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建築維修資助計劃
申請時間: 2024年9月24日至11月22日
資助目的
為更好推動歷史建築的保護和活化,文化發展基金推出歷史建築維修資助計劃,支持業權人為私人文物建築和具文化價值建築,定期開展結構檢查或檢測、實施外觀保養,以及因應檢測結果為建築的結構、牆體、屋頂,以及其他屬價值組成之部分,實施必要的修復及維護等工作,提升業權人自主開展定期維修保養的積極性,加強對文物建築和具文化價值建築的保護。
申請期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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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接受二輪申請,是次開放第二輪申請。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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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2024年9月24日上午9時至11月22日下午5時30分。 |
資助範圍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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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評定、待評定的不動產及具文化價值的不動產的下列檢查、檢測及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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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要求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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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項目在申請期開始(2024年9月24日)前,尚未開展維修工程。 |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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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由已在土地工務局註冊符合資格的公司或具相應執業資格的技術員,提供由檢查或檢測、編制維修方案、准照申請、工程招標、工程記錄至竣工檢驗等所有工作的顧問服務(因應工程內容需要或文化遺產委員會的意見,可要求由已註冊建築師參與編制計劃及跟進工程質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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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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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工程須聘用已在土地工務局註冊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公司(下稱“工程公司”),並由符合相關工程範疇的註冊技術員負責。 | ||||||||||||||||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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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工程須以詢價方式進行,須取得不少於三個報價,並把工程合同批予綜合評分最高(施工計劃、經驗、工期、價格、持續經營能力)且又符合詢價規定的工程公司。 | ||||||||||||||||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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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服務公司及工程公司不能為同一間公司或關聯公司。 | ||||||||||||||||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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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涉及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的任何工程工作,須按照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進行。 |
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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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具文化價值的不動產的所有權人(俗稱“業權人”)或獲授權人提交申請。如所有權(俗稱“業權”)由多人擁有,可由任一共有人提交申請。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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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幢建築物只可提交一份申請。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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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的限制:接受本資助之不動產,在第18.6.1點“竣工聲明書”簽署日起計兩年內不可再就維修資助計劃作出申請。 |
資助類型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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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類型:補貼。 |
本資助計劃的總預算金額、資助名額、金額及上限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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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輪資助計劃總預算金額:1,000萬澳門元。 |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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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名額:不設限制,但最終獲批給資助的申請項目數量,受上點所指的本資助計劃總預算金額所限。 |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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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金額及上限:資助比例為預算支出(即第8.1點)的50%至80%,與所獲的評審分數相關,且不超過200萬澳門元。 |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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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資助金額將因應項目實際支出而作出調整(詳見第9點資助調整)。 |
可獲資助及不可獲資助的開支範圍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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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獲資助的開支且納入預算支出的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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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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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獲資助的開支且不納入預算支出的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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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調整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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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總結時受資助項目的實際支出低於項目的預算支出,將按比例[(預算支出 - 實際支出)/預算支出]下調資助金額。 |
資助期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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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期上限為12個月,最早可由提交申請翌日起計,最遲可由簽訂同意書後翌月首日開始計算,具體開始日期由基金及受資助者協商訂定。 |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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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受資助者於資助期內預先提出具適當說明理由的申請,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長資助期,但累計延長的期間不得超過原資助期的一半。 |
擔保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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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請人為法人商業企業主,其主要股東須獨立作出信用擔保,以擔保申請人在出現需退回或返還資助款項時(如資助批給被取消、項目實際支出少於預算支出)的債務。 |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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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着上點的效力,受資助者及保證人均須簽署本票及責任聲明書。 |
申請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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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使用已註冊的一戶通帳號登入系統填寫申請表及上傳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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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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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申請文件均須通過網上提交,除基金要求外,現場補充文件將不納入申請卷宗內容。 | ||||||||||||||||||||||||||||||||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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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申請文件的語文: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 | ||||||||||||||||||||||||||||||||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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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遵守的規定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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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分析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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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將對申請卷宗進行初步分析,以核實申請人的資格、申請項目是否齊備本資助計劃章程要求的文件及資助申請是否具備獲資助批給的要件(即第3點資助範圍、第4點資助要求及第5點申請資格及申請對象的要求)。 | ||||||||||||||||||||||||||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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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請卷宗欠缺提交第12.1.1點至第12.1.5點所指的文件,基金將要求申請人在10日內補交有關文件;倘申請人欠缺提交第12.1.6至第12.1.7點規定的文件,將不設補交。 | ||||||||||||||||||||||||||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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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將申請送交文化局進行技術分析及發表意見,並可按該局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倘需的文件,尤其是對第12.1.6點至第12.1.7點所指的文件進行補充說明。 | ||||||||||||||||||||||||||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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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同意基金、文化局或委派之第三方授權的任何人士,由申請項目審批至總結報告獲通過的期間,進入申請資助擬進行維修的建築物,以實地考察建築物現況。 | ||||||||||||||||||||||||||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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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初步分析,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行政委員會駁回有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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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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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沒有出現駁回申請的情況,則基金行政委員會將申請項目送交文化遺產委員會發表意見。 |
文化遺產委員會發表意見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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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建議文化遺產委員會就以下考慮因素發表意見,包括但不限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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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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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分考慮文化遺產委員會的意見後,基金行政委員會對申請作出初步通過或駁回的決定。 | ||||||||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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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請項目獲初步通過,基金將通知申請人於指定限期內提交歷史建築維修方案,該方案須由第4.2點所指顧問服務公司的註冊技術員擬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