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项目资助

“澳门取景”影视拍摄资金补助计划

  • 2025年“澳门取景”影视拍摄资金补助计划(一)

    2025年“澳门取景”影视拍摄资金补助计划(一)

  • 2025年“澳门取景”影视拍摄资金补助计划(二)

    2025年“澳门取景”影视拍摄资金补助计划(二)

  • 2025年“澳门取景”影视拍摄资金补助计划(三)

    2025年“澳门取景”影视拍摄资金补助计划(三)

  • 2025年“澳门取景”影视拍摄资金补助计划(四)

    2025年“澳门取景”影视拍摄资金补助计划(四)

  • 2025年“澳门取景”影视拍摄资金补助计划(五)

    2025年“澳门取景”影视拍摄资金补助计划(五)

  • 2025年“澳门取景”影视拍摄资金补助计划(六)

    2025年“澳门取景”影视拍摄资金补助计划(六)

  1. 资助目的

    文化发展基金根据《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规定,设立本资助计划,鼓励或吸引外地拍摄团队到澳门实地取景拍摄,藉此让本地影视企业有更多参与外地影视作品拍摄机会,从而提升本地从业人员的知识与经验,并为本地人创造更多的工作机会,以及加强宣传澳门形象,提升澳门特区的国际知名度,带动文创及旅游的联动性。

  1. 申请期

    2.1 
    申请期共分为四轮,每轮申请期截止后基金将统一安排该段期间提交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每轮申请期的资助名额不设限制,如本资助计划预算使用完毕,则申请期将提早结束,并在基金网站对外公佈。申请期间如下:
     
    第一轮 2025年2月28日上午9时至3月31日晚上12时
    第二轮 2025年4月1日上午0时至6月30日晚上12时
    第三轮 2025年7月1日上午0时至8月31日晚上12时
    第四轮 2025年9月1日上午0时至11月28日下午5时30分
  1. 资助范围

    3.1 
    符合下列时长的影视作品在澳门进行拍摄取景工作,不包括动画作品,且作品同一季的不同集数只能申请一次
    3.1.1 
    时长不少于225分钟之电视剧(整套),且出现澳门取景地点不少于10分钟。
    3.1.2
    时长不少于80分钟之电影,且出现澳门取景地点不少于2分钟。
    3.1.3
    时长不少于30分钟之综艺节目(单集)/纪录片(单集),且出现澳门取景地点不少于5分钟。倘项目多于一集,则申请之每个单集均须符合时长不少于30分钟及出现澳门取景地点不少于5分钟的要求。
    3.1.4
    时长不少于3分钟的音乐录像(MV),且出现澳门取景地点不少于1分钟。
    3.1.5
    时长不少于30秒的广告片,且出现澳门取景地点不少于10秒钟。
    3.2
    属于外地影视项目,由外地拍摄团队主导并在澳门实地取景拍摄(外地团队须来澳参与在澳门的拍摄工作)。
  1. 资助要求

    4.1 
    拍摄影片方面:
    4.1.1 
    申请项目在确认提交申请日前,尚未开展在澳门拍摄取景工作的任何部分。
    4.1.2
    申请项目在澳门进行拍摄的日数不得少于3日
    4.1.3
    资助期内完成公开播放,且公映版本的片长及出现的澳门取景地点须不少于第3.1点的规定时限。
    4.1.3.1 
    对于电视剧、电影、综艺节目/纪录片,公开播放指公开放映,即院线发行/上映、电视播出、影视视频网站发行/上映、影展放映,但不包括自行放在自媒体平台播放。
    4.1.3.2
    对于音乐录像(MV)、广告片,公开播放指在线上媒体如互联网网站播放、电视播放、线下媒介如商场或户外电视、交通工具的电视播放,且播放期间为不少于5个连续日。
  1. 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

    5.1 
    申请人应为"外地影视项目"的澳门制片单位(负责统筹在澳门拍摄的工作安排和预算执行)且符合以下条件:
    5.1.1 
    如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其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其企业须为税务效力而已在财政局登记。
    5.1.2
    如属法人商业企业主,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且其企业须为税务效力而已在财政局登记。
    5.1.3
    所营事业须与影视制作相关(以第12.1.2点商业登记资讯或第12.1.3点营业税申报表为准)。
  1. 资助类型

    6.1 
    补贴。
  1. 本资助计划的总预算金额、资助名额及金额上限

    7.1 
    本资助计划总预算金额:3,000万澳门元。
    7.2
    资助名额:不设限制,按每轮申请期进行评审。但最终获批给资助的申请项目数量,受上点所指的本资助计划总预算金额所限。
    7.3
    补贴:批给资助上限为申请项目在澳门进行拍摄取景工作预算支出(即第8.1点及第8.2点合计)的30%至40%,与所获评审分数相关,且不超过下表金额上限。
    影视作品类型 批给资助上限
    (澳门元)
    电视剧、电影、综艺节目/纪录片 200万
    音乐录像(MV)、广告片 50万
    7.4
    实际资助金额将因应项目在澳门进行拍摄取景工作的实际支出而作出调整(详见第9点资助调整)。
  1. 可获资助及不可获资助的开支范围

    8.1 
    可获资助且计入预算支出的开支包括在资助期内作出与项目相关的:
    8.1.1 
    制作开支(澳门特区私人实体/澳门居民供应商):仅限于由澳门特区私人实体/澳门居民提供影视制作(在澳门进行拍摄、演出及幕后制作)的服务或产品所衍生的费用,包括监制、导演组、制片组、演员组、摄影组、灯光组、美术及服装组、化妆及髮型组、录音组等人员费用,道具置景、服装等物资费用,以及后制费用(音效、剪辑、调色、CG特效、配乐)。
    8.1.2
    交通、差旅以及运输开支:仅资助拍摄团队成员往来澳门之经济客位(一般情况下,出发地或到达地需为澳门。对于非经济客位,倘可提供同一行程的经济客位参考价格(如官方网站显示的同一时间同一航班的经济客位价格),可按经济客位的价格使用资助款项,惟差额仍须自行承担。)及澳门本地交通费用,以及器材的运输开支。
    8.1.3
    场地、办事处及其他不动产租赁开支:仅限于项目在澳门进行拍摄而衍生的澳门本地拍摄场地租金、临时工作室等非恆常性支出,如涉及转租须提交符合法律要求的文件。
    8.1.4
    设备及其他动产租赁开支:仅限于项目在澳门进行拍摄而衍生器材设备租赁(摄影器材、灯光器材、录音器材、发电车/机、轨道)的费用。
    8.1.5
    住宿开支(普通/标准客房):仅限于直接参与拍摄、演出及幕后制作的人员入住本澳具酒店业场所准照的住宿费用(普通/标准客房)
    8.2
    不可获资助但计入预算支出的项目开支包括如下:
    8.2.1 
    制作开支(非澳门特区私人实体/澳门居民供应商):包括由非澳门特区私人实体/非澳门居民提供影视制作(在澳门进行拍摄、演出及幕后制作)的服务或产品所衍生的费用。
    8.2.2
    住宿开支(非普通/标准客房):直接参与拍摄、演出及幕后制作的人员入住本澳具酒店业场所准照的住宿费用(非普通/标准客房)
    8.2.3
    保险开支:包括在澳门进行拍摄所衍生的保险费用。
    8.2.4
    其他开支:仅限于在澳门进行拍摄所衍生的膳食费、在澳门进行拍摄所衍生的器材购置或维修费用,以及在澳门进行拍摄所衍生的执行商定程序费用
    8.3
    8.1点及第8.2点所指的开支可视为项目在澳门进行拍摄取景工作的预算支出范围内,其他开支以及由申请人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的费用不视为预算支出范围。
  1. 资助调整

    9.1 
    倘总结时受资助项目在澳门进行拍摄取景工作的实际支出低于申请表的预算支出,将按比例([预算支出-实际支出)/预算支出]调整资助金额。
  1. 资助期

    10.1 
    资助期为36个月,最早可由申请人于网上确认提交申请之翌日起计,最迟可由签订协议书后翌月首日开始计算,具体开始日期由基金及受资助者协商订定。
    10.2
    受资助者应在资助期内完成执行获资助项目。
    10.3
    经受资助者于资助期内预先提出具适当说明理由的申请,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长资助期,但累计延长的期间不得超过原资助期的一半。
  1. 担保

    11.1 
    倘申请人为法人商业企业主,其主要股东须作出信用担保,以担保受资助者在出现需退回或返还资助款项时(如资助批给被取消、项目实际支出少于预算支出)的债务。
    11.2
    受资助者需签发相当于获资助金额的本票及责任声明书作担保,并需提供保证人,相关签名需经当场认定。
  1. 申请

    12.1 
    申请人须以澳门公共服务一户通(下称:一户通)实体使用者帐户登入文化发展基金的网上申请系统,填写申请表上传下列文件
    12.1.1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倘为港澳居民身份证,须提供正面及背面)。
    12.1.2
    倘有的商业登记证明。
    12.1.3
    营业税申报表(M/1表格)影印本或财政局发出的开业声明。
    12.1.4
    由财政局发出的申请人未因结算的税捐、税项及任何其他款项而结欠澳门特别行政区债务的证明文件。
    12.1.5
    申请人最近期的营业税征税凭单-M/8表格。
    12.1.6
    向社会保障基金供款的证明文件,倘不具有供款义务,则提供声明书作声明。
    12.1.7
    企业近两年的损益表(可按基金参考格式填写)。
    12.1.8
    申请人与外来拍摄团队签署的合作协议或外来拍摄团队的授权证明文件(协议或授权证明须显示申请人负责统筹在澳门拍摄的工作安排和预算执行)。
    12.1.9
    影视作品内容的介绍,如故事大纲。
    12.1.10
    申请项目的详细计划书(应说明澳门的拍摄计划如拍摄地点及场景、时间,影片播放渠道,以及申请人的负责工作明细)。
    12.1.11
    申请项目的财务预算(建议按基金要求格式填写)。
    12.1.12
    申请人及外来拍摄团队的影视制作经验,包括曾参与制作的影视作品记录、放映及发行成效、团队介绍、获得奖项等。
    12.1.13
    倘有的其他有助申请的文件,如合作同意书、预计支出的报价单等,以及第19.5所指倘有的关联交易申报文件。
    12.2
    申请人须确保填写资料、上传的文件准确无误,一经于网上确认提交申请后,无法修改项目内容
    12.3
    撰写申请书的语文:须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写。
    12.4
    申请须遵守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12.4.1  
    申请人可在网上系统同意基金协助查阅第12.1.2点所指的商业登记证明、第12.1.4点所指的无欠债务证明,藉此免除提交有关文件。
    12.4.2
    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说明及提交其他为组成申请卷宗属不可或缺的文件、报告或资料。
    12.4.3
    除基金另有通知外,不接受申请人对已提交之文件及资料作出更改。
    12.4.4
    申请人不得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12.5.5
    申请人拟撤回申请,应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申请即时视作撤销。
    12.5.6
    基金就本计划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初步分析

    13.1
    基金将对申请卷宗进行初步分析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将驳回有关申请,不进入评审程序:
    13.1.1   
    申请项目不符合基金的宗旨。
    13.1.2
    申请项目不符合第1点资助目的。
    13.1.3
    申请项目不属于第3点所指的资助范围。
    13.1.4
    申请项目不符合第4点所指的资助要求。
    13.1.5
    申请人不符合第5点所指的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
    13.1.6
    申请文件不符合第12点所指的申请规定。
    13.1.7
    申请人在基金其他受资助项目正处于逾期未偿还/未退回/未返还款项的状况。
    13.1.8
    申请人处于基金拒绝资助名单内。
    13.1.9
    申请项目属于澳门其他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已公佈的资助计划范围。
    13.1.10
    申请人就相同项目作重覆申请。
    13.1.11
    申请项目影视作品属于七月八日第10/78/M号法律(订定在本地区贩卖、陈列及展出色情及淫亵物品之措施)所指的色情影片,或于外地被评定为色情类别的影片。
    13.1.12
    申请项目渲染不雅、暴力、色情、淫亵、赌博、粗言秽语、影射或侵害他人之权利等不当成分。
    13.1.13
    申请项目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13.1.14
    申请项目内容涉及损害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文化发展基金形象和声誉。
    13.1.15
    申请项目内容对澳门特区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13.1.16
    申请人未按指定期间补交所需的文件,或补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规定,但不影响第13.2点规定的适用。
    13.2
    倘欠缺提交第12.1.1点至第12.1.8点所指的文件或相关文件不符合要求,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在5日内补交有关文件
    13.3
    倘没有出现驳回申请的情况,则基金行政委员会将申请卷宗送交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1. 评审及批给决定

    14.1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行政委员会主席根据需审议的项目性质,从相关领域的专家名单中邀请三至七名来自影视界别、学术界别、商业界别的专家出任
    14.2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至少过半数成员出席时方可举行会议,并须就每次会议缮立会议录,其内应记录评审结果及会议的重要事项。
    14.3
    申请人的代表须出席评审会议,介绍申请项目的内容,并回答评审提问。倘申请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则将按其已递交的文件进行书面评审,否则视作放弃申请
    14.4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按以下的评审标准作出评分:
    14.4.1  
    项目对澳门城市形象的宣传作用(20%)。
    14.4.2
    影视作品的制作规模及播放渠道的认受性(20%)。
    14.4.3
    本澳影视业界的参与程度(20%)。
    14.4.4
    预算的合理性(20%)。
    14.4.5
    申请人的管理水平、执行及主要团队的专业性及技术能力,过往相关经验(20%)。
    14.5
    如外地拍摄团队为外国(尤其为一带一路及葡语系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实体,,申请项目可获得额外加分,上限为10分
    14.6
    评审分数不低于60分视为通过评审
    14.7
    在充分考虑以下意见及记录后,批给实体对申请作出决定
    14.7.1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发表的意见。
    14.7.2
    信託委员会的意见(倘适用)。
    14.7.3
    申请人过往3年倘曾获批给资助活动及项目的执行及偿还记录(包括书面警告及基金取消批给的纪录)。
    14.8
    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按其意见或因应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发表的意见或信託委员会的意见,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间调整申请项目内容。
    14.9
    资助批给金额与申请项目的预算规模及所获的评审分数相关。
    14.10
    基金行政委员会尤其可在下列情况作出不批给资助的决定:
    14.10.1
    申请项目不通过评审。
    14.10.2
    申请人违反第14.8点的规定。
    14.10.3
    本资助计划的预算用毕。
    14.10.4
    嗣后发现申请项目属第13.1点所指的情况。
  1. 协议书

    15.1 
    基金与受资助者须签订协议书,协议书须载有资助批给决定的内容。
    15.2
    不签署协议书的后果:如受资助者没有按基金指定的日期(由通知签订协议书之日起计,一般不多于30天)、时间及地点签订协议书,有关批给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行政委员会确认属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除外。
  1. 项目内容的更改

    16.1 
    如对项目内容的更改不涉及偏离项目的核心,如拍摄手法、剧本内容(不涉及“故事大纲”的更改)、非主要成员等方面的更改,则受资助者可因应实际情况灵活作出调整,并在提交报告时进行说明。
    16.2
    如项目内容的更改涉及下述所指情况,受资助者须提出申请并由基金作出事前审批
    16.2.1  
    减少或更改原计划50%以上的澳门拍摄地点及场景。
    16.2.2  
    减少或更改原计划的公开播放渠道。
    16.2.3  
    更改故事大纲。
    16.2.4  
    更改影视作品名称。
    16.2.5
    增减或更改受资助者原有的股东、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影视作品原计划的导演、监制。
    16.2.6
    减少或更改申请表所载超过半数的项目团队主要成员。
    16.2.7
    其他涉及改变项目核心的内容。
    16.3
    基金不接纳项目影片类型更改之申请。
  1. 提交进度执行报告、总结报告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

    17.1 
    受资助者必须于签订协议书翌日起计60日内以书面通知基金就项目所选用之执业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师、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公司,并提交业务约定书
    17.2
    受资助者必须于资助期内按时提交下列报告,并按照指定的格式填写:
    17.2.1 
    受资助者必须每隔12个月之翌月最后一天前向基金提交项目进度执行报告
    17.2.2
    受资助者必须完成项目后的30日内提交总结报告,90日内提交“执行商定程序报告”(由受资助者聘请执业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师、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公司对受资助项目的收支及财务状况执行商定程序后编制,受资助者须自行负责有关费用)。
    17.2.2.1 
    资助金额100万澳门元或以上的项目:受资助者须透过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的“受资助活动或项目总结报告申报系统”,以电子方式并按编制要求上载提交总结报告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
    17.2.2.2
    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澳门元的项目:受资助者必须按编制要求向基金提交总结报告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
    17.3
    第17.1点所指的业务约定书及第17.2.2点所指的执行商定程序报告的格式须符合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发出的第001/GPSAP/AF/2023号《受资助活动或项目查验指引》的相关规定。
    17.4
    报告附带的证明文件:受资助者提交项目进度执行报告及总结报告时,须附上项目执行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证明文件
    - 在澳门进行拍摄的制作团队完整名单。
    - 拍摄期的工作照片(工作照片不少于6张,并须标示照片的所属期间及拍摄地点)。
    - 公开放映资讯及销售渠道的相关证明(包括线上销售平台截图或影视视频网站的发行/放映渠道截图)。
    - 放映成效证明(包括票房数据证明;若採用影视视频网站放映/互联网网站播放的方式,须提供点击流量等证明)。
    - 媒体报导。
    - 拍摄期间3分钟的工作花絮影片记录。
    - 最终影片的影音档案。
    17.5
    延期提交报告的申请: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第17.2点规定的期间提交报告,受资助者应自相关事实发生日起计7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
    17.6
    倘属上述所指的情况,经基金行政委员会批准,提交报告的期间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内,但不影响下点规定的适用。
    17.7
    属具理由说明的例外情况,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将第17.2点所指的期间延长一次,期间不超过90日
    17.8
    倘基金认为文件有不清楚之处或不齐备,受资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间内补交文件。到期未补交,或补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要求,将以当前已提交的文件结案且不影响逾期提交后果的适用,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除外。倘不具条件结案,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
  1. 开支的确认

    18.1 
    开支确认的目的及强制性:为确定受资助者在受资助的活动及项目实际作出的开支属于本章程订定可获资助的开支,开支须经基金确认
    18.2
    确认的方式:透过受资助者提交执行商定程序报告,以实报实销的方式进行,且受资助者须完整保存受资助项目的原始收支凭证至少5年,以便基金倘需要时进行查验。
    18.3
    对单据的要求
    18.3.1 
    开支的对象为公司或机构:相关的开支凭证,如公司或机构发出的发票或收据,其内应载有买卖双方名称或姓名、产品或服务名称、开立日期、凭单编号、金额以及卖方的聯络资料,例如:地址、电话号码、电邮地址等,或由受资助者註明相关公司或机构的上述联络资料。倘涉及租赁物业时,除上述资料外,发票或收据内还应载有该物业的地址。
    18.3.2
    开支的对象为自然人:相关的开支凭证,如自然人发出的收据(载有买卖双方名称或姓名、产品或服务名称、开立日期、凭单编号、金额及卖方的聯络资料,例如:地址、电话号码、电邮地址等,或由受资助者註明上述联络资料)、职业税 M/7 格式凭单(载有顾客及发出者名称或姓名、服务名称、发出者的税务编号、开立日期、凭单编号、职业税章程附表所载之业务及金额)。
    18.3.3
    单据的其他规定:
    18.3.3.1  
    当单据的开支金额涉及折扣时,应列明实际支付金额。
    18.3.3.2
    就使用基金的资助款项达10万澳门元或以上的交易,单据须为已付款的发票或收据,受资助者必须同时提交支付交易凭证(如支票副本、转帐纪录、网上支付工具的支付记录,如以现金支付的开支,则需提交开支的实证文件如实物相片、提供服务过程的相片)。倘有关开支属支付予内地实体的交易,尚须提交当地统一格式的正规发票。
    18.3.3.3
    如涉及非澳门元的交易,受资助者应列明涉及之货币名称及兑换率。
    18.3.3.4
    如单据资料不完整,受资助者须作出书面解释,并由受资助者作为签署人,在相关文件上签署及註明签署日期。
    18.3.3.5
    如需要修改单据上的资料,有关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应按事实作出修改,并在修改之处盖章作实。
    18.3.3.6
    交易倘涉及第19点所指的关联交易情况,受资助者应在单据作出註明并提供相关交易方的聯络资料。
  1. 关联交易

    19.1 
    为适用本规章的规定,"关联方"是指与申请人或受资助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一方,其范围如下:
    倘申请人/受资助者为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其关联方包括: 倘申请人/受资助者为法人商业企业主,其关联方包括:
    1. 申请资助者/受资助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姊妹,以及与之有事实婚关系之人;
    2. 由申请资助者/受资助者持有的(自然人)商业企业;
    3. 由申请资助者/受资助者担任控权股东1或行政管理机关成员的公司;
    4. 由第1点所指人士持有的(自然人)商业企业;
    5. 如第1点所指人士担任控权股东或行政管理机关成员的公司。

    1“控权股东”是指本身单独佔有公司资本额之多数出资,或与其亦为控权股东之其他公司或与透过准公司协议而相联繫之其他股东共同佔有公司资本额之多数出资,或拥有半数以上之投票权,又或有权令行政管理机关多数成员当选之自然人或法人。
    1. 申请资助或受资助公司的控权股东(包括自然人及法人股东,尤其是其母公司) 及行政管理机关成员,以及此两类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姊妹,以及与之有事实婚关系之人;
    2. 由申请资助或受资助公司担任控权股东的公司,尤其是其子公司,亦为关联方;
    3. 由第1点所指人士持有的(自然人)商业企业;
    4. 如第1点所指者在另一公司中担任控权股东或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则此公司为申请资助或受资助公司的关联方。
    19.2
    申请者或受资助者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确保相关交易公平合理,尤其是交易价格不偏离市场合理价格。
    19.3
    倘在申请资助阶段申请人预计作出或已作出或在项目执行阶段受资助者已作出属下列情况的关联交易,申请人或受资助者分别须在申请文件或总结报告作出申报,且不影响下点规定的适用:
    19.3.1 
    无论是否使用基金的资助款项,申请人或受资助者与同一关联方进行交易的累计金额预计或实际达10万澳门元或以上
    19.4
    对于第19.3.1点所指的须申报的情况且使用基金的资助款项达10万澳门元或以上,申请人或受资助者尚须提供文件证明事前已额外向至少2间非关联方的供应商(即不属于第19.1点所指的关联方)进行询价,并适用以下规定:
    19.4.1 
    询价文件必须附有由供应商声明与其他参与询价的供应商“互不从属、且无事先协同定价”的内容条文。
    19.4.2 
    基金将以最低价格的报价作为开支确认上限。
    19.4.3 
    倘未能提交相关询价证明文件,则有关开支不能使用基金资助的款项进行支付,但不影响下点规定的适用。
    19.4.4 
    倘关联方对其所提供的财货或服务具专属权,无须进行询价,但须提交具专属权相关的证明文件(对众所周知专属权权利人的情况,则无须提交证明文件)。
    19.5
    申报的关联交易的内容应包括:
    19.5.1 
    关联方的姓名或名称、联络资料。
    19.5.2 
    关联方与申请者或受资助者之间的关系。
    19.5.3 
    关联交易的内容,包括:预计或实际交易的日期、标的及金额。
    19.5.4 
    进行关联交易的理由,例如:相关交易的价格优于市场合理价格;基于技术或专业能力等原因,由关联方执行优于同类的实体;关联方对其所提供的财货或服务具专属权。
    19.5.5 
    说明关联交易价格属合理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19.6
    为适用第19.5.5点的规定,受资助者可将19.4点所指的询价文件作为其说明交易价格合理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19.7
    倘申请资助阶段已作申报预计作出或已作出的关联交易资料发生变更,受资助者应在总结报告内提供经更新后的资料及文件。
    19.8
    如申请人或受资助者违反本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行政委员会可不确认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开支。如情节严重者,按卷宗所处的阶段,基金行政委员会可驳回资助申请、不作出批给或取消批给。
  1. 款项发放方式

    20.1 
    资助款项将根据下表的比例发放,但不影响下款规定的适用:
    期数 首期
    (签署协议书后)
    最后一期
    (接纳总结报告后)
    资助额度发放比例 80% 20%
    20.2
    倘受资助者违反其他已获基金资助的计划规定的义务,基金可暂缓发放资助款项直至履行有关义务为止。
  1. 受资助者的义务

    21.1 
    受资助者须履行下列义务
    21.1.1   
    如实提供资料及作出声明。
    21.1.2
    将资助款项用于批给决定指定的用途。
    21.1.3
    谨慎、合理规划及组织受资助的活动或项目。
    21.1.4
    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确保相关交易公平合理,尤其是交易价格不偏离市场合理价格。
    21.1.5
    按时提交第17点所指的报告及证明文件。
    21.1.6
    接受及配合基金对运用资助款项的监察,包括对相关收支及财务状况的查验。
    21.1.7
    根据第23.3.1点的规定,返还资助款项。
    21.1.8
    退回未用于指定用途的资助款项。
    21.1.9
    完整保存受资助项目的原始收支凭证至少5年。
    21.1.10
    为受资助项目以受资助者名义在澳门银行开设专用帐户(澳门元),以存放资助款项。受资助者可将项目的收入及自有资金存入专用帐户,并须确保未被使用的资助款项存放在专用帐户,如因营运需要需将未使用的资助款项存放在其他帐户,受资助者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21.1.11
    积极配合基金就项目的监察工作、培训或宣传活动,并同意基金于整个项目进程中拥有文字、摄影、拍照与其他形式记录之权利。
    21.1.12
    在影视作品及任何与项目相关的宣传活动、新闻稿及宣传物品註明获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或“资助单位: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发展基金”,以及倘基金要求时,加入特定字句、图形及标志。
    21.1.13
    同意签订协议书后,有关申请项目的基本资料及成果将公示于基金网站及对外之公开文件中,以作施政宣传推广。
    21.1.14
    为核实第21.2点所指情况,同意基金向其他公共部门或实体提供或取得受资助项目资料。
    21.1.15
    保证申请项目的内容及项目执行程序均无违反法律规定,确保项目成果不会对澳门特区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以及产生项目成果过程的合法性,包括使用的工具、採取的措施方法,获取的信息等,不得渲染不雅、暴力、色情、淫亵、赌博、粗言秽语、影射或侵犯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21.1.16
    不作出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
    21.1.17
    不作出损害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文化发展基金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21.1.18
    遵守与基金签立协议书内所订定的条款。
    21.1.19
    遵守基金及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为监察而发出的指引。
    21.1.20
    遵守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5/202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其他适用之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
    21.2
    受基金资助的项目内容,不得兼收澳门其他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的财政资助
  1. 终止执行或未能完成活动及项目

    22.1 
    在资助期内,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可批准受资助者提出终止执行项目的申请,但不影响第23.1点规定的适用:
    22.1.1 
    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预计未能于资助期内完成项目。
    22.1.2
    受资助者承诺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
    22.2
    如属第22.1.1.点所指的情况,并获基金批准,受资助者须于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总结报告,以便进行结案程序。
    22.3
    如属第22.1.2.点所指的情况,并获基金批准,受资助者须自接获申请获批准的通知日起计30日内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否则基金将进行强制征收,并于返还期届满之日起计两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申请
    22.4
    如第22.1点所指的申请不获批准,受资助者须继续执行有关项目,否则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
    22.5
    资助期届满,受资助者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项目,基金须进行结案程序;如理由不获基金确认,则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
    22.6
    如非属上点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项目,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
  1. 资助批给的取消

    23.1 
    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
    23.1.1 
    受资助者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23.1.2
    受资助者将资助款项用于非批给决定所指用途。
    23.1.3
    受资助者违反谨慎、合理规划及组织受资助的活动或项目的义务而导致对参与者或公共利益,尤其是公众安全或社会秩序造成严重风险或损害。
    23.1.4
    受资助者作出的活动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
    23.1.5
    受资助者作出损害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文化发展基金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23.1.6
    第13.1.11点及第13.1.12点所指的情况。
    23.1.7
    不再符合第1点资助目的、第3点资助范围、第4点资助要求、第5点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且未于基金订定的期间内补正不当情事。
    23.1.8
    本章程订定须取消资助批给的其他情况。
    23.2
    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
    23.2.1 
    项目进度之审查结果偏离核心。
    23.2.2
    第16.2点所指的更改申请不获批准,且受资助者仍继续执行更改后的内容。
    23.2.3
    第17.8点所指的情况。
    23.2.4
    第13.1.15点所指的情况。
    23.2.5
    第22.4点至第22.6点所指的情况。
    23.2.6
    违反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23.3
    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
    23.3.1 
    受资助者须自接获相关通知之日起计30日内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
    23.3.2
    如属第23.1点所指的情况,基金须于受资助者接获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通知日起计两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申请。
    23.3.3
    如属第23.2点所指的情况,基金可同时科处受资助者自接获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通知日起计两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申请的处罚。
    23.4
    不返还第23.3.1点所指款项的后果
    23.4.1 
    如未能于规定期间内返还已获发放资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书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据,将由财政局税务执行处进行强制征收
  1. 逾期提交报告的后果—资助扣减

    24.1 
    倘受资助者逾期提交报告及证明文件,基金可作出以下资助扣减:
    情况 资助扣减
    超出期限提交项目进度执行报告、总结报告或执行商定程序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文件(但获批准延期提交者除外) 1. 倘被记录违规一次。
    2. 视乎发生次数,扣减受资助项目补贴资助款项相应百分比,如下:
    -   倘发生1次:扣减5%
    -   倘发生2次:扣减10%
    -   倘发生3次或以上:扣减15%
    3. 上述资助扣减情况与第9点(资助调整)叠加计算,经扣减后资助款项=批给资助金额*(1-A)*(1-B),A及B为资助扣减及调整比例。
    备註:
    A为第9点所指的资助调整比例。
    B为超出期限提交报告的资助扣减比例。
  1. 书面警告

    25.1 
    倘受资助者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尤其第21点规定的受资助者义务,基金可发出书面警告
  1. 其他

    26.1 
    基金仅提供用于受资助项目的款项,当中并不参与受资助者任何商业活动或商业决策,无论受资助者在进行与项目是否有关的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等,不代表基金立场。
    26.2
    受资助者须遵守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倘因受资助者作出任何活动或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受资助者需自行承担。
    26.3
    受资助者须自行向相关部门(包括澳门特区及外地)申请并取得项目所必须的各类型准照及许可文件。
    26.4
    申请人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规定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且无异议。
    26.5
    就本章程没有提及的事项,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第40/2021号行政法规《文化发展基金的组织及运作》、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5/202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及其他有关文化发展基金资助的规定。
    26.6
    基金对本章程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26.7
    查询方式:
    电话:2850 1000;
    传真:2850 1010;
    电子邮件:dgaf@fdc.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