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產業項目資助

年份:

電影長片製作支援計劃

申請時間: 2025年5月19日至7月18日

  • 第六屆電影長片製作支援計劃圖文包 1

    第六屆電影長片製作支援計劃圖文包 1

  • 第六屆電影長片製作支援計劃圖文包 2

    第六屆電影長片製作支援計劃圖文包 2

  • 第六屆電影長片製作支援計劃圖文包 3

    第六屆電影長片製作支援計劃圖文包 3

  • 第六屆電影長片製作支援計劃圖文包 4

    第六屆電影長片製作支援計劃圖文包 4

  • 第六屆電影長片製作支援計劃圖文包 5

    第六屆電影長片製作支援計劃圖文包 5

  1. 資助目的

    1.1 
    文化發展基金根據《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的規定,設立本資助計劃,提供本地電影主創人員製作電影長片的機會,鼓勵本地電影工作者投入電影長片的製作,以持續培養本澳電影創作人才,提升本地電影專業製作能力。基金將向受資助者提供以下兩部分支援:一、資助:電影長片製作及宣傳推廣費用;二、專業意見支援:本支援計劃獲選影片製作執行期間,專家將為受資助者提供電影製作及宣傳推廣之專業意見,以完善其影片。
  1. 申請期

    2.1 
    2025年5月19日早上9時至2025年7月18日下午5時30分。
  1. 資助範圍

    3.1 
    電影長片(片長不得少於80分鐘的劇情片,不包括動畫片和紀錄片)的製作和宣傳推廣
  1. 資助要求

    4.1 
    拍攝影片方面:
    4.1.1  
    申請項目在本計劃申請期完結前,須尚未開展拍攝製作工作的任何部分,僅可開展前期籌劃工作。
    4.1.2
    影片類型必須為劇情片(不包括動畫片和紀錄片),且不得屬七月八日第10/78/M號法律(訂定在本地區販賣、陳列及展出色情及淫褻物品之措施)所指的色情影片。
    4.2 
    製作團隊方面:
    4.2.1  
    影片之導演必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4.2.2
    主要工作人員組別(監製、導演、編劇、男主角、女主角、男配角、女配角、攝影師、剪接師、美術指導、服裝設計、動作/武術指導、音樂)中,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應佔整體人員數目的50%以上
  1. 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

    5.1 
    申請人應以個人形式申請,且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年滿18歲(以本計劃申請期完結日計算)。
    5.2
    申請人須為影片的導演監製
    5.3
    申請人須曾擔任經公映的一部電影長片(片長不少於80分鐘之劇情片)或兩部短片(每部片長為20分鐘以上之劇情片)的導演或監製。
    5.4
    申請人須取得在電影製作中使用受保護作品的作者之許可。
    5.5
    每位申請人只可提交一份申請,且不得在本計劃之其他申請項目中擔任導演或監製。
  1. 對拍攝完成影片的要求

    6.1 
    影片片長不得少於80分鐘
    6.2
    影片須在資助期內於澳門電影院公開商業放映。除上述為必須履行之要求,影片亦可透過影視視頻網站作公開商業放映或者於澳門以外的電影院作公開商業放映。
    6.3
    影片須附中、英文或葡、英文字幕。
  1. 資助類型

    7.1 
    補貼。
  1. 本計劃的總預算金額、批給資助的名額、金額上限及其他支援配套

    8.1 
    本計劃總預算金額:830萬澳門元(包括30萬澳門元劇本津貼)。
    8.2
    資助名額:最多4個
    8.3
    補貼:批給資助上限為申請項目預算支出的70%-90%,與所獲的評審分數相關,且不超過200萬澳門元
    8.4
    其他支援配套:本計劃獲選影片於資助期間,專家將為受資助者提供電影製作及宣傳推廣之專業意見,以完善其影片。
    8.5
    實際資助金額將因應實際支出而作出調整,詳見第10點(資助調整)。
  1. 可獲資助及不可獲資助的開支範圍

    9.1 
    可獲資助且計入預算支出的開支包括在資助期內作出與項目相關的:
    9.1.1  
    製作開支:僅限於直接參與項目製作、演出、幕後及後製工作人員的服務費用(包括監製、導演組、製片組、演員組、攝影組、燈光組、美術及服裝組、化妝及髮型組、錄音組等)、購買道具置景及服裝、化妝及髮型物資的費用、以及後製費用(音效、剪輯、調色、CG特效、配樂);
    9.1.2
    場地、辦事處及其他不動產租賃開支:僅限於因項目拍攝需要而衍生租用拍攝場地、臨時工作室等非恆常性支出,如涉及轉租須提交符合法律要求的文件;
    9.1.3
    設備及其他動產租賃開支:僅限於因項目拍攝需要而衍生的器材設備(攝影器材、燈光器材、錄音器材、發電車/機、軌道)租賃費用;
    9.1.4
    交通、差旅以及運輸開支:僅限於因項目拍攝需要而衍生的器材運輸開支、以及拍攝團隊往來取景目的地之經濟客位(對於非經濟客位,倘可提供同一行程的經濟客位參考價格,如官方網站顯示的同一時間同一航班的經濟客位價格,可按經濟客位的價格使用資助款項,惟差額仍須自行承擔。)及拍攝當地交通費用(包括用於接載拍攝團隊進行項目取景工作的車輛租賃費用);
    9.1.5
    宣傳及公關開支:僅限於為宣傳或發行項目電影而衍生的宣傳材料費、參展費用、首映禮費、廣告費、戶外宣傳費及宣傳策劃費;
    9.1.6
    保險開支:僅限於因項目拍攝需要而衍生的保險費用。
    9.2
    不可獲資助但計入預算支出的項目開支包括如下:
    9.2.1
    住宿開支:拍攝團隊因項目拍攝需要而衍生的住宿費;
    9.2.2
    其他開支:僅限於因項目而衍生的膳食費、器材購置或維修費用、交際、稅項、行政、以及項目的執行商定程序費用。
    9.3
    第9.1點及第9.2點所指的開支可視為項目預算開支範圍內,其他開支以及由申請人提供的服務或產品的費用不視為預算支出範圍
  1. 資助調整

    倘總結時受資助項目的實際支出低於申請表的預算支出,將按比例[(預算支出-實際支出)/預算支出] 調整資助金額。

  1. 資助期

    11.1 
    資助期為36個月,最早可由申請人於網上確認提交申請之翌日起計,最遲可由簽訂同意書後翌月首日開始計算,具體開始日期由基金及受資助者協商訂定。
    11.2
    受資助者必須於資助首24個月內完成最終上映影片的製作,並於資助期內完成執行獲資助項目,包括作公開放映
    11.3
    經受資助者於資助期內預先提出具適當說明理由的申請,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長第11.1點及第11.2點所指期限,惟第11.1點的累計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原資助期的一半。
  1. 申請

    12.1 
    申請人應使用其個人已註冊的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商社通(下稱:一戶通/商社通)帳戶登入文化發展基金的網上申請系統,填寫申請表及上傳下列文件:
    12.1.1  
    影片之導演(倘申請人為監製的情況)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正面及背面;
    12.1.2
    由財政局發出的申請人未因結算的稅捐、稅項及任何其他款項而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的證明文件;
    12.1.3
    原著劇本或有關作品著作權人同意將其拍攝為影片或改編為劇本之許可證明文件(倘適用);
    12.1.4
    申請人曾擔任導演或監製一部電影長片(片長不少於80分鐘之劇情片)或兩部短片(每部片長為20分鐘以上之劇情片)之相關公映紀錄證明文件;
    12.1.5
    申請人曾擔任導演或監製之電影作品(必須為劇情片)3至5分鐘的剪輯片段,該剪輯片段內須含對白,而影音檔案類型須為MP4(僅須提供電子文件,檔案上限為200MB);
    12.1.6
    申請項目電影製作的詳細計劃書(建議載有相關規劃及時間表);
    12.1.7
    申請項目電影製作的財務預算(建議按基金要求格式填寫);
    12.1.8
    申請人在影視製作的經驗,包括項目主要團隊的履歷及背景、其他曾參與的電影製作的相關資料;
    12.1.9
    倘有的電影投資方、合製單位或發行商簽署的意向協議,其內應明確各方的分工、投資金額及各階段比例、拍攝和後期製作時間表、合同期限、目標市場及宣傳發行途徑、利潤分配與虧損承擔等;
    12.1.10
    其他倘有助申請的文件,如合作同意書、過往相關經驗的介紹、預計支出的報價單、過往電影的證明及成效,包括錄音/錄像、放映的日期及時間、電影時長、售票紀錄、獲得獎項及評論報導等;
    12.1.11
    第20.5點所指倘有的關聯交易申報文件。
    12.2
    申請人須確保填寫資料、上傳的文件準確無誤,一經確認提交申請後,無法修改項目內容
    12.3
    撰寫申請文件的語文: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
    12.4
    申請須遵守的規定及注意事項
    12.4.1  
    申請人可在網上系統同意基金協助查閱第12.1.2點所指的無欠稅證明,藉此免除提交有關文件;
    12.4.2
    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說明及提交其他為組成申請卷宗屬不可或缺的文件、報告或資料。
    12.4.3
    除基金另有通知外,並不接受申請人對已提交的資料及文件作出更改
    12.4.4
    申請人不得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12.4.5
    申請人擬撤回申請,應立即書面通知基金,申請即時視作撤銷;
    12.4.6
    基金就本計劃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初步分析

    13.1 
    基金將對申請卷宗進行初步分析,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將初端駁回有關申請
    13.1.1  
    申請項目不符合基金的宗旨;
    13.1.2
    申請項目不符合第1點資助目的;
    13.1.3
    申請項目不屬於第3點所指的資助範圍;
    13.1.4
    申請項目不符合第4點所指的資助要求;
    13.1.5
    申請人不符合第5點所指的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
    13.1.6
    申請文件不符合第12點的申請規定;
    13.1.7
    申請人在基金其他受資助項目正處於逾期未償還/未退回/未返還款項的狀況;
    13.1.8
    申請人處於基金拒絕資助名單內;
    13.1.9
    申請項目屬於澳門其他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已公佈的資助計劃範圍;
    13.1.10
    申請人就相同項目作重覆申請;
    13.1.11
    申請項目影視作品屬於七月八日第10/78/M號法律(訂定在本地區販賣、陳列及展出色情及淫褻物品之措施)所指的色情影片;
    13.1.12
    申請項目渲染不雅、暴力、色情、淫褻、賭博、粗言穢語、影射或侵害他人之權利等不當成分;
    13.1.13
    申請項目內容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13.1.14
    申請項目內容涉及損害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文化發展基金形象和聲譽;
    13.1.15
    申請項目內容對澳門特區形象造成負面影響;
    13.1.16
    申請人未按指定期間補交所需的文件,或補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規定,但不影響第13.2點規定的適用。
    13.2
    倘欠缺提交第12.1.1點至第12.1.5點所指的文件或相關文件不符合要求,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在5日內補交有關文件
    13.3
    倘沒有出現初端駁回申請的情況,基金行政委員會將申請卷宗送交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初選(文件評審)
  1. 複選文件

    14.1 
    進入複選的申請人須於基金公佈進入複選名單翌日起計的60日內,使用一戶通/商社通帳戶登入文化發展基金的網上申請系統,上傳複選申請表及下列文件;如未能於限期內提交,基金將駁回有關申請
    14.1.1  
    申請項目拍攝電影的中文、葡文或英文版本的完整劇本;
    14.1.2
    申請項目詳細計劃書(建議載有製作計劃及宣傳推廣計劃,包括相關規劃及時間表);
    14.1.3
    申請項目詳細財務預算(建議按基金要求格式填寫);
    14.1.4
    倘有的新增電影投資方、合製單位或發行商簽署的意向協議,其內應明確各方的分工、投資金額及各階段比例、拍攝和後期製作時間表、合同期限、目標市場及宣傳發行途徑、利潤分配與虧損承擔等。
    14.2
    上述文件不設補交,申請人須確保填寫資料、上傳的文件準確無誤,一經確認提交申請後,無法修改項目內容
    14.3
    倘撰寫申請文件的語文: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
    14.4
    倘沒有出現駁回申請的情況,則基金行政委員會將申請卷宗送交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複選(現場答辯)
  1. 評審及批給決定

    15.1 
    評審程序分為初選(文件評審)複選(現場答辯)
    15.2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由行政委員會主席根據需審議的項目性質,從相關領域的專家名單中邀請三至七名來自影視界別的專家出任
    15.3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至少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舉行會議,並須就每次會議繕立會議錄,其內應記錄評審結果及會議的重要事項。
    初選環節
    15.4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按以下初選評審標準,對申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及評分
    15.4.1  
    申請人、執行及主要團隊的專業性及技術能力,過往相關經驗(25%);
    15.4.2
    故事內容的內涵及創意(20%);
    15.4.3
    電影製作計劃的可行性(20%);
    15.4.4
    電影製作預算的合理性(20%);
    15.4.5
    項目對塑造澳門影視品牌形象的作用(15%)。
    15.5
    評審分數不低於60分視為通過初選,基金行政委員會在充分考慮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發表的意見後,對申請作出決定,並在基金網站公佈進入複選名單,進入複選的項目最多為10個。倘出現同分情況,將以15.4點初選的評審標準順序的分數決定排名。
    複選環節
    15.6
    申請人及其團隊成員(人數上限為三人)須出席複選階段評審會議,介紹申請項目的內容,並回答評審提問。
    15.7
    下列成員必須出席複選階段評審會議:
    15.7.1  
    倘申請人為申請項目的導演,則申請人必須出席會議;
    15.7.2
    倘申請人為申請項目的監製,則申請人必須與申請項目之導演共同出席會議。
    15.8
    倘出席複選階段評審會議的成員未能符合第15.7點的規定要求,但具合理理由,在仍具(導演/監製)任一成員出席情況下可繼續進行評審(適用於第15.7.2點情況),沒有成員出席情況下則按其已遞交的文件進行書面評審;倘不具合理理由,將視作放棄申請。
    15.9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按下列複選的評審標準對進入複選的申請項目進行評分:
    15.9.1  
    申請人、執行及主要團隊的專業性及技術能力,過往相關經驗(20%);
    15.9.2
    劇本的完整度(15%);
    15.9.3
    電影製作計劃的可行性(15%);
    15.9.4
    電影宣傳推廣計劃的可行性(15%);
    15.9.5
    項目整體(電影製作及宣傳推廣)預算的合理性(15%);
    15.9.6
    故事內容的內涵及創意(10%);
    15.9.7
    項目對塑造澳門影視品牌形象的作用(10%)。
    15.10
    評審分數不低於60分視為通過評審,倘出現同分情況,將以15.9點複選的評審標準順序的分數決定排名。
    15.11
    在充分考慮以下意見及記錄後,批給實體對申請作出決定:
    15.11.1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發表的意見;
    15.11.2  
    信託委員會的意見(倘適用);
    15.11.3
    申請人過往3年倘曾獲批給資助活動及項目的執行及償還記錄(包括書面警告及基金取消批給等的記錄)。
    15.12
    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按其意見或因應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發表的意見或信託委員會的意見,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間調整申請項目內容、作出補充及按基金指定的格式填寫申請資料。
    15.13
    資助批給金額與申請項目的預算規模及所獲的評審分數相關。
    15.14
    基金行政委員會尤其可在下列情況作出不批給資助的決定:
    15.14.1  
    申請項目不通過評審;
    15.14.2  
    申請項目得分排名於名額以外;
    15.14.3
    申請人違反第15.12點的規定;
    15.14.4
    嗣後發現申請項目屬第13.1點所指的情況。
    15.15
    為減輕制作劇本所產生的負擔,對進入複選(已交劇本)且評審分數不低於60分,但未能獲得批給資助之申請人,可獲發5萬澳門元劇本津貼。對該津貼,不適用本章程關於開支確認相關的規定。
  1. 同意書

    16.1 
    受資助者須簽署一份同意書,其內載有批給決定的內容,尤其是資助計劃章程所訂的重要規定。
    16.2
    不簽署同意書的後果:在收到批給決定的通知之日起計30個工作日內,如受資助者不提交已簽署的同意書,有關批給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行政委員會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除外。
  1. 項目內容的更改

    17.1 
    對於創作及商業營運上的項目更改決定不涉及偏離項目的核心,如影片的前置期、拍攝期、後製期之期間(不涉及超出第11.2點所指之期限)、拍攝手法、劇本內容(不涉及“影片的創作及製作構想”及“故事大綱”)、宣傳推廣計劃、參與影展及發行計劃、非主要人員等方面的更改,則受資助者可因應實際情況靈活作出調整,並在提交報告時進行說明。
    17.2
    如項目內容的更改涉及下述所指情況,受資助者須提出申請並由基金作出事前審批,且不影響第17.4點的適用:
    17.2.1  
    更改影片名稱;
    17.2.2
    減少或更改原計劃50%以上的拍攝地點及場景;
    17.2.3
    更改影片的創作及製作構想;
    17.2.4
    更改故事大綱;  
    17.2.5
    增減或更改影片的監製、編劇;
    17.2.6
    其他涉及改變項目核心的內容。
    17.3
    不論項目的導演是否為受資助者本人,導演職位的名單一經申請提交,均不得更改(包括更換或新增情況)。
    17.4
    倘受資助者以監製身份提出資助申請,則不得更換其監製身份。
  1. 提交開機證明、進度執行報告、簡要報告、總結報告及執行商定程序報告

    18.1 
    受資助者必須於簽訂同意書翌日起計60日內以書面通知基金就項目所選用之執業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師、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公司,並提交業務約定書
    18.2
    受資助者必須按時提交下列報告及文件,而報告須按照指定的格式填寫:
    18.2.1  
    受資助者必須於電影開機後的30天內提交開機證明文件(如開展拍攝工作的相片等);
    18.2.2
    受資助者必須於資助期內第6個月、第18個月及第30個月提交簡要報告
    18.2.3
    受資助者必須於資助期內第13個月最後一天前向基金提交第一期項目進度執行報告(涵概第1個月至第12個月的項目進度內容);
    18.2.4
    受資助者必須於資助期內第25個月最後一天前向基金提交第二期項目進度執行報告(涵概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的項目進度內容),其內須包括獲批影片的最終剪輯版本(可以MP4格式提交)及製作團隊名單;
    18.2.5
    受資助者必須完成項目後的30日內提交總結報告,90日內提交“執行商定程序報告”(由受資助者聘請執業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師、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公司對受資助項目的收支及財務狀況執行商定程序後編製,受資助者須自行負責有關費用)。
    18.3
    提交總結報告及執行商定程序報告的方式:
    18.3.1  
    資助金額100萬澳門元或以上的項目:受資助者須透過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的“受資助活動或項目總結報告申報系統”,以電子方式並按編製要求上載提交總結報告及執行商定程序報告;
    18.3.2
    資助金額低於100萬澳門元的項目:受資助者必須按編製要求向基金提交總結報告及執行商定程序報告。
    18.4
    約定書及報告編製:第18.1點所指的業務約定書、第18.2.5點所指的總結報告及執行商定程序報告的格式均須符合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發出的第001/GPSAP/AF/2023號《受資助活動或項目查驗指引》的相關規定編製。
    18.5
    報告附帶的證明文件:受資助者提交進度執行報告及總結報告時,須附上項目執行情況的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證明文件
    電影製作相關 宣傳推廣及發行相關
    ‒   完整的製作團隊名單
    ‒   參與製作、演出及幕後工作的人員合照
    ‒   前置期、拍攝期及後製期的工作照片(各期間的工作照片不少於十二張,並須標示照片的所屬期間)
    ‒   器材運送的照片
    ‒   拍攝許可證明
    ‒   電影備案或批准立項證明文件
    ‒   電影投資合同
    ‒   拍攝或後製場地發出的官方確認聲明(如租用確認書,須明確列明使用日期)
    ‒   拍攝期間3分鐘的工作花絮影片記錄
    ‒   最終影片的影音檔案
    ‒   電影發行合同
    ‒   宣傳品圖片(如宣傳單張、海報等)
    ‒   宣傳推廣證明(如線下宣傳活動照片、線上宣傳截圖及點擊數據、宣傳片檔案等)
    ‒   媒體報導
    ‒   參與影展的照片(每個影展不少於六張)
    ‒   首映禮的現場照片(不少於十二張)
    ‒   公開放映資訊及銷售渠道的相關證明(包括線上銷售平台截圖或影視視頻網站的發行/放映渠道截圖)
    ‒   放映成效證明(包括院線每場開售座位數、售出票務、入座率,須由第三方售票機構發出;若採用影視視頻網站發行/放映的方式,須提供點擊流量等證明)
    ‒   取得獎項證明
    18.6
    延期提交報告的申請: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導致無法按第18.2點規定的期間提交證明文件及報告,受資助者應自相關事實發生日起計7個工作日內通知基金。
    18.7
    倘屬上點所指的情況,經基金行政委員會批准,提交證明文件及報告的期間為自上點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內,但不影響下點規定的適用。
    18.8
    屬具理由說明的例外情況,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將第18.2點所指的期間延長一次,期間不超過90日
    18.9
    倘基金認為文件有不清楚之處或不齊備,受資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間內補交文件。到期未補交,或補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要求,將以當前已提交的文件結案且不影響逾期提交後果的適用,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除外。倘不具條件結案,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
  1. 開支的確認

    19.1 
    開支確認的目的及強制性:為確定受資助者在受資助的活動及項目實際作出的開支屬於本章程訂定可獲資助的開支,開支須經基金確認
    19.2
    確認的方式:透過受資助者提交執行商定程序報告,以實報實銷的方式進行,且受資助者須完整保留受資助活動/項目的原始收支憑證至少5年,以便基金倘需要時進行查驗。
    19.3
    對單據的要求
    19.3.1  
    開支的對象為公司或機構:相關的開支憑證,如公司或機構發出的發票或收據,其內應載有買賣雙方名稱或姓名、產品或服務名稱、開立日期、憑單編號、金額以及賣方的聯絡資料,例如:地址、電話號碼、電郵地址等,或由受資助者註明相關公司或機構的上述聯絡資料。倘涉及租賃物業時,除上述資料外,發票或收據內還應載有該物業的地址。
    19.3.2
    開支的對象為自然人:相關的開支憑證,如自然人發出的收據(載有買賣雙方名稱或姓名、產品或服務名稱、開立日期、憑單編號、金額及賣方的聯絡資料,例如:地址、電話號碼、電郵地址等,或由受資助者註明上述聯絡資料)、職業稅 M/7 格式憑單(載有顧客及發出者名稱或姓名、服務名稱、發出者的稅務編號、開立日期、憑單編號、職業稅章程附表所載之業務及金額)。
    19.3.3
    單據的其他規定
    19.3.3.1  
    當單據的開支金額涉及折扣時,應列明實際支付金額。
    19.3.3.2
    就使用基金的資助款項達10萬澳門元或以上的交易,單據須為已付款的發票或收據,受資助者必須同時提交支付交易憑證(如支票副本、轉帳紀錄、網上支付工具的支付記錄,如以現金支付的開支,則需提交開支的實證文件如實物相片、提供服務過程的相片)。倘有關開支屬支付予內地實體的交易,尚須提交當地統一格式的正規發票。
    19.3.3.3
    如涉及非澳門元的交易,受資助者應列明涉及之貨幣名稱及兌換率。
    19.3.3.4
    如單據資料不完整,受資助者須作出書面解釋,並由受資助者作為簽署人,在相關文件上簽署及註明簽署日期。
    19.3.3.5
    如需要修改單據上的資料,有關產品或服務提供者應按事實作出修改,並在修改之處蓋章作實。
    19.3.3.6
    交易倘涉及第20點所指的關聯交易情況,受資助者應在單據作出註明並提供相關交易方的聯絡資料。
  1. 關聯交易

    20.1 
    為適用本規章的規定,“關聯方”是指與申請人或受資助者存在關聯關係的一方,其範圍如下:
    1. 申請資助者/受資助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姊妹,以及與之有事實婚關係之人;
    2. 由申請資助者/受資助者持有的(自然人)商業企業;
    3. 由申請資助者/受資助者擔任控權股東1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公司;
    4. 由第1點所指人士持有的(自然人)商業企業;
    5. 如第1點所指人士擔任控權股東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公司。

    1“控權股東”是指本身單獨佔有公司資本額之多數出資,或與其亦為控權股東之其他公司或與透過準公司協議而相聯繫之其他股東共同佔有公司資本額之多數出資,或擁有半數以上之投票權,又或有權令行政管理機關多數成員當選之自然人或法人。
    20.2
    申請者或受資助者在進行關聯交易時,應確保相關交易公平合理,尤其是交易價格不偏離市場合理價格。
    20.3
    倘在申請資助階段申請人預計作出或已作出或在項目執行階段受資助者已作出屬下列情況的關聯交易,申請人或受資助者分別須在申請文件或總結報告作出申報,且不影響下點規定的適用:
    20.3.1 
    無論是否使用基金的資助款項,申請人或受資助者與同一關聯方進行交易的累計金額預計或實際達10萬澳門元或以上
    20.4
    對於上點所指的須申報的情況且使用基金的資助款項達10萬澳門元或以上,申請人或受資助者尚須提供文件證明事前已額外向至少2間非關聯方的供應商(即不屬於第20.1點所指的關聯方)進行詢價,並適用以下規定:
    20.4.1 
    詢價文件必須附有由供應商聲明與其他參與詢價的供應商“互不從屬、且無事先協同定價”的內容條文;
    20.4.2 
    基金將以最低價格的報價作為開支確認上限;
    20.4.3 
    倘未能提交相關詢價證明文件,則有關開支不能使用基金資助的款項進行支付,但不影響下點規定的適用;
    20.4.4 
    倘關聯方對其所提供的財貨或服務具專屬權,無須進行詢價,但須提交具專屬權相關的證明文件(對眾所周知專屬權權利人的情況,則無須提交證明文件)。
    20.5
    申報的關聯交易的內容應包括:
    20.5.1 
    關聯方的姓名或名稱、聯絡資料;
    20.5.2 
    關聯方與申請者或受資助者之間的關係;
    20.5.3 
    關聯交易的內容,包括:預計或實際交易的日期、標的及金額;
    20.5.4 
    進行關聯交易的理由,例如:相關交易的價格優於市場合理價格;基於技術或專業能力等原因,由關聯方執行優於同類的實體;關聯方對其所提供的財貨或服務具專屬權;
    20.5.5 
    說明關聯交易價格屬合理的證明文件或資料。
    20.6
    為適用上點的規定,受資助者可將20.4點所指的詢價文件作為其說明交易價格合理的證明文件或資料。
    20.7
    倘申請資助階段已作申報預計作出或已作出的關聯交易資料發生變更,受資助者應在總結報告內提供經更新後的資料及文件。
    20.8
    如申請人或受資助者違反本章程關於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行政委員會可不確認關聯交易所涉及的開支。如情節嚴重者,按卷宗所處的階段,基金行政委員會可駁回資助申請、不作出批給或取消批給。
  1. 款項發放方式

    21.1 
    資助款項將分期按下表的資助額度比例發放:
    期數 首期
    (發放要件見下點規定)
    第2期
    (受資助者提交開機證明後)
    第3期
    (接納第二期進度執行報告後)
    最後一期
    (接納總結報告後)
    資助額度發放比例 25% 35% 20% 20%
    21.2
    發放首期資助款項的要件:
    21.2.1  
    受資助者須於專用帳戶存入自有資金(資助批給金額的25%)或提供已出資的證明(如項目已啟動);
    21.2.2
    受資助項目已取得足夠的資金進行拍攝的證明文件,如受資助者和其他投資者簽訂的已註明各投資者的融資金額的融資協議書或融資意向書。
    註: 取得足夠的資金進行拍攝是指來自基金資助款項以外的資金,應至少等於受資助項目除宣傳及推廣費用外的預算支出和基金資助款項的差額。
    21.3
    倘受資助者違反其他已獲基金資助的計劃規定的義務,基金可暫緩發放資助款項直至履行有關義務為止。
  1. 受資助者的義務

    22.1 
    受資助者須履行下列義務
    22.1.1   
    如實提供資料及作出聲明;
    22.1.2
    將資助款項用於批給決定指定的用途;
    22.1.3
    謹慎、合理規劃及組織受資助的活動或項目;
    22.1.4
    在進行關聯交易時,應確保相關交易公平合理,尤其是交易價格不偏離市場合理價格;
    22.1.5
    按時提交第18點所指的報告、簡報及證明文件;
    22.1.6
    接受及配合基金對運用資助款項的監察,包括對相關收支及財務狀況的查驗;
    22.1.7
    根據第24.3.1點的規定,返還資助款項;
    22.1.8
    退回未用於指定用途的資助款項;
    22.1.9
    完整保留受資助活動/項目的原始收支憑證至少5年;
    22.1.10
    為受資助項目以受資助者名義在澳門銀行開設專用帳戶(澳門元),以存放資助款項,受資助者可將項目的收入及自有資金存入專用帳戶,並須確保未被使用的資助款項存放在專用帳戶,如因營運需要需將未使用的資助款項存放在其他帳戶,受資助者需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
    22.1.11
    積極配合基金就項目的監察工作、培訓或宣傳活動,並同意基金於整個項目進程中擁有文字、攝影、拍照與其他形式記錄之權利;
    22.1.12
    在上映獲批影片的電影片頭字幕、片尾字幕及任何與項目相關的宣傳活動、新聞稿及宣傳物品註明獲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或“資助單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發展基金”,以及倘基金要求時,加入特定字句、圖形及標誌;
    22.1.13
    同意簽訂同意書後,有關申請項目的基本資料及成果將公示於基金網站及對外之公開文件中,以作施政宣傳推廣;
    22.1.14
    為核實第22.2點所指情況,同意基金向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提供或取得受資助項目資料;
    22.1.15
    保證申請項目的內容及項目執行程序均無違反法律規定,確保項目成果不會對澳門特區形象造成負面影響,以及產生項目成果過程的合法性,包括使用的工具、採取的措施方法,獲取的信息等,不得渲染不雅、暴力、色情、淫褻、賭博、粗言穢語、影射或侵犯第三者合法權益的情況;
    22.1.16
    不作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
    22.1.17
    不作出損害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文化發展基金形象和聲譽的行為;
    22.1.18
    按照已預先訂定的項目規劃,執行及完成電影長片製作、宣傳推廣、參與影展及發行放映,但不影響第17點規定的適用;
    22.1.19
    倘接受由專家提供的“專業意見支援"服務,須於“專業意見支援"服務結束後一個月內向基金提交聯絡記錄及專業意見建議等證明;
    22.1.20
    遵守與基金簽立同意書內所訂定的條款;
    22.1.21
    遵守基金及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為監察而發出的指引;
    22.1.22
    遵守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其他適用之法律法規以及本章程的規定。
    22.2
    受基金資助的項目內容,不得兼收澳門其他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的財政資助
  1. 終止執行或未能完成活動及項目

    23.1 
    在資助期內,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可批准受資助者提出終止執行項目的申請,但不影響第24.1點規定的適用:
    23.1.1 
    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預計未能於資助期內完成項目;
    23.1.2
    受資助者承諾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
    23.2
    如屬第23.1.1.點所指的情況,並獲基金批准,受資助者須於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總結報告,以便進行結案程序;
    23.3
    如屬第23.1.2.點所指的情況,並獲基金批准,受資助者須自接獲申請獲批准的通知日起計30日內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否則基金將進行強制徵收,並於返還期屆滿之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
    23.4
    如第23.1點所指的原因不獲基金批准,受資助者須繼續執行有關項目,否則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
    23.5
    資助期屆滿,受資助者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項目,基金須進行結案程序;如原因不獲基金確認,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
    23.6
    如非屬上點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項目,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
  1. 資助批給的取消

    24.1 
    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情況
    24.1.1 
    受資助者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24.1.2
    受資助者將資助款項用於非批給決定所指用途;
    24.1.3
    受資助者違反謹慎、合理規劃及組織受資助項目的義務而導致對參與者或公共利益,尤其是公眾安全或社會秩序造成嚴重風險或損害;
    24.1.4
    受資助者作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
    24.1.5
    受資助者作出損害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文化發展基金形象和聲譽的行為;
    24.1.6
    受資助項目影視作品屬於七月八日第10/78/M號法律(訂定在本地區販賣、陳列及展出色情及淫褻物品之措施)所指的色情影片;
    24.1.7
    受資助項目渲染不雅、暴力、色情、淫褻、賭博、粗言穢語、影射或侵害他人之權利等不當成分;
    24.1.8
    不再符合第1點資助目的、第3點資助範圍、第4點資助要求、第5點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的要求,且未於基金訂定的期間內補正不當情事;
    24.1.9
    本章程訂定須取消資助批給的其他情況。
    24.2
    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的情況
    24.2.1 
    項目進度之審查結果偏離核心;
    24.2.2
    第17.2點所指的更改申請不獲批准,且受資助者仍繼續執行更改後的內容;
    24.2.3
    第18.9點所指的情況;
    24.2.4
    受資助項目內容對澳門特區形象造成負面影響;
    24.2.5
    第23.4點至第23.6點所指的情況;
    24.2.6
    違反本章程的其他規定。
    24.3
    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
    24.3.1 
    受資助者須自接獲相關通知之日起計30日內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
    24.3.2 
    如屬第24.1點所指的情況,基金須於受資助者接獲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通知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
    24.3.3 
    如屬第24.2點所指的情況,基金可同時科處受資助者自接獲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通知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的處罰。
    24.4
    不返還第24.3.1點所指款項的後果
    24.4.1 
    如未能於規定期間內返還已獲發放資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書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據,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1. 逾期提交報告或證明文件的後果—資助扣減

    25.1 
    倘受資助者逾期提交報告或證明文件,基金可作出以下資助扣減:
    情況 資助扣減
    超出期限提交項目進度執行報告、總結報告、執行商定程序報告或相關證明文件(但獲批准延期提交者除外) 1. 被記錄違規一次。
    2. 視乎發生次數,扣減受資助項目補貼資助款項相應百分比(倘出現多次逾期提交時,扣減比例會疊加計算),如下:
    ‒   倘發生1次:扣減5%;
    ‒   倘發生2次:扣減10%;
    ‒   倘發生3次:扣減15%;
    ‒   倘發生4次或以上:扣減20%。
    3. 上述資助扣減情況與第10點(資助調整)疊加計算,經扣減後資助款項=批給資助金額*(1-A)*(1-B),A及B為資助扣減及調整比例。
    備註:
    A為第10點所指的資助調整比例。
    B為超出期限提交報告及證明文件的資助扣減比例。
  1. 書面警告

    26.1 
    倘受資助者違反本章程的規定,尤其第22點規定的受資助者義務,基金可發出書面警告
  1. 其他

    27.1 
    基金僅提供用於受資助項目的款項,當中並不參與受資助者任何商業活動或商業決策,無論受資助者在進行與項目是否有關的所有決策、活動、言論等,不代表基金立場。
    27.2
    受資助者須遵守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倘因受資助者作出任何活動或決策而導致違反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負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受資助者需自行承擔。
    27.3
    受資助者須自行向相關部門(包括澳門特區及外地)申請並取得項目所必須的各類型准照及許可文件。
    27.4
    申請人參與本計劃,即視作已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本規定的所有條款及內容,且無異議。
    27.5
    就本計劃章程沒有提及的事項,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現行法律法規所規範,尤其是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及其他有關文化發展基金資助的規定。
    27.6
    基金對本計劃章程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1. 查詢方式

    電話:2850 1000。
    傳真:2850 1010。
    電子郵件:dgaf@fdc.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