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長片製作支援計劃
申請時間: 2025年5月19日至7月18日
資助目的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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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發展基金根據《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的規定,設立本資助計劃,提供本地電影主創人員製作電影長片的機會,鼓勵本地電影工作者投入電影長片的製作,以持續培養本澳電影創作人才,提升本地電影專業製作能力。基金將向受資助者提供以下兩部分支援:一、資助:電影長片製作及宣傳推廣費用;二、專業意見支援:本支援計劃獲選影片製作執行期間,專家將為受資助者提供電影製作及宣傳推廣之專業意見,以完善其影片。 |
申請期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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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9日早上9時至2025年7月18日下午5時30分。 |
資助範圍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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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長片(片長不得少於80分鐘的劇情片,不包括動畫片和紀錄片)的製作和宣傳推廣。 |
資助要求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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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影片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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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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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團隊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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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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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以個人形式申請,且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年滿18歲(以本計劃申請期完結日計算)。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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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為影片的導演或監製。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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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曾擔任經公映的一部電影長片(片長不少於80分鐘之劇情片)或兩部短片(每部片長為20分鐘以上之劇情片)的導演或監製。 |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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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取得在電影製作中使用受保護作品的作者之許可。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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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申請人只可提交一份申請,且不得在本計劃之其他申請項目中擔任導演或監製。 |
對拍攝完成影片的要求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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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片長不得少於80分鐘。 |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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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須在資助期內於澳門電影院作公開商業放映。除上述為必須履行之要求,影片亦可透過影視視頻網站作公開商業放映或者於澳門以外的電影院作公開商業放映。 |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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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須附中、英文或葡、英文字幕。 |
資助類型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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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 |
本計劃的總預算金額、批給資助的名額、金額上限及其他支援配套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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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劃總預算金額:830萬澳門元(包括30萬澳門元劇本津貼)。 |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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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名額:最多4個。 |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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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批給資助上限為申請項目預算支出的70%-90%,與所獲的評審分數相關,且不超過200萬澳門元。 |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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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支援配套:本計劃獲選影片於資助期間,專家將為受資助者提供電影製作及宣傳推廣之專業意見,以完善其影片。 |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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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資助金額將因應實際支出而作出調整,詳見第10點(資助調整)。 |
可獲資助及不可獲資助的開支範圍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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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獲資助且計入預算支出的開支包括在資助期內作出與項目相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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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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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獲資助但計入預算支出的項目開支包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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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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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點及第9.2點所指的開支可視為項目預算開支範圍內,其他開支以及由申請人提供的服務或產品的費用不視為預算支出範圍。 |
資助調整
倘總結時受資助項目的實際支出低於申請表的預算支出,將按比例[(預算支出-實際支出)/預算支出] 調整資助金額。
資助期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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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期為36個月,最早可由申請人於網上確認提交申請之翌日起計,最遲可由簽訂同意書後翌月首日開始計算,具體開始日期由基金及受資助者協商訂定。 |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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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必須於資助首24個月內完成最終上映影片的製作,並於資助期內完成執行獲資助項目,包括作公開放映。 |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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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受資助者於資助期內預先提出具適當說明理由的申請,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長第11.1點及第11.2點所指期限,惟第11.1點的累計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原資助期的一半。 |
申請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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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使用其個人已註冊的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商社通(下稱:一戶通/商社通)帳戶登入文化發展基金的網上申請系統,填寫申請表及上傳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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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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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確保填寫資料、上傳的文件準確無誤,一經確認提交申請後,無法修改項目內容。 | ||||||||||||||||||||||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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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申請文件的語文: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 | ||||||||||||||||||||||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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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遵守的規定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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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分析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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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將對申請卷宗進行初步分析,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將初端駁回有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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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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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欠缺提交第12.1.1點至第12.1.5點所指的文件或相關文件不符合要求,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在5日內補交有關文件。 | ||||||||||||||||||||||||||||||||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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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沒有出現初端駁回申請的情況,基金行政委員會將申請卷宗送交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初選(文件評審)。 |
複選文件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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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複選的申請人須於基金公佈進入複選名單翌日起計的60日內,使用一戶通/商社通帳戶登入文化發展基金的網上申請系統,上傳複選申請表及下列文件;如未能於限期內提交,基金將駁回有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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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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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文件不設補交,申請人須確保填寫資料、上傳的文件準確無誤,一經確認提交申請後,無法修改項目內容。 | ||||||||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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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撰寫申請文件的語文: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 | ||||||||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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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沒有出現駁回申請的情況,則基金行政委員會將申請卷宗送交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複選(現場答辯)。 |
評審及批給決定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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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程序分為初選(文件評審)和複選(現場答辯)。 |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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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由行政委員會主席根據需審議的項目性質,從相關領域的專家名單中邀請三至七名來自影視界別的專家出任。 |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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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至少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舉行會議,並須就每次會議繕立會議錄,其內應記錄評審結果及會議的重要事項。 |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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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按以下初選評審標準,對申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及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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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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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分數不低於60分視為通過初選,基金行政委員會在充分考慮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發表的意見後,對申請作出決定,並在基金網站公佈進入複選名單,進入複選的項目最多為10個。倘出現同分情況,將以15.4點初選的評審標準順序的分數決定排名。 |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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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及其團隊成員(人數上限為三人)須出席複選階段評審會議,介紹申請項目的內容,並回答評審提問。 | ||||||||||||||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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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成員必須出席複選階段評審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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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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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出席複選階段評審會議的成員未能符合第15.7點的規定要求,但具合理理由,在仍具(導演/監製)任一成員出席情況下可繼續進行評審(適用於第15.7.2點情況),沒有成員出席情況下則按其已遞交的文件進行書面評審;倘不具合理理由,將視作放棄申請。 | ||||||||||||||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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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按下列複選的評審標準對進入複選的申請項目進行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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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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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分數不低於60分視為通過評審,倘出現同分情況,將以15.9點複選的評審標準順序的分數決定排名。 | ||||||||||||||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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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分考慮以下意見及記錄後,批給實體對申請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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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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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按其意見或因應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發表的意見或信託委員會的意見,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間調整申請項目內容、作出補充及按基金指定的格式填寫申請資料。 | ||||||||||||||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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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批給金額與申請項目的預算規模及所獲的評審分數相關。 | ||||||||||||||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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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行政委員會尤其可在下列情況作出不批給資助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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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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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減輕制作劇本所產生的負擔,對進入複選(已交劇本)且評審分數不低於60分,但未能獲得批給資助之申請人,可獲發5萬澳門元劇本津貼。對該津貼,不適用本章程關於開支確認相關的規定。 |
同意書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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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須簽署一份同意書,其內載有批給決定的內容,尤其是資助計劃章程所訂的重要規定。 |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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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署同意書的後果:在收到批給決定的通知之日起計30個工作日內,如受資助者不提交已簽署的同意書,有關批給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行政委員會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除外。 |
項目內容的更改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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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創作及商業營運上的項目更改決定不涉及偏離項目的核心,如影片的前置期、拍攝期、後製期之期間(不涉及超出第11.2點所指之期限)、拍攝手法、劇本內容(不涉及“影片的創作及製作構想”及“故事大綱”)、宣傳推廣計劃、參與影展及發行計劃、非主要人員等方面的更改,則受資助者可因應實際情況靈活作出調整,並在提交報告時進行說明。 | |||||||||||||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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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項目內容的更改涉及下述所指情況,受資助者須提出申請並由基金作出事前審批,且不影響第17.4點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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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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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項目的導演是否為受資助者本人,導演職位的名單一經申請提交,均不得更改(包括更換或新增情況)。 | |||||||||||||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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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資助者以監製身份提出資助申請,則不得更換其監製身份。 |
提交開機證明、進度執行報告、簡要報告、總結報告及執行商定程序報告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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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必須於簽訂同意書翌日起計60日內以書面通知基金就項目所選用之執業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師、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公司,並提交業務約定書。 | ||||||||||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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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必須按時提交下列報告及文件,而報告須按照指定的格式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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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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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總結報告及執行商定程序報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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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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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書及報告編製:第18.1點所指的業務約定書、第18.2.5點所指的總結報告及執行商定程序報告的格式均須符合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發出的第001/GPSAP/AF/2023號《受資助活動或項目查驗指引》的相關規定編製。 | ||||||||||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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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附帶的證明文件:受資助者提交進度執行報告及總結報告時,須附上項目執行情況的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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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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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提交報告的申請: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導致無法按第18.2點規定的期間提交證明文件及報告,受資助者應自相關事實發生日起計7個工作日內通知基金。 | ||||||||||
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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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屬上點所指的情況,經基金行政委員會批准,提交證明文件及報告的期間為自上點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內,但不影響下點規定的適用。 | ||||||||||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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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具理由說明的例外情況,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將第18.2點所指的期間延長一次,期間不超過90日。 | ||||||||||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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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基金認為文件有不清楚之處或不齊備,受資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間內補交文件。到期未補交,或補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要求,將以當前已提交的文件結案且不影響逾期提交後果的適用,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除外。倘不具條件結案,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 |
開支的確認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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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支確認的目的及強制性:為確定受資助者在受資助的活動及項目實際作出的開支屬於本章程訂定可獲資助的開支,開支須經基金確認。 | ||||||||||||||||||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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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的方式:透過受資助者提交執行商定程序報告,以實報實銷的方式進行,且受資助者須完整保留受資助活動/項目的原始收支憑證至少5年,以便基金倘需要時進行查驗。 | ||||||||||||||||||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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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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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交易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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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用本規章的規定,“關聯方”是指與申請人或受資助者存在關聯關係的一方,其範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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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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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者或受資助者在進行關聯交易時,應確保相關交易公平合理,尤其是交易價格不偏離市場合理價格。 | ||||||||||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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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在申請資助階段申請人預計作出或已作出或在項目執行階段受資助者已作出屬下列情況的關聯交易,申請人或受資助者分別須在申請文件或總結報告作出申報,且不影響下點規定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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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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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上點所指的須申報的情況且使用基金的資助款項達10萬澳門元或以上,申請人或受資助者尚須提供文件證明事前已額外向至少2間非關聯方的供應商(即不屬於第20.1點所指的關聯方)進行詢價,並適用以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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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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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的關聯交易的內容應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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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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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用上點的規定,受資助者可將20.4點所指的詢價文件作為其說明交易價格合理的證明文件或資料。 | ||||||||||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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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請資助階段已作申報預計作出或已作出的關聯交易資料發生變更,受資助者應在總結報告內提供經更新後的資料及文件。 | ||||||||||
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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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請人或受資助者違反本章程關於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行政委員會可不確認關聯交易所涉及的開支。如情節嚴重者,按卷宗所處的階段,基金行政委員會可駁回資助申請、不作出批給或取消批給。 |
款項發放方式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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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款項將分期按下表的資助額度比例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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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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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首期資助款項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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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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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資助者違反其他已獲基金資助的計劃規定的義務,基金可暫緩發放資助款項直至履行有關義務為止。 |
受資助者的義務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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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須履行下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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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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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基金資助的項目內容,不得兼收澳門其他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的財政資助。 |
終止執行或未能完成活動及項目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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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資助期內,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可批准受資助者提出終止執行項目的申請,但不影響第24.1點規定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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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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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屬第23.1.1.點所指的情況,並獲基金批准,受資助者須於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總結報告,以便進行結案程序; | ||||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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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屬第23.1.2.點所指的情況,並獲基金批准,受資助者須自接獲申請獲批准的通知日起計30日內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否則基金將進行強制徵收,並於返還期屆滿之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 | ||||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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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第23.1點所指的原因不獲基金批准,受資助者須繼續執行有關項目,否則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 | ||||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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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期屆滿,受資助者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項目,基金須進行結案程序;如原因不獲基金確認,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 | ||||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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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非屬上點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項目,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 |
資助批給的取消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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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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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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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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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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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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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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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返還第24.3.1點所指款項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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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提交報告或證明文件的後果—資助扣減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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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資助者逾期提交報告或證明文件,基金可作出以下資助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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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警告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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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資助者違反本章程的規定,尤其第22點規定的受資助者義務,基金可發出書面警告。 |
其他
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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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僅提供用於受資助項目的款項,當中並不參與受資助者任何商業活動或商業決策,無論受資助者在進行與項目是否有關的所有決策、活動、言論等,不代表基金立場。 |
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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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須遵守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倘因受資助者作出任何活動或決策而導致違反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負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受資助者需自行承擔。 |
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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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須自行向相關部門(包括澳門特區及外地)申請並取得項目所必須的各類型准照及許可文件。 |
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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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參與本計劃,即視作已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本規定的所有條款及內容,且無異議。 |
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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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計劃章程沒有提及的事項,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現行法律法規所規範,尤其是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及其他有關文化發展基金資助的規定。 |
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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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對本計劃章程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
查詢方式:
電話:285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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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2850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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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dgaf@fdc.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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