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產業項目資助

年份:

電影長片製作支援計劃

申請時間: 2022年12月13日至2023年2月24日

  1. 資助目的

    文化發展基金根據《文化發展基金資助及獎勵批給規章》的規定,設立本資助計劃,提供本地電影主創人員製作電影長片的機會,鼓勵本地電影工作者投入電影長片的製作,以持續培養本澳電影創作人才,提升本地電影專業製作能力。基金將向受益人提供以下兩部分支援:一、資助:電影長片製作及宣傳推廣費用;二、專業意見支援:本支援計劃獲選影片製作執行期間,專家將為受益人提供電影製作及宣傳推廣之專業意見,以完善其影片。

  1. 申請期

    2.1
    申請期:2022年12月13日至2023年2月24日。
  1. 資助範圍

    3.1
    電影長片(片長不得少於80分鐘的劇情片,不包括動畫片和紀錄片)的製作和宣傳推廣
  1. 申請資格

    4.1
    申請人方面
    4.1.1
    申請人應以個人形式申請,且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年滿18歲(以申請文件截止遞交日期計算);
    4.1.2
    申請人須為影片的導演或監製;
    4.1.3
    申請人須曾擔任一部電影長片(片長不少於80分鐘之劇情片)或兩部短片(每部片長為20分鐘以上之劇情片)的導演或監製,而該作品須曾公映;
    4.1.4
    每位申請人同一年度只可提交一份申請,且不得在本計劃之其他申請項目中擔任導演或監製。
    4.2
    拍攝影片方面
    4.2.1
    申請項目在申請期完結(2023年2月24日)前,須尚未開展拍攝製作工作的任何部分,僅可開展前期籌劃工作。申請人並須為合法可製作成影片的權利人或受權人,且影片不得為委約製作的作品;
    4.2.2
    影片類型必須為劇情片(不包括動畫片和紀錄片),且不得為七月八日第10/78/M號法律(訂定在本地區販賣、陳列及展出色情及淫褻物品之措施)所指的色情影片。
    4.3
    製作團隊之方面
    4.3.1
    影片之導演必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倘非為申請人);
    4.3.2
    工作人員組別(監製、導演、編劇、男主角、女主角、男配角、女配角、攝影師、剪接師、美術指導、服裝設計、動作/武術指導、音樂)中,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應佔該組別整體人員數目的50%以上。
  1. 對拍攝完成影片的要求

    5.1 
    影片片長不得少於80分鐘;
    5.2
    影片須在資助期內於澳門電影院作公開商業放映,除此之外,影片亦可透過影視視頻網站作公開商業放映或者於澳門以外的電影院作公開商業放映;
    5.3
    影片須附中、英文或葡、英文字幕;
    5.4
    如獲資助批給後拍攝完成的影片未符合本點所指的要求,則適用於第22.1.6點規定。
  1. 資助方式及其他支援配套

    6.1
    資助方式:補貼。
    6.2
    其他支援配套:本支援計劃獲選影片製作執行期間,專家將為受益人提供電影製作及宣傳推廣之專業意見,以完善其影片。
  1. 批給資助的名額及金額上限

    7.1
    名額:最多4個。
    7.2
    補貼:批給資助上限為申請項目預算支出的80%,上限為200萬澳門元。
    7.3
    批給資助金額將因應實際支出而作出扣減,詳見第9點(資助扣減)。
  1. 可獲資助及不可獲資助的開支範圍

    8.1
    可獲資助的開支包括下列在資助期內作出與項目相關的開支:
    8.1.1
    人員費用:直接參與製作、演出、幕後及後製工作的人員費用,包括監製、導演組、製片組、演員組、攝影組、燈光組、美術及服裝組、化妝及髮型組、錄音組等,但不包括由申請人擔任上述職務的人員支出
    8.1.2
    製作費用:因拍攝影片需要而衍生的製作開支,包括場地租用費用及租用器材(攝影器材、燈光器材、錄音器材、發電車/機、軌道)的費用,購買道具置景及服裝、化妝及髮型物資的費用,以及後製費用(音效、剪輯、調色、CG特效、配樂)。
    8.1.3
    交通費用:因拍攝取景工作,為攝影組、燈光組、美術及服裝組、錄音組、化妝及髮型組、演員組、製片組租用接載人員及運送器材之車輛租用費用及往來取景目的地之經濟客位及拍攝當地交通費用;
    8.1.4
    宣傳及推廣費用:指為宣傳或發行電影項目而衍生的宣傳材料費、參展費用、首映禮費、廣告費、戶外宣傳費及宣傳策劃費。
    8.2
    不可獲資助的項目開支包括如下
    8.2.1
    第8.1.1點以外的人員費用,如行政、財務、行銷人員,以及由申請人擔任的各種相關職位的人員費用;
    8.2.2
    住宿費;
    8.2.3
    膳食費;
    8.2.4
    器材購置或維修費用;
    8.2.5
    交際、稅項;
    8.2.6
    核數費用。
    8.3
    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開支可視為項目預算開支範圍內,而票房分成支付的開支則不視為項目預算開支範圍
    8.4
    倘項目的執行違反衛生局發出的防疫指引,相關的開支將不獲資助,且不影響第21點的適用
  1. 資助扣減

    倘總結時受資助項目的實際支出低於申請表的預算支出,將按比例[(預算支出-實際支出)/預算支出]扣減資助金額。

  1. 資助期

    10.1 
    資助期上限為36個月,最早可由2022年12月13日(申請期開始之日)起計,最遲可由簽訂協議書後翌月開始計算,具體開始日期由基金及受益人協商訂定。
    10.2
    受益人須於24個月內完成最終上映影片的製作,並於資助期內作公開放映。
    10.3
    在不影響下點規定適用的情況下,經受益人於資助期內預先提出具適當說明理由的申請,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長資助期,但累計延長的期間不得超過原資助期的一半。
    10.4
    基於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益人的原因,經受益人申請,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延長資助期,每次延長不超過6個月,且不受上點最後部分規定的限制。
  1. 申請

    11.1   
    申請人必須提交經填妥從基金網站下載的“第五屆電影長片製作支援計劃”初選申請表,並附同下列文件
    11.1.1 
    申請人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11.1.2
    申請人曾執導或監製一部電影長片(片長不少於80分鐘之劇情片)或兩部短片(每部片長為20分鐘以上之劇情片)之相關公映紀錄證明文件副本;
    11.1.3
    申請人曾擔任導演或監製之電影作品(必須為劇情片)3至5分鐘的剪輯片段,該剪輯片段內須含對白,而影音檔案類型須為MP4(僅須提供電子文件,檔案上限為200MB);
    11.1.4
    聲明在申請期完結前,尚未開展拍攝製作工作的任何部分的聲明書;
    11.1.5
    原著劇本或有關作品著作權人同意將其拍攝為影片或改編為劇本之授權書正本(倘適用);
    11.1.6
    申請資助項目的拍攝影片的詳細製作計劃書(其載有相關規劃及時間表),以及電影製作的財務預算(按基金要求格式填寫);
    11.1.7
    申請人在影視製作的經驗,包括項目主要團隊及演員的履歷及背景、其他曾參與的電影製作的相關資料;
    11.1.8
    倘有的電影投資方、合製單位或發行商簽署的意向協議,其內應明確各方的分工、投資金額及各階段比例、拍攝和後期製作時間表、合同期限、目標市場及宣傳發行途徑、利潤分配與虧損承擔等;
    11.1.9
    其他有助申請的文件,如合作同意書、過往相關經驗的介紹、預計支出的報價單、過往電影的證明及成效,包括錄音/錄像、放映的日期及時間、電影時長、售票紀錄、獲得獎項及評論報導等。
    11.2
    電子文件
    11.2.1 
    申請表、第11.1.6點所指拍攝影片的詳細製作計劃書電影製作的財務預算及第11.1.3點所指的剪輯片段,請電郵至dgaf@fdc.gov.mo(請確保電子文件與紙本文件一致,申請表右上方的編碼一致)。
    11.2.2
    倘申請文件紙本與電子文件內容有差異,以紙本書面文件為準。
    11.3
    撰寫申請文件的語文: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
    11.4
    申請須遵守的規定及注意事項
    11.4.1 
    申請文件(除影印本外)需要申請人在每頁簡簽確認,並在最後一頁全簽作實
    11.4.2
    如提交影印本時,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實。
    11.4.3
    就進入複選的申請人須提交的文件,請見第13點
    11.5
    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說明及提交其他為組成申請卷宗屬不可或缺的文件、報告或資料。
    11.6
    申請人須確保所提交的文件及資料準確無誤,一經提交,除基金另有通知外,並不接受申請人對已提交之文件及資料作出更改
    11.7
    申請人須於申請日期截止前(2023年2月24日下午5:30)親臨基金遞交申請文件,基金不接納逾期提交的申請
    11.8
    申請人不得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11.9
    申請人擬撤回申請,應立即書面通知基金,申請即時視作終止。
    11.10
    基金就本計劃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初步分析

    12.1 
    基金將對申請卷宗進行初步分析,以核實申請項目是否齊備資助計劃章程要求的文件及是否符合資助批給的要件。
    12.2
    倘申請卷宗不符合上點的規定,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在10天內補交有關文件,但僅限於第11.1.1點至第11.1.5點所指的文件。
    12.3
    倘申請人沒有在上點所指的期間補交所需的文件,或補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規定,則基金行政委員會駁回有關申請。
    12.4
    經初步分析,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駁回有關申請,不進入評審程序
    12.4.1   
    申請項目不符合基金的宗旨;
    12.4.2
    申請項目不屬於第3點所指的資助範圍;
    12.4.3
    申請項目屬於動畫片或紀錄片;
    12.4.4
    申請項目屬於澳門其他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已公佈的資助計劃範圍;
    12.4.5
    申請項目不符合第4點所指的申請資格;
    12.4.6
    申請人在基金其他受資助項目未返還已獲發放資助的欠款(不包括免息貸款須償還款項);
    12.4.7
    申請人在基金其他受資助項目正處於逾期未償還款項的狀況;
    12.4.8
    申請人就相同項目作重覆申請;
    12.4.9
    申請文件不符合第11點所指的申請規定;
    12.4.10
    屬基金其他資助計劃的資助範疇(文化產業商業項目資助計劃除外);
    12.4.11
    申請人處於基金凍結名單內;
    12.4.12
    項目涉及侵害他人之權利;
    12.4.13
    項目內容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12.5 
    倘沒有出現駁回申請的情況,則基金行政委員會將申請卷宗送交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1. 複選文件

    13.1 
    進入複選的申請人須於基金公佈進入複選名單翌日起計的60日內,向基金提交經填妥從基金網站下載的“第五屆電影長片製作支援計劃”複選申請表,並附同下列文件。如未能於限期內提交,基金將駁回有關申請
    13.1.1 
    申請項目拍攝影片的中文、葡文或英文版本的完整劇本;
    13.1.2
    申請項目詳細宣傳推廣計劃書(其載有相關規劃及時間表),以及宣傳推廣的財務預算(按基金要求格式填寫);
    13.1.3
    倘有的新增電影投資方、合製單位或發行商簽署的意向協議,其內應明確各方的分工、投資金額及各階段比例、拍攝和後期製作時間表、合同期限、目標市場及宣傳發行途徑、利潤分配與虧損承擔等;
    13.1.4
    電子文件:複選申請表、第13.1.1點所指的完整劇本、第13.1.2點所指的詳細宣傳推廣計劃書及宣傳推廣的財務預算,請電郵至dgaf@fdc.gov.mo(請確保電子文件與紙本文件一致,申請表右上方的編碼一致)。
    13.2 
    撰寫申請文件的語文: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
    13.3 
    申請須遵守的規定及注意事項
    13.3.1 
    申請文件(除影印本外)需要申請人在每頁簡簽確認,並在最後一頁全簽作實,倘紙本與電子文件內容有差異,則以紙本書面文件為準。
    13.3.2
    如提交影印本時,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實。
  1. 評審

    14.1   
    評審程序分為初選(文件評審)和複選(現場答辯)。
    14.2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由行政委員會主席根據需審議的項目性質,從相關領域的專家名單中邀請三至七名來自影視界別的專家出任
    14.3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至少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舉行會議,並須就每次會議繕立會議錄,其內應記錄評審結果及會議的重要事項。
    14.4
    初選的評審標準包括以下5項:
    14.4.1 
    申請人、執行及主要團隊的專業性及技術能力,過往相關經驗(25%);
    14.4.2
    故事內容的內涵及創意(20%);
    14.4.3
    電影製作計劃的可行性(20%);
    14.4.4
    電影製作預算的合理性(20%);
    14.4.5
    項目對塑造澳門影視品牌形象的作用(15%)。
    14.5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按第14.4.1點至第14.4.5點的標準,對初選申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及評分,經評審後,評分達到60分或以上,且得分排名前10名的項目將進入複選。倘出現同分情況,將以14.4點初選的評審標準順序的分數決定排名。
    14.6  
    複選的評審標準包括以下7項:
    14.6.1 
    申請人、執行及主要團隊的專業性及技術能力,過往相關經驗(20%);
    14.6.2
    劇本的完整度(15%);
    14.6.3
    電影製作計劃的可行性(15%);
    14.6.4
    電影宣傳推廣計劃的可行性(15%);
    14.6.5
    項目整體(電影製作及宣傳推廣)預算的合理性(15%);
    14.6.6
    故事內容的內涵及創意(10%);
    14.6.7
    項目對塑造澳門影視品牌形象的作用(10%)。
    14.7  
    於複選階段,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按第14.6.1點至第14.6.7點的標準,對進入複選申請人的申請文件進行評分。
    14.8  
    申請人及其團隊成員須出席複選階段評審會議,介紹申請項目的內容,並回答評審提問,出席的成員由申請人自行決定,人數上限為三人,而必須出席複選階段評審會議的成員視乎申請人於申請項目的職位而定,具體如下:
    14.8.1 
    倘申請人為申請項目的導演,則申請人必須出席會議;
    14.8.2
    倘申請人為申請項目的監製,則申請人必須與申請項目之導演共同出席會議;
    14.9  
    倘出席複選階段評審會議的成員未能符合第14.8點的規定要求,但具合理理由,則將按其已遞交的文件進行書面評審,否則視作放棄申請
    14.10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尚須考慮申請人倘曾獲批給資助活動及項目的執行及償還記錄
    14.11
    經評審後,評分達到60分或以上,且得分排名前4名的項目,方具條件獲批給資助。倘出現同分情況,將以14.6點複選的評審標準順序的分數決定排名。
  1. 協議書

    15.1 
    協議書尤須載有資助標的、資助期限、總資助金額、資助金額用途、發放資助款項程序、資助扣減、受益人義務、報告提交、進度監察及取消批給條款。
    15.2
    不簽署協議書的後果:在收到批給決定通知日起計30天內,如受益人不簽署協議書,視為放棄接受資助,但具不可抗力原因者除外。
  1. 項目內容的更改

    16.1 
    對於創作及商業營運上的決定如影片的前置期、拍攝期、後製期之期間(不涉及超出第10.2點所指之期限)、拍攝手法、劇本內容(不涉及“影片的創作及製作構想”及“故事大綱”)、宣傳推廣計劃、參與影展及發行計劃、非主要人員等方面的更改,當更改不涉及偏離項目的核心,則受益人可因應市場環境靈活作出調整,並在提交報告時進行說明。
    16.2 
    如項目內容的更改涉及下述所指情況,則受益人須提出申請並由基金作出事前審批,且不影響第16.4點的適用:
    16.2.1 
    申請拍攝影片之名稱或拍攝地點的更改;
    16.2.2
    影片的創作及製作構想;
    16.2.3
    故事大綱;
    16.2.4
    監製及編劇的更改;
    16.2.5
    其他涉及改變項目核心的內容。
    16.3 
    不論項目的導演是否為受益人本人,導演職位的名單一經申請提交,均不得更改(包括更換或新增情況)。
    16.4
    倘受益人以監製身份提出資助申請,則不得更換其監製身份。
  1. 提交開鏡證明、進度執行報告、簡要報告、總結報告及核數報告

    17.1 
    受益人必須於簽訂協議書翌日起計60天內以書面通知基金就項目所選用之執業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並提交證明文件。
    17.2 
    受益人必須提交下列證明文件及報告
    17.2.1 
    影片開機後的30天內提交開鏡證明文件;
    17.2.2
    資助期內第6個月、第18個月及第30個月提交簡要報告;
    17.2.3
    資助期內第12個月之翌月最後一天內提交第一期項目進度執行報告;
    17.2.4
    資助期內第24個月之翌月最後一天內提交第二期項目進度執行報告,其內須包括獲批影片的最終剪輯版本(可以MP4格式提交)及製作團隊名單;
    17.2.5
    完成項目後的30天內提交總結報告,60天內提交關於受資助項目的核數報告(即經執業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審核的記載整個資助期內項目運作情況的財務報表)。
    17.3 
    報告附帶的證明文件:受益人提交進度執行報告及總結報告時,須附上項目執行情況的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證明文件
    電影製作相關 宣傳推廣及發行相關
    -  完整的製作團隊名單
    -  參與製作、演出及幕後工作的人員合照
    -  前置期、拍攝期及後製期的工作照片(各期間的工作照片不少於十二張,並須標示照片的所屬期間)
    -  器材運送的照片
    -  拍攝許可證明
    -  電影備案或批准立項證明文件
    -  電影投資合同
    -  拍攝或後製場地發出的官方確認聲明(如租用確認書,須明確列明使用日期)
    -  最終影片的影音檔案
    -  電影發行合同
    -  宣傳品圖片(如宣傳單張、海報等)
    -  宣傳推廣證明(如線下宣傳活動照片、線上宣傳截圖及點擊數據、宣傳片檔案等)
    -  媒體報導
    -  參與影展的照片(每個影展不少於六張)
    -  首映禮的現場照片(不少於十二張)
    -  公開放映資訊及銷售渠道的相關證明(包括線上銷售平台截圖或影視視頻網站的發行/放映渠道截圖)
    -  放映成效證明(包括院線每場開售座位數、售出票務、入座率,須由第三方售票機構發出;若採用影視視頻網站發行/放映的方式,須提供點擊流量等證明)
    -  取得獎項證明
    17.4 
    延期提交報告的申請: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益人的原因,導致無法按照第17.2點規定的期間提交證明文件及報告,受益人應自相關事實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天內通知基金。倘屬上述所指的情況,經基金批准,提交證明文件及報告的期間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天內。
    17.5
    倘基金認為文件有不清楚之處,受益人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補充說明文件,到期未提交將以當前已提交的文件處理。
  1. 開支的確認

    18.1 
    開支確認的目的及強制性:為確定受益人在獲資助的活動及項目實際作出的開支屬於本章程訂定可獲資助的開支,開支須經基金確認
    18.2
    確認的方式:補貼透過受益人提交核數報告及單據副本,以實報實銷的方式進行。
    18.3
    對單據的要求:須為已蓋章的收據證明,並列明發出機構(非受益人)、接受機構(即受益人)、發出日期、提供服務/產品的內容、金額等。如為發票則須提交付款證明。
    18.4
    提交單據的時點:提交第17點所指的進度執行報告或總結報告時。
  1. 關聯交易

    19.1 
    當申請人將向屬於下列任一情況的供應商採購服務或商品,須在申請文件中預先披露交易的對象名稱、與申請人的關係、預計交易的內容。
    19.1.1 
    申請人為供應商的股東、供應商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19.1.2
    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為供應商、供應商的股東、供應商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19.2
    對於第19.1點提及的採購交易及核數報告提及的關聯交易,申請人須於進度執行報告/總結報告中申報及提供文件證明已額外向至少2間非關聯方的供應商(即不屬於第19.1點所指的供應商,亦不屬於核數報告曾提及的關聯交易供應商)進行詢價,基金將以最低價格的報價為開支確認上限,未能提交相關證明則該筆支出不能使用基金補貼的款項進行支付。
  1. 款項發放方式

    20.1 
    資助款項將分期按下表的資助額度比例發放:
      首期
    (發放要件見下點規定)
    第2期
    (受益人提交開鏡證明後)
    第3期
    (接納第二期進度執行報告後)
    最後一期
    (接納總結報告後)
    資助額度發放比例 25% 35% 20% 20%
    20.2 
    發放首期資助款項的要件
    20.2.1 
    受益人須於專用帳戶存入自有資金(資助批給金額的25%)或提供已出資的證明(如項目已啟動);
    20.2.2
    受資助項目已取得足夠的資金進行拍攝的證明文件,如受益人和其他投資者簽訂的已註明各投資者的融資金額的融資協議書或融資意向書。
    註:
    取得足夠的資金進行拍攝是指來自基金資助款項以外的資金,應至少等於受資助項目除宣傳及推廣費用外的預算支出和基金資助款項的差額。
  1. 受益人的義務

    21.1 
    受益人須履行下列義務
    21.1.1   
    將資助款項根據批給決定所指的用途全數用於獲資助的活動及項目;
    21.1.2
    按照已預先訂定的項目規劃,執行及完成電影長片製作、宣傳推廣、參與影展及發行放映,但不影響第16點規定的適用;
    21.1.3
    謹慎、合理規劃及組織受資助的活動或項目;
    21.1.4
    按時提交第17點所指的證明文件、報告及簡報;
    21.1.5
    配合基金的監察職務,尤其是按時提供基金要求的資料;
    21.1.6
    倘接受由專家提供的“專業意見支援"服務,須於“專業意見支援"服務結束後一個月內向基金提交聯絡記錄及專業意見建議等證明;
    21.1.7
    自行向相關部門(包括澳門特區及外地)申請並取得項目所必須的各類型准照及許可文件;
    21.1.8
    為受資助項目開設專用帳戶,以存放資助款項,受益人可將項目的收入及自有資金存入專用帳戶,並須確保未被使用的資助款項存放在專用帳戶,如因營運需要(如在內地營運項目)需將未使用的資助款項存放在其他帳戶,受益人需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
    21.1.9
    積極配合基金就項目的監察工作以及舉辦之相關宣傳活動,並同意基金於整個項目進程中擁有文字、攝影、拍照與其他形式記錄之權利;
    21.1.10
    在上映獲批影片的電影片頭字幕、片尾字幕及任何與項目相關的宣傳活動、新聞稿及宣傳物品註明獲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發展基金支持”或“支持單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發展基金”,並向基金報備;
    21.1.11
    同意簽訂協議書後有關申請項目的基本資料及成果將公示於基金網站及對外之公開文件中,以作施政宣傳推廣;
    21.1.12
    保證申請項目的內容及項目執行程序均無違反法律規定,亦無侵犯他人的任何權利;
    21.1.13
    遵守與基金簽立協議書內所訂定的條款;
    21.1.14
    遵守衛生局發出的防疫指引;
    21.1.15
    遵守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其他適用之法律法規以及本章程的其他規定。
    21.2 
    受基金資助的項目內容,不得兼收澳門其他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的財政資助,但屬基金與其他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合辦或作出協調的情況除外。
    21.3
    受基金資助的項目內容,不能同時獲得基金其他計劃的資助批給
  1. 資助批給的取消

    22.1 
    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情況
    22.1.1 
    受益人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22.1.2
    受益人將資助款項用於非批給決定所指用途;
    22.1.3
    受益人讓第三人使用資助款項;
    22.1.4
    受益人違反謹慎、合理規劃及組織受資助的活動或項目的義務而導致對參與者或公共利益,尤其是公眾安全或社會秩序造成嚴重風險或損害;
    22.1.5
    受益人作出的活動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
    22.1.6
    不再符合第3點資助範圍、第4點申請資格、第5點對拍攝完成影片的要求,且未於基金訂定的期間內補正不當情事。
    22.2 
    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的情況
    22.2.1 
    受益人在資助期內終止執行或未完成活動及項目;
    22.2.2
    違反本章程的其他規定;
    22.2.3
    違反協議書訂定其他取消批給的情況。
    22.3 
    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
    22.3.1 
    受益人須自接獲相關通知之日起計三十天內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
    22.3.2
    受益人將被列入凍結名單,基金將於受益人接獲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通知日起計一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
    22.3.3
    上點所指的後果不適用於基金批准受益人主動提出的終止執行活動或項目申請,且受益人已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的情況。
    22.4 
    不返還上點所指款項的後果:如未能於規定期間內返還已獲發放資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書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據,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1. 逾期提交報告的後果—資助扣減

    23.1 
    倘受益人逾期提交報告,基金可作出以下資助扣減:
    情況 資助扣減
    超出期限遞交項目進度執行報告、總結報告或核數報告(但獲批准延期提交者除外) 1. 扣減受資助項目補貼資助款項相應百分比(倘出現多次逾期提交報告時,扣減比例會疊加計算),如下:
    -  倘未按第17.2.3點所指期限遞交第一期項目進度執行報告:扣減10%;
    -  倘未按第17.2.4點所指期限遞交第二期項目進度執行報告:扣減10%;
    -  倘未按第17.2.5點所指期限遞交總結報告:扣減10%;
    -  倘未按第17.2.5點所指期限遞交核數報告:扣減10%。
    2. 上述資助扣減情況與第9點(資助扣減)疊加計算,經扣減後資助款項=批給資助金額*(1-A)*(1-B),A及B為資助扣減比例。
  1. 其他

    24.1 
    基金僅提供用於受資助項目的款項,當中並不參與受益人任何商業活動或商業決策,無論受益人在進行與項目是否有關的所有決策、活動、言論等,不代表基金立場。
    24.2
    受益人須遵守澳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倘因受益人作出任何活動或決策而導致違反澳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負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受益人需自行承擔。
    24.3
    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絕不用作本計劃以外的任何用途,但基金為遵守法定義務而提供的情況除外。
    24.4
    申請人參與本計劃,即視作已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本規定的所有條款及內容,且無異議。
    24.5
    就本計劃章程沒有提及的事項,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現行法律法規所規範,尤其是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25/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文化發展基金資助及奬勵批給規章》及其他有關文化發展基金資助的規定。
    24.6
    基金對本計劃章程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24.7 
    查詢方式:
    24.7.1 
    電話:2850 1000;
    24.7.2
    傳真:2850 1010;
    24.7.3
    電子郵件:dgaf@fdc.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