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行政人員實習資助計劃
申請時間: 2026年10月30日早上9時至2026年11月20日下午5時30分
資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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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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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發展基金設立本項資助計劃,以鼓勵本澳文化藝術範疇的社團或商業企業透過參與本計劃,提供有關文化藝術活動策劃、統籌、行政及技術等實習機會,培養本澳文化藝術範疇行政人員,從而促進本澳整體文化藝術的健全發展。 |
申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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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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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30日早上9時至2026年11月20日下午5時30分。 |
資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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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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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有關文化藝術活動策劃、統籌、行政及技術等實習名額的行政人員實習費用。 |
資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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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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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必須為實習行政人員提供於澳門合適的固定辦公場所(非住宅用途)作為常規實習場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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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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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基金資助的項目內容,不得兼收澳門其他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的財政資助,以及不能同時獲得基金其他計劃的資助批給。 |
申請資格、資助對象及實習行政人員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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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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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申請資格之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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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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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可申請1名符合以下資格的行政人員實習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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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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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行政人員僅可被一個申請人推薦實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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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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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用本章程的規定,基金視實習工作為非勞動合同關係,不論實際上受資助者與實習人員所建立的是否為勞動合同關係。 |
資助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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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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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 |
本資助計劃的總預算金額、資助名額、金額上限及實習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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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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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資助計劃的總預算金額:1,209.6萬澳門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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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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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名額:社團上限70個及商業企業上限10個,共80個(倘社團組別名額未使用完畢,餘額將轉至商業企業組別,反之亦然)。其中,將優先分配10個名額予通過評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單位,而未能得到優先分配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單位將與其他申請人一起進行排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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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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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每個名額的資助金額上限為151,200澳門元,對應實習總時數為1,728小時(即計算每小時87.5澳門元),每月實習時數上限為196小時,實際實習總時數不得少於480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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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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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給資助金額將因應實習行政人員於資助期內實際實習總時數應收取的資助款項實報實銷。 |
可獲資助的開支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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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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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資助申請人符合第5.2點規定之資格的行政人員實習費用。 |
資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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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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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27年1月1日開始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不設延長。 |
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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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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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請人為法人商業企業主,其主要股東須作出信用擔保,以擔保受資助者在出現需退回或返還資助款項時(如資助批給被取消、資助金額出現扣減或下調)的債務,但主要股東為公法人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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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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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點所指的受資助者及擔保人需簽發相當於獲資助金額的本票及責任聲明書作擔保,相關簽名需經當場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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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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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受資助者同意在總結報告獲基金接納後方獲發放全數資助款項,可獲免除作出第10.1點所指的擔保。 |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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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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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以商社通實體使用者帳戶登入文化發展基金的網上申請系統,填寫申請表及上傳基本文件、倘有的有助評估資料,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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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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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申請文件均須通過網上提交,申請人須確保所填寫資料及上傳的文件準確無誤,一經於網上確認提交申請後,無法修改項目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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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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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申請文件的語文: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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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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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遵守的規定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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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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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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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將對申請卷宗進行初步分析,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將駁回相關申請,不進入評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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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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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欠缺提交第11.1.2點及第11.1.3點所指的文件或相關文件不符合要求,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在5日內補交有關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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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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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沒有出現駁回申請的情況,則基金行政委員會將申請卷宗送交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
評審及批給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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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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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由行政委員會主席根據需審議的項目性質,從相關領域的專家名單中邀請三至七名來自文化藝術領域、學術界別的專家出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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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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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至少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舉行會議,並須就每次會議繕立會議紀錄,其內應記錄評審結果及會議的重要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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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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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基金要求時,申請人的代表須出席評審會議,介紹申請的內容,並回答評審提問;倘申請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則將按其已提交的文件進行書面評審,否則視作放棄申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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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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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按以下的評審標準作出評分(100分為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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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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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分數不低於60分視為通過評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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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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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按其意見或因應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發表的意見,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間調整申請項目內容、作出補充及按基金指定的格式填寫申請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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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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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分考慮各項因素,尤其以下意見及記錄後,批給實體對申請作出決定並可附設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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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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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預算所限,基金行政委員會尤其可在下列情況作出不批給資助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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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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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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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須以商社通實體使用者帳戶登入文化發展基金的網上申請系統確認及提交同意書,其內載有批給決定的內容,尤其是資助計劃章程所訂的須遵守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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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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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首次受資助者或資料有變動者,受資助者須提交在澳門銀行開立之帳戶(澳門元)存摺首頁或澳門銀行發出的相關證明文件副本,須載有銀行名稱、帳戶名稱和帳號的資料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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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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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署同意書的後果:在收到批給決定的通知之日起計30個工作日內,如受資助者不提交已簽署的同意書,有關批給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行政委員會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除外。 |
提交實習行政人員資料及《實習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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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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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須於收到批給決定後以商社通實體使用者帳戶登入文化發展基金的網上申請系統填寫實習行政人員資料及提交下列文件,以便基金核實實習行政人員的資格是否符合第5.2點實習行政人員的資格規定。實習時數將最早以提交齊備文件之日開始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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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行政人員及常規實習場地之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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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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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於獲批給後,可更換實習行政人員最多2次,受資助者需於更換實習行政人員至少15日或之前以商社通實體使用者帳戶登入文化發展基金的網上申請系統提交下列文件作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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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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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如未能按時提交申請,基金不保證可在更換人員前通知審批結果,受資助者須自行承擔實習行政人員不獲通過的風險及後果。實習時數將最早以提交齊備文件之日開始確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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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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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更改常規實習場地,受資助者需至少於30日或之前以商社通實體使用者帳戶登入文化發展基金的網上申請系統作出申請。 |
提交總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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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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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必須積極配合基金就受資助項目的監察工作,尤其按基金要求提交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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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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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行政人員須於由受資助者提供於澳門的常規實習場地﹝合適的固定辦公場所(非住宅用途)﹞利用獲基金配置的打卡機作實時記錄出勤時間及每個月填寫實習內容,以便計算實習時數,倘沒有記錄且未能提供基金認為合理的理由,實習時數將不獲確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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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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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必須於完成實習期後翌日起計30日內向基金提交完整總結報告,內容包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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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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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提交報告的申請: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導致無法按上點規定的期間提交報告及相關附件,受資助者應自相關事實發生日起計7個工作日內通知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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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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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屬上點所指的情況,經基金行政委員會批准,提交總結報告及相關附件的期間為自上款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內,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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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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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具理由說明的例外情況,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將第17.3點所指的期間延長一次,期間不超過9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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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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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基金認為文件有不清楚之處,受資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間內補交文件。到期未補交,或補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要求,將以當前已提交的文件結案且不影響逾期提交後果的適用,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除外。倘不具條件結案,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 |
款項發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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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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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款項將採分期支付的方式進行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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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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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因提交錯誤的銀行帳戶資料而導致未能成功轉帳,除支付時間可能延遲外,銀行所收取的行政費用須由受資助者自行承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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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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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資助者違反其他已獲基金資助的計劃規定的義務,基金可暫緩發放資助款項直至履行有關義務為止。 |
受資助者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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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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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須履行下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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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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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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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資助期內,受資助者提供合理原因,預計未能於資助期內完成項目,基金可批准終止實習資助,但不影響第21.1點規定的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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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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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屬第20.1點所指的情況,並獲基金批准,受資助者須於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總結報告,以便進行結案程序。 |
資助批給的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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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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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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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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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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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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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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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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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返還第21.3.1點所指款項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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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額度扣減及書面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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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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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資助者逾期提交報告、聲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基金可作出以下資助額度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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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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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資助者違反本章程的規定,尤其第19點規定的受資助者義務,基金可根據違反義務的性質及嚴重程度,決定扣減資助或發出書面警告。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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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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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僅提供用於實習行政人員實習費用的款項,當中並不參與受資助者任何活動或決策,受資助者在進行與項目是否有關的的所有決策、活動、言論等,不代表基金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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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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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須遵守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倘因受資助者作出任何活動或決策而導致違反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負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受資助者須自行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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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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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須自行向相關部門(包括澳門特區及外地)申請並取得項目所必須的各類型准照及許可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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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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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參與本計劃,即視作已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本章程的所有條款及內容,且無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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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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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章程沒有提及的事項,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現行法律法規所規範,尤其是適用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及其他有關文化發展基金資助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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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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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對本章程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
查詢方式
| 電話:2850 1000; |
| 傳真:2850 1010; |
| 電子郵件:ac@fdc.gov.m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