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產業項目資助

年份:

“澳門元素”影視宣發資金補助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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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澳門元素”影視宣發資金補助計劃圖文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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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澳門元素”影視宣發資金補助計劃圖文包 6

  1. 資助目的

    文化發展基金設立本項資助計劃,鼓勵具澳門元素的影視作品進行宣傳及發行,推廣澳門形象。

  1. 申請期

    2.1 
    申請期共分為三輪,每輪申請期截止後基金將統一安排該段期間提交的項目申請進行評審。每輪申請期的資助名額不設限制,如本資助計劃預算使用完畢,則申請期將提早結束,並在基金網站對外公佈。申請期間如下:
     
    第一輪 2025年6月3日上午9時至6月30日晚上12時
    第二輪 2025年7月1日上午0時至8月31日晚上12時
    第三輪 2025年9月1日上午0時至11月28日下午5時30分
  1. 資助範圍

    3.1 
    符合下列時長的影視作品的宣傳發行,且作品同一季的不同集數只能申請一次
    3.1.1 
    時長不少於225分鐘之電視劇(整套);
    3.1.2
    時長不少於80分鐘之電影;
    3.1.3
    時長不少於30分鐘之綜藝節目(單集)/紀錄片(單集);
    3.1.4
    時長不少於3分鐘的音樂錄像(MV);
    3.1.5
    時長不少於30秒的廣告片。
  1. 資助要求

    4.1 
    影視作品須為已完成拍攝製作且可供放映的影片,且含有澳門元素,如以澳門為取景地點、以澳門的當地美食、城市景觀、故事傳說、風俗典故、歷史文化、人物事跡等素材為題材。
    4.2
    採用以下至少一種方式進行影視作品的宣傳發行,另可舉辦相關的宣傳推廣活動:
    4.2.1 
    參加影展;
    4.2.2
    進行公開播放。
    4.2.2.1 
    對於電視劇、電影、綜藝節目/紀錄片,公開播放指公開放映,即院線發行/上映、電視播出、影視視頻網站發行/上映、影展放映,但不包括自行放在自媒體平台播放;
    4.2.2.2
    對於音樂錄像(MV)、廣告片,公開播放指在線上媒體如互聯網網站播放、電視播放、線下媒介如商場或戶外電視、交通工具的電視播放,且播放期間為不少於5個連續日。
    4.3 
    受基金資助的項目內容,不得兼收澳門其他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的財政資助,以及不能同時獲得基金其他計劃的資助批給。
  1. 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

    5.1 
    申請人應為影視作品的版權持有機構,或有權使用該影視作品的機構,且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5.1.1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及運作的私人實體;
    5.1.2
    依法設立及運作的外地私人實體。
  1. 資助類型

    6.1
    補貼。
  1. 本資助計劃的總預算金額、資助名額及金額上限

    7.1 
    本資助計劃總預算金額:500萬澳門元。
    7.2
    資助名額:不設限制,按每輪申請期進行評審。但最終獲批給資助的申請項目數量,受上點所指的本資助計劃總預算金額所限。
    7.3
    補貼:批給資助上限為申請項目宣傳發行預算支出(即第8.1點及第8.2點合計)的60%至80%,且不超過下表金額上限。
    影視作品類型 批給資助上限
    (澳門元)
    電視劇、電影、綜藝節目/紀錄片 50萬
    音樂錄像(MV)、廣告片 25萬
    7.4
    實際資助金額將因應項目實際宣傳發行支出而作出調整(詳見第9點資助調整)。
  1. 可獲資助及不可獲資助的開支範圍

    8.1 
    可獲資助且計入預算支出的開支包括在資助期內作出與項目相關的:
    8.1.1 
    場地、辦事處及其他不動產租賃開支:僅限於舉辦放映活動或舉辦宣傳活動而支付的場地租金,如涉及轉租須提交符合法律要求的文件;
    8.1.2
    設備及其他動產租賃開支:僅限於舉辦放映活動或舉辦宣傳活動需要而租賃設備的費用;
    8.1.3
    宣傳及公關開支:指為發行或宣傳影視項目而衍生的宣傳材料費、參展費用、首映禮費用、發行費用(包括電影院上映費、網絡媒體上架費)、廣告費,以及舉辦宣傳活動的費用;
    8.1.4
    交通、差旅以及運輸開支:僅資助參加影展的經濟客位交通費。對於非經濟客位,倘可提供同一行程的經濟客位參考價格(如官方網站顯示的同一時間同一航班的經濟客位價格),可按經濟客位的價格使用資助款項,惟差額仍須自行承擔;
    8.1.5
    住宿開支:僅限於參加影展的住宿費用(普通/標準客房)。
    8.2
    不可獲資助但計入預算支出的項目開支包括如下:
    8.2.1 
    其他開支:僅限於執行商定程序費用
    8.3
    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開支可視為宣傳發行預算支出範圍內,其他開支以及由申請人提供的服務或產品的費用不視為預算支出範圍。
  1. 資助調整

    9.1 
    倘總結時受資助項目的實際支出低於原預算支出,將按比例[(預算宣發支出-實際宣發支出)/預算宣發支出]調整資助金額。
  1. 資助期

    10.1 
    資助期為12個月,澳門特區私人實體的申請人最早可於網上確認提交申請之翌日起計,外地私人實體的申請人最早可由親臨基金提交申請憑條正本之翌日起計,最遲則可由簽訂協議書後翌月首日開始計算,具體開始日期由基金及受資助者協商訂定。
    10.2
    受資助者應在資助期內完成執行獲資助項目。
    10.3
    經受資助者於資助期內預先提出具適當說明理由的申請,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長資助期,但累計延長的期間不得超過原資助期的一半。
  1. 擔保

    11.1 
    倘申請人為法人商業企業主,其主要股東須作出信用擔保,以擔保受資助者在出現需退回或返還資助款項時(如資助批給被取消、項目實際支出少於預算支出)的債務,但主要股東為公法人除外。
    11.2
    上點所指的受資助者及擔保人需簽發相當於獲資助金額的本票及責任聲明書作擔保,相關簽名需經當場認定。
  1. 申請

    12.1 
    申請人為:
    12.1.1  
    澳門特區私人實體,須以一戶通/商社通實體使用者帳戶登入文化發展基金的網上申請系統;
    12.1.2
    外地私人實體,須使用已註冊的網上系統帳戶登入文化發展基金的網上申請系統。
    12.2
    申請人登入申請系統後,須填寫申請表及上傳下列文件:
    12.2.1 
    申請人依法成立及運作的證明文件,以及申請人法定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倘為外地私人實體)。其中,對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及運作的私人實體:
    12.2.1.1  
    倘申請人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法人商業企業主,須上傳以下文件:
    12.2.1.1.1
    倘有的商業登記證明;
    12.2.1.1.2
    由財政局發出的申請人未因結算的稅捐、稅項及任何其他款項而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的證明文件;
    12.2.1.1.3
    申請人最近期營業稅徵稅憑單-M/8表格;
    12.2.1.1.4
    向社會保障基金供款的證明文件,倘不具有供款義務,則提供聲明書作聲明;
    12.2.1.1.5
    企業近兩年的損益表(可按基金參考格式填寫)。
    12.2.1.2  
    倘申請人為社團或財團,須上傳以下文件:
    12.2.1.2.1
    申請人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章程(必須載於印務局網頁上之中、葡文PDF版本);
    12.2.1.2.2
    身份證明局發出之《已成立社團/財團之領導架構證明書》文件,內容包括有效領導架構之組成。
    12.2.2
    申請人作為申請項目的版權持有機構,或有權使用該影視作品的證明;
    12.2.3
    申請項目的宣發計劃的詳細計劃書;
    12.2.4
    申請項目的宣發費用預算(建議按基金要求格式填寫);
    12.2.5
    申請人在影視作品宣發方面的經驗,包括項目執行團隊的履歷及背景、其他曾參與的宣發項目相關資料;
    12.2.6
    將公開上映及公開發表的申請項目影視作品成片(可透過鏈結下載方式提供,如需以實物資料方式提供,請按第12.3點預先填報);
    12.2.7
    倘有的其他有助申請的文件,如:申請項目影視作品介紹及製作團隊介紹、與其他合作方已簽定有關作品於宣發方面的協議文件、報價單等,以及第19.5所指倘有的關聯交易申報文件。
    12.3
    申請人須確保填寫資料、上傳的文件準確無誤,並須預先填報親臨提交無法上傳的項目影視作品成片或其他實物資料,一經於網上確認提交申請後(澳門特區私人實體的申請人)/親臨基金提交申請憑條後(外地私人實體的申請人),無法修改項目內容
    12.4
    申請人須於申請日期截止前(2025年11月28日下午5:30),親臨基金提交第12.3點所指的事前填報現場提交的實物資料,基金不接納逾期提交及任何沒有於網上系統事前填報的申請文件及資料。
    12.5
    外地私人實體的申請人須於申請日期截止前(2025年11月28日下午5:30),親臨基金遞交申請憑條正本(由申請人法定代表在每一頁簡簽確認,並在最後一頁全簽並蓋章作實)。
    12.6
    撰寫申請文件的語文: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
    12.7
    申請須遵守的規定及注意事項:
    12.7.1  
    申請人可在網上系統同意基金協助查閱第12.2.1.1.1點所指的商業登記證明及第12.2.1.1.2點所指的無欠債務證明,藉此免除提交有關文件;
    12.7.2
    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說明及提交其他為組成申請卷宗屬不可或缺的文件、報告或資料;
    12.7.3
    除基金另有通知外,不接受申請人對已提交之文件及資料作出更改;
    12.7.4
    申請人不得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12.7.5
    申請人擬撤回申請,應立即書面通知基金,申請即時視作終止;
    12.7.6
    基金就本計劃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初步分析

    13.1 
    基金將對申請卷宗進行初步分析,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將駁回有關申請,不進入評審程序:
    13.1.1   
    申請項目不符合基金的宗旨;
    13.1.2
    申請項目不符合第1點所指的資助目的;
    13.1.3
    申請項目不屬於第3點所指的資助範圍;
    13.1.4
    申請項目不符合第4點所指的資助要求;
    13.1.5
    申請項目不屬於第5點所指的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
    13.1.6
    申請文件不符合第12點所指的申請規定;
    13.1.7
    申請人在基金其他受資助項目正處於逾期未償還/未退回/未返還款項的狀況;
    13.1.8
    申請人處於基金拒絕資助名單內;
    13.1.9
    申請項目屬於澳門其他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已公佈的資助計劃範圍;
    13.1.10
    申請人就相同項目作重覆申請(倘出現相同項目,將以首次提交為準);
    13.4.11
    申請項目影視作品屬於七月八日第10/78/M號法律(訂定在本地區販賣、陳列及展出色情及淫褻物品之措施)所指的色情影片,或於外地被評定為色情類別的影片;
    13.4.12
    申請項目渲染不雅、暴力、色情、淫褻、賭博、粗言穢語、影射或侵害他人之權利等不當成分;
    13.4.13
    申請項目內容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13.4.14
    申請項目內容涉及損害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文化發展基金形象和聲譽;
    13.4.15
    申請項目內容對澳門特區形象造成負面影響;
    13.4.16
    申請人未按指定期間補交所需的文件,或補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規定。
    13.2
    倘欠缺提交第12.2.1點至第12.2.2點所指的文件或相關文件不符合要求,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在5日內補交有關文件。
    13.3
    倘沒有出現駁回申請的情況,則基金行政委員會將申請卷宗送交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1. 評審及批給決定

    14.1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由行政委員會主席根據需審議的項目性質,從相關領域的專家名單中邀請三至七名來自影視界別、學術界別、商業界別的專家出任。
    14.2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至少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舉行會議,並須就每次會議繕立會議紀錄,其內應記錄評審結果及會議的重要事項。
    14.3
    申請人的代表須出席評審會議,介紹申請項目的內容,並回答評審提問。倘申請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則將按其已遞交的文件進行書面評審,否則視作放棄申請
    14.4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按以下的評審標準作出評分(100分為滿分):
    14.4.1   
    項目宣傳澳門整體形象程度(40%);
    14.4.2
    影視作品的國際知名度和市場影響力,尤其於一帶一路及葡語系國家和地區(40%);
    14.4.3
    宣發方案的可行性(10%);
    14.4.4
    宣發支出預算合理性(10%)。
    14.5
    評審分數不低於60分視為通過評審
    14.6
    在充分考慮以下意見及記錄後,批給實體對申請作出決定並可附設條件
    14.6.1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發表的意見;
    14.6.2
    申請人過往3年倘曾獲批給資助活動及項目的執行及償還記錄(包括書面警告及基金取消批給的紀錄)。
    14.7
    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按其意見或因應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發表的意見,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間調整申請項目內容。
    14.8
    資助批給金額與申請項目的預算規模及所獲的評審分數相關。
    14.9
    基金行政委員會尤其可在下列情況作出不批給資助的決定:
    14.9.1   
    申請項目不通過評審;
    14.9.2
    申請人違反第14.7點的規定;
    14.9.3
    本資助計劃的預算用畢;
    14.9.4
    嗣後發現申請項目屬第13.1點所指的情況。
  1. 協議書

    15.1 
    基金與受資助者須簽訂協議書,協議書須載有資助批給決定的內容。
    15.2
    不簽署協議書的後果:如受資助者沒有按基金指定的日期(由通知簽訂協議書之日起計,一般不多於30天)、時間及地點簽訂協議書,有關批給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行政委員會確認屬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除外。
  1. 項目內容的更改

    16.1 
    對於下列不涉及偏離受資助項目核心內容的更改不需要申請,受資助者可因應具體執行情況靈活作出調整,並在提交報告時進行說明:
    16.1.1 
    相關的宣傳推廣活動。
    16.2
    如受資助項目內容的更改涉及項目的核心內容,尤其是下述所指情況,受資助者須提出申請並由基金作出事前審批
    16.2.1 
    減少或更改原計劃的公開播放渠道;
    16.2.2 
    減少或更改原計劃參加的影展;
    16.2.3 
    增減或更改受資助者原有的股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16.2.4 
    減少或更改申請表所載超過半數的項目團隊主要成員。
  1. 提交總結報告及執行商定程序報告

    17.1 
    受資助者必須於簽訂協議書翌日起計60日內以書面通知基金就項目所選用之執業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師、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公司,並提交業務約定書
    17.2
    受資助者必須向基金按時提交下列報告,並按照基金指定的格式填寫:
    17.2.1 
    項目完成後的30日內向基金提交總結報告,90日內提交“執行商定程序報告”(由受資助者聘請執業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師、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公司對受資助項目的收支及財務狀況執行商定程序後編製,受資助者須自行負責有關費用);
    17.2.2 
    受資助者須按編製要求提交上述報告文件。
    17.3
    第17.1點所指的業務約定書及第17.2.1點所指的執行商定程序報告的格式須符合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發出的第001/GPSAP/AF/2023號《受資助活動或項目查驗指引》的相關規定。
    17.4
    報告附帶的證明文件:受資助者人提交總結報告時,須附上項目執行情況的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證明文件
    宣傳推廣及發行相關
    - 發行合同
    - 宣傳品圖片(如宣傳單張、海報等)
    - 宣傳推廣證明(如線下宣傳活動照片、線上宣傳截圖及點擊數據、宣傳片檔案等)
    - 媒體報導
    - 參與影展的照片(每個影展不少於六張)
    - 首映禮的現場照片(不少於十二張)
    - 公開放映資訊及銷售渠道的相關證明(包括線上銷售平台截圖或影視視頻網站的發行/放映渠道截圖)
    - 放映成效證明(包括票房數據證明;若採用影視視頻網站放映/互聯網網站播放的方式,須提供點擊流量等證明)
    - 取得獎項證明
    17.5
    延期提交報告的申請: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導致無法按第17.2點規定的期間提交報告,受資助者應自相關事實發生日起計7個工作日內通知基金。
    17.6
    倘屬上述所指的情況,經基金行政委員會批准,提交報告的期間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內,但不影響下點規定的適用。
    17.7
    屬具理由說明的例外情況,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將第17.2點所指的期間延長一次,期間不超過90日
    17.8
    倘基金認為文件有不清楚之處或不齊備,受資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間內補交文件,到期未補交,或補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要求,將以當前已提交的文件結案且不影響逾期提交後果的適用,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除外。倘不具條件結案,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
  1. 開支的確認

    18.1 
    開支確認的目的及強制性:為確定受資助者在受資助的活動及項目實際作出的開支屬於本章程訂定可獲資助的開支,開支須經基金確認
    18.2
    確認的方式:補貼透過受資助者提交執行商定程序報告,以實報實銷的方式進行確認,且受資助者須完整保存受資助項目的原始收支憑證至少5年,以便基金倘需要時進行查驗。
    18.3
    對單據的要求
    18.3.1 
    開支的對象為公司或機構:相關的開支憑證,如公司或機構發出的發票或收據,其內應載有買賣雙方名稱或姓名、產品或服務名稱、開立日期、憑單編號、金額以及賣方的聯絡資料,例如:地址、電話號碼、電郵地址等,或由受資助者註明相關公司或機構的上述聯絡資料。倘涉及租賃物業時,除上述資料外,發票或收據內還應載有該物業的地址。
    18.3.2
    開支的對象為自然人:相關的開支憑證,如自然人發出的收據(載有買賣雙方名稱或姓名、產品或服務名稱、開立日期、憑單編號、金額及賣方的聯絡資料,例如:地址、電話號碼、電郵地址等,或由受資助者註明上述聯絡資料)、職業稅 M/7 格式憑單(載有顧客及發出者名稱或姓名、服務名稱、發出者的稅務編號、開立日期、憑單編號、職業稅章程附表所載之業務及金額)。
    18.3.3
    單據的其他規定:
    18.3.3.1  
    當單據的開支金額涉及折扣時,應列明實際支付金額;
    18.3.3.2
    就使用基金的資助款項達10萬澳門元或以上的交易,單據須為已付款的發票或收據,受資助者必須同時提交支付交易憑證(如支票副本、轉帳紀錄、網上支付工具的支付記錄,如以現金支付的開支,則需提交開支的實證文件如實物相片、提供服務過程的相片)。倘有關開支屬支付予內地實體的交易,尚須提交當地統一格式的正規發票;
    18.3.3.3
    如涉及非澳門元的交易,受資助者應列明涉及之貨幣名稱及兌換率;
    18.3.3.4
    如單據資料不完整,受資助者須作出書面解釋,並由受資助者作為簽署人,在相關文件上簽署及註明簽署日期;
    18.3.3.5
    如需要修改單據上的資料,有關產品或服務提供者應按事實作出修改,並在修改之處蓋章作實;
    18.3.3.6
    交易倘涉及第19點所指的關聯交易情況,受資助者應在單據作出註明並提供相關交易方的聯絡資料。
  1. 關聯交易

    19.1  
    為適用本規章的規定,“關聯方"是指與申請人或受資助者存在關聯關係的一方,其範圍如下:
    倘申請人/受資助者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其關聯方包括: 倘申請人/受資助者為法人商業企業主,其關聯方包括: 倘申請人/受資助者為社團或其他非牟利機構,其關聯方包括:
    1. 申請資助者/受資助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姊妹,以及與之有事實婚關係之人;
    2. 由申請資助者/受資助者持有的(自然人)商業企業;
    3. 由申請資助者/受資助者擔任控權股東1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公司;
    4. 由第1點所指人士持有的(自然人)商業企業;
    5. 如第1點所指人士擔任控權股東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公司。

    1“控權股東”是指本身單獨佔有公司資本額之多數出資,或與其亦為控權股東之其他公司或與透過準公司協議而相聯繫之其他股東共同佔有公司資本額之多數出資,或擁有半數以上之投票權,又或有權令行政管理機關多數成員當選之自然人或法人。
    1. 申請資助或受資助公司的控權股東(包括自然人及法人股東,尤其是其母公司) 及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以及此兩類人員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姊妹,以及與之有事實婚關係之人;
    2. 由申請資助或受資助公司擔任控權股東的公司,尤其是其子公司,亦為關聯方;
    3. 由第1點所指人士持有的(自然人)商業企業;
    4. 如第1點所指者在另一公司中擔任控權股東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則此公司為申請資助或受資助公司的關聯方。
    1. 申請資助或受資助社團或非牟利機構的會長/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校長,或同等職位的據位人;
    2. 申請資助或受資助社團或非牟利機構的副會長/副理事長/副監事長/副秘書長/副校長,或同等職位的據位人,但沒有實際參與有關交易的採購程序者除外;
    3. 如以上兩點所指人士在另一社團或非牟利機構擔任以上兩點所指的任一職位、或為另一企業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又或者為另一公司的控權股東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則該社團、非牟利機構、企業或公司為申請資助或受資助社團或非牟利機構的關聯方,但不影響上點後半部分規定的適用;
    4. 如第1點及第2點所指人士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姊妹,以及與之有事實婚關係之人在另一社團或非牟利機構擔任第1點及第2點所指的任一職位、或為另一企業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又或者為另一公司的控權股東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則該社團、非牟利機構、企業或公司為申請資助或受資助社團或非牟利機構的關聯方,但不影響第2點後半部分規定的適用。
    19.2
    申請人或受資助者在進行關聯交易時,應確保相關交易公平合理,尤其是交易價格不偏離市場合理價格。
    19.3
    倘在申請資助階段申請人預計作出或已作出或在項目執行階段受資助者已作出屬下列情況的關聯交易,申請人或受資助者分別須在申請文件或總結報告作出申報,且不影響下點規定的適用:
    19.3.1 
    無論是否使用基金的資助款項,申請人或受資助者與同一關聯方進行交易的累計金額預計或實際達5萬澳門元或以上。
    19.4
    對於上點所指的須申報的情況且使用基金的資助款項達5萬澳門元或以上,申請人或受資助者尚須提供文件證明事前已額外向至少2間非關聯方的供應商(即不屬於第19.1點所指的關聯方)進行詢價,並適用以下規定:
    19.4.1 
    詢價文件必須附有由供應商聲明與其他參與詢價的供應商“互不從屬、且無事先協同定價”的內容條文;
    19.4.2 
    基金將以最低價格的報價作為開支確認上限;
    19.4.3 
    倘未能提交相關詢價證明文件,則有關開支不能使用基金資助的款項進行支付,但不影響下點規定的適用;
    19.4.4 
    倘關聯方對其所提供的財貨或服務具專屬權,無須進行詢價,但須提交具專屬權相關的證明文件(對眾所周知專屬權權利人的情況,則無須提交證明文件)。
    19.5
    申報的關聯交易的內容應包括:
    19.5.1 
    關聯方的姓名或名稱、聯絡資料;
    19.5.2 
    關聯方與申請者或受資助者之間的關係;
    19.5.3 
    關聯交易的內容,包括:預計或實際交易的日期、標的及金額;
    19.5.4 
    進行關聯交易的理由,例如:相關交易的價格優於市場合理價格;基於技術或專業能力等原因,由關聯方執行優於同類的實體;關聯方對其所提供的財貨或服務具專屬權;
    19.5.5 
    說明關聯交易價格屬合理的證明文件或資料。
    19.6
    為適用第19.5.5點的規定,受資助者可將19.4點所指的詢價文件作為其說明交易價格合理的證明文件或資料。
    19.7
    倘申請資助階段已作申報預計作出或已作出的關聯交易資料發生變更,受資助者應在總結報告內提供經更新後的資料及文件。
    19.8
    如申請人或受資助者違反本章程關於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行政委員會可不確認關聯交易所涉及的開支。如情節嚴重者,按卷宗所處的階段,基金行政委員會可駁回資助申請、不作出批給或取消批給。
  1. 款項發放方式

    20.1 
    資助款項將根據下表的比例發放,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期數 首期
    (簽署協議書後)
    最後一期
    (接納總結報告後)
    資助額度發放比例 50% 50%
    20.2
    倘受資助者違反其他已獲基金資助的計劃規定的義務,基金可暫緩發放資助款項直至履行有關義務為止。
  1. 受資助者的義務

    21.1 
    受資助者須履行下列義務
    21.1.1   
    如實提供資料及作出聲明;
    21.1.2
    將資助款項用於批給決定指定的用途;
    21.1.3
    謹慎、合理規劃及組織受資助的項目;
    21.1.4
    在進行關聯交易時,應確保相關交易公平合理,尤其是交易價格不偏離市場合理價格;
    21.1.5
    按時提交第17點所指的報告及證明文件;
    21.1.6
    接受及配合基金對運用資助款項的監察,包括對相關收支及財務狀況的查驗;
    21.1.7
    根據第23.3.1點的規定,返還資助款項;
    21.1.8
    退回未用於指定用途的資助款項;
    21.1.9
    完整保存受資助項目的原始收支憑證至少5年;
    21.1.10
    為受資助項目以受資助者名義在澳門銀行開設專用帳戶(澳門元),以存放資助款項,受資助者可將項目的收入及自有資金存入專用帳戶,並須確保未被使用的資助款項存放在專用帳戶,如因營運需要需將未使用的資助款項存放在其他帳戶,受資助者需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
    21.1.11
    積極配合基金就項目的監察工作、培訓或宣傳活動,並同意基金於整個項目進程中擁有文字、攝影、拍照與其他形式記錄之權利;
    21.1.12
    在任何與項目相關的宣傳活動、新聞稿及宣傳物品註明獲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或“資助單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發展基金” 或等同表述,以及倘基金要求時,加入特定字句、圖形及標誌;
    21.1.13
    同意簽訂協議書後有關申請項目的基本資料及成果將公示於基金網站及對外之公開文件中,尤其是相片、文字、圖檔及數據,以作宣傳推廣;
    21.1.14
    為核實第4.3點所指情況,同意基金向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提供或取得受資助項目資料;
    21.1.15
    確保申請項目的內容及項目執行程序均無違反法律規定,確保項目成果不會對澳門特區形象造成負面影響,以及產生項目成果過程的合法性,包括使用的工具、採取的措施方法,獲取的信息等,不得渲染不雅、暴力、色情、淫褻、賭博、粗言穢語、影射或侵犯第三者合法權益的情況;
    21.1.16
    不作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
    21.1.17
    不作出損害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文化發展基金形象和聲譽的行為;
    21.1.18
    不作出對澳門特區形象造成負面影響的行為;
    21.1.19
    遵守與基金簽立協議書內所訂定的條款;
    21.1.20
    遵守基金及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為監察而發出的指引;
    21.1.21
    遵守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其他適用之法律法規以及本章程的規定。
  1. 終止執行或未能完成活動及項目

    22.1 
    在資助期內,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可批准受資助者提出終止執行項目的申請,但不影響第23.1點規定的適用:
    21.1.1  
    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預計未能於資助期內完成項目;
    21.1.2
    受資助者承諾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
    22.2
    如屬第22.1.1點所指的情況,並獲基金批准,受資助者須於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總結報告,以便進行結案程序。
    22.3
    如屬第22.1.2點所指的情況,並獲基金批准,受資助者須自接獲申請獲批准的通知日起計30日內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否則基金將進行強制徵收,並於返還期屆滿之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
    22.4
    如第22.1點所指的申請不獲批准,受資助者須繼續執行有關項目,否則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
    22.5
    資助期屆滿,受資助者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項目,基金須進行結案程序;如理由不獲基金確認,則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
    22.6
    如非屬上點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項目,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
  1. 資助批給的取消

    23.1 
    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的情況
    23.1.1 
    受資助者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23.1.2
    受資助者將資助款項用於非批給決定所指用途;
    23.1.3
    受資助者違反謹慎、合理規劃及組織受資助的活動或項目的義務而導致對參與者或公共利益,尤其是公眾安全或社會秩序造成嚴重風險或損害;
    23.1.4
    受資助者作出的活動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
    23.1.5
    受資助者作出損害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文化發展基金形象和聲譽的行為;
    23.1.6
    受資助項目影視作品屬於七月八日第10/78/M號法律(訂定在本地區販賣、陳列及展出色情及淫褻物品之措施)所指的色情影片,或於外地被評定為色情類別的影片;
    23.1.7
    受資助項目渲染不雅、暴力、色情、淫褻、賭博、粗言穢語、影射或侵害他人之權利等不當成分;
    23.1.8
    不再符合第1點資助目的、第3點資助範圍、第4點資助要求、第5點申請資格及申請對象,且未於基金訂定的期間內補正不當情事;
    23.1.9
    本章程訂定須取消資助批給的其他情況。
    23.2
    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的情況
    23.2.1 
    受資助項目進度之審查結果偏離核心;
    23.2.2
    第16.2點所指的更改申請不獲批准,且受資助者仍繼續執行更改後的內容;
    23.2.3
    第17.8點所指的情況;
    23.2.4
    受資助項目內容對澳門特區形象造成負面影響;
    23.2.5
    第22.4點至第22.6點所指的情況;
    23.2.6
    違反本章程的其他規定。
    23.3
    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
    23.3.1 
    受資助者須自接獲相關通知之日起計30日內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
    23.3.2
    如屬第23.1點所指的情況,基金須於受資助者接獲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通知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
    23.3.3
    如屬第23.2點所指的情況,基金可同時科處受資助者自接獲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通知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的處罰。
    23.4
    不返還第23.3.1點所指款項的後果
    23.4.1 
    如未能於規定期間內返還已獲發放資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書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據,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1. 逾期提交報告或證明文件的後果—資助扣減

    24.1 
    倘受資助者逾期提交報告或證明文件,基金可作出以下資助扣減:
    情況 資助扣減
    超出期限提交總結報告、執行商定程序報告或相關證明文件(但獲批准延期提交者除外) 1. 視乎發生次數,扣減受資助項目補貼資助款項相應百分比,如下:
    -   倘發生1次:扣減5%
    -   倘發生2次或以上:扣減10%
    2. 上述資助扣減情況與第9點(資助調整)疊加計算,經扣減後資助款項=批給資助金額*(1-A)*(1-B),A及B為資助扣減及調整比例。
    備註:
    A為第9點所指的資助調整比例。
    B為超出期限提交報告及相關證明文件的資助扣減比例。
  1. 書面警告

    25.1 
    倘受資助者違反本章程的規定,尤其第21點規定的受資助者義務,基金可發出書面警告
  1. 其他

    26.1 
    基金僅提供用於受資助項目的款項,當中並不參與受資助者任何商業活動或商業決策,無論受資助者在進行與項目是否有關的所有決策、活動、言論等,不代表基金立場。
    26.2
    受資助者須遵守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倘因受資助者作出任何活動或決策而導致違反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負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受資助者需自行承擔。
    26.3
    受資助者須自行向相關部門(包括澳門特區及外地)申請並取得項目所必須的各類型准照及許可文件。
    26.4
    申請人參與本計劃,即視作已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本規定的所有條款及內容,且無異議。
    26.5
    就本章程沒有提及的事項,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現行法律法規所規範,尤其是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及其他有關文化發展基金資助的規定。
    26.6
    基金對本章程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1. 查詢方式

    電話:2850 1000。
    傳真:2850 1010。
    電子郵件:dgaf@fdc.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