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產業項目資助

年份:

文化旅遊品牌塑造資助計劃

申請時間: 2024年10月14日至11月15日

  1. 資助目的

    文化發展基金根據《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的規定,設立本資助計劃,鼓勵澳門文創企業以澳門原創IP角色形象或澳門文化遺產為主題,開發多元的文化旅遊產品,並鼓勵舉辦多元的宣傳推廣活動,豐富旅客的旅遊消費選擇,發揮旅遊和文化的協同效應,提升澳門作為文化旅遊目的地的吸引力。

  1. 申請期

    2.1 
    申請期:2024年10月14日早上9時至11月15日下午5時30分。
  1. 資助範圍

    3.1 
    澳門原創IP角色形象或澳門文化遺產為主題開發文化旅遊產品的項目,且以商業營運模式積極推廣以取得收入
  1. 資助要求

    4.1 
    以澳門原創IP角色形象或澳門文化遺產為主題新開發至少10款文化旅遊產品(須為申請前未曾推出市場公開發售的設計產品,鼓勵以包裝設計的方式結合食品及飲品開發產品。其中非食用類產品不同顏色或呎吋視為同一款,食用類產品相同或相近的包裝視為同一款),新開發產品須在資助期內完成生產並推出市場公開發售
  1. 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

    5.1 
    申請人方面
    5.1.1  
    如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其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且其企業須為稅務效力而已在財政局登記。
    5.1.2
    如屬法人商業企業主,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且其企業須為稅務效力而已在財政局登記。
    5.2
    倘項目運用澳門原創IP角色形象為主題開發產品,申請人應為原創IP角色形象的版權持有機構,或有權使用原創IP角色形象的機構
    5.3
    同一申請人就本資助計劃僅可提交一個項目申請
  1. 資助類型

    6.1 
    補貼。
  1. 本資助計劃的總預算金額、資助名額及金額上限

    7.1 
    本資助計劃總預算金額:500萬澳門元
    7.2
    資助名額:最多10個
    7.3
    補貼:批給資助上限為申請項目預算支出(即第8.1點及第8.2點合計)的50%,上限為50萬澳門元
    7.4
    批給資助金額將因應實際支出/實際收入/開發產品款式數量而作出調整,詳見第9點(資助調整)
  1. 可獲資助及不可獲資助的開支範圍

    8.1 
    可獲資助且計入預算支出的開支包括下列在資助期內作出與項目相關的開支:
    8.1.1  
    銷貨開支(非採購食品或飲品):為執行項目所產生的消耗性原材料費及生產開支,如文化旅遊產品的生產成本,但不包括採購食品及飲品的費用。
    8.1.2
    製作開支:由受資助者採購第三方提供的服務,如設計費用、開發費用、製作人員及技術人員費用。
    8.1.3
    場地、辦事處及其他不動產租賃開支(非恆常性租金):僅限於與項目相關的非恆常性租金,如快閃店、宣傳推廣活動場地租金,不包括辦公室、倉庫租金支出,如涉及轉租須提交符合法律要求的文件。
    8.1.4
    宣傳及公關開支:為推銷商品或服務,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所產生的費用,例如報章、雜誌、電台、電視台、互聯網等廣告宣傳費;相關宣傳品例如宣傳單張、海報、紀念品的製作費用;舉辦推廣活動如快閃活動、新聞發佈會、參加展銷會等;銷售渠道上架費及聯乘合作費等。
    8.1.5
    設備及其他動產租賃開支:僅限於因銷售商品或舉辦宣傳活動需要而衍生器材設備租賃的費用。
    8.2
    不可獲資助但計入預算支出的項目開支包括如下
    8.2.1  
    銷貨開支(採購食品或飲品)
    8.2.2
    行政開支
    8.2.3
    保險開支
    8.2.4
    住宿開支
    8.2.5
    交通、差旅,以及運輸開支
    8.2.6
    其他開支(人員、設備購置、執行商定程序):僅限於人事費用(受資助者為執行項目而聘請的人員開支)、設備購置或維修費用、執行商定程序費用。
    8.3
    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開支均視為項目預算支出範圍內,由申請人提供的服務或產品的費用、以銷售分成支付的開支及其他開支則不視為項目預算支出範圍。
  1. 資助調整

    9.1 
    倘總結時受資助項目的實際支出低於申請表的預算支出,將按比例[(預算支出-實際支出)/預算支出]下調資助金額。
    9.2
    倘總結時受資助項目的實際收入低於申請表的預算收入的80%,資助金額將下調10%
    9.3
    倘總結時開發產品款式數低於申請時的預計數目,將按比例[(預計數目-實際數目)/預計數目] 下調資助金額。
    9.4
    倘出現多種下調情況時,下調比例不會疊加,並以當中的下調比例最大值作為最終的下調比例。
  1. 資助期

    10.1 
    資助期為24個月,最早可由申請人於網上確認提交申請之翌日起計,最遲可由簽訂協議書後翌月首日開始計算,具體開始日期由基金及受資助者協商訂定。
    10.2
    經受資助者於資助期內預先提出具適當說明理由的申請,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長資助期,但累計延長的期間不得超過原資助期的一半。
  1. 擔保

    11.1 
    倘申請人為法人商業企業主,其主要股東須作出信用擔保,以擔保申請人在出現需退回或返還資助款項時(如資助批給被取消、項目實際支出少於預算支出、項目實際完成的量化指標低於申請時的預計數目)的債務。
    11.2
    受資助者及擔保人均須就項目簽署本票及責任聲明書
  1. 申請

    12.1 
    申請人應使用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下稱:一戶通)實體使用者帳戶登入文化發展基金的網上申請系統,填寫申請表及上傳下列文件:
    12.1.1  
    申請人的法定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
    12.1.2
    申請人倘有的商業登記證明;
    12.1.3
    由財政局發出的申請人未因結算的稅捐、稅項及任何其他款項而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的證明文件;
    12.1.4
    申請人最近期的營業稅徵稅憑單-M/8表格;
    12.1.5
    申請人向社會保障基金供款的證明文件,倘不具有供款義務,則提供聲明書作聲明;
    12.1.6
    申請人近兩年的損益表(可按基金格式填寫);
    12.1.7
    申請項目的詳細計劃書,內容應包括原創IP角色形象介紹、研發生產宣傳推廣策略、銷售渠道安排等;
    12.1.8
    申請項目的財務預算(須按基金要求格式填寫);
    12.1.9
    申請人在文化產業領域的經驗,包括項目執行團隊的履歷及背景、其他曾參與的IP內容開發及營運的相關資料;
    12.1.10
    產品設計圖及功能介紹(內容包括新產品的名稱、功能、設計概念、售價);
    12.1.11
    申請人依法具有澳門原創IP角色形象的版權或獲許可使用有關內容的證明文件(倘項目運用澳門原創IP角色形象為主題開發產品);
    12.1.12
    其他有助申請的文件如合作同意書、過往相關經驗的介紹、預計支出的報價單、倘有的產品銷售渠道或宣傳活動場所使用協議文件等。
    12.2
    申請人須確保填寫資料、上傳的文件準確無誤,並須預先填報親臨提交的其他無法上傳的實物資料,一經於網上確認提交申請後,無法修改項目內容
    12.3
    申請人須於申請日期截止前(2024年11月15日下午5時30分),親臨基金提交第12.2點所指的事前填報親臨提交的實物資料,基金不接納逾期提交及任何沒有於網上系統事前填報的申請文件及資料
    12.4
    撰寫申請書的語文: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
    12.5
    申請須遵守的規定及注意事項
    12.5.1  
    申請人可在網上系統同意基金代為取得第12.1.2點所指的商業登記證明、第12.1.3點所指的無欠債務證明,藉此免除提交有關文件。
    12.5.2
    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說明及提交其他為組成申請卷宗屬不可或缺的文件、報告或資料。
    12.5.3
    除基金另有通知外,不接受申請人對已提交之文件及資料作出更改
    12.5.4
    申請人不得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12.5.5
    申請人擬撤回申請,應立即書面通知基金,申請即時視作撤銷。
    12.5.6
    基金就本計劃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初步分析

    13.1 
    基金將對申請卷宗進行初步分析,以核實申請人的資格、申請項目是否齊備第12點要求的文件及資助申請是否具備獲資助批給的要件(即第3點資助範圍、第4點資助要求及第5點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的要求)。
    13.2
    倘申請卷宗不符合上點的規定,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在5日內補交有關文件,但僅限於第12.1.1點至第12.1.6點所指的文件。
    13.3
    倘資助申請不具備獲資助批給的要件,或申請人未按上點所指的期間內補交所需的文件,或補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規定,則基金行政委員會駁回有關申請。
    13.4
    經初步分析,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駁回有關申請,不進入評審程序
    13.4.1  
    申請項目不符合基金的宗旨;
    13.4.2
    申請項目不屬於第3點所指的資助範圍;
    13.4.3
    申請項目不符合第4點所指的資助要求;
    13.4.4
    申請人不符合第5點所指的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
    13.4.5
    申請文件不符合第12點所指的申請規定;
    13.4.6
    申請人在基金其他受資助項目正處於逾期未償還/未退回/未返還款項的狀況;
    13.4.7
    申請人處於基金拒絕資助名單內;
    13.4.8
    申請項目屬於澳門其他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已公佈的資助計劃範圍;
    13.4.9
    申請人就相同項目作重覆申請;
    13.4.10
    申請項目渲染不雅、暴力、色情、淫褻、賭博、粗言穢語、影射或侵害他人之權利等不當成分;
    13.4.11
    申請項目內容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13.4.12
    申請項目內容涉及損害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文化發展基金形象和聲譽。
    13.5
    倘沒有出現駁回申請的情況,則基金行政委員會將申請卷宗送交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1. 評審

    14.1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由行政委員會主席根據需審議的項目性質,從相關領域的專家名單中邀請三至七名來自文化界別、學術界別、商業界別的專家出任
    14.2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至少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舉行會議,並須就每次會議繕立會議錄,其內應記錄評審結果及會議的重要事項。
    14.3
    申請人的代表須出席評審會議,介紹申請項目的內容,並回答評審提問。倘申請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則將按其已遞交的文件進行書面評審,否則視作放棄申請
    14.4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按以下的評審標準作出評分:
    14.4.1  
    項目的原創性及創意水平(20%);
    14.4.2
    項目預期的經濟效益(15%);
    14.4.3
    項目對塑造澳門文化旅遊品牌形象的作用(15%);
    14.4.4
    申請人的管理水平、執行及主創團隊的專業性及技術能力,過往相關經驗(15%);
    14.4.5
    項目的市場需求程度、與同類產品或服務的競爭優勢(15%);
    14.4.6
    項目研發、生產策略和市場營銷策略的合理性(10%);
    14.4.7
    項目預算的合理性(10%)。
    14.5
    評審分數不低於60分視為通過評審。
    14.6
    在充分考慮以下意見及記錄後,批給實體對申請作出決定
    14.6.1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發表的意見;
    14.6.2
    申請人過往3年倘曾獲批給資助活動及項目的執行及償還記錄(包括書面警告及基金取消批給的記錄)。
    14.7
    資助批給金額與申請項目的預算規模及所獲的評審分數相關。
    14.8
    由於預算所限,基金可對申請項目作出不批給資助的決定。
  1. 協議書

    15.1 
    基金與受資助者須簽訂協議書,協議書須載有資助批給決定的內容。
    15.2
    不簽署協議書的後果:如受資助者沒有按基金指定的日期、時間及地點簽訂協議書,有關批給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行政委員會確認屬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除外。
  1. 項目內容的更改

    16.1 
    對於創作及商業營運上的決定如不涉及整體視覺效果的設計改動、宣傳方式、銷售渠道、非主要人員等方面的更改,當更改不涉及偏離項目的核心,則受資助者可因應市場環境靈活作出調整,並在提交報告時進行說明。
    16.2
    如項目內容的更改涉及下述所指情況,則受資助者須提出申請並由基金作出事前審批
    16.2.1  
    設計概念的更改;
    16.2.2
    受資助者的股東、項目負責人、主要人員的更改;
    16.2.3
    其他涉及改變項目核心的內容。
  1. 提交進度執行報告、總結報告及執行商定程序報告

    17.1 
    受資助者必須於簽訂協議書翌日起計60日內以書面通知基金就項目所選用之執業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師、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公司,並提交業務約定書
    17.2
    受資助者必須於資助期內向基金按時提交下列報告,並按照基金指定的格式填寫:
    17.2.1  
    每隔12個月之翌月最後一天前提交項目進度執行報告
    17.2.2
    完成項目後的30日內提交總結報告,90日內提交“執行商定程序報告”(由受資助者聘請執業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師、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公司對受資助項目的收支狀況執行商定程序後編製)。
    17.3
    第17.1點所指的業務約定書及第17.2.2點所指的執行商定程序報告的格式須符合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發出的第001/GPSAP/AF/2023號《受資助活動或項目查驗指引》的相關規定。
    17.4
    報告附帶的證明文件:受資助者提交進度執行報告及總結報告時,須附上項目執行情況的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
    產品目錄、圖片、生產及銷售數據;
    -
    宣傳推廣證明(如宣傳刊物、宣傳品圖片、紀念品、線上宣傳截圖及點擊數據、宣傳片檔案等);
    -
    宣傳活動過程的照片或影像記錄、參與人次、舉辦日期時間、倘有的收費及銷售統計等;
    -
    參展及路演資料(如相關照片及成效等);
    -
    獲獎資料(獎狀等);
    -
    媒體報導;
    -
    銷售渠道列表及相關證明(包括銷售點照片、線上銷售平台截圖等);
    -
    商標證明文件。
    17.5
    延期提交報告的申請: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導致無法按照第17.2點規定的期間提交報告,受資助者應自相關事實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知基金。
    17.6
    倘屬上述所指的情況,經基金批准,提交報告的期間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內,但不影響下點規定的適用。
    17.7
    屬具理由說明的例外情況,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將第17.2點所指的期間延長一次,期間不超過90日。
    17.8
    倘基金認為文件有不清楚之處,受資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補充說明文件,到期未提交將以當前已提交的文件處理。
  1. 開支的確認

    18.1 
    開支確認的目的及強制性:為確定受資助者在獲資助的項目實際作出的開支屬於本章程訂定可獲資助的開支,開支須經基金確認
    18.2
    確認的方式:補貼透過受資助者提交執行商定程序報告,以實報實銷的方式進行,且受資助者須按第21.1.8點的規定保存單據以便基金倘需要時進行查驗。
    18.3
    對單據的要求
    18.3.1  
    開支的對象為公司或機構:相關的開支憑證,如公司或機構發出的發票或收據,其內應載有買賣雙方名稱或姓名、產品或服務名稱、開立日期、憑單編號、金額以及賣方的聯絡資料,例如:地址、電話號碼、電郵地址等,或由受資助者註明相關公司或機構的上述聯絡資料。倘涉及租賃物業時,除上述資料外,發票或收據內還應載有該物業的地址。
    18.3.2
    開支的對象為自然人:相關的開支憑證,如自然人發出的收據(載有買賣雙方名稱或姓名、產品或服務名稱、開立日期、憑單編號、金額及賣方的聯絡資料,例如:地址、電話號碼、電郵地址等,或由受資助者註明上述聯絡資料)、職業稅 M/7 格式憑單(載有顧客及發出者名稱或姓名、服務名稱、發出者的稅務編號、開立日期、憑單編號、職業稅章程附表所載之業務及金額)。
    18.3.3
    單據的其他規定
    18.3.3.1  
    當單據的開支金額涉及折扣時,應列明實際支付金額;
    18.3.3.2
    就使用基金的資助款項達10萬澳門元或以上的交易,單據須為已付款的發票或收據,受資助者必須同時提交支付交易憑證(如支票副本、轉帳紀錄、網上支付工具的支付記錄,如以現金支付的開支,則需提交開支的實證文件如實物相片、提供服務過程的相片)。倘有關開支屬支付予內地實體的交易,尚須提交當地統一格式的正規發票;
    18.3.3.3
    如涉及非澳門元的交易,受資助者應列明涉及之貨幣名稱及兌換率;
    18.3.3.4
    如單據資料不完整,受資助者須作出書面解釋,並由受資助者作為簽署人,在相關文件上簽署及註明簽署日期;
    18.3.3.5
    如需要修改單據上的資料,有關產品或服務提供者應按事實作出修改,並在修改之處蓋章作實;
    18.3.3.6
    交易倘涉及第19點所指的關聯交易情況,受資助者應在單據作出註明並提供相關交易方的聯絡資料。
  1. 關聯交易

    19.1 
    當申請人將向屬於下列任一情況的供應商採購服務或商品,須在申請文件中預先披露交易的對象名稱、與申請人的關係及預計交易的內容:
    19.1.1  
    申請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為供應商的股東、供應商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19.1.2
    申請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為供應商、供應商的股東、供應商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19.1.3
    申請人(法人商業企業主)的股東、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為供應商、供應商的股東、供應商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19.1.4
    申請人(法人商業企業主)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其配偶/父母/子女為供應商、供應商的股東、供應商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19.1.5
    申請人(法人商業企業主)為供應商的股東;
    19.1.6
    申請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及法人商業企業主) 及其轄下公司的僱員為供應商、供應商的股東、供應商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19.2
    對於第19.1點提及的關聯交易,無論是否使用基金的資助款項,倘由同一供應商向申請人合共提供5萬澳門元或以上的服務或商品的開支,申請人須於總結報告中申報並提供交易方的聯絡方式。
    19.3
    對於上點所指的須申報的情況,就使用基金的資助款項5萬澳門元或以上支付予第19.1點所指的關聯供應商的開支,受資助者須提供文件證明事前已額外向至少2間非關聯方的供應商(即不屬於第19.1點所指的供應商)進行詢價(詢價文件必須附有由供應商聲明與其他參與詢價的供應商“互不從屬、且無事先協同定價”的內容條文),且基金將以最低價格的報價為開支確認上限,倘未能提交相關證明則該筆支出不能使用基金資助的款項進行支付。
  1. 款項發放方式

    20.1 
    款項將根據下表的比例發放。
      首期發放比例
    (發放要件見下點規定)
    接納進度執行報告後發放比例 最後一期發放比例
    (接納總結報告後)
    資助額度發放比例 資助額度的40% 資助額度的40% 資助額度的20%
    20.2
    發放首期資助款項的要件:受資助者須於專用帳戶存入自有資金(基金批給額度的20%)作為項目的啟動資金或提供已出資的證明(如項目已啟動)。
  1. 受資助者的義務

    21.1 
    受資助者須履行下列義務
    21.1.1   
    如實提供資料及作出聲明;
    21.1.2
    將資助款項用於批給決定指定的用途;
    21.1.3
    謹慎、合理規劃及組織受資助的項目;
    21.1.4
    按時提交第17點所指的報告;
    21.1.5
    接受及配合基金對運用資助款項的監察,包括對相關收支及財務狀況的查驗;
    21.1.6
    根據第23.3.1點的規定,返還資助款項;
    21.1.7
    退回未用於指定用途的資助款項;
    21.1.8
    完整保留受資助項目的原始收支憑證至少5年;
    21.1.9
    為受資助項目在澳門銀行開設專用帳戶(澳門元),以存放資助款項,受資助者可將項目的收入及自有資金存入專用帳戶,並須確保未被使用的資助款項存放在專用帳戶,如因營運需要需將未使用的資助款項存放在其他帳戶,受資助者需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
    21.1.10
    積極配合基金就受資助項目的監察工作、培訓或宣傳活動,並同意基金於整個項目進程中擁有文字、攝影、拍照與其他形式記錄之權利,以及所有相關產出物之永久無償使用權;
    21.1.11
    在任何與受資助項目相關的宣傳活動、新聞稿及宣傳物品註明獲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或“資助單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發展基金”,以及倘基金要求時,加入特定字句、圖形及標誌;
    21.1.12
    同意簽訂協議書後,有關受資助項目的基本資料及成果將公示於基金網站及對外之公開文件中,以作施政宣傳推廣;
    21.1.13
    為核實第21.2點所指情況,同意基金向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提供或取得受資助項目資料;
    21.1.14
    確保受資助項目的內容及項目執行程序均無違反法律規定,包括使用的工具、採取的措施方法,獲取的信息等,不得渲染不雅、暴力、色情、淫褻、賭博、粗言穢語、影射或侵犯第三者合法權益的情況;
    21.1.15
    不作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
    21.1.16
    不作出損害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文化發展基金形象和聲譽的行為;
    21.1.17
    遵守與基金簽立協議書內所訂定的條款;
    21.1.18
    遵守基金及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為監察而發出的指引;
    21.1.19
    遵守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其他適用之法律法規以及本章程的規定。
    21.2
    受基金資助的項目內容,不得兼收澳門其他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的財政資助
  1. 終止執行或未能完成項目

    22.1 
    在資助期內,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可批准受資助者提出終止執行項目的申請:
    22.1.1 
    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預計未能於資助期內完成項目;
    22.1.2
    受資助者承諾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
    22.2
    如第22.1點所指的申請不獲批准,且受資助者不繼續執行有關項目,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
    22.3
    如屬第22.1.1點所指的情況,受資助者須於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總結報告,以便進行結案程序。
    22.4
    如屬第22.1.2點所指的情況,受資助者須自接獲申請獲批准的通知日起計30日內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否則基金將進行強制徵收,並於返還期屆滿之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
    22.5
    資助期屆滿,受資助者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項目,基金須進行結案程序;如理由不獲基金確認,則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
  1. 資助批給的取消

    23.1 
    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情況
    23.1.1 
    受資助者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23.1.2
    受資助者將資助款項用於非批給決定所指用途;
    23.1.3
    受資助者違反謹慎、合理規劃及組織受資助項目的義務而導致對參與者或公共利益,尤其是公眾安全或社會秩序造成嚴重風險或損害;
    23.1.4
    受資助者作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
    23.1.5
    受資助者作出損害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文化發展基金形象和聲譽的行為;
    23.1.6
    不再符合第3點資助範圍、第4點資助要求、第5點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且未於基金訂定的期間內補正不當情事;
    23.1.7
    本章程訂定須取消資助批給的其他情況。
    23.2
    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的情況
    23.2.1 
    項目進度之審查結果偏離核心;
    23.2.2
    第16.2點所指的更改申請不獲批准,且受資助者仍繼續執行更改後的內容;
    23.2.3
    違反本章程的其他規定。
    23.3
    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
    23.3.1 
    受資助者須自接獲相關通知之日起計30日內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
    23.4
    如屬第23.1點所指的情況,基金須於受資助者自接獲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通知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的處罰
    23.5
    如屬第23.2點所指的情況,基金可同時科處受資助者自接獲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通知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的處罰
    23.6
    不返還23.3點所指款項的後果
    23.6.1 
    如未能於規定期間內返還已獲發放資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書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據,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1. 逾期提交報告的後果—資助扣減

    24.1 
    倘受資助者逾期提交報告,基金可作出以下資助扣減:
    情況 資助扣減
    超出期限提交項目進度執行報告、總結報告或執行商定程序報告(但獲批准延期提交者除外) 1. 倘未按第17.2點所指期限提交報告,被記錄違規一次
    2. 視乎發生次數,扣減受資助項目補貼資助款項相應百分比,如下:
      -   倘發生1次:扣減5%
      -   倘發生2次:扣減10%
      -   倘發生3次或以上:扣減15%
    3. 上述資助扣減情況與第9點(資助調整)疊加計算,經扣減後補貼資助款項=補貼批給資助金額*(1-A)*(1-B),A及B為資助扣減及調整比例。
    備註:
        A為第9點所指的資助調整比例;
        B為超出期限提交報告的資助扣減比例。
  1. 書面警告

    25.1 
    倘受資助者違反本章程的規定,尤其第21點規定的受資助者義務,基金可發出書面警告。
  1. 其他

    26.1 
    基金僅提供用於受資助項目的款項,當中並不參與受資助者任何商業活動或商業決策,無論受資助者在進行與項目是否有關的所有決策、活動、言論等,不代表基金立場。
    26.2
    受資助者須遵守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倘因企業作出任何活動或決策而導致違反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負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受資助者需自行承擔。
    26.3
    受資助者須自行向相關部門(包括澳門特區及外地)申請並取得項目所必須的各類型准照及許可文件。
    26.4
    申請人參與本計劃,即視作已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本規定的所有條款及內容,且無異議。
    26.5
    就本章程沒有提及的事項,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現行法律法規所規範,尤其是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及其他有關文化發展基金資助的規定。
    26.6
    基金對本章程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26.7
    查詢方式:
    電話:2850 1000;
    傳真:2850 1010;
    電子郵件:dgaf@fdc.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