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活動交流資助

國家藝術基金配套計劃

申請時間: 2024年4月23日至6月11日

  1. 資助目的

    文化發展基金根據《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的規定,設立國家藝術基金配套計劃,為獲得國家藝術基金資助的澳門文化藝術項目提供配套資金資助支持,以協助這些項目更好地得到實施,並鼓勵澳門藝術機構和藝術工作者積極申報國家藝術基金,尋找更廣闊的發展空間,從而促進本澳文化藝術機構和藝術工作者的多元或專業化發展。

  1. 申請期

    2.1 
    申請期: 2024年4月23日早上9時至2024年6月11日下午5時45分。
  1. 資助範圍

    3.1 
    獲得國家藝術基金資助的“舞台藝術創作”、“傳播交流推廣”、“藝術人才培訓”,以及“美術創作”、“青年藝術創作人才”的澳門特區項目
    3.2
    於2024年4月23日(申請期首日)或之前尚未向國家藝術基金提交結項
  1. 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

    4.1 
    申請人須為獲得國家藝術基金資助的“舞台藝術創作”、“傳播交流推廣”、“藝術人才培訓”,以及“美術創作”、“青年藝術創作人才”澳門特區項目的項目主體單位
    4.2
    申請人須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及運作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法人商業企業主、社團或財團,又或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1. 資助類型

    補貼。
  1. 本資助計劃的總預算金額、資助的名額及金額上限

    6.1 
    本資助計劃的總預算金額:500萬澳門元。
    6.2
    資助名額:不設上限
    6.3
    補貼:批給資助金額按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金額的50%進行配套資助(以已簽訂的《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為準)。
    6.4
    倘申請項目的部分內容或全部內容曾受基金資助,則申請人須在收到批給決定的通知之日起計三十個工作日內申請取消原有受資助項目並退回全數資助款項,才能獲得配套資助。
    6.5
    倘經計算後所有獲資助項目的資助金額合計高於本配套計劃的預算,將以劃一比例調整所有獲資助項目的批給資助金額,以便控制本配套計劃的總資助金額在預算範圍內。
    6.6
    批給資助金額將因應國家藝術基金最終資助金額而作出調整,詳見第8點(資助調整)。
  1. 可獲資助的開支範圍

    7.1 
    可獲資助的開支為國家藝術基金相應計劃的資助範圍。
  1. 資助調整

    8.1 
    倘國家藝術基金的資助金額出現下調,且調整後基金配套資助比例高於50%,則基金的最終資助金額將下調至國家藝術基金最終資助金額的50%
    8.2
    倘受資助項目最終出現盈餘,即國家藝術基金的最終資助金額、基金批給資助金額及受資助項目其他收入金額總和大於受資助項目的實際支出,受資助者須退回盈餘部份(國家藝術基金的最終資助金額+基金資助金額+受資助項目其他收入-實際支出),但以基金批給資助金額為限。
  1. 資助期

    9.1 
    資助期與受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的資助期一致
    9.2
    倘受資助項目獲國家藝術基金批准延期,本計劃的配套資助期亦自動延期,以保持資助期一致。
  1. 擔保

    10.1 
    倘申請人為法人商業企業主,其主要股東須作出信用擔保,以擔保申請人在出現需退回或返還資助款項時(如資助批給被取消、資助金額出現扣減或下調)的債務。
  1. 申請

    11.1 
    申請人須以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下稱:一戶通)帳戶登入文化發展基金的網上申請系統,填寫申請表及上傳下列文件
    11.1.1  
    倘申請人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法人商業企業主,須上傳以下文件:
    11.1.1.1  
    申請人的法定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包括正面及背面);
    11.1.1.2
    倘有的商業登記證明;
    11.1.1.3
    由財政局發出的申請人未因結算的稅捐、稅項及任何其他款項而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的證明文件;
    11.1.2  
    倘申請人為自然人,須上傳以下文件:
    11.1.2.1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包括正面及背面);
    11.1.2.2
    由財政局發出的申請人未因結算的稅捐、稅項及任何其他款項而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的證明文件;
    11.1.3  
    倘申請人為社團或財團,須上傳以下文件:
    11.1.3.1  
    身份證明局發出之《已成立社團/財團之領導架構證明書》文件,內容包括有效領導架構之組成。
    11.1.4
    申請人與國家藝術基金簽訂的《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及其附件。
    11.2
    所有申請文件均須通過網上系統提交,除基金要求外,現場補充文件將不納入申請卷宗內容。基金不接納逾期提交的申請。
    11.3
    撰寫申請文件的語文: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
    11.4
    申請須遵守的規定及注意事項
    11.4.1 
    申請人可在網上系統同意基金協助查閱第11.1.1.2點所指的商業登記證明及第11.1.1.3點、第11.1.2.2所指的無欠債務證明,藉此免除提交有關文件。
    11.4.2
    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說明及提交其他為組成申請卷宗屬不可或缺的文件、報告或資料。
    11.4.3
    申請人須確保所填寫資料及上傳的文件準確無誤,一經於網上確認提交申請後,無法修改項目內容。除基金另有通知外,並不接受申請人對已提交之文件及資料作出更改
    11.4.4
    申請人不得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11.4.5
    申請人擬撤回申請,應立即書面通知基金,申請即時視作撤銷。
    11.4.6
    基金就本計劃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初步分析

    12.1 
    基金將對申請卷宗進行初步分析,以核實申請卷宗是否齊備第11點要求的文件及資助申請是否具備獲資助批給的要件(即第3點資助範圍、第4點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的要求)
    12.2
    倘申請卷宗不符合上點的規定,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間內補交有關文件。
    12.3
    倘資助申請不具備獲資助批給的要件,或申請人未按上點所指的期間補交所需的文件,或補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規定,則基金行政委員會駁回有關申請
    12.4 
    經初步分析,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駁回有關申請
    12.4.1   
    申請項目不符合基金的宗旨;
    12.4.2
    申請項目不屬於第3點所指的資助範圍;
    12.4.3
    申請人不屬於第4點所指的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
    12.4.4
    申請文件不符合第11點所指的申請規定;
    12.4.5
    申請人在基金其他受資助項目正處於逾期未償還/未退回/未返還款項的狀況;
    12.4.6
    申請人處於基金拒絕資助名單內;
    12.4.7
    申請項目屬於澳門其他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已公佈的資助計劃範圍
    12.4.8
    申請人就相同項目作重覆申請(倘出現相同項目,將以首次提交為準);
    12.4.9
    申請項目涉及不雅、暴力、色情、淫褻、賭博、粗言穢語、影射或侵害他人之權利等不當成分;
    12.4.10
    申請項目內容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12.5
    倘沒有出現駁回申請的情況,則基金行政委員會將申請卷宗送交批給實體作出決定。
  1. 同意書

    13.1 
    受資助者須簽署一份同意書,其內載有批給決定的內容,尤其是資助計劃章程所訂的須遵守規定。
    13.2
    對於首次受資助者或資料有變動者,受資助者須提交在澳門銀行開立之帳戶(澳門元)存摺首頁或澳門銀行發出的相關證明文件副本,須載有銀行名稱、帳戶名稱和帳號的資料頁。
    13.3
    不簽署同意書的後果:在收到批給決定的通知之日起計30個工作日內,如受資助者不提交已簽署的同意書,有關批給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行政委員會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除外。
  1. 提交總結報告及執行商定程序報告

    14.1 
    倘受資助者於本資助計劃的所有受資助項目的批給資助金額合計100萬澳門元或以上,受資助者必須於簽訂同意書翌日起計60日內以書面通知基金就項目所選用之執業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師、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公司,並提交業務約定書,但受資助者申請以第14.2.1.2.點所指的審計報告替代執行商定程序報告,並獲基金批准,則無需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14.2 
    受資助者必須於資助期內按時提交報告及文件,並按照基金指定的格式填寫:
    14.2.1  
    受資助者須於項目獲國家藝術基金結項驗收通過後的30日內提交總結報告,並附同以下文件:
    14.2.1.1  
    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結項證書;
    14.2.1.2
    受資助者向國家藝術基金提交的敘述受資助活動執行及財務情況的結項驗收文件,尤其是按適用情況遞交結項驗收表、財務結項驗收報告、經費使用決算表、審計報告等;
    14.2.1.3
    倘受資助者於本資助計劃的所有受資助項目的批給資助金額合計100萬澳門元或以上,受資助者尚須於每一個受資助項目提交總結報告截止日期翌日起計的90日內提交“執行商定程序報告”(由受資助者聘請執業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師、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公司對受資助項目的收支狀況執行商定程序後編製,受資助者須自行負責有關費用),但已獲批准以審計報告代替者除外;另,受資助者須透過基金指定的系統,以電子方式並按編製要求上載提交總結報告及執行商定程序報告;
    14.2.1.4
    倘受資助者於本資助計劃的所有受資助項目的批給資助金額合計低於100萬澳門元,受資助者必須就每一個受資助項目按編製要求向基金提交總結報告,且須提交使用基金資助款項的單據副本
    14.3
    如按第14.1點規定,受資助者獲批准以第14.2.1.2點所指的審計報告替代執行商定程序報告,但該審計報告最終未能滿足基金受資助款項的查驗要求,則受資助者須在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執行商定程序報告。
    14.4
    第14.1點所指的業務約定書及第14.2.1.3點所指的執行商定程序報告的格式須符合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發出的第001/GPSAP/AF/2023號《受資助活動或項目查驗指引》的相關規定。
    14.5
    延期提交報告的申請: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導致無法按照第14.2.1點規定的期間提交總結報告及相關附件,受資助者應自相關事實發生日起計7個工作日內通知基金。
    14.6
    倘屬第14.5點所指的情況,經基金行政委員會批准,提交總結報告及相關附件的期間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內,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14.7
    屬具理由說明的例外情況,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將第14.2.1點所指的期間延長一次,期間不超過90日
    14.8
    倘基金認為文件有不清楚之處,受資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補充說明文件,到期未提交將以當前已提交的文件處理。
  1. 開支的確認

    15.1 
    開支確認的目的及強制性:為確定受資助者在獲資助的項目實際作出的開支屬於本章程訂定可獲資助的開支,開支須經基金確認
    15.2
    確認的方式:補貼透過受資助者提交的執行商定程序報告/審計報告(資助金額100萬澳門元或以上)或單據副本(資助金額100萬澳門元以下)進行確認,且受資助者須按第18.1.9點的規定保存單據以便基金倘需要時進行查驗。
    15.3 
    對單據的要求
    15.3.1  
    開支的對象為公司或機構:相關的開支憑證,例如:公司或機構發出的發票或收據,其內應載有買賣雙方名稱或姓名、產品或服務名稱、開立日期、憑單編號、金額以及賣方的聯絡資料,例如:地址、電話號碼、電郵地址等,或由受資助者註明相關公司或機構的上述聯絡資料。倘涉及租賃物業,除上述資料外,發票或收據內還應載有該物業的地址。
    15.3.2
    開支的對象為自然人:相關的開支憑證,例如:自然人發出的收據(載有買賣雙方名稱或姓名、產品或服務名稱、開立日期、憑單編號、金額及賣方的聯絡資料,例如:地址、電話號碼、電郵地址等,或由受資助者註明上述聯絡資料)、職業稅 M/7 格式憑單(載有顧客及發出者名稱或姓名、服務名稱、發出者的稅務編號、開立日期、憑單編號、職業稅章程附表所載之業務及金額)。
    15.3.3  
    單據的其他規定
    15.3.3.1  
    當單據的開支金額涉及折扣時,應列明實際支付金額。
    15.3.3.2
    如涉及非澳門元的交易,受資助者應列明涉及之貨幣名稱及兌換率。
    15.3.3.3
    如單據資料不完整,受資助者須作出書面解釋,並由受資助者作為簽署人,在相關文件上簽署及註明簽署日期。
    15.3.3.4
    如需要修改單據上的資料,有關產品或服務提供者應按事實作出修改,並在修改之處蓋章作實。
    15.3.3.5
    交易倘涉及第16點所指的關聯交易情況,受資助者應在單據作出註明並提供相關交易方的聯絡資料。
    15.4
    提交單據副本的時點:提交第14點所指的總結報告時
  1. 關聯交易

    16.1  
    當申請人將向屬於下列任一情況的供應商採購服務(包括服務人員費用)或商品,須在申請文件中預先披露交易的對象名稱、與申請人的關係及預計交易的內容:
    16.1.1 
    申請人(自然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法人商業企業主/社團/財團)為供應商的股東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16.1.2
    申請人(自然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的配偶/父母/子女為供應商、供應商的股東、供應商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16.1.3
    申請人(社團/財團)的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及上述人士的配偶/父母/子女為供應商、供應商的股東、供應商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16.1.4
    申請人(法人商業企業主)的股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上述兩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為供應商、供應商的股東、供應商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16.2
    對於第16.1點提及的關聯交易,無論是否使用基金的資助款項,倘由同一供應商向申請人合共提供10萬澳門元或以上的服務或商品的開支,申請人須於總結報告中申報並提供交易方的聯絡方式。
    16.3
    對於上點所指的須申報的情況,就使用基金的資助款項(任何金額)支付予第16.1點所指的關聯供應商的開支,受資助者須提供文件證明事前已額外向至少2間非關聯方的供應商(即不屬於第16.1點所指的供應商)進行詢價,且基金將以最低價格的報價為開支確認上限,倘未能提交相關證明則該筆支出不能使用基金資助的款項進行支付。
  1. 款項發放方式

    17.1 
    款項將根據下表的比例發放:
    首期發放比例
    (發放要件見下點規定)
    最後一期發放比例
    (接納總結報告後)
    80% 20%
    17.2
    發放首期資助款項的要件:於受資助者簽署同意書及提交第13.2點所指之文件後,翌月內發放。
    17.3
    受資助者提交錯誤的銀行帳戶資料而導致未能成功轉帳,除支付時間可能延遲外,銀行所收取的行政費用須由受資助者自行承擔
  1. 受資助者的義務

    18.1 
    受資助者須履行下列義務
    18.1.1   
    如實提供資料及作出聲明;
    18.1.2
    將資助款項用於批給決定指定的用途;
    18.1.3
    謹慎、合理規劃及組織受資助的項目;
    18.1.4
    按時提交第14點所指的總結報告;
    18.1.5
    接受及配合基金對運用資助款項的監察,包括對相關收支及財務狀況的查驗;
    18.1.6
    自行向相關部門(包括澳門特區及外地)申請並取得項目所必須的各類型准照及許可文件;
    18.1.7
    根據第20.3.1點的規定,返還資助款項
    18.1.8
    退回未用於指定用途的資助款項;
    18.1.9
    完整保留受資助項目的原始收支憑證至少5年;
    18.1.10
    積極配合基金就項目的監察工作、培訓或宣傳活動,並同意基金於整個項目進程中擁有文字、攝影、拍照與其他形式記錄之權利,以及所有相關產出物之永久無償使用權;
    18.1.11
    在任何與項目相關的宣傳活動、新聞稿及宣傳物品註明獲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或“資助單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發展基金”;
    18.1.12
    同意提交已簽署的同意書後,有關申請項目的基本資料及成果將公示於基金網站及對外之公開文件中,以作施政宣傳推廣;
    18.1.13
    同意基金向國家藝術基金查詢及索取有關受資助項目的全部資料;
    18.1.14
    保證申請項目的內容及項目執行程序均無違反法律規定,確保項目成果,以及產生項目成果過程的合法性,包括使用的工具、採取的措施方法,獲取的信息等,不得涉及不雅、暴力、色情、淫褻、賭博、粗言穢語、影射或侵犯第三者合法權益的情況;
    18.1.15
    不作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
    18.1.16
    不作出損害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文化發展基金形象和聲譽的行為;
    18.1.17
    遵守同意書內所訂定的條款;
    18.1.18
    遵守基金及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為監察而發出的指引;
    18.1.19
    遵守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其他適用之法律法規、本資助計劃章程的規定。
    18.2
    受基金資助的項目內容,不得兼收澳門其他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的財政資助
  1. 終止執行或未能完成項目

    19.1  
    在資助期內,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可批准受資助者提出終止執行項目的申請:
    19.1.1 
    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預計未能於資助期內完成項目;
    19.1.2
    受資助者承諾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
    19.2
    如第19.1點所指的申請不獲批准,且受資助者不繼續執行有關項目,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
    19.3
    如屬第19.1.1點所指的情況,受資助者須於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總結報告,以便進行結案程序。
    19.4
    如屬第19.1.2.點所指的情況,受資助者須自接獲申請獲批准的通知日起計30日內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否則基金將進行強制徵收,並於返還期屆滿之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
    19.5
    資助期屆滿,受資助者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項目,基金須進行結案程序;如理由不獲基金確認,則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
  1. 資助批給的取消

    20.1 
    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的情況
    20.1.1  
    受資助者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20.1.2
    受資助者將資助款項用於非批給決定所指用途;
    20.1.3
    受資助者違反謹慎、合理規劃及組織受資助項目的義務而導致對參與者或公共利益,尤其是公眾安全或社會秩序造成嚴重風險或損害;
    20.1.4
    受資助者作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
    20.1.5
    受資助者作出損害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文化發展基金形象和聲譽的行為;
    20.1.6
    國家藝術基金撤銷項目或強制終止項目;
    20.1.7
    不再符合第3點資助範圍、第4點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且未於基金訂定的期間內補正不當情事;
    20.1.8
    本章程訂定須取消資助批給的其它情況。
    20.2
    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的情況
    20.2.1  
    違反本章程的其他規定。
    20.3
    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
    20.3.1  
    受資助者須自接獲相關通知之日起計30日內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
    20.3.2
    基金將於受資助者接獲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通知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
    20.4
    不返還上點所指款項的後果
    20.4.1  
    如未能於規定期間內返還已獲發放資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書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據,將由財政局稅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1. 逾期提交總結報告的後果—資助扣減

    21.1 
    倘受資助者逾期提交總結報告,基金可作出以下資助扣減:
    情況 資助扣減
    超出期限遞交總結報告或執行商定程序報告(但獲批准延期提交者除外)。 1. 倘未按第14.2點所指期限遞交報告,被記錄違規一次。
    2. 視乎發生次數,扣減受資助項目補貼資助款項相應百分比,如下:
    -   倘發生1次:扣減5%;
    -   倘發生2次:扣減10%。
        上述資助扣減情況與第8點(資助調整)疊加計算,經扣減後資助款項 = 批給資助金額*(1-A)*(1-B),A及B為資助調整/扣減比例。
    備註:
    A為第8點所指的資助調整比例;
    B為超出期限遞交總結報告的資助扣減比例。
  1. 其他

    22.1 
    基金僅提供用於受資助項目的款項,當中並不參與受資助者任何商業活動或商業決策,無論受資助者在進行與項目是否有關的所有決策、活動、言論等,不代表基金立場。
    22.2
    受資助者須遵守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倘因受資助者作出任何活動或決策而導致違反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負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受資助者須自行承擔。
    22.3
    申請人參與本計劃,即視作已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本章程的所有條款及內容,且無異議。
    22.4
    就本章程沒有提及的事項,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現行法律法規所規範,尤其是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及其他有關文化發展基金資助的規定。
    22.5
    基金對本章程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22.6
    查詢方式:
    22.6.1  
    電話:2850 1000;
    22.6.2
    傳真:2850 1010;
    22.6.3
    電子郵件:ac@fdc.gov.mo