日內以書面通知基金就項目所選用之執業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師、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公司,並提交業務約定書。 | ||||||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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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必須向基金按時提交下列報告,並按照基金指定的格式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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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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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1點所指的業務約定書及第17.2.2點所指的執行商定程序報告的格式須符合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發出的第001/GPSAP/AF/2023號《受資助活動或項目查驗指引》的相關規定。 | ||||||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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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附帶的證明文件:受資助者提交進度執行報告及總結報告時,須附上項目執行情況的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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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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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提交報告的申請: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導致無法按照第17.2點規定的期間提交報告,受資助者應自相關事實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知基金。 | ||||||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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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屬上述所指的情況,經基金批准,提交報告的期間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內,但不影響下點規定的適用。 | ||||||
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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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具理由說明的例外情況,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將第17.2點所指的期間延長一次,期間不超過90日。 | ||||||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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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基金認為文件有不清楚之處或不齊備,受資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間內補交文件,到期未補交,或補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要求,將以當前已提交的文件結案且不影響逾期提交後果的適用,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除外。倘不具條件結案,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 |
開支的確認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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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支確認的目的及強制性:為確定受資助者在獲資助的項目實際作出的開支屬於本章程訂定可獲資助的開支,開支須經基金確認。 | ||||||||||||||||||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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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的方式:補貼透過受資助者提交執行商定程序報告,以實報實銷的方式進行確認,且受資助者須完整保存受資助項目的原始收支憑證至少5年,以便基金倘需要時進行查驗。 | ||||||||||||||||||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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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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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交易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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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用本規章的規定,“關聯方”是指與申請人或受資助者存在關聯關係的一方,其範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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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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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或受資助者在進行關聯交易時,應確保相關交易公平合理,尤其是交易價格不偏離市場合理價格。 | ||||||||||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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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在申請資助階段申請人預計作出或已作出或在項目執行階段受資助者已作出屬下列情況的關聯交易,申請人或受資助者分別須在申請文件或總結報告作出申報,且不影響下點規定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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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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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上點所指的須申報的情況且使用基金的資助款項達8萬澳門元或以上,申請人或受資助者尚須提供文件證明事前已額外向至少2間非關聯方的供應商(即不屬於第19.1點所指的關聯方)進行詢價,並適用以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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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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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的關聯交易的內容應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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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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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用第19.5.5點的規定,受資助者可將第19.4點所指的詢價文件作為其說明交易價格合理的證明文件或資料。 | ||||||||||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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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請資助階段已作申報預計作出或已作出的關聯交易資料發生變更,受資助者應在總結報告內提供經更新後的資料及文件。 | ||||||||||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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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請人或受資助者違反本章程關於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行政委員會可不確認關聯交易所涉及的開支。如情節嚴重者,按卷宗所處的階段,基金行政委員會可駁回資助申請、不作出批給或取消批給。 |
款項發放方式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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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款項將根據下表的比例發放,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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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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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首期資助款項的要件:受資助者須於專用帳戶存入自有資金(基金批給額度的20%)作為項目的啟動資金。 | ||||||||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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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資助者違反其他已獲基金資助的計劃規定的義務,基金可暫緩發放資助款項直至履行有關義務為止。 |
受資助者的義務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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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須履行下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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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執行或未能完成項目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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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資助期內,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可批准受資助者提出終止執行項目的申請,但不影響第23.1點規定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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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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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屬第22.1.1點所指的情況,並獲基金批准,受資助者須於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總結報告,以便進行結案程序。 | ||||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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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屬第22.1.2點所指的情況,並獲基金批准,受資助者須自接獲申請獲批准的通知日起計30日內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否則基金將進行強制徵收,並於返還期屆滿之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 | ||||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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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第22.1點所指的申請不獲批准,受資助者須繼續執行有關項目,否則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 | ||||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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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期屆滿,受資助者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項目,基金須進行結案程序;如理由不獲基金確認,則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 | ||||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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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非屬上點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項目,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 |
資助批給的取消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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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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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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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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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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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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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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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返還第23.3.1點所指款項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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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提交報告或證明文件的後果—資助扣減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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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資助者逾期提交報告或證明文件,基金可作出以下資助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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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警告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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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資助者違反本章程的規定,尤其第21點規定的受資助者義務,基金可發出書面警告。 |
其他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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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僅提供用於受資助項目的款項,當中並不參與受資助者任何商業活動或商業決策,無論受資助者在進行與項目是否有關的所有決策、活動、言論等,不代表基金立場。 |
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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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須遵守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倘因受資助者作出任何活動或決策而導致違反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負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受資助者需自行承擔。 |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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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須自行向相關部門(包括澳門特區及外地)申請並取得項目所必須的各類型准照及許可文件。 |
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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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參與本計劃,即視作已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本規定的所有條款及內容,且無異議。 |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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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章程沒有提及的事項,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現行法律法規所規範,尤其是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及其他有關文化發展基金資助的規定。 |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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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對本章程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
查詢方式:
電話:285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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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2850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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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dgaf@fdc.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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