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裝/時尚綜合服務平台專項資助計劃
申請時間: 2019年5月15日至6月25日
計劃簡介
為推動澳門時裝/時尚業界(如時裝、鞋履、配飾等時尚產品和造型設計等相關配套時尚服務)的發展,文化產業基金(下簡稱「基金」)推出《時裝/時尚綜合服務平台專項資助計劃》,支持澳門文創企業營運時裝/時尚綜合服務平台,向澳門時裝/時尚業界提供工作空間、生產支援服務如樣版製作、批量生產、選料建議等,並提供展示空間及協助業界拓展銷售市場,促進孵化澳門時裝/時尚品牌。
資助要求
2.1 | 項目執行期:24個月; | ||||||||||||||
2.2 | 基金資助的時裝/時尚綜合服務平台工作包括在項目執行期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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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營運時裝/時尚綜合服務平台的受資助企業必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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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3.1 | 申請企業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且屬文化產業範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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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4.1 | 計劃名稱 :《時裝/時尚綜合服務平台專項資助計劃》; |
4.2 | 主辦機構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產業基金; |
4.3 | 申請對象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屬文化產業範疇的商業企業; |
4.4 | 申請地點 :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4樓A室; |
4.5 | 申請方式 :以電話 2850 1000/電郵 info@fic.gov.mo預約提交文件時間,並於預約時間內親臨或透過代辦人遞交本規定第6.1點所指之全部文件至申請地點; |
4.6 | 申請日期 :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6月25日; |
4.7 | 申請文件須於上述截止日期前的預約時間內遞交至申請地點,逾期概不受理; |
4.8 | 申請時須出示所有提交申請文件的正本以供核實; |
4.9 | 倘申請文件紙本與電子檔內容有差異,以紙本書面文件為準; |
4.10 | 本基金就本計劃收取之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
4.11 | 查詢方式 : 電話:2850 1000/傳真:2850 1010/電子郵件:info@fic.gov.mo。 |
資助名額、金額及範圍
5.1 | 資助名額:1個(擇優選拔); | ||||||||||||||||||||
5.2 | 資助方式:項目補貼方式; | ||||||||||||||||||||
5.3 | 資助額度:資助金額上限為澳門幣500萬元,將以實報實銷的形式支付下列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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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申請企業需自行支付雜費、交際、膳食以及上款沒有提及的其他開支; | ||||||||||||||||||||
5.5 | 已獲基金或其他實體資助的費用不能在本計劃獲得資助。 |
申請文件
6.1 | 申請企業必須提交從基金網站下載的“《時裝/時尚綜合服務平台專項資助計劃》申請表”及以下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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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有申請文件(除影印本外)需要企業法定代表在每頁簡簽,並在最後一頁全簽並蓋章; |
◎ | 提交影印本時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實; |
◎ | 倘申請文件紙本與電子檔內容有差異,以紙本書面文件為準; |
◎ | 申請表、計劃書及財務預算電子文件請電郵至 cafp@fic.gov.mo(請確保電子文件與紙本文件一致,申請表右上方的編碼一致); |
◎ | 申請企業須另外提交相關文件(如企業股東身份證)證明其符合第3.1點所規定的申請條件。 |
6.2 | 在申請日期結束前,倘遞交的文件或申請表格所載資料未符合規定或不齊全者,經基金通知後,申請企業應最遲在申請日期結束前更正及補交;到期未補交、補交仍不齊全或仍不符合規定者,基金得不受理其申請; |
6.3 | 本基金就本計劃收取之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
評審程序
7.1 | 項目評審委員會由本地及外地各界專業人士組成; | ||||||||||||
7.2 | 申請企業的代表須出席評審會議,介紹申請項目的內容,並回答評審提問; | ||||||||||||
7.3 | 項目評審委員會將按下列的評審準則作出評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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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報告及款項發放方式
8.1 | 基金公佈獲選名單後,將與獲選企業簽訂“《時裝/時尚綜合服務平台專項資助計劃》協議書”(下簡稱“協議書”); |
8.2 | 受資助企業必須於簽訂協議書翌日起計30天內以書面通知基金就項目所選用之核數公司,並提交證明文件; |
8.3 | 簽訂協議書後,基金將向受資助企業發放資助額度的30%作為首期資助款項,並在接納企業提交的進度報告及財務報告/核數報告後,按比例發放下一期的資助款項; |
8.4 | 受資助企業必須自項目完成後的1個月內,以連續日數方式進行計算,向基金提交總結報告及核數報告以申請開展結算程序(資助餘額將在基金接納企業提交的總結報告及核對確認支出單據後,按實報實銷在專項帳戶發放最後一期資助款項)。 |
受資助企業的義務
9.1 | 受資助企業必須遵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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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基金為項目進行結算程序後,倘核准的支出多於有關費用實際支付金額,基金將會按本申請規定在發放餘額進行扣除; | ||||||||||
9.3 | 倘受資助企業未能按本申請規定第9.1.1點所述期限完成有關程序,企業須在逾期日起計的15天內向基金以書面方式詳述逾期的原因和理由; | ||||||||||
9.4 | 倘發生本申請規定第9.3點並在限期前未具備合理理由者,或有關提交之理由不獲基金接納,基金得取消其獲資助資格,受資助企業須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計的30天內退回已接收之資助; | ||||||||||
9.5 | 受資助企業向基金提交總結報告後,倘基金發現有關結果對比提交申請時出現偏離項目核心的情況,基金得有條件接納或拒絕接納其總結報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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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受資助項目的執行情況將作為往後資助申請的主要參考資料; | ||||||||||
9.7 | 受資助企業未經基金同意不得就申請項目收取其他機構或個人以任何形式給予的款項。 |
企業的退出、以及違反規定之處理
10.1 | 倘申請企業於提交申請後臨時申請退出,企業應立即書面通知基金,申請即時視作終止; |
10.2 | 倘獲選企業不簽署協議書,基金將視作放棄申請處理; |
10.3 | 倘受資助企業違反本申請規定或協議書之規定,基金得取消其獲資助資格;受資助企業須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計的30天內退回已接收之資助;如未能於規定期間內返還已獲發放資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書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據,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
10.4 | 在受資助企業未退回有關金額前,基金可不再接受企業隨後向基金遞交的申請。 |
其他
11.1 | 申請企業不得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
11.2 | 申請企業不得將資助款項用於非批給決定所指用途; |
11.3 | 申請企業保證申請項目的內容及執行程序均無違反法律規定,亦無侵犯他人的任何權利; |
11.4 | 申請企業須自行向相關部門(包括澳門及澳門以外地區)申請並取得項目所必須的各類型准照及許可文件; |
11.5 | 基金僅提供用於申請項目的款項,當中並沒有參與申請企業任何商業活動或商業決策,無論企業在進行與項目是否有關的所有決策、活動、言論立場等,均與基金無關。倘因企業作出任何活動或決策而導致違反澳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負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企業需自行承擔,概與基金無關; |
11.6 | 申請企業所提供的資料絕對保密,基金絕不用作本計劃以外的任何用途; |
11.7 | 申請企業參與本計劃,即視作已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本規定的所有條款及內容,且無異議; |
11.8 | 基金只接受申請企業於資助期內,就項目產生之支出費用; |
11.9 | 就本申請規定沒有提及的事項,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現行法律法規所規範,尤其是經第11/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第1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文化產業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及其他有關文化產業基金資助的規定; |
11.10 | 基金對本申請規定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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