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遺產保護活動和項目資助

年份:

歷史建築維修資助計劃

申請時間: 2024年9月24日至11月22日

  1. 資助目的

    為更好推動歷史建築的保護和活化,文化發展基金推出歷史建築維修資助計劃,支持業權人為私人文物建築和具文化價值建築,定期開展結構檢查或檢測、實施外觀保養,以及因應檢測結果為建築的結構、牆體、屋頂,以及其他屬價值組成之部分,實施必要的修復及維護等工作,提升業權人自主開展定期維修保養的積極性,加強對文物建築和具文化價值建築的保護。

  1. 申請期

    2.1 
    2024年接受二輪申請,是次開放第二輪申請。
    2.2
    申請期2024年9月24日上午9時至11月22日下午5時30分。
  1. 資助範圍

    3.1 
    被評定、待評定的不動產及具文化價值的不動產的下列檢查、檢測及工程
    3.1.1 
    建築結構檢查或檢測
    3.1.2
    建築外觀保養或翻新工程
    3.1.3
    修復或維護建築結構工程,包括牆體、屋頂、地面等,以及其他屬建築價值組成之部分。
  1. 資助要求

    4.1 
    申請項目在申請期開始(2024年9月24日)前,尚未開展維修工程
    4.2
    須由已在土地工務局註冊符合資格的公司或具相應執業資格的技術員,提供由檢查或檢測、編制維修方案、准照申請、工程招標、工程記錄至竣工檢驗等所有工作的顧問服務(因應工程內容需要或文化遺產委員會的意見,可要求由已註冊建築師參與編制計劃及跟進工程質量),包括:
    4.2.1 
    完成建築狀況檢查或檢測;
    4.2.2
    根據檢查或檢測結果編製歷史建築維修方案;
    4.2.3
    界定維修項目、施工範圍及估算費用;
    4.2.4
    其他公共部門進行倘需的申請;
    4.2.5
    安排工程詢價;
    4.2.6
    管理工程進度、監察工程質量(確保工程按資助批給的維修方案實施,核查並確認竣工項目的數量及質量與資助批給的維修方案相符);
    4.2.7
    整理提交資助審批所需的工程記錄資料;
    4.2.8
    控制成本和監察帳目。
    4.3
    實施工程須聘用已在土地工務局註冊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公司(下稱“工程公司”),並由符合相關工程範疇的註冊技術員負責。
    4.4
    維修工程須以詢價方式進行,須取得不少於三個報價,並把工程合同批予綜合評分最高(施工計劃、經驗、工期、價格、持續經營能力)且又符合詢價規定的工程公司
    4.5
    顧問服務公司及工程公司不能為同一間公司或關聯公司。
    4.6
    凡涉及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的任何工程工作,須按照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進行。
  1. 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

    5.1 
    由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具文化價值的不動產的所有權人(俗稱“業權人”)或獲授權人提交申請。如所有權(俗稱“業權”)由多人擁有,可由任一共有人提交申請。
    5.2
    每幢建築物只可提交一份申請。
    5.3
    申請資格的限制:接受本資助之不動產,在第18.6.1點“竣工聲明書”簽署日起計兩年內不可再就維修資助計劃作出申請。
  1. 資助類型

    6.1 
    資助類型:補貼。
  1. 本資助計劃的總預算金額、資助名額、金額及上限

    7.1 
    本輪資助計劃總預算金額:1,000萬澳門元。
    7.2
    資助名額:不設限制,但最終獲批給資助的申請項目數量,受上點所指的本資助計劃總預算金額所限。
    7.3
    資助金額及上限:資助比例為預算支出(即第8.1點)的50%至80%,與所獲的評審分數相關,且不超過200萬澳門元
    7.4
    實際資助金額將因應項目實際支出而作出調整(詳見第9點資助調整)。
  1. 可獲資助及不可獲資助的開支範圍

    8.1 
    可獲資助的開支且納入預算支出的開支
    8.1.1 
    資助期內作出與項目相關的維修及保養服務開支
    8.1.1.1 
    工程顧問服務費用,資助上限為10萬澳門元;
    8.1.1.2
    工程費用
    8.2
    不可獲資助的開支且不納入預算支出的開支
    8.2.1 
    第3.1點所指的工程範圍以外的開支;
    8.2.2
    第8.1點範圍以外的其他開支;
    8.2.3
    由受資助者提供的服務、財貨及承攬工程所涉及的開支。
  1. 資助調整

    9.1 
    倘總結時受資助項目的實際支出低於項目的預算支出,將按比例[(預算支出 - 實際支出)/預算支出]下調資助金額。
  1. 資助期

    10.1 
    資助期上限為12個月,最早可由提交申請翌日起計,最遲可由簽訂同意書後翌月首日開始計算,具體開始日期由基金及受資助者協商訂定。
    10.2
    經受資助者於資助期內預先提出具適當說明理由的申請,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長資助期,但累計延長的期間不得超過原資助期的一半。
  1. 擔保

    11.1 
    倘申請人為法人商業企業主,其主要股東須獨立作出信用擔保,以擔保申請人在出現需退回或返還資助款項時(如資助批給被取消、項目實際支出少於預算支出)的債務。
    11.2
    為着上點的效力,受資助者及保證人均須簽署本票及責任聲明書。
  1. 申請

    12.1 
    應使用已註冊的一戶通帳號登入系統填寫申請表上傳下列文件
    12.1.1 
    12.1.1 申請人依法成立及運作的證明文件,以及申請人法定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其中,對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及運作的私人實體:
    12.1.1.1  
    倘申請人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法人商業企業主,須上傳以下文件:
    12.1.1.1.1  
    申請人的法定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
    12.1.1.1.2
    倘有的商業登記證明;
    12.1.1.1.3
    由財政局發出的申請人未因結算的稅捐、稅項及任何其他款項而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的證明文件;
    12.1.1.1.4
    申請人最近期營業稅徵稅憑單-M/8表格;
    12.1.1.1.5
    向社會保障基金供款的證明文件,倘不具有供款義務,則提供聲明書作聲明。
    12.1.1.2  
    倘申請人為社團或財團,須上傳以下文件:
    12.1.1.2.1  
    社團或財團簽署代表之身份證明文件。倘由受權人簽署,應提交證明其權力的相關文件,如經會員大會通過之會議紀錄或法定代表授權書副本;
    12.1.1.2.2
    身份證明局發出之《已成立社團/財團之領導架構證明書》文件,內容包括有效領導架構之組成。
    12.1.2
    倘申請人為自然人,須上傳身份證明文件;
    12.1.3
    倘有的其他共有人同意書;
    12.1.4
    倘申請人屬於業權人或其獲授權人,須提交業權證明文件,如物業登記局發出的物業登記證明書;
    12.1.5
    倘申請人以業權人的獲授權人身份提交申請,尚須提交授權證明文件及獲授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
    12.1.6
    建築物的保存狀況說明(包括擬進行維修的範圍及工程項目,以及實施有關維修項目的必要性);
    12.1.7
    倘申請擬維修的建築物不屬於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須提供該不動產具有文化價值的說明。
    12.2
    所有申請文件均須通過網上提交,除基金要求外,現場補充文件將不納入申請卷宗內容。
    12.3
    撰寫申請文件的語文: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
    12.4
    申請須遵守的規定及注意事項
    12.4.1  
    申請人可在網上系統同意基金協助查閱第12.1.1.1.2點所指的商業登記證明及第12.1.1.1.3點所指的無欠債務證明,藉此免除提交有關文件。
    12.4.2
    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說明及提交其他為組成申請卷宗屬不可或缺的文件、報告或資料。
    12.4.3
    申請人須確保所提交的文件及資料準確無誤,一經提交,除基金另有通知外,並不接受申請人對已提交之文件及資料作出更改。
    12.4.4
    申請人不得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12.4.5
    倘申請人擬撤回申請,應立即書面通知基金,申請即時視作終止。
    12.4.6
    基金就本計劃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初步分析

    13.1 
    基金將對申請卷宗進行初步分析,以核實申請人的資格、申請項目是否齊備本資助計劃章程要求的文件及資助申請是否具備獲資助批給的要件(即第3點資助範圍、第4點資助要求及第5點申請資格及申請對象的要求)。
    13.2
    倘申請卷宗欠缺提交第12.1.1點至第12.1.5點所指的文件,基金將要求申請人在10日內補交有關文件;倘申請人欠缺提交第12.1.6至第12.1.7點規定的文件,將不設補交。
    13.3
    基金將申請送交文化局進行技術分析及發表意見,並可按該局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倘需的文件,尤其是對第12.1.6點至第12.1.7點所指的文件進行補充說明。
    13.4
    申請人須同意基金、文化局或委派之第三方授權的任何人士,由申請項目審批至總結報告獲通過的期間,進入申請資助擬進行維修的建築物,以實地考察建築物現況。
    13.5
    經初步分析,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行政委員會駁回有關申請
    13.5.1   
    申請項目不符合基金的宗旨;
    13.5.2
    申請項目不屬於第3點所指的資助範圍;
    13.5.3
    申請項目不符合第4點所指的資助要求;
    13.5.4
    申請項目不屬於第5點所指的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
    13.5.5
    申請人欠缺提交第12.1.1點至第12.1.7點規定的文件或不符合第12.2點至第12.4點的申請規定;
    13.5.6
    申請人未於第13.2點及第13.3點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倘需的文件;
    13.5.7
    申請人不履行第13.4點所指的義務;
    13.5.8
    申請人在基金其他受資助項目正處於逾期未償還/未退回/未返還款項的狀況;
    13.5.9
    申請人處於基金拒絕資助名單內;
    13.5.10
    申請項目屬於澳門其他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已公佈的資助計劃範圍;
    13.5.11
    申請項目內容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13.5.12
    申請項目內容涉及損害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文化發展基金形象和聲譽;
    13.5.13
    文化局意見認為不具條件將申請項目送交文化遺產委員會發表意見。
    13.6
    倘沒有出現駁回申請的情況,則基金行政委員會將申請項目送交文化遺產委員會發表意見。
  1. 文化遺產委員會發表意見

    14.1 
    基金建議文化遺產委員會就以下考慮因素發表意見,包括但不限於:
    14.1.1   
    建築物的文化價值(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除外);
    14.1.2
    建築物擬實施的維修項目的迫切性(涉及建築結構、公共安全等潛在問題);
    14.1.3
    擬進行維修的範圍工程項目必要性
    14.1.4
    提升社會認知參與文化遺產保護上所產生的積極正面意義
    14.2
    在充分考慮文化遺產委員會的意見後,基金行政委員會對申請作出初步通過或駁回的決定
    14.3
    申請項目獲初步通過基金將通知申請人於指定限期內提交歷史建築維修方案,該方案須由第4.2點所指顧問服務公司的註冊技術員擬定(須附由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發出的專業證明及最近年度的註冊/續期文件副本),維修方案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
    14.3.1   
    建築物的檢查/檢測報告,應詳細列明檢查/檢測的項目、方式及結果;
    14.3.2
    工程說明(建議維修的範圍及項目,並列明維修項目擬使用之物料、顏色、式樣、技術及施工方法等);
    14.3.3
    工程位置圖(比例為1:1000);
    14.3.4
    工程項目預算(須包含工程項目、數量、單價及總價);
    14.3.5
    施工期;
    14.3.6
    其他因應不同情況而遞交之圖則。
    14.4
    基金可就歷史建築維修方案的內容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間內作出補充說明或補交所需文件,如申請人未能按時提交維修方案或其他基金要求的補充文件,則基金行政委員會駁回申請,但有合理理由者除外。
  1. 評審

    15.1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由行政委員會主席根據需審議的項目性質,從相關領域的專家名單中邀請三至七名來自文遺界別及建築界別的專家出任
    15.2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至少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舉行會議,並須就每次會議繕立會議紀錄,其內應記錄評審結果及會議的重要事項。
    15.3
    申請人的代表須出席評審會議,介紹申請項目的內容,並回答評審提問。倘申請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並獲基金接納,則將按其已遞交的文件進行書面評審,但申請人明示放棄申請除外。
    15.4
    倘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認為維修方案屬於第3.1點所指的工程範圍內,將按以下的評審標準作出評分
    15.4.1   
    維修方案中擬實施的工程項目的必要性(40%);
    15.4.2
    維修方案能否有效處理建築缺乏維修保養的狀況(30%);
    15.4.3
    維修方案的預算合理性(30%);
    15.5
    評審分數不低於60分視為通過評審,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認為維修方案不屬於第3.1點所指的工程範圍內或評審分數低於60分視為未能通過評審。
    15.6
    倘申請項目未能通過評審且本資助計劃總預算仍未使用完畢,申請人可參考評審委員會倘有的意見對維修方案進行調整1次,並自收到評審結果通知日起計指定期間內提交經調整的維修方案,基金將安排複審會議。
    15.7
    在充分考慮以下意見及記錄後,批給實體對申請作出決定
    15.7.1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發表的意見;
    15.7.2
    申請人倘曾獲批給資助活動及項目的執行及償還記錄。
    15.8
    批給實體可附條件作出批給決定,包括刪減不屬維修方案應有的項目及相應地調低維修方案的預算。
    15.9
    資助批給金額與申請項目的預算規模及所獲的評審分數相關
    15.10
    由於預算所限,批給實體可對通過評審的申請項目作出不批給資助的決定
    15.11
    申請項目不獲資助,申請人可提交維修方案支出單據,獲基金確認後可獲發補貼,上限為5萬澳門元,並以實報實銷方式支付,且日後向同類型計劃再次提交申請時,可免除進行第14點所指的程序。
  1. 同意書

    16.1 
    受資助者須簽署一份同意書,其內載有批給決定的內容,尤其是本資助計劃章程所訂的須遵守規定。
    16.2
    不簽署同意書的後果:在收到批給決定的通知之日起計30個工作日內,如受資助者不提交已簽署的同意書,有關批給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行政委員會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除外。
  1. 項目內容的更改

    17.1 
    對於項目內容的更改,受資助者須取得基金行政委員會同意後才能作出更改。
    17.2
    如屬維修方案的更改,基金將聽取文化局的意見後對修改申請作出決定。
    17.3
    如有需要時,尤其是應文化局建議,基金將更改內容向活動和評審委員會索取意見。
  1. 提交工程進展文件、總結報告及執行商定程序報告

    18.1 
    選用會計師/會計公司:受資助者必須於簽訂同意書翌日起計60日內以書面通知基金就項目所選用之執業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師、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公司,並提交業務約定書。
    註: 
    由受資助者聘請執業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師、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公司對受資助項目的收支狀況執行商定程序後編製,受資助者須自行承擔有關費用
    18.2
    工程項目的監察
    18.2.1 
    受資助者必須於資助期內,因應基金或文化局要求提交關於工程執行的資料,並須在基金訂定的工程項目施工節點(如防水項目等隱蔽工程)通知基金安排文化局視察,以監察工程的進展及確認相關隱蔽工程的執行情況。
    18.2.2
    受資助者須在竣工前,通知基金安排文化局進行核查,基金將聯同文化局、提供顧問服務的實體及負責本工程的註冊技術員,共同根據獲批給資助的維修方案,對完工項目進行檢視,倘出現工程項目的內容、數量及施工質量與資助批給的維修方案不相符或存在疑問,基金可要求受資助者補充證明文件,或作出跟進直至完全符合為止。
    18.3
    提交總結報告及執行商定程序報告的期間:受資助者必須於維修工程經第18.2.2程序確認後30日內提交總結報告,90日內提交“執行商定程序報告”。
    18.4
    提交總結報告及執行商定程序報告的方式
    18.4.1 
    倘受資助者於本資助計劃的所有受資助項目的批給資助金額合計100萬澳門元或以上:受資助者須透過基金指定的系統,以電子方式並按編製要求上載提交總結報告及執行商定程序報告。
    18.4.2
    倘受資助者於本資助計劃的所有受資助項目的批給資助金額合計低於100萬澳門元:受資助者必須按編製要求向基金提交第18.3點所指的報告。
    18.5
    約定書及報告編製:第18.1點所指的業務約定書、第18.3點所指的總結報告及執行商定程序報告的格式均須符合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發出的第001/GPSAP/AF/2023號《受資助活動或項目查驗指引》的相關規定編製。
    18.6
    總結報告附帶的證明文件:受資助者提交總結報告時,須附上項目執行情況的證明文件/實物,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8.6.1 
    “竣工聲明書”正本,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根據本資助批給的維修方案,以表列形式列出所有獲資助完成的工程項目、數量、單價及總價,並須由受資助人、提供顧問服務的公司或技術員、承攬工程公司及技術員共同簽署及核實(須附由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發出的專業證明及最近年度的註冊/續期文件副本),以確認竣工項目的數量及質量與資助批給的維修方案相符;
    18.6.2
    工程招標的證明文件,以及所有報價資料;
    18.6.3
    工程項目照片(本個案獲批資助的所有工程項目,每個項目須提供不少於10張,清晰、完整地呈現工程項目維修前、施工階段及完工後的照片,並按單價表中的工程項目編號作標示);
    18.6.4
    其他因應不同情況而遞交之工程單據及物料證明。
    18.7
    延期提交報告的申請: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導致無法按第18.3點規定的期間提交報告,受資助者應自相關事實發生日起計7個工作日內通知基金。
    18.8
    倘屬上點所指的情況,經基金行政委員會批准,提交報告的期間為自上點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內,但不影響下點規定的適用。
    18.9
    屬具理由說明的例外情況,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將第18.3點所指的期間延長一次,期間不超過90日。
    18.10
    倘基金認為文件有不清楚之處,受資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補充說明文件,到期未提交將以當前已提交的文件處理。
  1. 開支的確認

    19.1 
    開支確認的目的及強制性:為確定受資助者在受資助的項目實際作出的開支屬於本資助計劃章程訂定可獲資助的開支,開支須經基金確認。
    19.2
    確認的方式:補貼透過受資助者提交執行商定程序報告,以實報實銷的方式進行,且受資助者須按第22.1.13點的規定保存單據以便基金倘需要時進行查驗。
    19.3
    對單據的要求
    19.3.1 
    開支的對象為公司或機構:相關的開支憑證,如公司或機構發出的發票或收據,其內應載有買賣雙方名稱或姓名、產品或服務名稱、開立日期、憑單編號、金額以及賣方的聯絡資料,例如:地址、電話號碼、電郵地址等,或由受資助者註明相關公司或機構的上述聯絡資料。倘涉及租賃物業時,除上述資料外,發票或收據內還應載有該物業的地址。
    19.3.2
    開支的對象為自然人:相關的開支憑證,如自然人發出的收據(載有買賣雙方名稱或姓名、產品或服務名稱、開立日期、憑單編號、金額及賣方的聯絡資料,例如:地址、電話號碼、電郵地址等,或由受資助者註明上述聯絡資料)、職業稅 M/7 格式憑單(載有顧客及發出者名稱或姓名、服務名稱、發出者的稅務編號、開立日期、憑單編號、職業稅章程附表所載之業務及金額)。
    19.3.3
    單據的其他規定
    19.3.3.1  
    當單據的開支金額涉及折扣時,應列明實際支付金額。
    19.3.3.2
    就使用基金的資助款項達10萬澳門元或以上的交易,單據須為已付款的發票或收據,受資助者必須同時提交支付交易憑證(如支票副本、轉帳紀錄、網上支付工具的支付記錄,如以現金支付的開支,則需提交開支的實證文件如實物相片、提供服務過程的相片)。倘有關開支屬支付予內地實體的交易,尚須提交當地統一格式的正規發票。
    19.3.3.3
    如涉及非澳門元的交易,受資助者應列明涉及之貨幣名稱及兌換率。
    19.3.3.4
    如單據資料不完整,受資助者須作出書面解釋,並由受資助者作為簽署人,在相關文件上簽署及註明簽署日期。
    19.3.3.5
    如需要修改單據上的資料,有關產品或服務提供者應按事實作出修改,並在修改之處蓋章作實。
    19.3.3.6
    交易倘涉及第20點所指的關聯交易情況,受資助者應在單據作出註明並提供相關交易方的聯絡資料。
  1. 關聯交易

    20.1  
    當申請人將向屬於下列任一情況的供應商採購服務或商品,須在申請文件中預先披露交易的對象名稱、與申請人的關係、預計交易的內容:
    申請人為自然人或企業
    20.1.1 
    申請人(自然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為供應商的股東、供應商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20.1.2
    申請人(自然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為供應商、供應商的股東、供應商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20.1.3
    申請人(法人商業企業主/外地私人實體)的股東、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為供應商、供應商的股東、供應商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20.1.4
    申請人(法人商業企業主/外地私人實體)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其配偶/父母/子女為供應商、供應商的股東、供應商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20.1.5
    申請人(法人商業企業主/外地私人實體)為供應商的股東。
    20.1.6
    申請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法人商業企業主/外地私人實體) 及其轄下公司的僱員為供應商、供應商的股東、供應商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申請人為社團或財團
    20.1.7
    申請人(社團/財團/外地私人實體)為供應商的股東。
    20.1.8
    申請人(社團/財團/外地私人實體)的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或等同職位的據位人,及上述人士的配偶/父母/子女為供應商、供應商的股東、供應商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20.2
    對於第20.1點提及的關聯交易,無論是否使用基金的資助款項,倘由同一供應商向申請人合共提供10萬澳門元或以上的服務或商品的開支,申請人須於總結報告中申報並提供交易方的聯絡方式。
    20.3
    對於上點所指的申報的情況,就使用基金的資助款項達10萬澳門元或以上支付予第20.1點所指的關聯供應商的開支,受資助者須提供文件證明事前已額外向至少2間非關聯方的供應商(即不屬於第20.1點所指的供應商)進行詢價(詢價文件必須附有由供應商聲明與其他參與詢價的供應商“互不從屬、且無事先協同定價”的內容條文),且基金將以最低價格的報價為開支確認上限,倘未能提交相關證明則該筆支出不能使用基金補貼的款項進行支付。
  1. 款項發放方式

    21.1  
    在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款項將採用分期支付的方式進行發放:
    21.1.1 
    獲發出工程准照及與基金簽署同意書後,按照受資助者提交已付款的收據發放。首期發放比例:最高為資助額度的80%
    21.1.2
    總結報告通過後,最後一期發放比例:結算後的資助差額。
  1. 受資助者的義務

    22.1 
    受資助者須履行下列義務:
    22.1.1   
    如實提供資料及作出聲明;
    22.1.2
    將資助款項用於批給決定指定的用途;
    22.1.3
    資助期內完成維修工程;
    22.1.4
    謹慎、合理規劃及組織受資助的項目;
    22.1.5
    按時提交第18點規定的報告;
    22.1.6
    容許基金、文化局及獲授權的任何人士,在施工期間、竣工後至總結報告獲通過的期間,進入建築物視察有關的維修工程的執行情況;
    22.1.7
    接受及配合基金對運用資助款項的監察,包括對相關收支及財務狀況的查驗;
    22.1.8
    接受及配合基金及文化局對工程的監察;
    22.1.9
    容許基金及獲授權的任何人士稽核、檢查、查詢有關受資助項目的記錄及帳目,並就與維修工程有關的金錢收入、支出或保管事宜作出解釋;
    22.1.10
    根據第24.3.1點的規定,返還資助款項;
    22.1.11
    退回未用於指定用途的資助款項;
    22.1.12
    完整保留受資助項目的原始收支憑證至少5年;
    22.1.13
    積極配合基金就項目的監察工作以及舉辦之相關宣傳活動,並同意基金於整個項目進程中擁有文字、攝影、拍照與其他形式記錄之權利,以及所有相關產出物之永久無償使用權;
    22.1.14
    在任何與項目相關的宣傳活動、新聞稿及宣傳物品註明獲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或“資助單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發展基金”,以及倘基金要求時,加入特定字句、圖形及標誌;
    22.1.15
    同意有關申請項目的基本資料及成果將公示於基金網站及對外之公開文件中,以作施政宣傳推廣;
    22.1.16
    保證申請項目的內容及項目執行程序均無違反法律規定,確保項目成果,以及產生項目成果過程的合法性,包括使用的工具、採取的措施方法,獲取的信息等,不得渲染不雅、暴力、色情、淫褻、賭博、粗言穢語、影射或侵犯第三者合法權益的情況;
    22.1.17
    不作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
    22.1.18
    不作出損害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文化發展基金形象和聲譽的行為;
    22.1.19
    遵守同意書內所訂定的條款;
    22.1.20
    遵守基金及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為監察而發出的指引;
    22.1.21
    遵守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其他適用之法律法規以及本章程的規定。
    22.2
    受基金資助的項目內容,不得兼收澳門其他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的財政資助。
  1. 終止執行或未能完成項目

    23.1 
    在資助期內,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可批准受資助者提出終止執行項目的申請:
    23.1.1  
    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預計未能於資助期內完成項目;
    23.1.2
    受資助者承諾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
    23.2
    如第23.1點所指的申請不獲批准,且受資助者不繼續執行有關項目,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
    23.3
    如屬第23.1.1.點所指的情況,受資助者須於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總結報告,以便進行結案程序。
    23.4
    如屬第23.1.2.點所指的情況,受資助者須自接獲申請獲批准的通知日起計30日內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否則基金將進行強制徵收,並於返還期屆滿之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
    23.5
    資助期屆滿,受資助者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項目,基金須進行結案程序;如理由不獲基金確認,則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
  1. 資助批給的取消

    24.1 
    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的情況
    24.1.1  
    受資助者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24.1.2
    受資助者將資助款項用於非批給決定所指用途;
    24.1.3
    受資助者違反謹慎、合理規劃及組織受資助的項目的義務而導致對參與者或公共利益,尤其是公眾安全或社會秩序造成嚴重風險或損害;
    24.1.4
    受資助者作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
    24.1.5
    受資助者作出損害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文化發展基金形象和聲譽的行為;
    24.1.6
    不再符合第3點資助範圍、第4點資助要求、第5點申請資格及申請對象,且未於基金訂定的期間內補正不當情事;
    24.1.7
    本章程訂定須取消資助批給的其他情況。
    24.2
    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的情況
    24.2.1  
    項目進度之審查結果偏離核心;
    24.2.2
    第17點所指的更改申請不獲批准,且受資助者仍繼續執行更改後的內容;
    24.2.3
    違反本章程的其他規定。
    24.3
    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
    24.3.1  
    受資助者須自接獲相關通知之日起計30日內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
    24.4
    基金將於受資助者接獲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通知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
    24.5
    如屬第24.2點所指的情況,基金可同時科處受資助者自接獲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通知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資助申請的處罰
    24.6
    不返還第24.3點所指款項的後果
    24.6.1  
    如未能於規定期間內返還已獲發放資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書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據,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1. 逾期提交報告的後果—資助扣減

    25.1 
    倘受資助者逾期提交報告,基金可作出以下資助扣減:
    情況 資助扣減
    超出期限遞交總結報告及執行商定程序報告(但獲批准延期提交者除外) 1. 倘未按第18點所指期限遞交報告,被記錄違規一次。
    2. 視乎發生次數,扣減受資助項目補貼資助款項相應百分比,如下:
      -   倘發生1次:扣減5%;
      -   倘發生2次或以上:扣減10%。
      上述資助扣減情況與第9點(資助調整)疊加計算,經扣減後資助款項=批給資助金額*(1-A)*(1-B),A及B為資助調整及扣減比例。
    備註:
    A為第9點所指的資助調整比例;
    B為超出期限提交報告的資助扣減比例。
  1. 書面警告

    26.1 
    倘受資助者違反本章程的規定,尤其第22點規定的受資助者義務,基金可發出書面警告。
  1. 其他

    27.1 
    基金僅提供用於受資助項目的款項,當中並不參與受資助者任何商業活動或商業決策,無論受資助者在進行與項目是否有關的所有決策、活動、言論等,不代表基金立場。
    27.2
    受資助者須遵守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倘因受資助者作出任何活動或決策而導致違反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負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受資助者需自行承擔。
    27.3
    受資助者須自行向相關部門(包括澳門特區及外地)申請並取得項目所必須的各類型准照及許可文件。
    27.4
    申請人參與本計劃,即視作已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本規定的所有條款及內容,且無異議。
    27.5
    就本章程沒有提及的事項,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現行法律法規所規範,尤其是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及其他有關適用於文化發展基金資助的規定。
    27.6
    基金對本章程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1. 查詢方式

    電話:2850 1000;
    傳真:2850 1010;
    電子郵件:dgaf@fdc.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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