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范畴奖励计划
申请时间:
2026年11月17日早上9时至12月4日下午5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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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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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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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澳门企业积极参与出品具广泛影响力的影视作品,文化发展基金设立专项奖励计划,推动澳门影视业界拓展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鼓励内地业界创作以澳门历史题材为背景、具有广泛影响力和独特时代价值的影视作品,说好澳门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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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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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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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17日早上9时至12月4日下午5时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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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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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奖励计划的总预算金额及奖励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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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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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奖励计划总预算金额:1,500万澳门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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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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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名额:不设限制,但最终获奖励的项目数量,受上点所指的本奖励计划总预算金额所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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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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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经计算后所有获奖励项目的奖励上限合计高于本奖励计划的预算,将以划一比例调整所有获奖励项目的批给奖励金额,以控制本奖励计划的总奖励金额于预算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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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对象、范围、奖励指标及奖励金额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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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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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对象及范围方面,有关影视作品须符合下列类型、时长、题材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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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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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类型及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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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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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包括动画长片):时长不少于80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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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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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包括动画剧集):不含广告整套时长不少于225分钟、单集时长20分钟或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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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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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录/科教片:时长不少于80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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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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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短剧:不含广告整套时长不少于60分钟、单集时长20分钟以内(不包括20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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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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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题材不限,但属第6.2.2.2点的申请人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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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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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影视作品在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已达下点所指的奖励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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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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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指标、奖励金额上限及具体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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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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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指标及对应的奖励金额上限如下:
| 影视作品类型 |
奖励指标 |
奖励金额上限
(澳门元) |
| 电影 |
故事影片全球总票房达1亿澳门元 |
500万 |
| 故事影片全球总票房达5亿澳门元 |
800万 |
| 故事影片全球总票房达10亿澳门元 |
1,000万 |
| 获得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
800万 |
| 获得华表奖、金鸡奖综合奖项、大衆百花奖最佳影片奖 |
400万 |
| 获得华表奖提名、金鸡奖综合奖项提名、大衆百花奖最佳影片奖提名 |
100万 |
| 获得大众电影百花奖优秀影片奖和其他国际A类电影节*主竞赛单元奖项 |
200万 |
| 获上述奖项个人单项奖 |
50万 |
| 电视剧 |
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综合频道(一套)黄金时段首播,集均CVB收视率2.4%或以上 |
每集30万 |
| 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综合频道(一套)黄金时段首播,集均CVB收视率2.4%以下 |
每集20万 |
| 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电视剧频道(八套)黄金时段首播,集均CVB收视率1.5%或以上 |
每集20万 |
| 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电视剧频道(八套)黄金时段首播,集均CVB收视率1.5%以下 |
每集10万 |
| 获评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
800万 |
| 获得飞天奖优秀电视剧奖项 |
400万 |
| 获得金鹰奖最佳电视剧奖项 |
300万 |
| 获得金鹰奖优秀电视剧奖项 |
200万 |
| 获得以上奖项的个人单项奖 |
50万 |
| 纪录/科教片 |
全球总票房达1,000万澳门元 |
100万 |
| 全球总票房达1,500万澳门元至5,000万澳门元,每多500万澳门元奖励50万澳门元 |
150万至500万 |
| 微短剧 |
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综合频道(一套)首播 |
50万 |
| 在中宣部电影卫星频道、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电视剧频道(八套)首播 |
30万 |
| 获评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
150万 |
| 获得国家广电总局年度推优、入选“中国梦 新征程”优秀剧目 |
30万 |
| 获得国家广电总局季度推优 |
15万 |
| 动画电影或剧集 |
动画电影全球总票房达5,000万澳门元 |
300万 |
| 动画电影全球总票房达7,500万澳门元 |
400万 |
| 动画电影全球总票房达1亿澳门元 |
500万 |
| 动画电影获得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
800万 |
| 动画电影获得华表奖、金鸡奖综合奖项、大衆百花奖最佳影片奖 |
400万 |
| 动画电影获得华表奖提名、金鸡奖综合奖项提名、大衆百花奖最佳影片奖提名 |
100万 |
| 动画电影获得大众电影百花奖优秀影片奖和其他国际A类电影节*主竞赛单元奖项 |
200万 |
| 获得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白玉兰奖、金鹰奖、金龙奖或金猴奖 |
100万 |
| 获得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白玉兰奖、金鹰奖、金龙奖或金猴奖的入围或提名 |
50万 |
| 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首播 |
50万 |
* 国际A类电影节:以国际电影制片人协会(FIAPF)认证之电影节名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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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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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金额与所获评审分数相关,且不超过上表奖励金额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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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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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申请人属商业企业主,且非为第一出品方/立项方或同等地位,则奖励上限以50%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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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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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有关影视作品同时符合该影视类型的多个奖励指标,则以最高者为奖励上限,个人单项奖的获奖者不包括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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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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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个人单项奖的获奖者,倘就同一影视作品同时符合多个奖励指标,仅奖励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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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格
申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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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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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个人申请,申请人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须为第5.2.1点所列奖项的个人单项奖获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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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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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商业企业主申请,其须在有关影视作品公开放映时或获得相关奖项时已作为影视作品的出品方之一或同等地位,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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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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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及运作的商业企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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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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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其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其企业须为税务效力而已在财政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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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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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法人商业企业主,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且其企业须为税务效力而已在财政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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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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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地依法设立及运作的企业,须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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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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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须由澳门居民或澳门商业企业持有50%以上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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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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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作品须为以澳门历史题材为背景的影视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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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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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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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登入网上申请系统途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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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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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区个人及商业企业主,须以一户通/商社通实体使用者帐户登入文化发展基金的网上申请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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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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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企业,须使用已註册的网上系统帐户登入文化发展基金的网上申请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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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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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登入申请系统后,须填写申请表及上传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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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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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请人为澳门特区个人,须上传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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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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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财政局发出的申请人未因结算的税捐、税项及任何其他款项而结欠澳门特别行政区债务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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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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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请人为澳门特区商业企业主,须上传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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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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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有的商业登记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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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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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财政局发出的申请人未因结算的税捐、税项及任何其他款项而结欠澳门特别行政区债务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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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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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最近期营业税征税凭单-M/8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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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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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保障基金供款的证明文件,倘不具有供款义务,则提供声明书作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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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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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请人为内地企业,须上传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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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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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当地依法成立及运作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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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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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符合第6.2.2.1点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交申请人由澳门居民或澳门商业企业持有50%以上资本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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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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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属商业企业主的申请人,须提交申请人作为申请作品的出品方之一或同等地位单位的证明文件,倘申请人非申请作品的第一出品方/立项方或同等地位单位,尚须提交已获得申请作品的第一出品方/立项方或同等地位单位同意申请人作为该申请作品提交本计划的唯一申请人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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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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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作品符合第5点要求及条件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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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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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有的有助评估资料:申请作品介绍(包括影片内容简介、与澳门的联繫、曾获得业界和观众认可、具商业价值、社会影响力的说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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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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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确保填写资料、上传的文件准确无误,一经于网上确认提交申请后(澳门特区的申请人)/亲临基金提交申请凭条后(内地申请人),无法修改项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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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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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企业申请人须于申请日期截止前(2026年12月4日下午5:30),亲临基金递交申请凭条正本(由申请人法定代表在每一页简签确认,并在最后一页全签并盖章作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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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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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申请书的语文:须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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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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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须遵守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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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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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在网上系统同意基金协助查阅第7.2.2.1点所指的商业登记证明、第7.2.1.1点及第7.2.2.2点所指的无欠债务证明,藉此免除提交有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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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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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说明及提交其他为组成申请卷宗属不可或缺的文件、报告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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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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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基金另有通知外,不接受申请人对已提交之文件及资料作出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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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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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不得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奖励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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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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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请人拟撤回申请,应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申请即时视作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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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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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就本计划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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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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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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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将对申请卷宗进行初步分析,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将驳回有关申请,不进入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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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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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不符合基金的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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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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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不符合第1点奖励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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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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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不符合第5点所指的奖励对象、范围及奖励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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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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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不符合第6点所指的申请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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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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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文件不符合第7点所指的申请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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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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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基金其他受资助项目正处于逾期未偿还/未退回/未返还款项的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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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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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处于基金拒绝资助名单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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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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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属于澳门其他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已公佈的奖励计划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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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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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影视作品属于七月八日第10/78/M号法律(订定在本地区贩卖、陈列及展出色情及淫亵物品之措施)所指的色情影片,或于内地被评定为色情类别的影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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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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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渲染不雅、暴力、色情、淫亵、赌博、粗言秽语、影射或侵害他人之权利等不当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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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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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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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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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内容涉及损害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文化发展基金形象和声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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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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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内容对澳门特区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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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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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未按指定期间补交所需的文件,或补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规定,但不影响第8.2点规定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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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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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欠缺提交第7.2.1点至第7.2.5点所指的文件或相关文件不符合要求,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在5日内补交有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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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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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没有出现驳回申请的情况,则基金行政委员会将申请卷宗送交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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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及奖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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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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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行政委员会主席根据需审议的项目性质,从相关领域的专家名单中邀请三至七名来自影视界别及学术界别的专家出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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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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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至少过半数成员出席时方可举行会议,并须就每次会议缮立会议纪录,其内应记录评审结果及会议的重要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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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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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基金要求时,申请人的代表须出席评审会议,介绍申请项目的内容,并回答评审提问。倘申请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则将按其已递交的文件进行书面评审,否则视作放弃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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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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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就影视作品提升澳门正面形象的作用作出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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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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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分数不低于60分视为通过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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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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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分考虑以下意见及记录后,批给实体对申请作出奖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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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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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发表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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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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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过往3年倘曾获批给资助活动及项目的执行及偿还记录(尤其是书面警告、资助扣减及取消批给的纪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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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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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批给金额与申请项目所获的评审分数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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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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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行政委员会尤其可在下列情况作出不批给奖励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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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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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不通过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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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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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奖励计划的预算用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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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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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后发现申请项目属第8.1点所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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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发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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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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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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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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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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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提供资料及作出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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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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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基金的指示,参与或不参与基金指定的活动,及获奖励项目不参与基金指定的活动,尤其是国家官方机构禁止、不建议参加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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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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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有关获奖励项目的基本资料,尤其是相片、文字、图档及数据,将公示于基金网站及对外之公开文件中,以作宣传推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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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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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出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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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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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出损害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文化发展基金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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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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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出对澳门特区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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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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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获奖作品的导演、监制、男女主角不作出第11.1.4至11.1.6点所指的行为(个人单项奖获奖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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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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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5/202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其他适用之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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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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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奖励批给通知日起计五年届满后,上点所指的所有义务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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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批给的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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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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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须取消奖励批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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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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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奖励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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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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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违反第11.1.4点及第11.1.5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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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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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励作品或获奖励者所获得的第5.2.1点所指奖项被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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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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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取消奖励批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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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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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违反第11.1.6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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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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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计划章程的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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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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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奖励批给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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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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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自接获相关通知之日起计30日内返还已收取的全部奖励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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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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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第12.1点所指的情况,基金须于受资助者接获取消奖励批给的后果通知日起计两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或奖励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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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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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第12.2点所指的情况,基金可同时科处受资助者自接获取消奖励批给的后果通知日起计两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或奖励申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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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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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返还第12.3.1点所指款项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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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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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能于规定期间内返还已获发放奖励的欠款,且又未有以书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据,将由财政局税务执行处进行强制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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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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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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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仅提供用于受资助者的奖励金,当中并不参与受资助者任何商业活动或商业决策,无论受资助者在进行与项目是否有关的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等,不代表基金立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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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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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遵守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倘因受资助者作出任何活动或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受资助者需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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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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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规定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且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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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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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章程没有提及的事项,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第40/2021号行政法规《文化发展基金的组织及运作》、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5/202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及其他有关文化发展基金资助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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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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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对本章程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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