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

2022年影视制作范畴

申请时间: 2022年9月27日至11月4日

2022年影视制作范畴“优秀文产企业奖”

 

  1. 计划目的

    文化发展基金根据《文化发展基金资助及奖励批给规章》的规定,设立本奖励计划,为奬励具良好财政营运实力及产业化程度较高的影视制作企业,获奖企业须曾参与已上映/公开播放的影视作品的制作,2019年至2021年营运情况良好,并产生经济效益。

  1. 申请期

    2.1
    申请期:2022年9月27日至11月4日。
  1. 奬励范畴

    3.1
    影视作品(电影(剧情片或纪录片)、电视剧、综艺节目,不包括动画制作)的制作企业
  1. 申请资格

    4.1
    申请人须于2018年12月31日或之前已成立,且满足下列条件:
    4.1.1
    如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其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其企业须为税务效力而已在财政局登记。
    4.1.2
    如属法人商业企业主,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其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资本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拥有,且其企业须为税务效力而已在财政局登记。
    4.2
    申请人须经营影视制作业务,包括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的创作、拍摄及制作,企业的所营事业须以影视制作相关为主(以第6.1.1点商业登记资讯或第6.1.3点营业税申报表为准)。
    4.3
    申请人曾制作1部已上映[包括院线发行/上映、电视广播频道播出、影视视频网站发行/上映(不包括自行放在自媒体平台播放)]的影视作品(申请人须为出品单位);或申请人曾参与2部已上映的影视作品的制作(包括拍摄、后制)。
  1. 奖励名额及方式

    5.1
    名额:最多10名。
    5.2
    方式:奖励金。
    影视制作范畴“优秀文产企业奖” 奖励金
    奬励等级 莲花金奖 莲花银奖 莲花铜奖 优异奖
    奬励金/
    (澳门元)
    25万 20万 15万 10万
    名额 1 1 1 7
  1. 申请

    6.1
    申请人必须提交经填妥从基金网站下载的2022年影视制作范畴“优秀文产企业奖”申请表,并附同下列文件:
    6.1.1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及倘有的商业登记证明;
    6.1.2
    申请人符合第4.1.1点或第4.1.2点所规定的申请资格的证明文件(如企业股东身份证);
    6.1.3
    营业税申报表(M/1表格)影印本或财政局发出的开业声明;
    6.1.4
    由财政局发出的申请人未因结算的税捐、税项及任何其他款项而结欠澳门特别行政区债务的证明文件;
    6.1.5
    申请人最近期的营业税征税凭单影印本-M/8表格;
    6.1.6
    过往3年(2019-2021年)的收益申报书及收益评定通知书副本;
    6.1.7
    最近期向社会保障基金供款的证明文件影印本,但不具有供款义务者除外;
    6.1.8
    企业最近期的资产负债表(按基金要求格式填写);
    6.1.9
    企业主要业务往来的近6个月银行往来纪录;
    6.1.10
    申请人业务介绍及在影视制作范畴的经验;
    6.1.11
    申请人曾制作并已上映的影视作品(申请人须为出品单位)的证明文件,以及相关的票房收益/视频网站点击量/观看次数/放映记录的证明文件;或申请人曾参与制作并已上映的影视作品的证明文件,如提供制作合约,须以申请人名义签订。申请人须提交所有上述提及的影视作品的证明文件,如未能提交证明文件,则该影视作品不作为评审的考虑因素
    6.1.12
    申请人于2019至2021年期间曾为政府机构、金融机构、公共事业单位、知名企业等提供影视制作相关服务的证明文件(倘有,须与申请表填报的资料一致);
    6.1.13
    申请人的影视作品(申请人须为出品单位)于2019至2021年期间曾取得/入围/提名的国际认受性奖项或参与具国际认受性的影展的证明文件;申请人须提交所有上述提及的影视作品的证明文件,如未能提交证明文件,则该影视作品不作为评审的考虑因素
    6.1.14
    其他有助了解申请人财政营运情况及产业化程度的文件,以及取得成果的相关证明文件。
    6.2
    电子文件
    6.2.1   
    申请表、企业最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倘有的公开影视作品(可提供已上载之公开网站连结或以烧录光碟形式提交)电子文件请电邮至dgaf@fdc.gov.mo(请确保申请表电子文件与纸本文件一致,申请表右上方的编码一致)。
    6.2.2
    倘申请文件纸本与电子文件内容有差异,以纸本书面文件为准。
    6.3
    撰写申请书的语文:须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写。
    6.4
    申请须遵守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6.4.1   
    申请文件(除影印本外)需要企业法定代表在每页简签确认,并在最后一页全签并盖章作实。
    6.4.2
    如提交影印本时,须出示正本以供核实。
    6.4.3
    申请人可在申请表的声明部份同意基金协助查阅第6.1.1点所指的商业登记证明及第6.1.4点所指的无欠债务证明,藉此免除提交有关文件。
    6.5
    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说明及提交其他为组成申请卷宗属不可或缺的文件、报告或资料。
    6.6
    申请人须确保所提交的文件及资料准确无误,一经提交,除基金另有通知外,并不接受申请人对已提交之文件及资料作出更改
    6.7
    申请人不得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奬励款项。
    6.8
    申请人拟撤回申请,应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申请即时视作终止。
    6.9
    基金就本计划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初步分析

    7.1
    基金将对申请卷宗进行初步分析,以核实申请卷宗是否齐备奖励计划章程要求的文件及是否符合奬励批给的要件。
    7.2
    倘申请卷宗不符合上点的规定,基金要求申请人在10天内补交有关文件。
    7.3
    倘申请人没有在上点所指的期间补交所需的文件,或补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规定,则基金行政委员会驳回有关申请。
    7.4
    经初步分析,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驳回有关申请,不进入评审程序
    7.4.1   
    申请人业务不符合基金的宗旨;
    7.4.2
    申请人业务不属于第3点所指的奖励范围;
    7.4.3
    申请卷宗属于澳门其他自治基金/公共实体已公佈的资助/奖励计划范围;
    7.4.4
    申请人不符合第4点所指的申请资格;
    7.4.5
    申请人在基金其他获资助项目未返还已获发放资助的欠款(不包括免息贷款须偿还款项);
    7.4.6
    申请人在基金其他获资助项目正处于逾期未偿还款项的状况;
    7.4.7
    申请文件不符合第6点所指的申请规定;
    7.4.8
    申请人处于基金冻结名单内;
    7.4.9
    申请人的影视作品属于七月八日第10/78/M号法律(订定在本地区贩卖、陈列及展出色情及淫亵物品之措施)所指的色情影片;
    7.4.10
    申请人的业务或作品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7.5
    倘没有出现驳回申请的情况,则基金行政委员会将申请卷宗送交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1. 评审

    8.1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行政委员会主席根据需审议的项目性质,从相关领域的专家名单中邀请三至七名来自影视界别、学术界别、商业界别的专家出任。
    8.2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至少过半数成员出席时方可举行会议,并须就每次会议缮立会议录,其内应记录评审结果及会议的重要事项。
    8.3
    申请人的代表须出席评审会议,介绍企业营运情况及取得成果,并回答评审提问。倘申请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则将按其已递交的文件进行书面评审,否则视作放弃申请
    8.4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按以下的评审标准作出评分:
    8.4.1 
    经济效益(60%):申请人业务与影视制作的相关程度,2019-2021年的发展情况及经济效益,包括业务收入、投资额及净利润水平等营运指标及增长情况,以及创造的工作职位数目;
    8.4.2 
    企业的影响力(40%):申请人对本澳影视制作相关行业的带动效应,能否成功打造澳门影视制作品牌:
    8.4.2.1
    申请人或其影视作品是否具有国际知名度,如获得具国际认受性奖项/入围/提名(如奖项由个人所获得,其须为申请企业股东或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或因申请人制作的影视作品而获得);
    8.4.2.2
    制作/参与已上映的影视作品是否受业界及市场认可,如作品获投资及发行情况、票房收益/电视台放映时段/网络点击量/观看次数;
    8.4.2.3
    成为政府机构、金融机构、公共事业单位、知名企业等的影视制作相关服务提供者。
    8.5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尚须考虑申请人倘曾获批给资助活动及项目的执行及偿还记录
    8.6
    经评审后,评分达到60分或以上,并且得分排名符合下述表格的奖励要求,方具条件获批给奖励。
    影视制作范畴“优秀文产企业奖”
    奖励等级 莲花金奖 莲花银奖 莲花铜奖 优异奖
    评分要求 评分75分或以上,且排名第1 评分70分或以上,未获得莲花金奖的企业中评分最高的1个 评分65分或以上,未获得莲花金、银奖的企业中评分最高的1个 评分60分或以上,未获得莲花金、银、铜奖的企业中评分最高的7个
    名额 1 1 1 7
  1. 款项发放

    9.1
    款项将採用一次性支付的方式进行发放
  1. 受益人的义务

    10.1 
    受益人须履行下列义务
    10.1.1 
    积极配合基金就本计划倘有的监察工作及举办之相关宣传活动,并同意基金拥有文字、摄影、拍照与其他形式记录之权利,以及所有相关产出物之永久无偿使用权;
    10.1.2
    同意获奖后有关申请人的基本资料及成果将公示于基金网站及对外之公开文件中,以作施政宣传推广;
    10.1.3
    保证申请内容及执行程序均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无侵犯他人的任何权利。
  1. 奖励批给的取消

    11.1 
    基金须取消奖励批给情况
    11.1.1 
    受益人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奖励款项;
    11.1.2
    受益人获得奖励后两年内作出的活动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
    11.2 
    基金可取消奖励批给的情况
    11.2.1 
    违反本计划章程的其他规定。
    11.3 
    取消奬励批给的后果
    11.3.1 
    受益人须自接获相关通知之日起计三十天内返还已收取的全部奖励金
    11.3.2
    受益人将被列入冻结名单,基金将于受益人接获取消奖励批给的后果通知日起计一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奖励申请
    11.4 
    不返还上点所指款项的后果:如未能于规定期间内返还已获发放奬励金的欠款,且又未有以书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据,将由财政局税务执行处进行强制征收
  1. 其他

    12.1 
    基金仅提供用于受益人的奬励金,当中并不参与受益人任何商业活动或商业决策,无论受益人在进行与营运是否有关的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等,不代表基金立场。
    12.2
    受益人须遵守澳门、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倘因企业作出任何活动或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受益人需自行承担。
    12.3
    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绝不用作本计划以外的任何用途,但基金为遵守法定义务而提供的情况除外。
    12.4
    申请人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章程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且无异议。
    12.5
    就本计划章程没有提及的事项,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第40/2021号行政法规《文化发展基金的组织及运作》、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25/202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及奬励批给规章》及其他有关文化发展基金资助的规定。
    12.6
    基金对本计划章程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12.7 
    查询方式:
    12.7.1 
    电话:2850 1000;
    12.7.2
    传真:2850 1010;
    12.7.3
    电子邮件:dgaf@fdc.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