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艺术行政人员实习资助计划
申请时间: 2026年10月30日早上9时至2026年11月20日下午5时30分
资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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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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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发展基金设立本项资助计划,以鼓励本澳文化艺术范畴的社团或商业企业透过参与本计划,提供有关文化艺术活动策划、统筹、行政及技术等实习机会,培养本澳文化艺术范畴行政人员,从而促进本澳整体文化艺术的健全发展。 |
申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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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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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30日早上9时至2026年11月20日下午5时30分。 |
资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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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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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有关文化艺术活动策划、统筹、行政及技术等实习名额的行政人员实习费用。 |
资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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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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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必须为实习行政人员提供于澳门合适的固定办公场所(非住宅用途)作为常规实习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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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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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基金资助的项目内容,不得兼收澳门其他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的财政资助,以及不能同时获得基金其他计划的资助批给。 |
申请资格、资助对象及实习行政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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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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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申请资格之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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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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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可申请1名符合以下资格的行政人员实习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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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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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行政人员仅可被一个申请人推荐实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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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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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用本章程的规定,基金视实习工作为非劳动合同关系,不论实际上受资助者与实习人员所建立的是否为劳动合同关系。 |
资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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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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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 |
本资助计划的总预算金额、资助名额、金额上限及实习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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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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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助计划的总预算金额:1,209.6万澳门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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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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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名额:社团上限70个及商业企业上限10个,共80个(倘社团组别名额未使用完毕,余额将转至商业企业组别,反之亦然)。其中,将优先分配10个名额予通过评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而未能得到优先分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将与其他申请人一起进行排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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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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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每个名额的资助金额上限为151,200澳门元,对应实习总时数为1,728小时(即计算每小时87.5澳门元),每月实习时数上限为196小时,实际实习总时数不得少于480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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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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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给资助金额将因应实习行政人员于资助期内实际实习总时数应收取的资助款项实报实销。 |
可获资助的开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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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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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资助申请人符合第5.2点规定之资格的行政人员实习费用。 |
资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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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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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27年1月1日开始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不设延长。 |
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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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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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请人为法人商业企业主,其主要股东须作出信用担保,以担保受资助者在出现需退回或返还资助款项时(如资助批给被取消、资助金额出现扣减或下调)的债务,但主要股东为公法人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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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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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点所指的受资助者及担保人需签发相当于获资助金额的本票及责任声明书作担保,相关签名需经当场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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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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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受资助者同意在总结报告获基金接纳后方获发放全数资助款项,可获免除作出第10.1点所指的担保。 |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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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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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以商社通实体使用者帐户登入文化发展基金的网上申请系统,填写申请表及上传基本文件、倘有的有助评估资料,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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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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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申请文件均须通过网上提交,申请人须确保所填写资料及上传的文件准确无误,一经于网上确认提交申请后,无法修改项目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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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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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申请文件的语文:须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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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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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遵守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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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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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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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将对申请卷宗进行初步分析,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将驳回相关申请,不进入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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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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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欠缺提交第11.1.2点及第11.1.3点所指的文件或相关文件不符合要求,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在5日内补交有关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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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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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没有出现驳回申请的情况,则基金行政委员会将申请卷宗送交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
评审及批给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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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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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行政委员会主席根据需审议的项目性质,从相关领域的专家名单中邀请三至七名来自文化艺术领域、学术界别的专家出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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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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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至少过半数成员出席时方可举行会议,并须就每次会议缮立会议纪录,其内应记录评审结果及会议的重要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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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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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基金要求时,申请人的代表须出席评审会议,介绍申请的内容,并回答评审提问;倘申请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则将按其已提交的文件进行书面评审,否则视作放弃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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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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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按以下的评审标准作出评分(100分为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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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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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分数不低于60分视为通过评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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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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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按其意见或因应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发表的意见,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间调整申请项目内容、作出补充及按基金指定的格式填写申请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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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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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分考虑各项因素,尤其以下意见及记录后,批给实体对申请作出决定并可附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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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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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预算所限,基金行政委员会尤其可在下列情况作出不批给资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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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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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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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以商社通实体使用者帐户登入文化发展基金的网上申请系统确认及提交同意书,其内载有批给决定的内容,尤其是资助计划章程所订的须遵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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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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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首次受资助者或资料有变动者,受资助者须提交在澳门银行开立之帐户(澳门元)存摺首页或澳门银行发出的相关证明文件副本,须载有银行名称、帐户名称和帐号的资料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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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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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署同意书的后果:在收到批给决定的通知之日起计30个工作日内,如受资助者不提交已签署的同意书,有关批给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行政委员会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除外。 |
提交实习行政人员资料及《实习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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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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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于收到批给决定后以商社通实体使用者帐户登入文化发展基金的网上申请系统填写实习行政人员资料及提交下列文件,以便基金核实实习行政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第5.2点实习行政人员的资格规定。实习时数将最早以提交齐备文件之日开始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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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行政人员及常规实习场地之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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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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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于获批给后,可更换实习行政人员最多2次,受资助者需于更换实习行政人员至少15日或之前以商社通实体使用者帐户登入文化发展基金的网上申请系统提交下列文件作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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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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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如未能按时提交申请,基金不保证可在更换人员前通知审批结果,受资助者须自行承担实习行政人员不获通过的风险及后果。实习时数将最早以提交齐备文件之日开始确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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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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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更改常规实习场地,受资助者需至少于30日或之前以商社通实体使用者帐户登入文化发展基金的网上申请系统作出申请。 |
提交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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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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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必须积极配合基金就受资助项目的监察工作,尤其按基金要求提交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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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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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行政人员须于由受资助者提供于澳门的常规实习场地﹝合适的固定办公场所(非住宅用途)﹞利用获基金配置的打卡机作实时记录出勤时间及每个月填写实习内容,以便计算实习时数,倘没有记录且未能提供基金认为合理的理由,实习时数将不获确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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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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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必须于完成实习期后翌日起计30日内向基金提交完整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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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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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提交报告的申请: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导致无法按上点规定的期间提交报告及相关附件,受资助者应自相关事实发生日起计7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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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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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属上点所指的情况,经基金行政委员会批准,提交总结报告及相关附件的期间为自上款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内,但不影响下款规定的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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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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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具理由说明的例外情况,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将第17.3点所指的期间延长一次,期间不超过9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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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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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基金认为文件有不清楚之处,受资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间内补交文件。到期未补交,或补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要求,将以当前已提交的文件结案且不影响逾期提交后果的适用,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除外。倘不具条件结案,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 |
款项发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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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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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款项将採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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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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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因提交错误的银行帐户资料而导致未能成功转帐,除支付时间可能延迟外,银行所收取的行政费用须由受资助者自行承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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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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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资助者违反其他已获基金资助的计划规定的义务,基金可暂缓发放资助款项直至履行有关义务为止。 |
受资助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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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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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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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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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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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助期内,受资助者提供合理原因,预计未能于资助期内完成项目,基金可批准终止实习资助,但不影响第21.1点规定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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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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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第20.1点所指的情况,并获基金批准,受资助者须于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总结报告,以便进行结案程序。 |
资助批给的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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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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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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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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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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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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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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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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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返还第21.3.1点所指款项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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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额度扣减及书面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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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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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资助者逾期提交报告、声明书或相关证明文件,基金可作出以下资助额度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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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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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资助者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尤其第19点规定的受资助者义务,基金可根据违反义务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决定扣减资助或发出书面警告。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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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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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仅提供用于实习行政人员实习费用的款项,当中并不参与受资助者任何活动或决策,受资助者在进行与项目是否有关的的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等,不代表基金立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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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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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遵守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倘因受资助者作出任何活动或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受资助者须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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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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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自行向相关部门(包括澳门特区及外地)申请并取得项目所必须的各类型准照及许可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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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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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章程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且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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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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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章程没有提及的事项,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适用第40/2021号行政法规《文化发展基金的组织及运作》、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5/202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及其他有关文化发展基金资助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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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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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对本章程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
查询方式
| 电话:2850 1000; |
| 传真:2850 1010; |
| 电子邮件:ac@fdc.gov.m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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