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项目资助

品牌专项资助计划

申请时间: 2019年6月3日至8月27日

  1. 计划简介

    为协助澳门文创企业把握“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及“一带一路”建设机遇,文化产业基金(下简称「基金」)推出《品牌推广专项资助计划》,鼓励澳门文创企业联动起来,共同开拓澳门以外市场,尤其是粤港澳大湾区及一带一路地区的市场,助力品牌推广。

    本计划将重点支持文创企业进行跨领域合作,通过加强宣传来推广品牌形象,并以参加展销会/路演/开设品牌销售中心的方式寻找更大的市场空间,提高本澳文创品牌的整体竞争力。

  1. 资助要求

    2.1 项目执行期:24个月;
    2.2 基金将支持有助本澳文创产品及服务联合起来,在目标市场(澳门以外市场,尤其是粤港澳大湾区或一带一路地区)进行品牌推广的活动(参加展销会/路演/开设品牌销售中心),并举办系列宣传活动,拓展销售市场,有助企业及其产品/服务进入大湾区或一带一路市场;
    2.3 项目须由多家企业合作完成,由一家企业作为项目主体进行申请,并出示与每家参与企业签署的合作同意书,具体如下:
     
    2.3.1 参加展销会/路演:组织业界参与5次或以上目标市场(澳门以外)的展销会/路演,且每次展销会/路演应包括4个或以上文创中小微企;
    2.3.2 开设品牌销售中心:持续24个月开设2间或以上位于目标市场(澳门以外)的澳门文创产品销售中心,并搭建相应的线上销售,且每间销售中心应包括5个或以上文创中小微企的产品;
    2.3.3 参加展销会/路演及开设品牌销售中心:组织业界参与3次或以上目标市场(澳门以外)的展销会/路演,且每次展销会/路演包括4个或以上文创中小微企,以及持续24个月开设1间或以上位于目标市场(澳门以外)的澳门文创产品销售中心,并搭建相应的线上销售,且每间销售中心应包括5个或以上文创中小微企的产品。
    2.4 《品牌推广专项资助计划》的受资助企业必须:
     
    2.4.1 开立封闭式的专项帐户结算受资助项目的开支及收入;
    2.4.2 在资助期内每六个月提交进度报告及财务报告,每十二个月提交核数报告;
    2.4.3 于项目完结时提交总结报告、核数报告及参与企业之满意度意见书。
  1. 申请资格

    3.1 申请企业及参与企业均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且属文化产业范畴:
     
    3.1.1 如商业企业主为自然人,其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3.1.2 如商业企业主为法人,则该法人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资本须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拥有。
  1. 基本资料

    4.1 计划名称    :《品牌推广专项资助计划》;
    4.2 主办机构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产业基金;
    4.3 申请对象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属文化产业范畴的商业企业;
    4.4 申请地点    :澳门冼星海大马路105号金龙中心14楼A室;
    4.5 申请方式    :以电话 2850 1000/电邮 info@fic.gov.mo预约提交文件时间,并于预约时间内亲临或透过代办人递交本规定第6.1点所指之全部文件至申请地点;
    4.6 申请日期    :2019年6月3日至8月27日;
    4.7 申请文件须于上述截止日期前的预约时间内递交至申请地点,逾期概不受理;
    4.8 申请时须出示所有提交申请文件的正本以供核实;
    4.9 倘申请文件纸本与电子档内容有差异,以纸本书面文件为准;
    4.10 本基金就本计划收取之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4.11 查询方式    : 电话:2850 1000/传真:2850 1010/电子邮件:info@fic.gov.mo
  1. 资助名额、金额及范围

    5.1 资助名额:3个(择优选拔);
    5.2 资助方式:项目补贴方式;
    5.3 资助额度:基金将以实报实销的形式资助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展位/路演场地/品牌销售中心场租、展位/路演场地搭建费用、品牌销售中心装修费用、宣传费用、展位/路演场地/品牌销售中心设备费用、交通费(经济客位)、核数/会计师费用、物流费用(不包括税项),资助金额上限为澳门币500万元;
    5.4 申请企业需自行支付人事费用、办公室租金、办公室杂费、交际、住宿、膳食、行政开支以及上款没有提及的其他开支;
    5.5 已获基金或其他实体资助的费用不能在本计划获得资助。
  1. 申请文件

    6.1 申请企业必须提交从基金网站下载的“《品牌推广专项资助计划》申请表”及以下文件:
     
    6.1.1 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6.1.2 营业税申报表(M/1表格)影印本或财政局发出的开业声明书;
    6.1.3 申请企业最近期的营业税征税凭单影印本-M/8表格;
    6.1.4 向社会保障基金供款的证明文件影印本,但不具有供款义务者除外;
    6.1.5 申请资助项目的详细计划书,其载有相关规划及时间表,以及相关财务预算;
    6.1.6 申请企业在文化产业领域的经验及项目执行团队主要成员的履历;
    6.1.7 参与的文创企业的合作同意书;
    6.1.8 其他有助申请的文件。
    註:
    所有申请文件(除影印本外)需要企业法定代表在每页简签,并在最后一页全签并盖章;
    提交影印本时须出示正本以供核实;
    倘申请文件纸本与电子档内容有差异,以纸本书面文件为准;
    申请表、计划书及财务预算电子文件请电邮至 cafp@fic.gov.mo(请确保电子文件与纸本文件一致,申请表右上方的编码一致);
    申请企业须另外提交相关文件(如企业股东身份证)证明其符合第3.1点所规定的申请条件。
     
    6.2 详细计划书须包括目标市场的分析(为甚么选择这个市场)、所选择的澳门文创企业的分析(为甚么选择这些企业)、具体宣传推广计划及其时间表(如何协助企业进行宣传推广,建立品牌,并最终实现收入)资料;
    6.3 财务预算须包括支出细项的计算方式、项目预计的收入及计算方式、企业预计自投资金;
    6.4 在申请日期结束前,倘递交的文件或申请表格所载资料未符合规定或不齐全者,经基金通知后,申请企业应最迟在申请日期结束前更正及补交;到期未补交、补交仍不齐全或仍不符合规定者,基金得不受理其申请;
    6.5 本基金就本计划收取之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评审程序

    7.1 项目评审委员会由本地及外地各界专业人士组成;
    7.2 申请企业的代表须出席评审会议,介绍申请项目的内容,并回答评审提问;
    7.3 项目评审委员会将按下列的评审准则作出评分:
     
    7.3.1 项目对塑造文化产业品牌形象的作用;
    7.3.2 项目的参与文创企业数目,为其带来的经济效益;
    7.3.3 项目目标的合理性和实现的可能性,包括参与行业的发展潜力;
    7.3.4 项目市场推广策略(包括推行时间表及具体措施)的合理性;
    7.3.5 项目预算的合理性;
    7.3.6 申请企业的管理水平及项目执行团队的技术能力,过往相关经验。
  1. 提交报告及款项发放方式

    8.1 基金公佈获选名单后,将与获选企业签订“《品牌推广专项资助计划》协议书”(下简称“协议书”);
    8.2 受资助企业必须于签订协议书翌日起计30天内以书面通知基金就项目所选用之核数公司,并提交证明文件;
    8.3 签订协议书后,基金将向受资助企业发放资助额度的50%作为首期资助款项,并在接纳企业提交的进度报告及财务报告/核数报告后,按比例发放下一期的资助款项;
    8.4 受资助企业必须自项目完成后的3个月内,以连续日数方式进行计算,向基金提交总结报告、核数报告及参与企业之满意度意见书以申请开展结算程序(资助余额将在基金接纳企业提交的总结报告及核对确认支出单据后,按实报实销在专项帐户发放最后一期资助款项)。
  1. 受资助企业的义务

    9.1 受资助企业必须遵守:
     
    9.1.1 受资助企业必须按协议书所规定的24个月期限内,以连续日数方式进行计算,完成申请内陈述的项目;
    9.1.2 受资助企业必须按时提交报告;
    9.1.3 受资助企业必须同意,将积极配合执行申请项目之进程,基金将监察执行项目的过程;
    9.1.4 受资助企业必须同意,将积极配合基金就项目的监察工作及举办之相关宣传活动,并同意基金于整个项目进程中拥有文字、摄影、拍照与其他形式记录之权利,以及所有相关产出物之永久无偿使用权;
    9.1.5 受资助企业必须同意,签订协议书后有关申请项目的基本资料及成果将公示于基金网站及对外之公开文件中,以作施政宣传推广。
    9.2 基金为项目进行结算程序后,倘核准的支出多于有关费用实际支付金额,基金将会按本申请规定在发放余额进行扣除;
    9.3 倘受资助企业未能按本申请规定第9.1.1点所述期限完成有关程序,企业须在逾期日起计的15天内向基金以书面方式详述逾期的原因和理由;
    9.4 倘发生本申请规定第9.3点并在限期前未具备合理理由者,或有关提交之理由不获基金接纳,基金得取消其获资助资格,受资助企业须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计的30天内退回已接收之资助;
    9.5 受资助企业向基金提交总结报告后,倘基金发现有关结果对比提交申请时出现偏离项目核心的情况,基金得有条件接纳或拒绝接纳其总结报告:
     
    9.5.1 倘发生基金有条件接纳总结报告的情况,基金得因应受资助企业对项目执行的偏离程度,按比例对“资助额度”进行扣除;
    9.5.2 倘发生基金拒绝接纳总结报告的情况,受资助企业的获资助资格即告取消;企业须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计的30天内退回已接收之资助;如未能于规定期间内返还已获发放资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书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据,将由财政局税务执行处进行强制征收。
    9.6 受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往后资助申请的主要参考资料;
    9.7 受资助企业未经基金同意不得就申请项目收取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任何形式给予的款项。
  1. 企业的退出、以及违反规定之处理

    10.1 倘申请企业于提交申请后临时申请退出,企业应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申请即时视作终止;
    10.2 倘获选企业不签署协议书,基金将视作放弃申请处理;
    10.3 倘受资助企业违反本申请规定或协议书之规定,基金得取消其获资助资格;受资助企业须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计的30天内退回已接收之资助;如未能于规定期间内返还已获发放资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书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据,将由财政局税务执行处进行强制征收;
    10.4 在受资助企业未退回有关金额前,基金可不再接受企业随后向基金递交的申请。
  1. 其他

    11.1 申请企业不得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11.2 申请企业不得将资助款项用于非批给决定所指用途;
    11.3 申请企业保证申请项目的内容及执行程序均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无侵犯他人的任何权利;
    11.4 申请企业须自行向相关部门(包括澳门及澳门以外地区)申请并取得项目所必须的各类型准照及许可文件;
    11.5 基金仅提供用于申请项目的款项,当中并没有参与申请企业任何商业活动或商业决策,无论企业在进行与项目是否有关的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立场等,均与基金无关。倘因企业作出任何活动或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企业需自行承担,概与基金无关;
    11.6 申请企业所提供的资料绝对保密,基金绝不用作本计划以外的任何用途;
    11.7 申请企业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规定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且无异议;
    11.8 基金只接受申请企业于资助期内,就项目产生之支出费用;
    11.9 就本申请规定没有提及的事项,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经第11/2019号行政法规修改第26/2013号行政法规《文化产业基金》、第16/2018号行政长官批示《文化产业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及其他有关文化产业基金资助的规定;
    11.10 基金对本申请规定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