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建築維修資助計劃
申請時間: 2024年9月24日至11月22日
資助目的
為更好推動歷史建築的保護和活化,文化發展基金推出歷史建築維修資助計劃,支持業權人為私人文物建築和具文化價值建築,定期開展結構檢查或檢測、實施外觀保養,以及因應檢測結果為建築的結構、牆體、屋頂,以及其他屬價值組成之部分,實施必要的修復及維護等工作,提升業權人自主開展定期維修保養的積極性,加強對文物建築和具文化價值建築的保護。
申請期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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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接受二輪申請,是次開放第二輪申請。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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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2024年9月24日上午9時至11月22日下午5時30分。 |
資助範圍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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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評定、待評定的不動產及具文化價值的不動產的下列檢查、檢測及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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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要求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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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項目在申請期開始(2024年9月24日)前,尚未開展維修工程。 |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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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由已在土地工務局註冊符合資格的公司或具相應執業資格的技術員,提供由檢查或檢測、編制維修方案、准照申請、工程招標、工程記錄至竣工檢驗等所有工作的顧問服務(因應工程內容需要或文化遺產委員會的意見,可要求由已註冊建築師參與編制計劃及跟進工程質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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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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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工程須聘用已在土地工務局註冊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公司(下稱“工程公司”),並由符合相關工程範疇的註冊技術員負責。 | ||||||||||||||||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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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工程須以詢價方式進行,須取得不少於三個報價,並把工程合同批予綜合評分最高(施工計劃、經驗、工期、價格、持續經營能力)且又符合詢價規定的工程公司。 | ||||||||||||||||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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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服務公司及工程公司不能為同一間公司或關聯公司。 | ||||||||||||||||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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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涉及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的任何工程工作,須按照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進行。 |
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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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具文化價值的不動產的所有權人(俗稱“業權人”)或獲授權人提交申請。如所有權(俗稱“業權”)由多人擁有,可由任一共有人提交申請。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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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幢建築物只可提交一份申請。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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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的限制:接受本資助之不動產,在第18.6.1點“竣工聲明書”簽署日起計兩年內不可再就維修資助計劃作出申請。 |
資助類型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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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類型:補貼。 |
本資助計劃的總預算金額、資助名額、金額及上限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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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輪資助計劃總預算金額:1,000萬澳門元。 |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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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名額:不設限制,但最終獲批給資助的申請項目數量,受上點所指的本資助計劃總預算金額所限。 |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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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金額及上限:資助比例為預算支出(即第8.1點)的50%至80%,與所獲的評審分數相關,且不超過200萬澳門元。 |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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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資助金額將因應項目實際支出而作出調整(詳見第9點資助調整)。 |
可獲資助及不可獲資助的開支範圍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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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獲資助的開支且納入預算支出的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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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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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獲資助的開支且不納入預算支出的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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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調整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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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總結時受資助項目的實際支出低於項目的預算支出,將按比例[(預算支出 - 實際支出)/預算支出]下調資助金額。 |
資助期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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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期上限為12個月,最早可由提交申請翌日起計,最遲可由簽訂同意書後翌月首日開始計算,具體開始日期由基金及受資助者協商訂定。 |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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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受資助者於資助期內預先提出具適當說明理由的申請,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長資助期,但累計延長的期間不得超過原資助期的一半。 |
擔保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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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請人為法人商業企業主,其主要股東須獨立作出信用擔保,以擔保申請人在出現需退回或返還資助款項時(如資助批給被取消、項目實際支出少於預算支出)的債務。 |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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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着上點的效力,受資助者及保證人均須簽署本票及責任聲明書。 |
申請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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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使用已註冊的一戶通帳號登入系統填寫申請表及上傳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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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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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申請文件均須通過網上提交,除基金要求外,現場補充文件將不納入申請卷宗內容。 | ||||||||||||||||||||||||||||||||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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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申請文件的語文: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 | ||||||||||||||||||||||||||||||||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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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遵守的規定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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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分析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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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將對申請卷宗進行初步分析,以核實申請人的資格、申請項目是否齊備本資助計劃章程要求的文件及資助申請是否具備獲資助批給的要件(即第3點資助範圍、第4點資助要求及第5點申請資格及申請對象的要求)。 | ||||||||||||||||||||||||||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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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請卷宗欠缺提交第12.1.1點至第12.1.5點所指的文件,基金將要求申請人在10日內補交有關文件;倘申請人欠缺提交第12.1.6至第12.1.7點規定的文件,將不設補交。 | ||||||||||||||||||||||||||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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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將申請送交文化局進行技術分析及發表意見,並可按該局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倘需的文件,尤其是對第12.1.6點至第12.1.7點所指的文件進行補充說明。 | ||||||||||||||||||||||||||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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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同意基金、文化局或委派之第三方授權的任何人士,由申請項目審批至總結報告獲通過的期間,進入申請資助擬進行維修的建築物,以實地考察建築物現況。 | ||||||||||||||||||||||||||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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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初步分析,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行政委員會駁回有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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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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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沒有出現駁回申請的情況,則基金行政委員會將申請項目送交文化遺產委員會發表意見。 |
文化遺產委員會發表意見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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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建議文化遺產委員會就以下考慮因素發表意見,包括但不限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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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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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分考慮文化遺產委員會的意見後,基金行政委員會對申請作出初步通過或駁回的決定。 | ||||||||||||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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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請項目獲初步通過,基金將通知申請人於指定限期內提交歷史建築維修方案,該方案須由第4.2點所指顧問服務公司的註冊技術員擬定(須附由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發出的專業證明及最近年度的註冊/續期文件副本),維修方案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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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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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就歷史建築維修方案的內容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間內作出補充說明或補交所需文件,如申請人未能按時提交維修方案或其他基金要求的補充文件,則基金行政委員會駁回申請,但有合理理由者除外。 |
評審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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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由行政委員會主席根據需審議的項目性質,從相關領域的專家名單中邀請三至七名來自文遺界別及建築界別的專家出任。 | ||||||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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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至少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舉行會議,並須就每次會議繕立會議紀錄,其內應記錄評審結果及會議的重要事項。 | ||||||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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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的代表須出席評審會議,介紹申請項目的內容,並回答評審提問。倘申請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並獲基金接納,則將按其已遞交的文件進行書面評審,但申請人明示放棄申請除外。 | ||||||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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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認為維修方案屬於第3.1點所指的工程範圍內,將按以下的評審標準作出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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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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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分數不低於60分視為通過評審,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認為維修方案不屬於第3.1點所指的工程範圍內或評審分數低於60分視為未能通過評審。 | ||||||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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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請項目未能通過評審且本資助計劃總預算仍未使用完畢,申請人可參考評審委員會倘有的意見對維修方案進行調整1次,並自收到評審結果通知日起計指定期間內提交經調整的維修方案,基金將安排複審會議。 | ||||||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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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分考慮以下意見及記錄後,批給實體對申請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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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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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給實體可附條件作出批給決定,包括刪減不屬維修方案應有的項目及相應地調低維修方案的預算。 | ||||||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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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批給金額與申請項目的預算規模及所獲的評審分數相關。 | ||||||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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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預算所限,批給實體可對通過評審的申請項目作出不批給資助的決定。 | ||||||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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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請項目不獲資助,申請人可提交維修方案支出單據,獲基金確認後可獲發補貼,上限為5萬澳門元,並以實報實銷方式支付,且日後向同類型計劃再次提交申請時,可免除進行第14點所指的程序。 |
同意書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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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須簽署一份同意書,其內載有批給決定的內容,尤其是本資助計劃章程所訂的須遵守規定。 |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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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署同意書的後果:在收到批給決定的通知之日起計30個工作日內,如受資助者不提交已簽署的同意書,有關批給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行政委員會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除外。 |
項目內容的更改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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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項目內容的更改,受資助者須取得基金行政委員會同意後才能作出更改。 |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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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屬維修方案的更改,基金將聽取文化局的意見後對修改申請作出決定。 |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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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需要時,尤其是應文化局建議,基金將更改內容向活動和評審委員會索取意見。 |
提交工程進展文件、總結報告及執行商定程序報告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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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用會計師/會計公司:受資助者必須於簽訂同意書翌日起計60日內以書面通知基金就項目所選用之執業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師、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公司,並提交業務約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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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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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的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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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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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總結報告及執行商定程序報告的期間:受資助者必須於維修工程經第18.2.2程序確認後30日內提交總結報告,90日內提交“執行商定程序報告”。 | ||||||||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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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總結報告及執行商定程序報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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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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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書及報告編製:第18.1點所指的業務約定書、第18.3點所指的總結報告及執行商定程序報告的格式均須符合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發出的第001/GPSAP/AF/2023號《受資助活動或項目查驗指引》的相關規定編製。 | ||||||||
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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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報告附帶的證明文件:受資助者提交總結報告時,須附上項目執行情況的證明文件/實物,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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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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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提交報告的申請: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導致無法按第18.3點規定的期間提交報告,受資助者應自相關事實發生日起計7個工作日內通知基金。 | ||||||||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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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屬上點所指的情況,經基金行政委員會批准,提交報告的期間為自上點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內,但不影響下點規定的適用。 | ||||||||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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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具理由說明的例外情況,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將第18.3點所指的期間延長一次,期間不超過90日。 | ||||||||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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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基金認為文件有不清楚之處,受資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補充說明文件,到期未提交將以當前已提交的文件處理。 |
開支的確認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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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支確認的目的及強制性:為確定受資助者在受資助的項目實際作出的開支屬於本資助計劃章程訂定可獲資助的開支,開支須經基金確認。 | ||||||||||||||||||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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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的方式:補貼透過受資助者提交執行商定程序報告,以實報實銷的方式進行,且受資助者須按第22.1.13點的規定保存單據以便基金倘需要時進行查驗。 | ||||||||||||||||||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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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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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交易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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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申請人將向屬於下列任一情況的供應商採購服務或商品,須在申請文件中預先披露交易的對象名稱、與申請人的關係、預計交易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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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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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第20.1點提及的關聯交易,無論是否使用基金的資助款項,倘由同一供應商向申請人合共提供10萬澳門元或以上的服務或商品的開支,申請人須於總結報告中申報並提供交易方的聯絡方式。 | ||||||||||||||||||||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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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上點所指的申報的情況,就使用基金的資助款項達10萬澳門元或以上支付予第20.1點所指的關聯供應商的開支,受資助者須提供文件證明事前已額外向至少2間非關聯方的供應商(即不屬於第20.1點所指的供應商)進行詢價(詢價文件必須附有由供應商聲明與其他參與詢價的供應商“互不從屬、且無事先協同定價”的內容條文),且基金將以最低價格的報價為開支確認上限,倘未能提交相關證明則該筆支出不能使用基金補貼的款項進行支付。 |
款項發放方式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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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款項將採用分期支付的方式進行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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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的義務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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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須履行下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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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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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基金資助的項目內容,不得兼收澳門其他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的財政資助。 |
終止執行或未能完成項目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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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資助期內,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可批准受資助者提出終止執行項目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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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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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第23.1點所指的申請不獲批准,且受資助者不繼續執行有關項目,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 | ||||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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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屬第23.1.1.點所指的情況,受資助者須於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總結報告,以便進行結案程序。 | ||||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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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屬第23.1.2.點所指的情況,受資助者須自接獲申請獲批准的通知日起計30日內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否則基金將進行強制徵收,並於返還期屆滿之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 | ||||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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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期屆滿,受資助者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項目,基金須進行結案程序;如理由不獲基金確認,則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 |
資助批給的取消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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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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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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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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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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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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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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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將於受資助者接獲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通知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 | ||||||||||||||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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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屬第24.2點所指的情況,基金可同時科處受資助者自接獲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通知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資助申請的處罰。 | ||||||||||||||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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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返還第24.3點所指款項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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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提交報告的後果—資助扣減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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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資助者逾期提交報告,基金可作出以下資助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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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警告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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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資助者違反本章程的規定,尤其第22點規定的受資助者義務,基金可發出書面警告。 |
其他
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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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僅提供用於受資助項目的款項,當中並不參與受資助者任何商業活動或商業決策,無論受資助者在進行與項目是否有關的所有決策、活動、言論等,不代表基金立場。 |
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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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須遵守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倘因受資助者作出任何活動或決策而導致違反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負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受資助者需自行承擔。 |
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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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須自行向相關部門(包括澳門特區及外地)申請並取得項目所必須的各類型准照及許可文件。 |
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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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參與本計劃,即視作已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本規定的所有條款及內容,且無異議。 |
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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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章程沒有提及的事項,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現行法律法規所規範,尤其是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及其他有關適用於文化發展基金資助的規定。 |
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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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對本章程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
查詢方式:
電話:285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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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2850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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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dgaf@fdc.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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