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艺术活动交流资助

年份:

文化活动 /项目资助计划

申请时间: 2022年11月03日至11月25日

  1. 资助目的

    为配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化政策,运用其资源支持发展文化及艺术领域的活动和交流,文化发展基金根据第25/202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文化发展基金资助及奖励批给规章》规定,设立2023年文化活动/项目资助计划,透过择优方式选取并支援本地依法成立的非牟利社团开展各种文化艺术创作及推广工作、本土历史与文化的保护工作、本地文化艺术交流,以促进本地文化的多元发展,推动艺术扎根,改善艺文环境,丰富社区文化生活,弘扬本土文化价值,巩固澳门文化艺术的永续发展。

  1. 资助范围

    2.1
    本计划的资助范畴仅限于:视觉艺术、文学创作、音乐、曲艺(一般对唱、金曲、流行曲、折子戏,形式仅限于演出)、戏剧、舞蹈、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粤剧长剧演出)、时装、设计、影视及动漫相关活动/项目。
    2.2
    活动/项目的类型仅限于演出、音像制作、影视或动漫制作、举办专业比赛、举办讲座、举办工作坊、举办培训课程、举办研讨会、举办/参加展览、出版书籍、出版期刊、节庆活动(仅限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且属公开性或公众可参与的活动。
    2.3
    申请人仅能在申请表选择一种范畴及类型,如活动/项目涉及多个类型的混合,请选择其中最核心的类型,基金将以该类型作为主要的评审内容,并以该类型的量化指标计算倘有的扣减资助比例。
    2.4
    重点资助范围如下:
    2.4.1
    鼓励原创性强的艺文项目。
    2.4.2
    进入社区,以社区为舞台,推动社区民众参与,改善社区文化环境的艺文项目。
    2.4.3
    善于发掘和善用澳门街道、广场、公园、世遗建筑等公共空间,发掘社区历史、 文化面貌与建筑特色之艺文活动。
    2.4.4
    有助培养本地观众及拓展本地文化艺术市场的项目,如实行演出售票制的项目等。
    2.4.5
    举办有关培养文化艺术人才、面向儿童与青少年的艺术教育项目、驻校工作坊及学校巡演等。
    2.4.6
    有关澳门文化遗产及文保知识的传承、教育、研究及推广工作。
    2.4.7
    有关澳门文化、艺术及历史范畴的创作项目。
    2.4.8
    与外地文化艺团、艺术工作者合作进行艺术创作项目;
    2.4.9
    本地艺文创作往外展演等项目。
    2.5
    下列活动/项目不属于本资助计划的范围:
    2.5.1   
    体育舞蹈(如:非舞蹈剧场形式的表演、拉丁舞、标准舞、排排舞、广场舞等)、文娱康体类(如:茶艺等)、体育竞技、武术、考察、魔术、花艺、烹饪技巧、马戏杂技、种植、美食/饮食、网站构建及维护、程式开发及维护、电子竞技之活动/项目;
    2.5.2
    属联谊、联欢、聚餐、参观景点、探访、拜访、交流、参加会议性质等为主要目的之活动/项目;
    2.5.3
    属赴外比赛、赴外获奖的活动/项目;
    2.5.4
    翻译文本之出版;
    2.5.5
    以会务宣传为主要目的之活动/项目、印制周年纪念性的志庆刊物、会刊;
    2.5.6
    已出版、再版或重印的出版物;
    2.5.7
    涉及商务/商业性质之活动/项目(如:商业刊物或具商业性质之演唱会等);
    2.5.8
    含筹款性质的慈善活动/项目;
    2.5.9
    属非公开性或公众无法参与的活动/项目;
    2.5.10
    属受第三方委约进行制作之活动/项目。
  1. 申请地点及期间

    3.1
    申请地点:澳门新口岸冼星海大马路105号金龙中心14楼A室。
    3.2
    申请期间:2022年11月03日至11月25日。
  1. 申请资格

    4.1
    于2018年12月31日或之前已在澳门依法设立及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刊登章程的非牟利本地社团。
    4.2
    申请资格的限制:申请人的会长及理事长没有在另一申请人同时担任会长及理事长职务(例:甲和乙分别在A团担任会长或理事长职务,倘两人同时在B团担任会长或理事长的职务,则不符合申请资格)。
    4.3
    申请人须为所举办活动的主办单位(除参加第三方举办的展会及参加艺术节的演出外)。
  1. 申请金额、数目及获批数目

    5.1
    申请金额由申请人填写,每个活动/项目的申请金额不能超出第8.1点所指的可获资助的开支之和,也不能超出申请活动/项目的预算支出减去预算收入的差额。
    5.2
    基于行政成本考量,不受理申请金额少于10,000.00澳门元之申请。
    5.3
    申请活动/项目数目的限制:每一申请人申请之活动/项目数目上限为8个,其中曲艺范畴只能申请1个活动/项目。
    5.4
    每个申请人可获批的活动/项目数目上限为5个
  1. 资助方式

    补贴。

  1. 批给资助的金额上限

    7.1
    资助额度:单个活动/项目的资助金额不高于申请金额及活动/项目的类型对应的资助上限。
    活动/项目类型 单个活动/项目的资助上限
    (澳门元)
    演出(曲艺以外的资助范畴)、举办/参加展览、节庆活动(仅限于非物质文化遗产) 500,000
    音像制作、影视或动漫制作 250,000
    出版期刊 每期50,000,
    上限4期共200,000
    举办专业比赛、举办讲座、举办工作坊、举办培训课程、举办研讨会、出版书籍 100,000
    演出(曲艺) 30,000
    7.2
    批给资助金额将因应活动/项目的量化指标(场数/日数/堂数/个数/作品部数/集数/专辑数/曲目首数/期数/印刷量)而作出扣减,详见第9点(资助扣减)。
  1. 可获资助及不获资助的开支范围

    8.1
    可获资助的开支仅包括下列在资助期内作出与活动/项目相关的开支:
    8.1.1
    服务人员费用(创作、表演者和技术人员):直接参与活动/项目的制作、幕前及幕后工作的人员费用,如导演费、监制费、编剧费、编舞费、作曲费、作词费、表演者费、策展费、艺术家费、导师费、嘉宾费用及翻译费。当中每人最高资助上限为40,000.00澳门元(上限按人员计算,倘有关人员于同一项目中同时担任多个职位,该人员最高资助上限亦为40,000.00澳门元);
    8.1.2
    设计及制作费用:因活动/项目需要制作与活动/项目内容相关的设计费用及生产制作费用,如舞台设计、平面设计、场地设计、佈景/装置费、服装费、化妆费、道具费、材料费、装裱费、录影及录音费、排版校对印刷费、证书费、奖杯、奖牌、奖状;
    8.1.3
    场地租金(非恆常性):因举办活动/项目原因而支付的临时性场地租金,以及相关的保安及清洁费用;
    8.1.4
    设备租赁费用:因活动/项目需要而租赁器材费用,如灯光租赁费、音响器材租赁费;
    8.1.5
    推广及宣传费用:为宣传及推广活动/项目,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所产生的费用,例如报章、杂志、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广告宣传费;相关宣传品例如宣传单张、海报、纪念品的制作费用;
    8.1.6
    物流费用(不包括税项):为执行活动/项目而运送物资如佈景、道具、服装、乐器等的费用;
    8.1.7
    交通费(经济客位)及住宿费(四星或以下酒店):当活动/项目涉及赴外交流,工作人员往来活动/项目目的地之经济客位、当地交通费用及当地住宿费;当活动/项目涉及邀请外地嘉宾时,外地嘉宾往来澳门之经济客位、澳门当地交通费用及澳门住宿费;
    8.1.8
    版权费用:为执行活动/项目为第三方支付的版权费用,例如剧本版权费用;
    8.1.9
    保险费用:为执行活动/项目而所购买的保险费用。
    8.2
    不可获资助的活动/项目开支包括如下
    8.2.1
    行政人员的相关费用;
    8.2.2
    设备购置及维修费用;
    8.2.3
    奖金、奖品、礼物、慈善送赠用之物资;
    8.2.4
    工作餐、税项;
    8.2.5
    核酸检测费用、隔离衍生费用;
    8.2.6
    核数费用。
    8.3
    第8.1点及第8.2点所指的开支可视为活动/项目预算开支范围内,而其他开支如招待、庆功宴、茶点、票房分成支付的开支则不视为活动/项目预算开支范围
    8.4
    倘活动/项目的举办违反卫生局发出的防疫指引,相关的开支将不获资助,且不影响第21点的适用
  1. 资助扣减

    9.1
    倘总结时受资助活动/项目的量化指标(场数/日数/堂数/个数/作品部数/集数/专辑数/曲目首数/期数/印刷量)少于申请时预计的场数/日数/堂数/个数/作品部数/集数/专辑数/曲目首数/期数/印刷量,将按比例[(预计活动场数/日数/堂数/个数/作品部数/集数/专辑数/曲目首数/期数/印刷量-实际场数/日数/堂数/个数/作品部数/集数/专辑数/曲目首数/期数/印刷量)/预计活动场数/日数/堂数/个数/作品部数/集数/专辑数/曲目首数/期数/印刷量]扣减资助金额。
    9.2
    倘活动/项目实际执行结果(加入基金批给资助金额后)最终出现盈余,资助额度将扣减至使盈余为零的金额(例:如A活动/项目实际支出为35万元,实际收入为10万元,原批给资助金额为30万元,现有盈余5万元,则资助额度将扣减5万元)。
    9.3
    倘出现多种扣减情况时,扣减比例不会叠加,并以当中的扣减比例最大值作为最终的扣减比例。
  1. 资助期

    10.1 
    资助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0.2
    在不影响下点规定适用的情况下,经受益人于资助期内预先提出具适当说明理由的申请,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长资助期,但累计延长的期间不得超过原资助期的一半
    10.3
    基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受益人的原因,经受益人申请,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延长资助期,每次延长不超过6个月,且不受上点最后部分规定的限制。
  1. 申请文件

    11.1 
    申请人须于网上系统註册社团帐户或使用已有的社团帐户登入,填写申请表及上传基本文件、倘有的有助评估资料,具体如下:
    11.1.1 
    基本文件
    11.1.1.1 
    社团签署代表(详见第11.3.2点)之身份证明文件。倘由受权人签署,应提交确认其权力的相关文件,如经会员大会通过之会议纪录或法定代表授权书副本;
    11.1.1.2
    申请人刊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章程(必须载于印务局网页上之中、葡文PDF版本);
    11.1.1.3
    身份证明局发出之《已成立社团之领导架构证明书》文件,内容包括有效领导架构之组成。
    11.1.2 
    倘有的有助评估资料
    11.1.2.1 
    有助评估的资料包括:
    11.1.2.1.1   
    节目内容;
    11.1.2.1.2
    演出者及参与者简历;
    11.1.2.1.3
    主要计划人员简历;
    11.1.2.1.4
    演出剧目内容;
    11.1.2.1.5
    展览作品图片;
    11.1.2.1.6
    出版初稿(包括:目录及大纲);
    11.1.2.1.7
    活动/项目的参考短片;
    11.1.2.1.8
    邀请函;
    11.1.2.1.9
    报价单;
    11.1.2.1.10
    团体简介;
    11.1.2.1.11
    过去一年举办的活动资料;
    11.1.2.1.12
    未来发展方向;
    11.1.2.1.13
    精选评论文章等。
    11.1.2.2 
    申请人应提供清晰及充足的申请资料予基金作评估之用,{如:列明与拟开展活动/项目对应的具体时间(开始及结束日期应与拟进行的活动/项目匹配)及具体地点(如:城市)}。
    11.1.2.3
    倘网上申请系统填写申请表格中的资料与上载之有助评估资料的表述有任何差异,概以网上申请系统填写之申请表格(不包括上载之附件)为准。
    11.2 
    申请人须亲临基金提交申请凭条正本,其他申请文件均须通过网上提交,除基金要求外,现场补充文件将不纳入申请卷宗内容
    11.3
    申请须遵守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11.3.1 
    撰写申请文件的语文:须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写。
    11.3.2
    申请凭条须由刊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组织章程中明确指定的代表签署,倘没有指定代表则由申请人的理事长或会长签署,如理事长或会长未能签署,应由经会员大会通过之受权人签署,其次需盖上会章作实。
    11.3.3
    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说明及提交其他为组成申请卷宗属不可或缺的文件、报告或资料。
    11.3.4
    申请人须确保所提交的文件及资料准确无误,一经提交,除基金另有通知外,并不接受申请人对已提交之文件及资料作出更改
    11.3.5
    申请人不得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11.3.6
    倘申请人拟撤回申请,应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申请即时视作终止。
    11.3.7
    基金就本计划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初步分析

    12.1 
    基金将对申请卷宗进行初步分析,以核实申请活动/项目是否齐备资助计划章程要求的文件及是否符合资助批给的要件
    12.2
    倘申请卷宗不符合上点的规定,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在5天内补交有关文件
    12.3
    倘申请人没有在上点所指的期间补交所需的文件,或补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规定,则基金行政委员会驳回有关申请
    12.4
    经初步分析,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驳回有关申请,不进入评审程序
    12.4.1   
    申请活动/项目不符合基金的宗旨
    12.4.2
    申请活动/项目不属于本章程第2条的资助范围规定
    12.4.3
    申请人不符合本章程第4条的申请资格规定
    12.4.4
    申请活动/项目不符合本章程第5条的规定
    12.4.5
    申请文件不符合本章程第11条的申请文件规定
    12.4.6
    属基金其他专项资助计划的资助范围
    12.4.7
    申请活动/项目属于澳门其他公共实体/公共部门已公佈的资助计划范围
    12.4.8
    申请人在基金其他受资助活动/项目未返还已获发放资助的欠款
    12.4.9
    申请人处于基金冻结名单内
    12.4.10
    活动/项目涉及不雅、暴力、色情、淫亵、赌博、粗言秽语、影射或侵害他人之权利等不当成分;
    12.4.11
    活动/项目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12.5 
    倘没有出现驳回申请的情况,则基金行政委员会将申请卷宗送交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1. 评审程序

    13.1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行政委员会主席根据每次需审议的活动/项目性质,从相关领域的专家名单中邀请三至七名来自文化艺术领域、学术界别的专家出任。
    13.2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至少过半数成员出席时方可举行会议,并须就每次会议缮立会议记录,其内应记录评审结果及会议的重要事项。
    13.3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按以下的评审标准作出评分(10分为满分):
    13.3.1 
    内容素质及规划的完善程度(50%)
    申请之活动/项目是否具有原创性、素质、意义及价值,能否有系统及有策略地预计、规划和统筹即将进行的活动/项目,且能合理分配资源,并能提供详尽资料。
    13.3.2
    预算合理性(30%)
    预算有否夸大不实及有否积极拓展收入(包括门票收入、广告收入或贊助等)。
    13.3.3
    申请者执行能力(10%)
    申请人或参与活动/项目的人员(如主要创作人员或艺术行政人员等)是否具足够执行及统筹能力完成所拟定之计划及达至其预期效果,以及参考申请人或参与活动/项目的人员过往活动之执行情况,或社团宗旨与活动/项目之性质的吻合度。
    13.3.4
    对本澳文化艺术发展的推动(10%)
    以活动/项目对象、人数、改善社区文化环境及推广本澳文化艺术的积极度作为考量。
    13.4 
    曾获国家艺术基金的资助项目,将会获得额外加分,上限为1分。
    13.5
    经评审后,评分达到6分或以上(10分为满分),方具条件获批给资助,且不影响下点规定的适用。每一个申请人获批之活动/项目数目不多于5个,如同一申请人评分达到6分或以上的项目多于5个,则以评分最高的5个活动/项目作为批给对象
    13.6
    由于预算所限,基金可对申请活动/项目作出不批给资助的决定。
  1. 协议书

    14.1 
    受益人须接获本基金书面通知结果翌日起计30天内提交下列文件,以便基金准备协议书内容,倘受益人未能如期提交,且无作出通知或合理解释者,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14.1.1 
    在澳门银行开立之帐户(澳门元)存摺首页或澳门银行发出的相关证明文件副本,须载有银行名称、帐户名称和帐号的资料页。
    14.2
    受益人须与基金签立协议书,协议书尤须载有资助标的、资助期限、总资助金额、资助金额用途、发放资助款项程序、资助扣减、受益人义务、报告之提交、进度监察以及取消批给条款。
    14.3
    不签署协议书的后果:在收到批给决定通知日起计30天内,如受益人不签署协议书,视为放弃接受资助,但具不可抗力原因者除外。
  1. 项目内容的更改

    15.1 
    对于下列不涉及偏离受资助活动/项目核心内容的更改不需要申请,受益人可因应具体执行情况灵活作出调整,并在提交报告时进行说明
    15.1.1 
    活动/项目名称的调整(不涉及活动/项目主题更改);
    15.1.2
    活动/项目举行日期(不涉及活动/项目场次/日数的减少);
    15.1.3
    活动/项目举行地点(仅限于同一城市的不同地点);
    15.1.4
    新增主要人员;
    15.1.5
    辅助人员的增减;
    15.1.6
    活动/项目执行内容的增加(不涉及新增活动/项目主题)。
    15.2 
    如受资助活动/项目内容的更改涉及受资助活动/项目的量化指标(如场数/日数/堂数/个数/作品部数/集数/专辑数/曲目首数/期数/印刷量)的缩减时,将按照第9点对资助额度进行扣减。
    15.3 
    如受资助活动/项目的内容更改涉及活动/项目的核心内容,尤其是下述所指情况,则受益人须提出申请并由基金作出事前审批,于资助期内受益人仅可就受资助活动/项目提出1次更改申请,由于审批时间需时,受益人需要在活动/项目举办前至少60天提交齐备的资料作申请,基金将因应更改对核心内容的偏离情况,倘需要时谘询第13.1点所指的专家意见,以决定是否对受资助活动/项目的资助额度进行扣减或取消资助批给,故受益人如未能按时提交申请,基金不保证可在活动/项目举办前通知受益人审批结果,受益人须自行承担风险
    15.3.1 
    活动/项目的主题在原有的基础上出现调整(如:新增主题);
    15.3.2
    活动/项目的举行方式由线下转移为线上;
    15.3.3
    活动/项目的举行地点更改为其他城市;
    15.3.4 
    活动/项目的任一主要人员退出项目或作出更改:
    活动类型 主要人员
    演出/音像制作/影视制作 导演、监制、编剧、编曲、编舞、主要表演人员(如男主角、女主角、演奏者、主唱)
    举办工作坊/培训课程/讲座/研讨会 导师、讲者
    出版书籍、出版期刊 作者、主编
    举办艺术展览 策展人、艺术家
     
    註:如主要人员的岗位由多人同时担任,则该岗位的一半以上人员变动视为涉及核心内容的更改(如原计划一个艺术展览有3名艺术家,则2名艺术家出现变动才视为涉及核心内容的更改)。
    15.4 
    基金不接纳受资助活动/项目的主题更改申请,如演出剧目的更改、展览主题的更改、出版物主题的更改
    15.5
    倘受益人没有事先申请第15.3点所指的核心内容更改,在受益人提交总结报告后,基金将因应更改对核心内容的偏离情况,倘需要时谘询第13.1点所指的专家意见,以决定是否对受资助活动/项目的资助额度进行扣减或取消资助批给
  1. 报告的提交

    16.1 
    受益人须于资助期内完成活动/项目,并在活动/项目完结后翌日起30日内向基金递交总结报告,倘受益人未获悉活动/项目受资助而未能于指定期间内提交,须自接获结果信函翌日起计30日内递交。
    16.2
    总结报告须由以下内容组成,包括如下:
    16.2.1 
    “受资助活动/项目评估报告及收支费用表”
    16.2.2
    活动/项目的执行情况:受资助活动/项目的实际执行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
    16.3
    倘受益人于本资助计划的所有受资助活动/项目的批给资助金额合计超过1,000,000澳门元,受益人尚须于活动/项目完结后翌日起120日内提交由本澳认可之执业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签发的关于受资助活动/项目收入及支出情况的专项财务审查报告(受益人须自行负责有关费用)。
    16.4
    报告附带的证明文件:受益人提交总结报告时,须按适用的情况附上活动/项目执行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6.4.1 
    演出录像片段之DVD/CD-R拷贝;
    16.4.2
    宣传品图片(如宣传刊物或衍生品);
    16.4.3
    宣传活动资料(如线下宣传活动/项目的照片,请贴在A4纸上);
    16.4.4
    提供不同角度展示活动全景的照片、线上宣传截图及点击数据、宣传片档案等);
    16.4.5
    媒体报导(如:新闻稿、剪报);
    16.4.6
    参展及获奖资料(如参展照片、奖状等);
    16.4.7
    如属出版书籍或专辑,1本出版刊物或1只光碟专辑。
    16.5
    延期提交报告的申请: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益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照上点规定的期间提交报告,受益人应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天内通知基金。倘属上述所指的情况,经基金批准,提交报告的期间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天内。
    16.6
    倘基金认为文件有不清楚之处,受益人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补充说明文件,到期未提交将以当前已提交的文件处理。
  1. 开支的确认

    17.1 
    开支确认的目的及强制性:为确定受资助活动/项目的实际支出金额及受益人在受资助的活动/项目实际作出的开支属于本章程订定可获资助的开支,且属批给的原计划开支范围,开支须经基金确认
    17.2
    确认的方式:补贴透过受益人提交专项财务审查报告(倘适用)或单据副本进行确认,倘开支费用涉及外币兑换,须保留兑换率证明。
    17.2.1 
    如受益人属于16.3所说的情况,受益人不须提交单据,基金将根据专项财务审查报告进行补贴款项的确认。
    17.2.2
    如受益人不属于16.3所说的情况,受益人须提交单据,并把所有使用基金补贴款项的单据副本有序地贴在A4纸上/钉好,与“受资助活动/项目评估报告及收支费用表”的编号对应,以便基金审查。
    17.3
    所有受资助活动/项目的相关开支单据及各类收支证明正本,受益人须保存5年。
    17.4
    对单据的要求:
    17.4.1 
    倘由机构发出的发票、收据,应列明收受/接收单位、发出单位(非受益人)、开立日期、凭单编号(倘有)、服务/产品/项目名称、金额、发出单位的盖章/签署(如提供「发票Invoice」,必须为已付款的发票)。
    17.4.2
    倘由个人发出的职业税M/7 格式凭单,应列明收受/接收凭单的顾客姓名、发出者的税务编号、开立日期、凭单编号、职业税章程附表所载之业务、金额。
    17.4.3
    倘由个人发出的收据,应列明收受/接收单位、发出者姓名、开立日期、凭单编号(倘有)、服务/产品/项目名称、金额,且发出者必须签名确认。
    17.4.4
    倘单据缺失收受/接收单位的资料或发出单位的盖章/签署,经适当说明,且基金认为合理,基金可考虑接纳有关单据。
    17.4.5
    如服务/产品提供者修改单据,其更改之处,应加盖服务/产品提供者之盖章或签署。基金不接受经涂改但没有盖章或签署核实之单据
    17.4.6
    金额单价或总价如有折扣应註明实付金额。
    17.4.7
    所有单据必须于资助期开始日后开立。
    17.5
    提交单据的时点:提交第16点所指的总结报告时。
  1. 关联交易

    18.1 
    当申请人将向属于下列任一情况的供应商採购服务(包括服务人员费用)或商品,须在申请文件中预先披露交易的对象名称、与申请人的关系、预计交易的内容
    18.1.1 
    申请人为供应商的股东。
    18.1.2
    申请人的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及上述人士的配偶/父母/子女为供应商、供应商的股东、供应商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
    18.2
    对于第18.1点提及的採购交易及倘有的专项财务审查报告提及的关联交易,申请人须于总结报告中申报及提供文件证明(服务人员费用仅需申报,不需进行询价)已额外向至少2间非关联方的供应商(即不属于第18.1点所指的供应商)进行询价,基金将以最低价格的报价为开支确认上限,未能提交相关证明则该笔支出不能使用基金补贴的款项进行支付。
  1. 资助款项支付及条件

    19.1 
    在签署协议书后,资助款项按以下所订定的期间及条件发放:
    发放阶段 发放期间及条件 资助款项发出百份比
    首期 签署协议书后翌月内发放 90%
    余款 受益人提交完整报告(包括总结报告及专项财务审查报告(倘适用))并获基金通过,翌月内发放 10%
    19.2 
    受益人提交错误的银行帐户资料而导致未能成功转帐,除支付时间可能延迟外,银行所收取的行政费用须由收款单位自行承担。
  1. 受益人的义务

    20.1 
    受益人须履行下列义务:
    20.1.1   
    将资助款项根据批给决定所指的用途全数用于受资助的活动/项目
    20.1.2
    按照已预先订定的活动及项目规划,执行及完成活动及项目;
    20.1.3
    谨慎、合理规划及组织受资助的活动或项目;
    20.1.4
    按时提交第16点所指的受资助活动/项目报告;
    20.1.5
    配合基金的监察职务,尤其是按时提供基金要求的资料,倘活动/项目需凭门券入场,在基金要求时,受益人须提供最多五张入场券予基金;
    20.1.6
    自行向相关部门(包括澳门特区及外地)申请并取得活动/项目所必须的各类型准照及许可文件
    20.1.7
    完整保留受资助活动/项目的原始收支凭证至少5年;
    20.1.8
    积极配合基金就活动/项目的监察工作及举办之相关宣传活动,并同意基金于整个活动/项目进程中拥有文字、摄影、拍照与其他形式记录之权利,以及所有相关产出物之永久无偿使用权;
    20.1.9
    在任何与活动/项目相关的宣传活动、新闻稿及宣传物品註明获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发展基金支持”或“支持单位: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发展基金”,并向基金报备;
    20.1.10
    同意签订协议书后有关申请活动/项目的基本资料及成果将公示于基金网站及对外之公开文件中,以作施政宣传推广;
    20.1.11
    保证申请活动/项目的内容及活动/项目执行程序均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无侵犯他人的任何权利
    20.1.12
    遵守与基金签立协议书内所订定的条款;
    20.1.13
    遵守卫生局发出的防疫指引;
    20.1.14
    遵守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其他适用之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20.2
    受基金资助的活动/项目内容,不得兼收澳门其他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的财政资助,但属基金与其他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合办或作出协调的情况除外。
    20.3
    受基金资助的活动/项目内容,不能同时获得基金其他计划的资助批给
  1. 资助批给的取消

    21.1 
    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情况:
    21.1.1 
    受益人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21.1.2
    受益人将资助款项用于非批给决定所指用途
    21.1.3
    受益人让第三人使用资助款项
    21.1.4
    受益人违反谨慎、合理规划及组织受资助的活动或项目的义务而导致对参与者或公共利益,尤其是公众安全或社会秩序造成严重风险或损害
    21.1.5
    受益人作出的活动/项目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
    21.1.6
    不再符合第2点及第4点的要求,且未于基金订定的期间内补正不当情事。
    21.2
    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
    21.2.1 
    受益人在资助期内终止执行或未完成活动/项目
    21.2.2
    违反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21.2.3
    违反协议书订定其他取消批给的情况。
    21.3
    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
    21.3.1 
    受益人须自接获相关通知之日起计三十天内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
    21.3.2
    受益人将被列入冻结名单,基金将于受益人接获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通知日起计一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申请
    21.3.3
    第21.3.2点所指的后果不适用于基金批准受益人主动提出的终止执行活动/项目申请且受益人已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的情况。
    21.4
    不返还上点所指款项的后果:如未能于规定期间内返还已获发放资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书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据,将由财政局税务执行处进行强制征收
  1. 逾期提交报告的后果—资助扣减

    22.1 
    倘受益人逾期提交报告,基金可作出以下资助扣减:
    情况 资助扣减
    超出期限递交第16.1点总结报告及第16.3点专项财务审查报告(但获批准延期提交者除外) 1. 超出期限递交总结报告,扣减受资助活动/项目补贴资助款项10%;
    2. 超出期限递交专项财务审查报告,扣减受资助活动/项目补贴资助款项10%;
    3. 上述资助扣减情况与第9点(资助扣减)叠加计算,经扣减后资助款项= 批给资助金额*(1-A)*[1-(B1+B2)],A及B为资助扣减比例。
    备註:
    A为第9点所指的资助扣减比例;
    B1为超出期限递交总结报告的资助扣减比例;
    B2为超出期限递交专项财务审查报告资助扣减比例;
  1. 其他

    23.1 
    申请人可出售门票或向其他机构(非本地区公共实体/公共部门)申请资助,以弥补举办活动的经费缺口。
    23.2
    申请人须尊重创作及知识产权,并应遵循版权准则处理版权购买。
    23.3
    基金仅提供用于受资助活动/项目的款项,当中并不参与受益人任何活动或决策,受益人的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等,不代表基金立场。
    23.4
    受益人须遵守澳门、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倘因其作出任何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受益人需自行承担。
    23.5
    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绝不用作本计划以外的任何用途,但基金为遵守法定义务而提供的情况除外。
    23.6
    申请人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章程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且无异议。
    23.7
    就本计划章程没有提及的事宜,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适用40/2021号行政法规《文化发展基金的组织及运作》、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25/202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文化发展基金资助及奖励批给规章》及其他有关文化发展基金资助的规定。
    23.8
    基金拥有对本计划规章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1. 查询或提供意见

    24.1 
    电话:8985 0869、2850 1000;
    24.2
    传真:2850 1010;
    24.3
    电邮:acpt@fdc.gov.mo
    24.4
    地址:澳门冼星海大马路105号金龙中心14楼A室;
    24.5
    网址:www.fdc.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