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项目资助

年份:

原创歌曲专辑制作补助计划

申请时间: 2023年11月20日至2024年1月12日

  1. 资助目的

    为培育更多本地音乐人才,推动本澳音乐行业发展,文化发展基金根据《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的规定,设立本计划,为本地音乐人才提供更多发表原创歌曲的机会,积累更多优秀作品,为开拓市场作好准备。
    基金将向受益人提供以下两部分支援:一、补贴:专辑之歌曲制作、封套设计、专辑发行及宣传推广费用;二、专业意见支援:评审团将为受资助者提供专辑制作等相关专业意见,以完善其计划。

  1. 申请期

    申请期:2023年11月20日上午9时至2024年1月12日下午5时30分。
  1. 资助范围

    本计划资助之专辑类型分为“迷你专辑”及“专辑”两类(不包括合辑及精选辑)。
  1. 资助要求

    4.1 
    申请资助之专辑须符合以下规定:
    4.1.1 
    迷你专辑类:
    4.1.1.1 
    迷你专辑最少录载3首歌曲(不包括纯音乐歌曲),而该3首歌曲之曲、词、编曲皆不可相同,且迷你专辑总长度亦不得少于11分钟。
    4.1.1.2
    迷你专辑类之专辑演出者,以个人、歌唱组合或乐队名义担任,均须参与全部歌曲之演唱,且由其专辑演出者独唱之歌曲不得少于2首。
    4.1.2
    专辑类:
    4.1.2.1 
    专辑最少录载6首歌曲(不包括纯音乐歌曲),而该6首歌曲之曲、词、编曲皆不可相同,且专辑总长度亦不得少于21分钟。
    4.1.2.2
    专辑类之专辑演出者,以个人、歌唱组合或乐队名义担任,均须参与全部歌曲之演唱,且由其专辑演出者独唱之歌曲不得少于4首。
    4.2
    受资助专辑内之歌曲,其录制及输出规格为16 bit、44.1 kHz 或以上。
    4.3
    每份申请只限制作一张迷你专辑或一张专辑。
    4.4
    受资助专辑内之歌曲须取得ISRC(International Standard Recording Code,国际标准录音录像资料代码)。
    4.5
    专辑内的所有歌曲,须为于申请截止日(2024年1月12日)前,尚未经任何途径发表及演出之作品。
    4.6
    专辑内的所有歌曲不能为政府或其他公私营机构委约制作之作品。
    4.7
    受资助专辑必须于最少4个商业数位音乐平台作数位发行(如Apple Music、KKBOX、QQ音乐、网易云音乐等),其中至少1个必须为内地商业数位音乐平台。
  1. 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

    5.1 
    申请人须持有有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年满18岁(以申请文件截止递交日期计算),可选择以下任一专辑类型以个人方式提交申请。此外,专辑演出者及专辑制作人(全专辑之歌曲监制)须至少有二分之一成员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两个职位分开计算。
    5.1.1 
    迷你专辑类:
    申请人须为本计划的专辑演出者成员之一(专辑演出者可以个人、歌唱组合或乐队组成),若以歌唱组合或乐队之名义担任专辑演出者,申请人必须获各成员同意。
    5.1.2 
    专辑类:
    申请人可为本计划的专辑制作人成员之一(专辑制作人可以个人、联合制作人或团队之形式组成,并须为全专辑之歌曲监制)或专辑演出者成员之一(专辑演出者可以个人、歌唱组合或乐队之形式组成)。
     
    5.1.2.1 
    若以专辑制作人形式提出申请,须符合以下规定:
    5.1.2.1.1 
    于本计划申请期开始日(2023年11月20日)前,专辑制作人(即作为全专辑之歌曲监制,如以联合制作人或团队形式,则至少一名成员)须曾以编曲或歌曲监制身份参与不少于10首已公开发佈(发佈途径不包括YouTube或类似之免费网络平台)之歌曲的制作或曾担任最少一张已公开发佈之专辑(含8首或以上歌曲)的专辑制作人;
    5.1.2.1.2
    若以联合制作人或团队之形式担任专辑制作人,申请人必须获各成员同意。
     
    5.1.2.2 
    若以专辑演出者形式提出申请,须符合以下规定:
    5.1.2.2.1 
    申请人须符合第5.1.1点之规定;
    5.1.2.2.2
    与申请人合作的专辑制作人需符合第5.1.2.1.1点之规定。
    5.2
    每位申请人只可提交一份申请。对于专辑演出者的成员,无论是否属于申请人,不得担任其他申请项目的专辑演出者。
  1. 资助类型

    6.1 
    补贴。
  1. 批给资助的名额、金额上限及其他支援配套

    7.1 
    名额:迷你专辑类之资助名额最多为6名、专辑类之资助名额最多为4名。
    7.2
    补贴金额:批给资助上限相等于申请表中“本计划资助部分之预计支出”之总额,上限分别如下:
    7.2.1 
    迷你专辑类:13.5万澳门元;
    7.2.2
    专辑类:27万澳门元。
    7.3
    其他支援配套:专家将为受资助者提供专辑制作等相关专业意见,以完善其计划。
    7.4
    批给资助金额将因应实际支出及歌曲数量而作出扣减,详见第9点(资助调整)。
  1. 可获资助及不可获资助的开支范围

    8.1 
    可获资助的开支包括下列在资助期内作出与项目相关的开支:
    8.1.1 
    制作开支:
    8.1.1.1 
    人员报酬:由受资助者採购第三方提供的服务,包括制作人、演出者、作曲、填词、编曲、受邀请合唱之演出者、乐手、和音及行政人员;
    8.1.1.2
    歌曲录制:因灌录歌曲需要而衍生的制作开支,包括录音、混音、母带后期制作等,以及专辑封套设计、实体专辑印制费。
    8.1.2
    交通、差旅,以及运输开支:仅限歌曲录制及宣传活动所产生之往来澳门及外地之人员交通费(经济客位)。
    8.1.3
    宣传及公关开支:发行、宣传品设计及制作、演出者造型(化妆、髮型、服装及拍摄等)、与宣传相关之拍摄(包括音乐影片拍摄费用)、平面、文字及户外媒体、网络媒体、电台及电视广告、专辑发佈会及其他宣传活动。
    8.1.4
    场地、办事处及其他不动产租赁开支:仅限录音室租用。
    8.1.5
    设备及其他动产租赁开支:仅限歌曲录制器材租用。
    8.2
    其他开支以及由申请人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的费用不视为资助开支范围。
  1. 资助调整

    9.1 
    倘结案时受资助项目的实际支出低于申请表的“本计划资助部分之预计支出”,将按比例[(预计支出-实际支出)/预计支出]下调资助金额。
    9.2
    倘完成的专辑/迷你专辑歌曲数量少于申请时预计的歌曲数量,将按比例[(预计歌曲数量-实际歌曲数量)/预计歌曲数量] 下调资助金额,且不影响第4点及第22点的适用。
    9.3
    倘上述两种下调情况均出现时,下调比例不会叠加,并以当中的下调比例最大值作为最终的扣减比例。
  1. 资助期

    10.1 
    资助期上限为18个月,最早可由资助批给翌日起计,最迟可由签订同意书后翌月首日开始计算,具体开始日期由基金及受资助者协商订定。
    10.2
    经受资助者于资助期内预先提出具适当说明理由的申请,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长资助期,但累计延长的期间不得超过原资助期的一半。
  1. 申请规定

    11.1 
    申请人应使用其个人已註册的一户通帐号登入系统填写申请表及上传下列文件:
    11.1.1   
    身份证明文件正面及背面:
    11.1.1.1 
    制作人的个人、联合制作人的成员、团队的成员之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文件;
    11.1.1.2
    演出者的个人、歌唱组合的成员、乐队的成员之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文件。
    11.1.2
    申请人若以联合制作人或团队之形式担任专辑制作人,须提交已获其余成员同意其作出申请的证明文件;
    11.1.3
    申请人若以歌唱组合或乐队之名义担任专辑演出者,须提交已获其余成员同意其作出申请的证明文件;
    11.1.4
    倘属专辑类申请,专辑制作人(即作为全专辑之歌曲监制)符合第5.1.2.1.1点所指的条件之证明文件;
    11.1.5
    申请人、专辑制作人及专辑演出者等参与专辑人员的履历资料;
    11.1.6
    财务预算(按基金要求格式填写);
    11.1.7
    担任专辑演出者所演唱的样本歌曲(须在申请表中列明,迷你专辑类:2首样本歌曲;专辑类:4首样本歌曲),建议长度为一至两分钟之简单歌曲制作,且以320 kbps之MP3格式档案交付;
    11.1.8
    第11.1.7点的样本歌曲歌词,倘歌词不是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写,须提交歌词之中文或葡文译本;
    11.1.9
    1张专辑演出者照片;
    11.1.10
    倘有的3至5张专辑造型照或设计概念图、专辑制作人之过往作品(建议3首且以320 kbps之MP3格式档案交付)。
    11.2
    申请人须确保填写资料、上传的文件准确无误,并须预先填报将亲临基金现场提交的其他无法上传的实物资料,一经确认提交申请后,无法修改项目内容。
    11.3
    申请人须于申请期截止前(2024年1月12日下午5时30分)亲临基金现场提交第11.2点所指的事前填报现场提交的实物资料,基金不接纳逾期提交的申请及相关资料、以及不接纳现场提交任何没有于网上系统事前填报的其他文件。
    11.4
    撰写申请书的语文:须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写。
    11.5
    申请须遵守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11.5.1 
    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说明及提交其他为组成申请卷宗属不可或缺的文件、报告或资料;
    11.5.2
    申请人须确保提交的资料及上传的文件准确无误,除基金另有通知外,并不接受申请人对已提交的资料及文件作出更改;
    11.5.3
    申请人不得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11.5.4
    倘申请人拟撤回申请,应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申请即时视作撤销;
    11.5.5
    基金就本计划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初步分析

    12.1 
    基金将对申请卷宗进行初步分析,以核实申请人的资格、申请项目是否齐备资助计划章程要求的文件及资助申请是否具备获资助批给的要件(即第3点资助范围、第4点资助要求及第5点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的要求)。
    12.2
    倘申请卷宗不符合上点的规定,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在5日内补交有关文件,但仅限于第11.1.1点至第11.1.4点所指的文件。
    12.3
    倘资助申请不具备获资助批给的要件,或申请人未按上点所指的期间内补交所需的文件,或补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规定,则基金行政委员会驳回有关申请。
    12.4
    经初步分析,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驳回有关申请,不进入评审程序:
    12.4.1   
    申请项目不符合基金的宗旨;
    12.4.2
    申请项目不属于第3点所指的资助范围;
    12.4.3
    申请项目不符合第4点所指的资助要求;
    12.4.4
    申请人不符合第5点所指的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
    12.4.5
    申请文件不符合第11点所指的申请规定;
    12.4.6
    申请人在基金其他受资助项目正处于逾期未偿还/未退回/未返还款项的状况;
    12.4.7
    申请人处于基金拒绝资助名单内;
    12.4.8
    申请人提交多于一个申请,基金只接受最早提交之申请;
    12.4.9
    申请项目属于澳门其他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已公佈的资助计划范围;
    12.4.10
    申请 项目涉及不雅、暴力、色情、淫亵、赌博、粗言秽语、影射或侵害他人之权利等不当成分;
    12.4.11
    申请项目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12.5
    倘没有出现驳回申请的情况,则基金行政委员会将申请卷宗送交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1. 评审

    13.1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行政委员会主席根据需审议的项目性质,从相关领域的专家名单中邀请三至七名来自音乐界别的专家出任。
    13.2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至少过半数成员出席时方可举行会议,并须就每次会议缮立会议纪录,其内应记录评审结果及会议的重要事项。
    13.3
    申请人须出席评审会议,介绍申请项目的内容,并回答评审提问。倘申请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则将按其已递交的文件进行书面评审,否则视作放弃申请。
    13.4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按以下的评审标准作出评分:
    13.4.1 
    曲词创作水平、编曲及制作水平、专辑演出者演唱水平(20%);
    13.4.2
    专辑制作计划(专辑创作概念、歌曲构想、专辑制作计划可行性、制作规划及制作方法)(20%);
    13.4.3
    团队之资历(制作人及演出者资历、团队成员资历)(20%);
    13.4.4
    宣传推广计划(可行性、市场定位的配合度、创新性)(20%);
    13.4.5
    计划预算合理性(20%)。
    13.5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尚须考虑申请人倘曾获批给资助活动及项目的执行及偿还纪录。
    13.6
    评审分数不低于60分视为通过评审,批给实体在充分考虑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发表的意见后,对申请作出决定。
  1. 同意书

    14.1 
    受资助者须签署一份同意书,其内载有批给决定的内容,尤其是资助计划章程所订的须遵守规定。
    14.2
    不签署同意书的后果:在收到批给决定的通知之日起计30个工作日内,如受资助者不提交已签署的同意书,有关批给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行政委员会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除外。
  1. 项目内容的更改

    15.1 
    对于创作及商业营运上的决定如歌词细微改动(不涉及整体效果)、宣传方式、销售渠道等方面的更改,当更改不涉及偏离项目的核心,则受资助者可因应市场环境灵活作出调整,并在提交项目进度执行报告及总结报告时进行说明。
    15.2
    如项目内容的更改涉及下述所指情况,则受资助者须提出申请并由基金作出事前审批:
    15.2.1 
    专辑名称之更改;
    15.2.2
    歌曲名称之更改;
    15.2.3
    专辑制作人(即全专辑之歌曲监制)之更改或减少;
    15.2.4
    专辑演出者之更改或增减;
    15.2.5
    其他涉及改变项目核心的内容。
  1. 提交项目进度执行报告、总结报告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

    16.1 
    受资助者必须于签订同意书翌日起计60日内以书面通知基金就项目所选用之执业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师、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公司,并提交业务约定书。
    16.2
    受资助者必须于资助期内按时向基金提交报告及文件,并按照基金指定的格式提交/填写:
    16.2.1 
    受资助者须分别于同意书签订后翌日起计的150日内(迷你专辑类)或240日内(专辑类)完成专辑的制作,并向基金提交项目进度执行报告,并须附同以下电子文件:
    16.2.1.1 
    获补助专辑母带之歌曲(以无压缩WAV格式档案交付),以截图形式提交获补助专辑母带歌曲录制及输出规格为 16bit、44.1 kHz或以上的证明;
    16.2.1.2
    全部歌曲之歌词,倘歌词不是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写,须提交歌词之中文或葡文译本;
    16.2.1.3
    获补助专辑封套及宣传品设计图片(以不少于300dpi之JPG格式档案交付)。
    16.2.2
    获资助专辑之宣传、数位发行及实体发行(倘适用)必须获基金通知项目进度执行报告通过后方可进行。
    16.2.3
    受资助者必须于完成项目后30日提交总结报告,90日内提交“执行商定程序报告”(由受资助者聘请执业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师、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公司对受资助项目的收支状况执行商定程序后编制,受资助者须自行负责有关费用)。
    16.3
    第16.1点所指的业务约定书及第16.2.3点所指的执行商定程序报告的格式须符合公共资产监督规划办公室发出的第001/GPSAP/AF/2023号《受资助活动或项目查验指引》的相关规定。
    16.4
    总结报告附带的证明文件:受资助者提交总结报告时,须附上项目执行情况的证明文件/实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6.4.1 
    线上及线下平台宣传活动资料(如线下宣传活动照片、线上宣传截图、宣传片档案等)、获奖资料(如奖状等)、媒体报导、宣传品副本;
    16.4.2
    获补助专辑发行的所有商业数位音乐平台之列表,并提交至少4个商业数位音乐平台(其中1个必须为内地商业数位音乐平台)的发行专辑版面及点击数据(以截图形式提交),以及宣传品之清晰电子图片档案光碟;
    16.4.3
    获补助之实体专辑一套(如适用);
    16.4.4
    实体专辑销售渠道列表及相关证明(如销售点照片、线上销售平台截图等)(如适用);
    16.4.5
    获补助专辑之音乐影片作品(如适用):以MPEG4格式档案交付。
    16.5
    延期提交报告的申请: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第16.2 点规定的期间提交报告,受资助者应自相关事实发生日起计7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
    16.6
    倘属上述所指的情况,经基金行政委员会批准,提交报告的期间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内,但不影响下点规定的适用。
    16.7
    属具理由说明的例外情况,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将第16.2点所指的期间延长一次,期间不超过90日。
    16.8
    倘基金认为文件有不清楚之处,受资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补充说明文件或样版实物,到期未提交将以当前已提交的文件处理。
  1. 开支的确认

    17.1 
    开支确认的目的及强制性:为确定受资助者在获资助的活动及项目实际作出的开支属于本章程订定可获资助的开支,开支须经基金确认。
    17.2
    确认的方式:透过受资助者提交执行商定程序报告,以实报实销的方式进行,且受资助者须按第20.1.9点的规定保存单据以便基金倘需要时进行查验。
    17.3
    对单据的要求:
    17.3.1 
    开支的对象为公司或机构:相关的开支凭证,如公司或机构发出的发票或收据,其内应载有买卖双方名称或姓名、产品或服务名称、开立日期、凭单编号、金额以及卖方的聯络资料,例如:地址、电话号码、电邮地址等,或由受资助者註明相关公司或机构的上述联络资料。倘涉及租赁物业时,除上述资料外,发票或收据内还应载有该物业的地址;
    17.3.2
    开支的对象为自然人:相关的开支凭证,如自然人发出的收据(载有买卖双方名称或姓名、产品或服务名称、开立日期、凭单编号、金额及卖方的聯络资料,例如:地址、电话号码、电邮地址等,或由受资助者註明上述联络资料)、职业税M/7格式凭单(载有顾客及发出者名称或姓名、服务名称、发出者的税务编号、开立日期、凭单编号、职业税章程附表所载之业务及金额)。
    17.3.3
    单据的其他规定:
    17.3.3.1 
    当单据的开支金额涉及折扣时,应列明实际支付金额;
    17.3.3.2
    如涉及非澳门元的交易,受资助者应列明涉及之货币名称及兑换率;
    17.3.3.3
    如单据资料不完整,受资助者须作出书面解释,并由受资助者作为签署人,在相关文件上签署及註明签署日期;
    17.3.3.4
    如需要修改单据上的资料,有关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应按事实作出修改,并在修改之处盖章作实;
    17.3.3.5
    交易倘涉及第18点所指的关联交易情况,受资助者应在单据作出註明并提供相关交易方的聯络资料。
  1. 关联交易

    18.1 
    当申请人将向属于下列任一情况的供应商採购服务或商品,须在申请文件中预先披露交易的对象名称、与申请人的关系、预计交易的内容:
    18.1.1 
    申请人为供应商的股东、供应商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
    18.1.2
    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为供应商、供应商的股东、供应商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
    18.2
    对于第18.1点提及的关联交易,无论是否使用基金的资助款项,倘由同一供应商向申请人合共提供1.35万澳门元或以上(迷你专辑类)/2.7万澳门元或以上(专辑类)的服务或商品的开支,申请人须于项目进度执行报告及总结报告中申报并提供交易方的联络资料;对于使用基金的资助款项的开支,受资助者须提供文件证明已额外向至少2间非关联方的供应商(即不属于第18.1点所指的供应商)进行询价,基金将以最低价格的报价为开支确认上限,未能提交相关证明则该笔支出不能使用基金资助的款项进行支付。
  1. 款项发放方式

    19.1 
    款项将採用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发放:
    19.1.1 
    同意书签署完成后,首期发放比例:资助额度的60%;
    19.1.2
    总结报告通过后,最后一期发放比例:资助额度的40%。
  1. 受资助者的义务

    20.1 
    受资助者须履行下列义务:
    20.1.1   
    如实提供资料及作出声明;
    20.1.2
    将资助款项用于批给决定指定的用途;
    20.1.3
    谨慎、合理规划及组织受资助的活动或项目;
    20.1.4
    按时提交第16点所指的报告及文件;
    20.1.5
    接受及配合基金对运用资助款项的监察,包括对相关收支状况的查验;
    20.1.6
    自行向相关部门(包括澳门特区及外地)申请并取得项目所必须的各类型准照及许可文件;
    20.1.7
    根据第22.3.1点的规定,返还资助款项;
    20.1.8
    退回未用于指定用途的资助款项;
    20.1.9
    完整保留受资助活动/项目的原始收支凭证至少5年;
    20.1.10
    积极配合基金就项目的监察工作、培训或宣传活动,并同意基金于整个项目进程中拥有文字、摄影、拍照与其他形式记录之权利,以及所有相关产出物之永久无偿使用权;
    20.1.11
    在实体专辑及线上专辑或任何与项目相关的宣传活动、新闻稿及宣传物品註明获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或“资助单位: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发展基金”;
    20.1.12
    同意提交已签署的同意书后,有关申请项目的基本资料及成果将公示于基金网站及对外之公开文件中,以作施政宣传推广;
    20.1.13
    保证申请项目的内容及项目执行程序均无违反法律规定,确保项目成果,以及产生项目成果过程的合法性,包括使用的工具、採取的措施方法,获取的信息等,不得涉及不雅、暴力、色情、淫亵、赌博、粗言秽语、影射或侵犯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20.1.14
    不作出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
    20.1.15
    不作出损害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文化发展基金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20.1.16
    遵守同意书内所订定的条款;
    20.1.17
    遵守基金及公共资产监督规划办公室为监察而发出的指引;
    20.1.18
    遵守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5/202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其他适用之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
    20.2
    受基金资助的项目内容,不得兼收澳门其他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的财政资助。
  1. 终止执行或未能完成活动及项目

    21.1 
    在资助期内,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可批准受资助者提出终止执行活动/项目的申请:
    21.1.1  
    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预计未能于资助期内完成活动/项目;
    21.1.2
    受资助者承诺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
    21.2
    如第21.1点所指的申请不获批准,且受资助者不继续执行有关活动及项目,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
    21.3
    如属第21.1.1.点所指的情况,受资助者须于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总结报告,以便进行结案程序。
    21.4
    如属第21.1.2.点所指的情况,受资助者须自接获申请获批准的通知日起计30日内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否则基金将进行强制征收,并于返还期届满之日起计两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申请。
    21.5
    资助期届满,受资助者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而未能完成活动/项目,基金须进行结案程序;如理由不获基金确认,则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
  1. 资助批给的取消

    22.1 
    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
    22.1.1 
    受资助者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22.1.2
    受资助者将资助款项用于非批给决定所指用途;
    22.1.3
    受资助者违反谨慎、合理规划及组织受资助的活动或项目的义务而导致对参与者或公共利益,尤其是公众安全或社会秩序造成严重风险或损害;
    22.1.4
    受资助者作出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
    22.1.5
    受资助者作出损害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文化发展基金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22.1.6
    不再符合第3点资助范围、第4点资助要求、第5点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且未于基金订定的期间内补正不当情事;
    22.1.7
    本章程订定须取消资助批给的其他情况。
    22.2
    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
    22.2.1 
    项目进度之审查结果偏离核心;
    22.2.2
    第15.2点所指的更改申请不获批准,且受资助者仍继续执行更改后的内容;
    22.2.3
    违反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22.3
    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
    22.3.1 
    受资助者须自接获相关通知之日起计30日内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
    22.3.2
    基金将于受资助者接获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通知日起计两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申请。
    22.4
    不返还上点所指款项的后果:
    22.4.1 
    如未能于规定期间内返还已获发放资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书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据,将由财政局税务执行处进行强制征收。
  1. 逾期提交报告的后果—资助扣减

    23.1 
    倘受资助者逾期提交报告,基金可作出以下资助扣减:
    情况 资助扣减
    超出期限递交或未能按时补交项目进度执行报告、总结报告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但获批准延期提交者除外) 1. 倘未按第16.2点所指期限递交报告,被记录违规一次。
    2. 视乎发生次数,扣减受资助项目补贴资助款项相应百分比,如下:
      -   倘发生1次:扣减5%;
      -   倘发生2次:扣减10%;
      -   倘发生3次或以上:扣减15%。
    3. 上述资助扣减情况与第9点(资助调整)叠加计算,经扣减后资助款项=批给资助金额*(1-A)*(1-B),A及B为资助扣减比例。
    备註:
        A为第9点所指的资助调整比例;
        B为超出期限提交报告的资助扣减比例。
  1. 其他

    24.1 
    基金仅提供用于受资助项目的款项,当中并不参与受资助者任何商业活动或商业决策,无论受资助者在进行与项目是否有关的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等,不代表基金立场。
    24.2
    受资助者须遵守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倘因企业作出任何活动或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受资助者需自行承担。
    24.3
    受资助者须自行向相关部门(包括澳门特区及外地)申请并取得项目所必须的各类型准照及许可文件。
    24.4
    申请人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规定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且无异议。
    24.5
    就本章程没有提及的事项,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第40/2021号行政法规《文化发展基金的组织及运作》、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5/202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及其他有关文化发展基金资助的规定。
    24.6
    基金对本章程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1. 查询方式

    电话:2850 1000;
    传真:2850 1010;
    电子邮件:dgaf@fdc.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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