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產業項目資助

常規資助

資助原則

批給資助的原則是以企業投資為主,基金扶持為輔。

申請主要步驟

根據第18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1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文化產業基金資助批給規章》規定,本基金向符合其宗旨的文化產業項目批給資助,包括創意設計、文化展演、藝術收藏、數碼媒體四大領域涵蓋眾多行業,簡列如下:

領域
行業門類
創意設計
商業及品牌設計、時裝設計、飾品設計、珠寶設計、平面設計、廣告設計、展覽設計、工業設計、室內設計、建築設計等。
文化展演
戲曲、戲劇、音樂劇、歌劇、舞蹈、音樂演奏、節慶活動策劃、經紀代理、表演藝術幕後服務、培訓及表演場所經營等。
藝術收藏
繪畫、書法、雕塑、攝影、古玩、園藝、藝術品代理、藝術品拍賣等。
數碼媒體
書刊出版(包括電子出版)、動漫、電視、電影、軟件及遊戲、機械玩偶等。

資助對象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且為稅務效力已在財政局登記的商業企業:
1. 如商業企業主為自然人,其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2. 如商業企業主為法人,則該法人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資本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擁有。

資助方式、期限及額度

1. 無償資助,包括項目補貼1及銀行貸款貼息;
2. 免息貸款2
企業只能選擇免息貸款、銀行貸款貼息、銀行貸款貼息+免息貸款、項目補貼+免息貸款這4種資助方式中的其中之一。每個企業獲批的項目補貼次數最多為3次。凡未總結現有常規申請項目的企業,企業只能申請常規資助的免息貸款資助方式,以及基金推出的專項資助計劃。

項目資助方式 重點考慮方向 期限 額度3
無償資助 項目補貼 (1) 建設、營運及發展文化產業服務平台
(2) 研發有形及無形產品
最長五年 資助上限為經評估後的項目總投資額或經評估後的預算營運成本
無償資助 銀行貸款貼息 具發展潛力的項目 最長五年 貼息上限為項目實際的利息支出
免息貸款   將研發成果產業化、規模化及市場化的項目 最長十年 貸款上限為經評估後的項目總投資額的百分之五十或經評估後的預算營運成本的百分之五十

1. 凡申請項目補貼,申請時填寫的項目補貼申請金額不能超過預算支出的25%,且不能超過免息貸款申請金額。
2. 屬批給免息貸款的情況,受惠企業須提供擔保。
3. 項目的最高資助額度一般不超過澳門元九百萬元。

主要步驟流程

本流程圖為申請程序的簡示,僅供企業作快速理解之參考,詳細內容請參閱《文化發展基金資助申請指引》。

① 1. 申請企業必須提交從基金網站下載的最新版《文化發展基金項目申請表》及以下文件註1

(1) 申請企業法定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註2。如企業由法人商業企業主經營,尚須提交由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的商業登記證明註3
(2) 營業稅申報表(M/1表格)影印本註2 或財政局發出的開業聲明書。
(3) 由財政局發出的申請企業未因結算的稅捐、稅項及任何其他款項而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的證明文件註3
(4) 向社會保障基金最近一期供款的證明文件影印本註2,但不具有供款義務者除外。
(5) 申請資助項目的詳細計劃書,其載有相關規劃及時間表,以及相關財務預算註4
(6) 申請企業在文化產業領域的經驗及項目執行團隊主要成員的履歷註4
(7) 倘屬免息貸款的申請,可作為擔保的資產資料註3或擔保人的資料。
(8) 電子文件 ─ 為配合電子政務推行,申請企業須同時以光碟方式提交資助申請文件的電子版本,包括《文化發展基金項目申請表》、申請資助項目的詳細計劃書及財務預算的電子版本。電子表格無需掃描,PDF原檔填妥即可。
(9) 申請企業認為對分析申請資助項目屬重要的其他文件。註2、註4

2. 基金可要求申請企業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說明及提交其他為組成卷宗屬不可或缺的文件、報告或資料。
3. 為了評審工作順利進行, 基金鼓勵企業提交以下文件之影印本註2註4
關於項目預算支出倘有的報價單據、合作單位的協議、經營相關業務須具備的准照或同等性質憑證。
4. 如申請程序基於可歸責於申請企業的理由而停頓超過六個月,視為放棄申請。

註:
1 無論是否獲得基金的資助,所有已提交的申請文件及資料,將不獲退回。
2 提交影印本時須出示正本,以便鑑定。
3 可通過簽署同意書的方式允許基金協助查閱相關資料,藉此免除提交有關文件。
4 企業法定代表需在每頁簡簽,在最後一頁全簽並蓋章。

② 預約期內可通過以下方式進行預約:

a. 網上預約提交申請
b. 電話:2850 1000
c. 電郵:info@fdc.gov.mo
d. 親臨基金辦事處。

③ 基金辦事處地址: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4樓A室。

聲明異議
申請企業可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的規定,自審批結果通知之日起計十五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基金提出聲明異議。

協議書
獲批核企業須與基金在專責公證員主持下簽立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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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申請流程:

1. 企業向基金提出項目資助申請

申請資助方式:項目補貼、銀行貸款貼息、免息貸款 (企業只能選擇免息貸款、銀行貸款貼息、銀行貸款貼息+免息貸款、項目補貼+免息貸款4種資助方式中的其中之一。每個企業獲批的項目補貼次數最多為3次。凡未總結現有常規申請項目的企業,企業只能申請常規資助的免息貸款資助方式,以及基金推出的專項資助計劃。)

申請者資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的商業企業,並且50%以上資本由澳門居民持有,或澳門居民個人企業主

申請主要提交文件:申請表、計劃書及財務預算等

2. 基金對申請項目作出初步分析後,與企業作互動交流及提供建議。

3. 安排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評審。

4. 行政委員會考慮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就項目給予的意見後,作出審批或上呈建議,當中包括:

批給的決定

批給的條件(資助方式、金額、資助期限及還款期限等)

資助款項的分項用途及發放方式等

5. 批給金額:

超過澳門元100萬,上呈信託委員會審批;

不超過澳門元100萬,行政委員會審批。

6. 倘資助方式涉及免息貸款的資助,企業須補充擔保資料。

7. 基金與獲批核企業簽立協議書

8. 基金於簽立協議書後發放資助款項,並同時開展項目監察程序。

監察流程:

1. 資助期內,基金與企業溝通,提醒企業需要執行及注意事項,向企業解釋協議書內的各大重要事項、提交報告期限、償還貸款期限。

2. 按資助金額大小,企業每6個月或12個月提交報告。

3. 提交報告前,基金會派員作項目查訪。內容主要圍繞:

資助款項是否按批給決定的指定用途,用於項目上;

了解項目進度及效益,如與原計劃有重大偏離,將監督糾正;

輔助企業執行項目,例如提供市場訊息、展銷機會、合作機會等;

針對總結期報告,檢查財務報表/核數報告。

4. 跟進提交報告限期、償還貸款限期。

5. 對逾期未交報告、內容不合理、不符合協議書條款、未按規定償還貸款,將執行中止資助款項發放程序,待企業糾正後可按正常程序繼續。否則,對嚴重違反者,有可能被取消批給,需返還已發放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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