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裝設計樣版製作補助計劃
申請時間: 2025年6月24日至8月1日
資助目的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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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發展基金根據《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的規定,設立本計劃,以支持推動澳門時裝設計行業的發展,進行樣版製作及宣傳品製作,藉此鼓勵本地時裝設計研發創新,推動時裝設計師制訂可行及完善的營銷規劃,促進開展商業活動或參與海內外的時裝展銷活動,從而提升知名度及市場競爭力,持續推進本地時裝設計行業發展。 |
申請期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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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4日早上9時至8月1日下午5時30分。 |
資助範圍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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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時裝系列作品的樣版製作及宣傳推廣。 |
資助要求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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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作品必須為一個系列的設計、款式數量下限為8款。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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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作品可以為春夏或秋冬裝系列(不包括制服設計),男裝、女裝或童裝皆可。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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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作品必須為原創作品,不得為委約的作品,並須為於網上確認提交申請前尚未公開發表之原創時裝設計作品,且其不得為已投入生產或已製作樣版的作品。 |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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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完成的樣版必須於資助期內至少參與1次時裝展銷活動。 |
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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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以個人或組合形式(以其中一人作為代表提出申請)申請,組合人數最多為二人,而該個人或組合中的至少一人應為申請作品之設計者。 |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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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劃的申請人均須持有有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及年滿18歲(以本計劃申請期完結日計算)。 |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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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申請人只可提交一份申請,每個時裝品牌亦只可提交一份申請。 | ||||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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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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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類型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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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 |
本計劃的總預算金額、批給資助的名額及金額上限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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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劃總預算金額:163.5萬澳門元(補助144萬澳門元及複選補貼19.5萬澳門元)。 |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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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名額:最多8個。 |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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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批給資助金額相等於申請表的預算支出總額,上限為18萬澳門元。 |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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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給資助金額將因應實際支出、樣版款式數量而作出調整,詳見第9點(資助調整)。 |
可獲資助及不可獲資助的開支範圍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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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獲資助的開支包括下列在資助期內作出與項目相關的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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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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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開支以及由申請人提供的服務或產品的費用不視為資助開支範圍。 |
資助調整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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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結案時受資助項目的實際支出低於申請表的預算支出,將按比例[(預算支出-實際支出)/預算支出]調整資助金額。 |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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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完成的樣板製作款式少於申請時預計的款式數量,將按比例[(申請時預計的款式數量-實際製作的款式數量)/申請時預計的款式數量]調整資助金額,且不影響第4.1點及第22點的適用。 |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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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上述兩種調整情況均出現時,調整比例不會疊加,並以當中的調整比例最大值作為最終的調整比例。 |
資助期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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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期為12個月,最早可由申請人於網上確認提交申請之翌日起計,最遲可由簽訂同意書後翌月首日開始計算,具體開始日期由基金及受資助者協商訂定。 |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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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應在資助期內完成執行獲資助項目。 |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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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受資助者於資助期內預先提出具適當說明理由的申請,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長資助期,但累計延長的期間不得超過原資助期的一半。 |
申請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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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使用其個人已註冊的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商社通帳戶登入文化發展基金的網上申請系統,填寫申請表及上傳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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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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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確保填寫資料、上傳的文件準確無誤,一經確認提交申請後,無法修改項目內容。 | ||||||||||||||||||||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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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於本計劃申請期完結前(2025年8月1日下午5時30分)親臨基金現場提交第11.1.5.3點所指物料圖的實物,基金不接納逾期提交的申請及相關資料、以及不接納現場提交除第11.1.5.3點所指物料圖的實物外的其他文件。 | ||||||||||||||||||||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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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申請書的語文: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 | ||||||||||||||||||||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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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遵守的規定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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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分析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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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將對申請卷宗進行初步分析,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將駁回有關申請,不進入評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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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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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欠缺提交第11.1.1點至第11.1.2點所指的文件或相關文件不符合要求,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在5日內補交有關文件。 | ||||||||||||||||||||||||||||||||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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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沒有出現初端駁回申請的情況,基金行政委員會將申請卷宗送交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初選(文件評審)。 |
評審及批給決定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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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程序分為初選(文件評審)和複選(現場答辯)。 |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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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由行政委員會主席根據需審議的項目性質,從相關領域的專家名單中邀請三至七名來自時裝界別的專家出任。 |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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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至少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舉行會議,並須就每次會議繕立會議紀錄,其內應記錄評審結果及會議的重要事項。 |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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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評審標準包括以下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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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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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按照第13.4點的標準,對初選申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及評分。 | ||||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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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分數不低於60分視為通過初選,基金行政委員會在充分考慮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發表的意見後,對申請作出決定,並在基金網站公佈進入複選名單,進入複選的項目最多為15個。倘出現同分情況,將以13.4點初選的評審標準順序的分數決定排名。 |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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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複選的申請人須於複選名單公佈日起計50日內,完成製作其於申請表所選定之複選展示作品。 | ||||||||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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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出席複選,自選模特兒進行展示(需配合化妝及髮型設計等,帶出整體造型效果),並親身(個人或組合形式)向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作介紹及回答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的提問。倘申請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則將按其已遞交的文件進行書面評審,否則視作放棄申請。 | ||||||||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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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選評審標準包括以下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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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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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按第13.9點的標準,對進入複選申請人的申請文件及展示作品進行評分。 | ||||||||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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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分數不低於60分視為通過評審,倘出現同分情況,將以13.9點複選的評審標準順序的分數決定排名。 | ||||||||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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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分考慮以下意見及記錄後,批給實體對申請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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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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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按其意見或因應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發表的意見,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間調整申請項目內容。 | ||||||||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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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行政委員會尤其可在下列情況作出不批給資助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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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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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複選之申請人可獲發補貼,金額相等於申請表中“複選開支項目預算支出”,上限為1萬3仟澳門元,以用於支付“複選展示作品”樣版製作及展示費用,並以實報實銷方式支付。 | ||||||||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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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選開支須根據申請人於申請表所填寫之複選開支項目預計支出執行。複選開支同樣適用於第17點的規定。 | ||||||||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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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複選但未能獲得補助之申請人,在製作“複選展示作品”及完成複選評審展示後,提交本計劃之“複選支出報表”及所有支出單據,複選補貼於獲基金確認後發放。另,受資助者之複選補貼則於提交總結報告及執行商定程序報告並獲接納後,連同最後一期的資助餘額結算發放。 | ||||||||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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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對複選展示作品具有使用、發表、展示、表演、研究、傳播及教育推廣等權利,且基金有權對該等作品進行拍攝及錄影,有關照片及活動影像的版權屬基金所有,申請人不得因此而要求基金支付任何費用或額外報酬。 |
同意書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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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須簽署一份同意書,其內載有批給決定的內容,尤其是資助計劃章程所訂的重要規定。 |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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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署同意書的後果:在收到批給決定的通知之日起計30個工作日內,如受資助者不提交已簽署的同意書,有關批給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行政委員會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除外。 |
項目內容的更改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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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創作及商業營運上的決定如設計細微改動(不涉及整體視覺效果)、宣傳方式、銷售渠道、時裝展銷活動等方面的更改,當更改不涉及偏離項目的核心,則受資助者可因應市場環境靈活作出調整,並在提交樣版製作相片及總結報告時進行說明。 |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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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項目內容的更改涉及改變項目的核心,如影響整體視覺效果的設計更改,則受資助者須提出申請並由基金作出事前審批。 |
提交相片、總結報告及執行商定程序報告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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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必須於簽訂同意書翌日起計60日內以書面通知基金就項目所選用之執業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師、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公司,並提交業務約定書。 | ||||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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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必須按時向基金提交下列相片及報告,並按照基金指定的格式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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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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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點所指的業務約定書及第16.2.2點所指的執行商定程序報告的格式須符合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發出的第001/GPSAP/AF/2023號《受資助活動或項目查驗指引》的相關規定。 | ||||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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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片及報告附帶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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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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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提交相片及報告的申請: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導致無法按第16.2點規定的期間提交相片或報告,受資助者應自相關事實發生日起計7個工作日內通知基金。 | ||||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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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屬上述所指的情況,經基金行政委員會批准,提交相片或報告的期間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內,但不影響下點規定的適用。 | ||||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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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具理由說明的例外情況,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將第16.2點所指的期間延長一次,期間不超過90日。 | ||||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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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基金認為文件有不清楚之處或不齊備,受資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間內補交文件,到期未補交,或補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要求,將以當前已提交的文件結案且不影響逾期提交後果的適用,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除外。倘不具條件結案,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 |
開支的確認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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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支確認的目的及強制性:為確定受資助者在受資助的活動及項目實際作出的開支屬於本章程訂定可獲資助的開支,開支須經基金確認。 | ||||||||||||||||||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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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的方式:透過受資助者提交執行商定程序報告,以實報實銷的方式進行,且受資助者須完整保存受資助項目的原始收支憑證至少5年,以便基金倘需要時進行查驗。 | ||||||||||||||||||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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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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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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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本計劃資助項目任一類開支(樣版製作(複選)、樣版展示(複選)、製作開支、宣傳及公關開支、交通、差旅以及運輸開支)使用基金補貼的支出高於申請表填寫之相應類別預算支出的20%,受資助者須向基金以書面方式詳述原因和理由,如提出原因和理由不被基金接納,基金將按申請時該類別的預算支出金額確認開支。 |
關聯交易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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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用本規章的規定,“關聯方”是指與申請人或受資助者存在關聯關係的一方,其範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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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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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者或受資助者在進行關聯交易時,應確保相關交易公平合理,尤其是交易價格不偏離市場合理價格。 | ||||||||||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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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在申請資助階段申請人預計作出或已作出或在項目執行階段受資助者已作出屬下列情況的關聯交易,申請人或受資助者分別須在申請表或總結報告作出申報,且不影響下點規定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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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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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上點所指的須申報的情況且使用基金的資助款項達1.8萬澳門元或以上,申請人或受資助者尚須提供文件證明事前已額外向至少2間非關聯方的供應商(即不屬於第18.1點所指的關聯方)進行詢價,並適用以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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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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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的關聯交易的內容應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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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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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用第18.5.5點的規定,受資助者可將18.4點所指的詢價文件作為其說明交易價格合理的證明文件或資料。 | ||||||||||
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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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請資助階段已作申報預計作出或已作出的關聯交易資料發生變更,受資助者應在總結報告內提供經更新後的資料及文件。 | ||||||||||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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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請人或受資助者違反本章程關於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行政委員會可不確認關聯交易所涉及的開支。如情節嚴重者,按卷宗所處的階段,基金行政委員會可駁回資助申請、不作出批給或取消批給。 |
款項發放方式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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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款項將根據下表的比例發放,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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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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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資助者違反其他已獲基金資助的計劃規定的義務,基金可暫緩發放資助款項直至履行有關義務為止。 |
受資助者的義務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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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須履行下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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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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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基金資助的項目內容,不得兼收澳門其他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的財政資助。 |
終止執行或未能完成項目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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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資助期內,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可批准受資助者提出終止執行項目的申請,但不影響第22.1點規定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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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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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屬第21.1.1.點所指的情況,並獲基金批准,受資助者須於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總結報告,以便進行結案程序。 | ||||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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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屬第21.1.2.點所指的情況,並獲基金批准,受資助者須自接獲申請獲批准的通知日起計30日內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否則基金將進行強制徵收,並於返還期屆滿之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 | ||||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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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第21.1點所指的申請不獲批准,受資助者須繼續執行有關項目,否則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 | ||||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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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期屆滿,受資助者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項目,基金須進行結案程序;如理由不獲基金確認,則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 | ||||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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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非屬上點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項目,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 |
資助批給的取消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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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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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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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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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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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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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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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返還第22.3.1點所指款項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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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提交相片、報告及證明文件的後果—資助扣減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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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資助者逾期提交相片、報告或證明文件,基金可作出以下資助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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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警告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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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資助者違反本章程的規定,尤其第20點規定的受資助者義務,基金可發出書面警告。 |
其他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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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僅提供用於受資助項目的款項,當中並不參與受資助者任何商業活動或商業決策,無論受資助者在進行與項目是否有關的所有決策、活動、言論等,不代表基金立場。 |
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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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須遵守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倘因受資助者作出任何活動或決策而導致違反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負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受資助者需自行承擔。 |
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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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須自行向相關部門(包括澳門特區及外地)申請並取得項目所必須的各類型准照及許可文件。 |
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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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參與本計劃,即視作已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本規定的所有條款及內容,且無異議。 |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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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章程沒有提及的事項,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現行法律法規所規範,尤其是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及其他有關文化發展基金資助的規定。 |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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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對本章程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
查詢方式
電話:2850 1000。 |
傳真:2850 1010。 |
電子郵件:dgaf@fdc.gov.m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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