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活動交流資助

文化藝術行政人員實習資助計劃

申請時間: 2023年4月11日至5月8日

  1. 資助目的

    為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文化政策,運用其資源支持發展文化及藝術領域的活動和交流,文化發展基金根據《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規定,設立2023年文化藝術行政人員實習資助計劃,鼓勵本澳文化藝術範疇的社團或商業企業透過參與本計劃,提供有關文化藝術活動策劃、統籌、行政及技術等實習機會,培養本澳文化藝術範疇行政人員,從而促進本澳整體文化藝術的健全發展。

  1. 申請期

    申請期:2023年4月11日至5月8日。

  1. 申請對象及資格

    3.1
    符合申請資格之申請人
    3.1.1 
    社團:
    3.1.1.1  
    於2021年12月31日或之前已在澳門依法設立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章程的本地非牟利社團
    3.1.1.2  
    宗旨主要與文化藝術範疇相關。
    3.1.2
    商業企業主:
    3.1.2.1  
    於2021年12月31日或之前已成立、且業務與文化藝術範疇相關的商業企業主;
    3.1.2.1.1  
    如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其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且其企業須為稅務效力已在財政局登記;
    3.1.2.1.2
    如屬法人商業企業主,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其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資本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擁有,且其企業須為稅務效力已在財政局登記。
    3.1.3
    被推薦實習之行政人員須符合以下資格
    3.1.3.1  
    年滿18歲至65歲以下(以截止申請日期計算),並持有效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之澳門居民;
    3.1.3.2
    倘為社團推薦:不屬於《已成立社團之領導架構證明書》的領導層(包括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正副監事長、正副秘書長,以及性質上屬於同等職位的人員);倘為商業企業主推薦:不屬申請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申請人(法人商業企業主)股東、申請人(法人商業企業主)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3.1.3.3
    被推薦實習之行政人員自2022年度起計算,參與《文化藝術管理人才培養計劃》或同類型計劃累計少於三年
    3.1.3.4
    被推薦實習之行政人員須具備以下任一學歷或培訓的條件:
    3.1.3.4.1  
    具有學士學位或以上學歷;
    3.1.3.4.2
    修畢累計總時數120小時或以上之藝術行政管理或相關課程。
    3.2
    申請限制:每一申請人僅可申請1名符合第3.1.3點規定之資格的行政人員實習名額,行政人員僅可被一個申請人推薦實習。
  1. 資助類型及資助範圍

    4.1
    資助類型:補貼
    4.2
    資助範圍:提供有關文化藝術活動策劃、統籌、行政及技術等實習名額的行政人員實習費用
  1. 批給資助的名額、金額上限及可獲資助的開支範圍

    5.1
    名額:社團上限70個及商業企業上限10個,共80個(倘社團組別名額未使用完畢,餘額將轉至商業企業組別,反之亦然)。
    5.2
    補貼:資助上限為151,200澳門元,對應實習總時數為1,728小時,每月實習時數上限為196小時
    5.3
    批給資助金額將因應實習行政人員於資助期內實際實習總時數應收取的資助款項實報實銷,實際實習總時數不得少於480小時
    5.4
    可獲資助的開支範圍:可獲資助的開支為資助申請人推薦1名符合第3.1.3點規定之資格的行政人員實習費用,實習工作並非勞動合同關係
  1. 資助期

    6.1
    資助期:上限12個月,不設延期。資助期最早可由2023年5月1日起計,最遲可由簽訂同意書後翌月首日開始計算,具體開始日期由基金及受資助者協商訂定。
  1. 申請

    7.1
    申請人應使用已註冊的網上系統帳戶登入,填寫申請表上傳下列文件
    7.1.1 
    申請表:包括實習培訓計劃內容、2022年度全年舉辦之文化藝術活動/項目列表、倘有的2022年度獲得國際性/全國性獎項或獲邀參與國際性/全國性籌組活動/項目工作列表及資助期內擬舉辦之所有文化藝術活動/項目列表。
    7.1.2 
    基本文件:
    7.1.2.1 
    倘申請人為社團,須上傳以下文件:
    7.1.2.1.1 
    社團簽署代表(詳見第7.3.3點)之身份證明文件。倘由受權人簽署,應提交確認其權力的相關文件,如經會員大會通過之會議紀錄或法定代表授權書副本;
    7.1.2.1.2
    申請人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章程(必須載於印務局網頁上之中、葡文PDF版本);
    7.1.2.1.3
    身份證明局發出之《已成立社團之領導架構證明書》文件,內容包括有效領導架構之組成。
    7.1.2.2 
    倘申請人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法人商業企業主,須上傳以下文件:
    7.1.2.2.1 
    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之身份證明文件及倘有的商業登記證明;
    7.1.2.2.2
    申請人符合第3點所規定的申請資格的證明文件(如企業股東身份證);
    7.1.2.2.3
    申請人營業稅申報表(M/1表格)或財政局發出的開業聲明;
    7.1.2.2.4
    由財政局發出的申請人未因結算的稅捐、稅項及任何其他款項而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的證明文件;
    7.1.2.2.5
    申請人最近期的營業稅徵稅憑單影印本-M/8表格;
    7.1.2.2.6
    申請人最近期向社會保障基金供款的證明文件,但不具有供款義務者除外。
    7.1.3 
    被推薦實習之行政人員資料:
    7.1.3.1 
    被推薦實習之行政人員之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7.1.3.2
    被推薦實習之行政人員之個人履歷;
    7.1.3.3
    被推薦實習之行政人員之學歷證明文件或培訓證明文件。
    7.1.4
    倘有的有助評估資料:
    7.1.4.1 
    實習培訓計劃的詳細資料;
    7.1.4.2
    申請人於2022年度全年舉辦之文化藝術活動/項目介紹及具文字說明的完整資料,包括就各項活動/項目的性質(主辦、政府判給、合辦、承辦、協辦或其他性質)及達到的效益提供資料證明,如:新聞稿、場刊、海報、橫額、宣傳單張、相片、出版物或計劃書等資料,以說明活動/項目如何推動本地整體文化藝術的發展;
    7.1.4.3
    申請人於2022年度獲得國際性/全國性獎項或獲邀參與國際性/全國性籌組活動/項目工作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7.1.4.4
    申請人於資助期內全年擬舉辦之所有文化藝術活動/項目介紹及具文字說明的完整資料,包括就各項活動/項目的性質(主辦、政府判給、合辦、承辦、協辦或其他性質)、類型、具體內容、預計參與人數、預計的效益,以說明活動/項目如何推動本地整體文化藝術的發展。
    7.2
    申請人須於申請日期截止前親臨基金提交申請憑條正本,並取回收據,方視為完成提交申請。所有申請文件均須通過網上提交,除基金要求外,現場補充文件將不納入申請卷宗內容。基金不接納逾期提交的申請。
    7.3
    申請須遵守的規定及注意事項:
    7.3.1 
    撰寫申請文件的語文: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
    7.3.2
    申請人可同意基金協助查閱第7.1.2.2.1點所指的商業登記證明及第7.1.2.2.4點所指的無欠債務證明,藉此免除提交有關文件。
    7.3.3
    倘屬社團,申請憑條須由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組織章程中明確指定的代表簽署及蓋章,倘沒有指定代表則由申請人的理事長或會長簽署,如理事長或會長未能簽署,應由經會員大會通過之受權人簽署,其後需蓋上會章作實;倘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法人商業企業主,申請憑條須由法定代表簽署及蓋章。同時,被推薦實習之行政人員亦須於申請憑條上簽署。
    7.3.4
    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說明及提交其他為組成申請卷宗屬不可或缺的文件、報告或資料。
    7.3.5
    申請人須確保所提交的文件及資料準確無誤,一經提交,除基金另有通知外,並不接受申請人對已提交之文件及資料作出更改或補充
    7.3.6
    申請人不得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7.3.7
    倘申請人擬撤回申請,應立即書面通知基金,申請即時視作撤銷。
    7.3.8
    基金就本計劃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初步分析

    8.1 
    基金將對申請卷宗進行初步分析,以核實申請卷宗是否齊備資助計劃章程要求的文件及資助申請是否具備獲資助批給的要件
    8.2
    倘申請卷宗不符合上點的規定,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在5日內補交有關文件,但僅限於第7.1.2點或第7.1.3點所指的文件
    8.3
    倘資助申請不具備獲資助批給的要件,或申請人未按上點所指的期間內補交所需的文件,或補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規定,則基金行政委員會駁回有關申請。
    8.4
    經初步分析,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駁回相關申請,不進入評審程序
    8.4.1  
    申請項目不符合基金的宗旨;
    8.4.2
    申請人及被推薦實習之行政人員的資格不符合第3點申請對象及資格規定
    8.4.3
    申請文件不符合第7點的申請規定
    8.4.4
    申請人在基金其他受資助項目正處於逾期未償還/未退回/未返還款項的狀況;
    8.4.5
    申請人處於基金拒絕資助名單內
    8.4.6
    屬基金其他資助計劃的資助範疇
    8.4.7
    申請人提交多於一個申請
    8.4.8
    申請項目屬於澳門其他公共實體/公共部門已公佈的資助計劃範圍
    8.4.9
    申請人曾舉辦或將舉辦的活動/項目涉及不雅、暴力、色情、淫褻、賭博、粗言穢語、影射或侵害他人之權利等不當成分;
    8.4.10
    申請人曾舉辦或將舉辦的活動/項目內容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8.5
    倘沒有出現駁回申請的情況,則基金行政委員會將申請卷宗送交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1. 評估及審批

    9.1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由行政委員會主席根據需審議的項目性質,從相關領域的專家名單中邀請三至七名來自文化藝術領域、學術界別的專家出任。
    9.2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至少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舉行會議,並須就每次會議繕立會議紀錄,其內應記錄評審結果及會議的重要事項。
    9.3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按以下的評審標準作出評分:
    9.3.1 
    擬定之實習培訓計劃的完善程度(40%):實習培訓計劃的內容和涵蓋範疇是否完善,能否為被推薦實習之行政人員提供有關文化藝術活動策劃、統籌、行政及技術等工作內容及培訓機會;
    9.3.2
    申請人的執行及承擔能力(30%):根據申請人2022年度舉辦活動/項目的情況、於同年是否有獲得國際性/全國性獎項或獲邀參與國際性/全國性籌組活動/項目工作(須於申請時提交相關文件資料作證明),以評估申請人舉辦文化藝術活動/項目的能力,及是否有足夠承擔能力培訓行政人員;
    9.3.3
    申請人對本澳文化藝術發展的推動(30%):申請人於資助期內擬舉辦之所有文化藝術活動/項目是否完善以及具有持續發展的可能性,是否有助推動本地整體文化藝術的發展。
    9.4
    經評審後,評分達到60分或以上,方具條件獲批給資助,並按組別中的排名順序決定是否獲得資助。倘出現同分情況,將以第9.3點評審標準順序的分數決定排名。
  1. 同意書及其他文件

    10.1
    受資助者須接獲基金書面通知結果翌日起計30日內提交下列文件,以便基金準備同意書內容,倘受資助者未能如期提交,且無作出通知或合理解釋者,視為放棄接受資助:
    10.1.1 
    受資助者與實習行政人員簽署的《實習協議》副本,內容需包括:實習行政人員基本資料、實習期間、實習費用、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10.1.2
    實習行政人員須提交參與“2023年文化藝術行政人員實習資助計劃”期間承諾不會擔任其他全職工作及非為學士學位日間課程在讀生之聲明書
    10.1.3
    帶備實習行政人員的符合申請資格證明文件正本予基金職員核對;
    10.1.4
    受資助者在澳門銀行開立之帳戶(澳門元)存摺首頁或澳門銀行發出的相關證明文件副本,須載有銀行名稱、帳戶名稱和帳號的資料頁。
    10.2
    受資助者須簽署一份同意書,其內載有批給決定的內容,尤其是資助計劃章程所訂的須遵規定。
    10.3
    不簽署同意書的後果:在收到批給決定的通知之日起計三十個工作日內,如受資助者不提交已簽署的同意書,有關批給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除外。
  1. 行政人員之更改

    11.1
    受資助者於獲批給後,可更換行政人員實習最多2次,受資助者須於更換行政人員實習30日或之前(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除外)以書面方式向基金提交以下文件作出申請:
    11.1.1 
    “受資助者更改申請表”正本;
    11.1.2
    原行政人員之流向追蹤問卷;
    11.1.3
    新被推薦實習之行政人員的個人履歷;
    11.1.4
    新被推薦實習之行政人員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副本;
    11.1.5
    新被推薦實習之行政人員的符合申請資格證明文件副本,須帶備正本予基金職員核對
    11.2
    第11.1.1點所指的文件須按第7.3.3點之規定簽署及蓋章作實
    11.3
    倘申請獲接納,受資助者須自基金書面通知有關結果翌日起計30日內提交第10.1.1點至10.1.2點所指之文件,方符合資助條件。
  1. 提交總結報告

    12.1
    受資助者必須於資助期完結後翌日起計30日內向基金提交完整總結報告,內容包括如下:
    12.1.1 
    總結報告:由受資助者代表及實習行政人員共同填寫及簽署,說明行政人員在社團/商業企業的實習培訓情況,包括實習行政人員參與的活動/項目介紹,實際行政人員在活動/項目中的重點工作內容,這些活動/項目如何促進本澳整體文化藝術的健全發展,以及實習培訓計劃的實踐進度,並就行政人員參與的活動/項目提交照片或其他證明文件。
    12.1.2
    聲明書:由實習行政人員和社團/商業企業簽署代表共同聲明,列明及確認行政人員按月的實際實習時數及總時數,以及行政人員已收取由受資助者支付的實習費用總金額。
    12.2
    延期提交報告的申請: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導致無法按上點規定的期間提交報告及相關附件,受資助者應自相關事實發生日起計七個工作日內通知基金。倘屬上述所指的情況,經基金行政委員會批准,提交報告的期間為自上款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內,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12.3
    屬具理由說明的例外情況,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將第12.1點所指的期間延長一次,期間不超過90日。
    12.4
    倘基金認為文件有不清楚之處,受資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補充說明文件,到期未提交將以當前已提交的文件處理。
  1. 款項發放方式

    13.1 
    資助款項將於受資助者提交已簽署的同意書後、及完成提交第12.1.1點及12.1.2點所指之文件後,按以下所定的期間及條件發放:
    發放階段 發放期間及條件 資助款發放百份比
    首期 提交已簽署的同意書後翌月內發放 80%
    餘款 受資助者提交第12.1.1點及第12.1.2點所指的文件並獲基金通過後,翌月內發放 20%
    13.2
    受資助者因提交錯誤的銀行帳戶資料而導致未能成功轉帳,除支付時間可能延遲外,銀行所收取的行政費用須由收款單位自行承擔。
  1. 受資助者之義務

    14.1
    受資助者須履行下列義務:
    14.1.1 
    如實提供資料及作出聲明;
    14.1.2
    將資助款項全數用於支付行政人員的實習費用
    14.1.3
    謹慎、合理規劃及組織實習培訓計劃;
    14.1.4
    按時提交第12點所指的完整總結報告
    14.1.5
    受資助者須為行政人員作實習時數明細記錄
    14.1.6
    接受及配合基金對運用資助款項的監察
    14.1.7
    根據第16.3.1點的規定,返還資助款項
    14.1.8
    退回未用於指定用途的資助款項
    14.1.9
    積極配合基金就項目的監察工作以及舉辦之相關宣傳活動,並同意基金於整個項目進程中擁有文字、攝影、拍照與其他形式記錄之權利,以及所有相關產出物之永久無償使用權;
    14.1.10
    同意提交已簽署的同意書後,有關申請項目的基本資料及成果將公示於基金網站及對外之公開文件中,以作施政宣傳推廣;
    14.1.11
    保證申請項目的內容及項目執行程序均無違反法律規定,確保項目成果,以及產生項目成果過程的合法性,包括使用的工具、採取的措施方法,獲取的信息等,不得涉及不雅、暴力、色情、淫褻、賭博、粗言穢語、影射或侵犯第三者合法權益的情況;
    14.1.12
    遵守同意書內所訂定的條款;
    14.1.13
    遵守基金及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為監察而發出的指引;
    14.1.14
    遵守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其他適用之法律法規以及本章程的規定。
    14.2
    受資助者不可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關於行政人員的資助
    14.3
    受資助者不能同時獲得基金其他計劃關於行政人員開支的資助批給。
  1. 終止執行或未能完成活動及項目

    15.1
    資助期內,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且應受資助者的終止執行申請,基金可批准終止執行活動及項目。
    15.2
    在上點所指的情況,受資助者須於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總結報告,以便進行結案程序。
    15.3
    如第15.1點所指的申請不獲批准,且受資助者不繼續執行有關活動及項目,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
    15.4
    資助期屆滿,受資助者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而未能完成活動及項目,基金須進行結案程序;如理由不獲基金確認,則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
  1. 資助批給的取消

    16.1
    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情況:
    16.1.1 
    受資助者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16.1.2
    受資助者將資助款項用於非批給決定所指用途
    16.1.3
    受資助者違反謹慎、合理規劃及組織實習培訓計劃的義務而導致對參與者或公共利益,尤其是公眾安全或社會秩序造成嚴重風險或損害
    16.1.4
    受資助者舉辦的活動/項目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
    16.1.5
    不再符合第3點申請對象及資格要求,且未於基金訂定的期間內補正不當情事;
    16.1.6
    本章程訂定須取消資助批給的其他情況。
    16.2
    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的情況:
    16.2.1 
    違反本章程的其他規定;
    16.2.2
    實習培訓計劃執行之審查結果偏離核心
    16.3
    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
    16.3.1 
    受資助者須自接獲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返還相關資助款項。
    16.3.2
    基金將於受資助者接獲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通知之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
  1. 逾期提交報告的後果—資助額度扣減

    17.1 
    倘受資助者逾期提交報告,基金可作出以下資助額度扣減
    情況 資助額度扣減
    超出期限遞交第12.1點所指的文件(但獲批准延期提交者除外) 扣減批給補貼資助額度10%(151,200澳門元*10%,即扣減15,120澳門元)。
  1. 其他

    18.1 
    基金僅提供用於行政人員實習費用的款項,當中並不參與受資助者任何活動或決策,受資助者在進行與項目是否有關的的所有決策、活動、言論等,不代表基金立場。
    18.2
    受資助者須遵守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倘因受資助者作出任何活動或決策而導致違反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負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受資助者須自行承擔。
    18.3
    受資助者須自行向相關部門(包括澳門特區及外地)申請並取得項目所必須的各類型准照及許可文件;
    18.4
    申請人參與本計劃,即視作已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本章程的所有條款及內容,且無異議。
    18.5
    就本章程沒有提及的事項,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現行法律法規所規範,尤其是適用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及其他有關文化發展基金資助的規定。
    18.6
    基金擁有對本章程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1. 查詢

    電話:2850 1000
    傳真:2850 1010
    電子郵件:ac@fdc.gov.mo
    地址:澳門新口岸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4樓A室
    網站:www.fdc.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