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遺產保護活動和項目資助

年份:

歷史建築維修資助計劃

申請時間: 2024年9月24日至11月22日

  1. 資助目的

    為更好推動歷史建築的保護和活化,文化發展基金推出歷史建築維修資助計劃,支持業權人為私人文物建築和具文化價值建築,定期開展結構檢查或檢測、實施外觀保養,以及因應檢測結果為建築的結構、牆體、屋頂,以及其他屬價值組成之部分,實施必要的修復及維護等工作,提升業權人自主開展定期維修保養的積極性,加強對文物建築和具文化價值建築的保護。

  1. 申請期

    2.1 
    2024年接受二輪申請,是次開放第二輪申請。
    2.2
    申請期2024年9月24日上午9時至11月22日下午5時30分。
  1. 資助範圍

    3.1 
    被評定、待評定的不動產及具文化價值的不動產的下列檢查、檢測及工程
    3.1.1 
    建築結構檢查或檢測
    3.1.2
    建築外觀保養或翻新工程
    3.1.3
    修復或維護建築結構工程,包括牆體、屋頂、地面等,以及其他屬建築價值組成之部分。
  1. 資助要求

    4.1 
    申請項目在申請期開始(2024年9月24日)前,尚未開展維修工程
    4.2
    須由已在土地工務局註冊符合資格的公司或具相應執業資格的技術員,提供由檢查或檢測、編制維修方案、准照申請、工程招標、工程記錄至竣工檢驗等所有工作的顧問服務(因應工程內容需要或文化遺產委員會的意見,可要求由已註冊建築師參與編制計劃及跟進工程質量),包括:
    4.2.1 
    完成建築狀況檢查或檢測;
    4.2.2
    根據檢查或檢測結果編製歷史建築維修方案;
    4.2.3
    界定維修項目、施工範圍及估算費用;
    4.2.4
    其他公共部門進行倘需的申請;
    4.2.5
    安排工程詢價;
    4.2.6
    管理工程進度、監察工程質量(確保工程按資助批給的維修方案實施,核查並確認竣工項目的數量及質量與資助批給的維修方案相符);
    4.2.7
    整理提交資助審批所需的工程記錄資料;
    4.2.8
    控制成本和監察帳目。
    4.3
    實施工程須聘用已在土地工務局註冊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公司(下稱“工程公司”),並由符合相關工程範疇的註冊技術員負責。
    4.4
    維修工程須以詢價方式進行,須取得不少於三個報價,並把工程合同批予綜合評分最高(施工計劃、經驗、工期、價格、持續經營能力)且又符合詢價規定的工程公司
    4.5
    顧問服務公司及工程公司不能為同一間公司或關聯公司。
    4.6
    凡涉及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的任何工程工作,須按照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進行。
  1. 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

    5.1 
    由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具文化價值的不動產的所有權人(俗稱“業權人”)或獲授權人提交申請。如所有權(俗稱“業權”)由多人擁有,可由任一共有人提交申請。
    5.2
    每幢建築物只可提交一份申請。
    5.3
    申請資格的限制:接受本資助之不動產,在第18.6.1點“竣工聲明書”簽署日起計兩年內不可再就維修資助計劃作出申請。
  1. 資助類型

    6.1 
    資助類型:補貼。
  1. 本資助計劃的總預算金額、資助名額、金額及上限

    7.1 
    本輪資助計劃總預算金額:1,000萬澳門元。
    7.2
    資助名額:不設限制,但最終獲批給資助的申請項目數量,受上點所指的本資助計劃總預算金額所限。
    7.3
    資助金額及上限:資助比例為預算支出(即第8.1點)的50%至80%,與所獲的評審分數相關,且不超過200萬澳門元
    7.4
    實際資助金額將因應項目實際支出而作出調整(詳見第9點資助調整)。
  1. 可獲資助及不可獲資助的開支範圍

    8.1 
    可獲資助的開支且納入預算支出的開支
    8.1.1 
    資助期內作出與項目相關的維修及保養服務開支
    8.1.1.1 
    工程顧問服務費用,資助上限為10萬澳門元;
    8.1.1.2
    工程費用
    8.2
    不可獲資助的開支且不納入預算支出的開支
    8.2.1 
    第3.1點所指的工程範圍以外的開支;
    8.2.2
    第8.1點範圍以外的其他開支;
    8.2.3
    由受資助者提供的服務、財貨及承攬工程所涉及的開支。
  1. 資助調整

    9.1 
    倘總結時受資助項目的實際支出低於項目的預算支出,將按比例[(預算支出 - 實際支出)/預算支出]下調資助金額。
  1. 資助期

    10.1 
    資助期上限為12個月,最早可由提交申請翌日起計,最遲可由簽訂同意書後翌月首日開始計算,具體開始日期由基金及受資助者協商訂定。
    10.2
    經受資助者於資助期內預先提出具適當說明理由的申請,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長資助期,但累計延長的期間不得超過原資助期的一半。
  1. 擔保

    11.1 
    倘申請人為法人商業企業主,其主要股東須獨立作出信用擔保,以擔保申請人在出現需退回或返還資助款項時(如資助批給被取消、項目實際支出少於預算支出)的債務。
    11.2
    為着上點的效力,受資助者及保證人均須簽署本票及責任聲明書。
  1. 申請

    12.1 
    應使用已註冊的一戶通帳號登入系統填寫申請表上傳下列文件
    12.1.1 
    12.1.1 申請人依法成立及運作的證明文件,以及申請人法定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其中,對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及運作的私人實體:
    12.1.1.1  
    倘申請人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法人商業企業主,須上傳以下文件:
    12.1.1.1.1  
    申請人的法定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
    12.1.1.1.2
    倘有的商業登記證明;
    12.1.1.1.3
    由財政局發出的申請人未因結算的稅捐、稅項及任何其他款項而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的證明文件;
    12.1.1.1.4
    申請人最近期營業稅徵稅憑單-M/8表格;
    12.1.1.1.5
    向社會保障基金供款的證明文件,倘不具有供款義務,則提供聲明書作聲明。
    12.1.1.2  
    倘申請人為社團或財團,須上傳以下文件:
    12.1.1.2.1  
    社團或財團簽署代表之身份證明文件。倘由受權人簽署,應提交證明其權力的相關文件,如經會員大會通過之會議紀錄或法定代表授權書副本;
    12.1.1.2.2
    身份證明局發出之《已成立社團/財團之領導架構證明書》文件,內容包括有效領導架構之組成。
    12.1.2
    倘申請人為自然人,須上傳身份證明文件;
    12.1.3
    倘有的其他共有人同意書;
    12.1.4
    倘申請人屬於業權人或其獲授權人,須提交業權證明文件,如物業登記局發出的物業登記證明書;
    12.1.5
    倘申請人以業權人的獲授權人身份提交申請,尚須提交授權證明文件及獲授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
    12.1.6
    建築物的保存狀況說明(包括擬進行維修的範圍及工程項目,以及實施有關維修項目的必要性);
    12.1.7
    倘申請擬維修的建築物不屬於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須提供該不動產具有文化價值的說明。
    12.2
    所有申請文件均須通過網上提交,除基金要求外,現場補充文件將不納入申請卷宗內容。
    12.3
    撰寫申請文件的語文: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
    12.4
    申請須遵守的規定及注意事項
    12.4.1  
    申請人可在網上系統同意基金協助查閱第12.1.1.1.2點所指的商業登記證明及第12.1.1.1.3點所指的無欠債務證明,藉此免除提交有關文件。
    12.4.2
    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說明及提交其他為組成申請卷宗屬不可或缺的文件、報告或資料。
    12.4.3
    申請人須確保所提交的文件及資料準確無誤,一經提交,除基金另有通知外,並不接受申請人對已提交之文件及資料作出更改。
    12.4.4
    申請人不得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12.4.5
    倘申請人擬撤回申請,應立即書面通知基金,申請即時視作終止。
    12.4.6
    基金就本計劃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初步分析

    13.1 
    基金將對申請卷宗進行初步分析,以核實申請人的資格、申請項目是否齊備本資助計劃章程要求的文件及資助申請是否具備獲資助批給的要件(即第3點資助範圍、第4點資助要求及第5點申請資格及申請對象的要求)。
    13.2
    倘申請卷宗欠缺提交第12.1.1點至第12.1.5點所指的文件,基金將要求申請人在10日內補交有關文件;倘申請人欠缺提交第12.1.6至第12.1.7點規定的文件,將不設補交。
    13.3
    基金將申請送交文化局進行技術分析及發表意見,並可按該局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倘需的文件,尤其是對第12.1.6點至第12.1.7點所指的文件進行補充說明。
    13.4
    申請人須同意基金、文化局或委派之第三方授權的任何人士,由申請項目審批至總結報告獲通過的期間,進入申請資助擬進行維修的建築物,以實地考察建築物現況。
    13.5
    經初步分析,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行政委員會駁回有關申請
    13.5.1   
    申請項目不符合基金的宗旨;
    13.5.2
    申請項目不屬於第3點所指的資助範圍;
    13.5.3
    申請項目不符合第4點所指的資助要求;
    13.5.4
    申請項目不屬於第5點所指的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
    13.5.5
    申請人欠缺提交第12.1.1點至第12.1.7點規定的文件或不符合第12.2點至第12.4點的申請規定;
    13.5.6
    申請人未於第13.2點及第13.3點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倘需的文件;
    13.5.7
    申請人不履行第13.4點所指的義務;
    13.5.8
    申請人在基金其他受資助項目正處於逾期未償還/未退回/未返還款項的狀況;
    13.5.9
    申請人處於基金拒絕資助名單內;
    13.5.10
    申請項目屬於澳門其他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已公佈的資助計劃範圍;
    13.5.11
    申請項目內容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13.5.12
    申請項目內容涉及損害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文化發展基金形象和聲譽;
    13.5.13
    文化局意見認為不具條件將申請項目送交文化遺產委員會發表意見。
    13.6
    倘沒有出現駁回申請的情況,則基金行政委員會將申請項目送交文化遺產委員會發表意見。
  1. 文化遺產委員會發表意見

    14.1 
    基金建議文化遺產委員會就以下考慮因素發表意見,包括但不限於:
    14.1.1   
    建築物的文化價值(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除外);
    14.1.2
    建築物擬實施的維修項目的迫切性(涉及建築結構、公共安全等潛在問題);
    14.1.3
    擬進行維修的範圍工程項目必要性
    14.1.4
    提升社會認知參與文化遺產保護上所產生的積極正面意義
    14.2
    在充分考慮文化遺產委員會的意見後,基金行政委員會對申請作出初步通過或駁回的決定
    14.3
    申請項目獲初步通過基金將通知申請人於指定限期內提交歷史建築維修方案,該方案須由第4.2點所指顧問服務公司的註冊技術員擬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